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的小妾和妻子有什么不同或意义
妻子为明媒正娶的正式配偶。娶妻在古代是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的,具体来说大致需要遵循: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大步骤,俗称:六礼。我们常常说中国古代是一夫多妻制,这是不准确的,严格来说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妻和妾有着本质的区别。纳妾的手续相对则简单很多,双方的父母都不用出面,几乎完全是个人决定的事情。
其次,妻子能够进入家谱,而妾则不行。
第三,根据宗法制度的规定,妻妾关系的实质是一种主仆关系。妾对妻必须恭敬有加,不得逾矩。
最后,妾生的庶子是妻宗法意义上的孩子,是法定的母子关系,也就是说,妾不是为自己而是为妻产下后代。妾与自己的后代只是血缘上的母子关系而不是宗法认可的母子关系。
以血缘关系为主体的家族世系繁衍和重要人物均可以上家谱。家谱以记载父系家族世系、人物为中心,是由记载古代帝王诸侯世系、事迹而逐渐演变来的。
家谱一般分两部分,悬挂中堂的谱幕,谱幕只记录去世的族人,按家族大小可分三年、五年、十年一续不等。第二部分是谱书:谱书同谱幕不同,所有家族成员,无论是生是死、尽具所知,当祥细入册,包括先人照片、先进业绩、妻子姓名,娘家住址、姑太太出嫁哪里,姑爷姓名、外甥姓名以及在世族人的祥细情况当全部入册!
女性一般不被列为家谱中。因为女儿不被列在儿孙之列,但是女性若想列入家谱,唯一可能占一席之地的机会就是被分为“烈女”、“节妇”一类。到了近代,传统思想中男尊女卑的面貌已经有了明显改观。在很多家谱里,写妻子不再以“某氏”标注,而是写了全名。女孩也是可以被列入子孙后代行列。女姓由嫁入的男姓家谱一笔带过。
相关说明
不同身份的人在家谱上的编写内容是不一样的。
1、已婚男性:记载姓名,出生年月日,供职处所,学历职称,配偶姓名,居住地。已故的要载明卒于何年。
2、男性配偶:记载姓名,出生年月日,供职处所,学历职称,生育几子几女。已故的要载明卒于何年。
3、已婚女性:记载姓名,出生年月日,供职处所,学历职称,配偶姓名,居住地。生育几子几女。记载下一代子女姓名。 已故的要载明卒于何年。
4、女性配偶:记载姓名,出生年月日,供职处所,学历职称。已故的要载明卒于何年。
5、未成婚者:记载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或在读,供职处所,学历职称。
-家谱
不适合,既然离婚了就不应该写,除非她没嫁人也可以写,毕竟有她的孩子在这个家,不要计较那么多了,人活着就大度一点,写就写呗,没有什么大不了,你的宽容大度更让老公觉得讨着你是他的福气,但只要老公没有原则性问题就随便他去吧。
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1申请;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证明和《结婚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3登记;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古时候的小妾和妻子有什么不同或意义
本文2023-10-18 10:29:19发表“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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