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年林权证能作为确权依据吗
法律分析:林权证颁发于1982年。当时,林权证和林地证尚未合一,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凭证。
根据1981年《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
因此,这些林权证应该是林木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不是林地所有权的凭证。
法律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一、户口迁移是个人的自由 只要接受方同意,迁出方一般不会阻拦的。 土地确权后,娘家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不过到婆家后,一般情况下,在婆家也就不能再拥有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了。 二、农村土地确权,确的是什么权? 是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即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所有权,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我通常说的地是村里的。 三、户口迁出后,土地是否会被收回? 1、不能收回,土地使用权经确权后,依法受法律保护! 2、确权到期后,以后就不再拥有继续承包经营的资格了。因为土地是集体的,你户口已经迁出,也就不具备再承包经营的权利了。如果婆家这边有土地,也允许你承包经营的,当然也可以了,不过这类情况很难了。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村委无权收回确权后的土地。 (2)在下列情况下村委有权收回土地: 2-1、举家外迁出地级市以外的地方(并给予承包方适当补偿); 2-2、承包人死亡,按照继承法无法继承的。 四、村里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行为: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你有风险:娘家的土地确权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村里是可以收回的。到时候,在婆家你也可能没有土地。农村的土地使用权,现在还不值钱,将来不好说呢。
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中,最好、最经济、最实用、最有效的处理办法就是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成功调解处理土地纠纷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方式: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必需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人民政府再受理、调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这一系列的过程,必然要消耗巨大的行政成本、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
山林权属纠纷申请确权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书;
2、政府调处人员到纠纷现场实地调查、勘验;
3、根据案情需要,可以调查、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4、组织和解、调解;
5、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提出确权建议,作出处理决定。
农村山林纠纷找政府解决。山林纠纷属于自然资源权属纠纷,政府可以依法进行确权。当山林纠纷通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当事人应当向政府申请确权。对于确权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法律主观:
土地确权需要的材料: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3、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4、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等。
法律客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修正)》第十一条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山林纠纷属于自然资源权属纠纷,政府可以依法进行确权。当山林纠纷通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作为当事人,你应当向政府申请确权。对于确权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前农村山林确权和处纠工作凸显出的问题有:1、农村山林纠纷数量众多,涉及面极广。农村山林纠纷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尤以南方的广西、云南、贵州等省份最为严重。但由于许多地方对此采取能拖就拖、能推就推、能不报就不报的做法,所以,具体数量难以确切统计。2、山林纠纷涉及利益重大,人数众多,矛盾突出且激烈。农村山林纠纷,关系到农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山林,牵扯到众多村民的重大利益。如果地方政府处理不当,矛盾容易激化和升级,甚至农民群体性械斗等恶性事件。3、山林纠纷往往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历史遗留问题严重,多数纠纷难以调处。
正确完善农村山林确权和纠纷调处机制,是顺利推进农村山林确权发证工作的前提,是解决农村山林纠纷的基础。及时改革现行的农村山林确权和纠纷调处机制,对于顺利推进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刻不容缓。
法律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年林权证能作为确权依据吗
本文2023-10-18 08:34:45发表“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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