元代的民族关系、民族政策?(详细)

栏目:资讯发布:2023-10-18浏览:2收藏

元代的民族关系、民族政策?(详细),第1张

元代实行的是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

元世祖至元时,把居住在当时中国境内的人分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包括原来蒙古各部的人:第二等是色目人,包括西夏、回回、西域以至留居中国的一部分欧洲人;第三等是汉人,包括契丹、女真和原来金统治下的汉人;第四等是南人,指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西南各民族人民。元统治者把色目人列为第二等,是因为要提高回回上层分子的地位,使他们成为蒙古贵族统治的助手。把汉族分为汉人和南人,则是为了要分化汉族人民,削弱他们的反抗力。

元朝政府采取各种方法来固定这些民族的等级。在统治机构中:长官和掌权的官吏都是蒙古人或色目人,其次才是汉人,而南人在宋亡后的一个长时期内,几乎很少人在中央作官。地方的官吏达鲁花赤一般也由蒙古人担任,并规定色目人作同知,汉人作总管,同知、总管彼此互相牵制,都要服从达鲁花赤的指挥。在军队组织上:有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和新附军的区别。出兵时各军参差调用,而以蒙古军为主力,军权都掌握在蒙古军帅的手中。在刑法上:规定蒙古人、色目人和汉人分属不同的机关审理,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蒙古人打死汉人只流放北边充军。又规定汉人、南人不得聚众败猎和迎神赛会,不得执弓矢,甚至连养狗养鹊鸟都不许可。在征敛方面:如括马,蒙古人不取,色目人取三分之一,汉人、南人则全取。此外,在《元典章》中纪录的很多法令,都是针对汉人、南人制定的,并且指出蒙古人不受这些法令的约束。

但是这种民族歧视的政策对于某些投靠蒙古统治者的汉族大地主是不适用的。元朝的法令禁止汉人执弓矢,元世祖却对汉宫汪惟和说:“汝家不与它汉人比,弓矢不汝禁也,任汝执之”。有些很早就投靠蒙古统治者的汉族地主,如大兴史氏、易州张氏、真定董氏等,在元朝的地位和待遇都与蒙古贵族相差无几。相反的,许多蒙古族的下层人民也没有享受到所谓统治民族的特权。草原上的蒙古牧民,在繁重的军役和租赋剥削之下日趋贫困,甚至破产流亡。到了元朝中叶,常有大批蒙古族贫民流到大部、通州、漷州等地,有的被卖到汉、回之家作奴婢。

元朝后期民族和阶级矛盾的日益激化

元朝后期,土地高度集中,蒙古贵族已完全成为封建的大地主,各自占有大量的田土。泰定帝也先帖木儿在其即位以前,曾献给政府七千顷土地,顺帝时,公主奴伦陪嫁的土地由政府转拨给大臣伯颜的也有五千顷。献纳和拨给的土地尚如此之多,占田的实际数量当然更多。元朝皇帝为了笼络蒙古王公,一登帝位,就把金银和田土分赐给他们。元世祖时,政府赐给大臣田一次不过百顷,以后增至千顷、万顷。以前赐田多在北方,后来更转向江南苏州等膏腴之区了。

大部分蒙古贵族把从农民那里收夺来的土地,再以苛刻的条件租给农民,用租佃的方法进行剥削。武宗时,“近幸”为人请田一千二百三十顷,每年收租五十万石,平均每亩要收四石,这样苛重的剥削,必然要陷农民于死地。淮南王的家人也在扬州广占田土,时常派人纵骑至各乡“索债征租,驱迫农民,剽掠麦禾”。文宗时,大臣燕帖木儿请求皇帝把苏州一带的宫田包租给他的兄弟和女婿,再由他们转租给农民。

汉族地主兼并之风与日俱增。福建崇安县有田税人户共四百五十家,纳粮六千石,其中五十大家即纳粮五千石,占全县纳税户九分之一的地主大户,竟占有六分之五的土地。在江南地区,田主除向佃户征租外,还随意向佃户征收丝料,勒派附加粮,甚至迫使佃户代服差徭。有的地主还用飞洒、诡寄等办法躲避差役,赋役不均的现象非常严重,其结果是“大家收谷岁至数百万斛,而小民皆无葢藏”。在北方地区,由于赋役不均,也是“富者愈富,贫者愈贫”。

元朝初年,政府曾屡次命令地主减租,以后这种禁令也废除了。仁宗延佑二年(1315年),又下令在两淮、江南“核实田亩”,但地主买通官府,隐匿田产,而官吏又欲借此以“多括为功”,结果把两淮地区由农民耕作的沙碱土地,也作熟地充数。“苛急烦扰”,民不堪命,就在此时,激起了江西等地农民反对括田增租的斗争。

武宗(1308—1311年)以后,历仁宗(1312—1320年)、英宗(1321—1323年)以至泰定帝(1324—1328年),元朝的政治日趋腐朽。从武宗至大元年(1308年)至顺帝元统元年(1333年)二十五年间,换了八个皇帝。由于争夺帝位,蒙古贵族之间长期相互倾轧,往往演成内战。这时,国家军政大权已经转移到握有实力的蒙古大臣之手。

在最高统治集团中,奢侈腐化成为风气。蒙古皇室和元朝政府把每年搜括来的民脂民膏,大部分用于无节制的岁赐和“作佛事”。武宗时,政府年入钞二百八十万锭,但他即位不到一年就用掉八百二十余万锭。仁宗即位后支出更达二千万锭,其中大部分用在赏赐蒙古贵族。武宗时,用在敬神、修寺等宗教活动上的开支,一度高达政府全部收入的三分之二。据仁宗延佑四年(1317年)宣徽院统计,仅供佛饮食一项,该年共用面四十三万九千五百斤,油七万九千斤,蜜二万七千三百斤,每日宰羊至万头。英宗以后诸帝更是贪财好货,掠夺无厌。在这种情况下,财政经常支绌,以致“朝廷未尝有一日之储”。元朝统治者要弥补亏空,只有加重税收,滥发纸币,而人民所受的剥削也愈重。

元钥末期,贪污剥削愈来愈严重。政府卖官鬻爵,贿赂公行。官吏敛括的花样无奇不有。“所属始参日拜见钱,无事白要曰撒花钱,逢节曰追节钱,生辰日生日钱,管事而索曰常例钱,送迎曰人情钱,勾追曰赍发钱,论诉曰公事钱。觅得钱多日得手,除得州美日好地分,补得职近日好窠窟”,甚至连肃政廉访官吏也是“所至州县,各带库子检钞称银,殆同市道”。

到了顺帝时,一切腐败现象达到极点,蒙古贵族和喇嘛僧的跋扈,官吏的贪污,地主豪强的专横,与日俱增。以顺帝为首的蒙古王室,也是“丑声秽行,著闻于外”。元朝的统治已经走上了崩溃的道路。

和残酷的贪污剥削平行,又接连出现严重的天灾。元统元年(1333年)京畿大雨,饥民达四十余万。二年江浙被灾,饥民多至五十九万,至元三年(1337年)①,江浙又灾,饥民四十余万。至正四年(1344年)黄河连决三次,饥民遍野。在天灾人祸的迫害下,农民成群地离开土地,武装起义相挺而起。

早在泰定二年(1325年),河南息州赵丑厮、郭菩萨的起义,提出了“弥勒佛当有天下”的口号,揭开了元末农民起义的序幕。顺帝至元三年(1337年),又有广东朱光卿、聂秀卿的起义,称“定光佛出世”。同年又有河南棒胡的起义,棒胡烧香聚众,起义者“举弥勒小旗”。至元四年,彭和尚、周子旺在袁州起义,起义农民五千余人,“背心皆书佛字”。到了至正初,小规模起义已遍及全国,仅京南一带的起义即达三百余起。

举行起义的农民多是汉人、南人,因此蒙古统治者对汉人、南人更加仇视。伯颜等人曾提出了要杀绝汉人张、王、刘、李、赵五姓的主张,同时又重申汉人不得执兵器,不得执寸铁,并且下今北人殴打南人不许还报等。这些禁令的实施,更激发了反抗的火焰。

反抗蒙古统治者的各种各样的民谣到处传播。刘福通以“贫极江南,富夸塞北”为号召。当时有人说:“塔儿白,北人是主南是客。塔儿红,南人来做主人翁”。又说:“天雨线,民起怨,中原地,事必变”。这些民谣都强烈地反映了当时日益激化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元末红巾军大起义正是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的总爆发,而更主要是阶级矛盾。

“石人一只眼,挑动黄河天下反”,这是至正十年(1350年)普遍流行于黄河灾区的一个民谣。到顺帝至正十一年,果然因为挑动黄河,天下反了。这一年,元朝政府命工部尚书贾鲁发汴梁、大名等十三路农民共十五万人修治黄河,同时又派兵沿黄河镇压。就是这些黄河工地上服役的农民,点燃了红巾军起义的导火线。红巾起义爆发以后,一时“贫者从乱如归”,不出数月,黄河长江两淮之间,到处揭起起义的旗帜。

元代的统治者大都采取了十分宽容的宗教政策。这主要是因为蒙古族本来信奉的是萨满教,而萨满教是一种原始巫教,尚未形成严格的教义和教规,因而对其他宗教没有很强的排斥性。

蒙古统治者在长期的对外征服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宗教,对这些宗教,他们都采取了宽容的态度,只要这些宗教不反对蒙古的统治,就让它们自由发展。成吉思汗对宗教的态度就是如此,他甚至对很多宗教领袖十分礼遇,要求他们为自己祈祷。

成吉思汗以后的蒙古大汗和元朝皇帝们大都继承了这一传统:信奉萨满教,对其他宗教采取宽容态度。只有忽必烈稍有例外,他本人信奉了喇嘛教。

基于这种态度,元代统治者施行了十分优裕的政策,规定各宗教的僧侣们只纳商、地税,不用充当任何差役;他们的财产(包括寺院、土地等)都受到严格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夺;朝廷还向他们供应口粮;而各宗教僧侣们所要做的,就是为元廷皇帝祈福。

元朝国号介绍:

元朝前身是成吉思汗所建立的大蒙古国。南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十九载:“蒙人既侵金国,乃自号大蒙古国。”元初汉文史科中尚有“大朝蒙古国”“蒙古大朝国”(或仅称“大朝国”)等名,都是同一蒙文国号的不同汉译。

元世祖忽必烈鉴于本朝“舆图之广,历古所无”,像汉唐那样以初起之地或始封之邑为名,都不足以显示其盛大,于是在1271年发布《建国号诏》,取《易经》“大哉乾元”之义,以“大元”为国号。元朝官方编纂的《经世大典》解释:“元也者,大也。大不足以尽之,而谓之元者,大之至也。”

-元朝

元朝对各种宗教采取兼容并蓄政策,答失蛮与和尚、先生(道士)、也里可温大师(基督教教士)同被视为“告天祝寿底人”,享受免除赋役的特权,但规定需是“在寺住坐”,别无营运产业者。

元代的民族关系、民族政策?(详细)

元代实行的是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元世祖至元时,把居住在当时中国境内的人分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包括原来蒙古各部的人:第二等是色...
点击下载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