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十大土特产

栏目:资讯发布:2023-10-17浏览:2收藏

恩施十大土特产,第1张

恩施十大土特产有恩施玉露、凤头姜、土家腊肉、柏杨豆干、宣恩火腿、土家油茶汤、板桥党参、金丝桐油、鹤峰茶、张关合渣。

1、恩施玉露

恩施玉露是恩施非常有名的一种茶,是中国传统名茶,制作工艺及所用工具相当古老,与陆羽《茶经》所载十分相似。恩施玉露的茶叶外形紧圆、坚挺,色绿、毫白如玉,因此得名“玉露”。因其香气扑鼻、滋味醇和,泡出来的茶汤色泽清亮,口感非常好,也是世界有名的茶叶。

2、凤头姜

凤头姜是恩施土特产之一,因其形似凤头而得名。它是一种优良的生姜品种,具有多种营养价值和药用价值。

3、土家腊肉

土家腊肉是恩施的土特产之一,土家人制作腊肉主要是为了过年时有肉吃。腊肉制作方便保存,肉色更加好看,放在锅里烹煮,香飘十里,勾人食欲。

4、柏杨豆干

柏杨豆干是湖北恩施利川柏杨坝镇出产的一种特色豆干。薄如纸片,色如柠檬,香有余味,独具特色。

5、宣恩火腿

宣恩火腿是恩施的土特产之一,它采用中式火腿传统工艺和土家苗寨腌腊技术精制而成。宣恩火腿的肉质细腻,色泽黄亮,口感鲜香悠长,是中国四大名腿之一。

6、土家油茶汤

土家油茶汤是土家人传统的非常钟爱的风味食品,味道鲜美,提神解渴,适合招待客人。它是一种似茶饮汤质类的点心小吃,制作简单,口感香脆滑,味美适口。

7、板桥党参

板桥党参是一种中药材,也是中国四大名山之一,品质非常好。板桥党参是湖北省的特产,是国家地理标志认证产品。

8、金丝桐油

恩施特产金丝桐油是湖北恩施的特产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金丝桐油色泽金黄橙亮,质量属于上等。恩施位于湖北、四川、湖南三省的交界处,气候温和,年降雨量充沛,非常适合桐油的生长。

9、鹤峰茶

鹤峰茶是当地非常有名的茶叶,具有香气持久的特点,被称为“皇后茶”。鹤峰茶汤色清澈明亮,滋味鲜爽醇厚,香气宜人,回味无穷。因其独特的风味和优质的品质,鹤峰茶在恩施备受喜爱。

10、张关合渣

张关合渣是恩施土家人对合渣的特色美食,尤其在兵荒马乱之年,由于粮食奇缺,合渣救下了不少人的性命。如今,恩施人吃合渣已不是逢年过节才能吃的奢侈品了,平时在家里都能吃上合渣,许多餐馆更是把它当成一道特色菜上桌供应,深受顾客的青睐。

主要分布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来凤、鹤峰、咸丰、宣恩、建始、巴东、恩施、利川等县市,宜昌市的长阳、五峰两县。

历史称呼:

1、历史上,土家族先民被称为“蛮”或“夷”。宋代以前,居住在武陵地区的土家族与其他少数民族一起,被称为“武陵蛮”或“五溪蛮” 。

2、宋代以后,土家族就单独被称为“土丁”或“土蛮”等 。改土归流后,随着汉族移民的增加,“土”、“客”、“苗”往往对举,以对武陵地区的土家、汉、苗三族进行区分。

其他分部:

1、土家族主要分布在湘、鄂、渝、黔交界地带的武陵山区。

2、湖南省的土家族主要分布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永顺、龙山、保靖、古丈等县,张家界市的慈利、桑植等县,常德市的石门等县。

3、重庆市主要分布在渝东南的黔江、酉阳、石柱、秀山、彭水等区县。

4、贵州省主要分布在黔东北的沿河、印江、思南、江口、德江等县。

扩展资料

土家族的服饰特点:

1、在土家族人的心中,繁多的色彩中,红色则最受人青睐。红色有着热烈、鲜艳、醒目、样和之感,因此喜红者诸多。有色必有红,久而久之,不但在服饰上而且在生活上也形成了无红不成喜,有喜必有红之俗。

2、“改土归流”后,由于受封建王朝的压制,以及中原文化的强大影响,土家族的服饰男女服装均为满襟款式,改掉了“男女服饰不分”的民族服装,加以土家族的家织花边,保持着本民族服装的浓厚特色。

-土家族

白虎为土家图腾。

白虎在土家人的心目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土家族自称是“白虎之后”。相传,远古的时候,土家族的祖先巴务相被推为五姓部落的酋领,称为“廪君”。廪君率领部落成员乘土船沿河而行,行至盐阳,杀死凶残的盐水神女,定居下来。人民安居乐业,自然廪君也深受人们的爱戴。

后来廪君逝世,他的灵魂化为白虎升天 。从此土家族便以白虎为祖神,时时处处不忘敬奉。每家的神龛上常年供奉一只木雕的白虎。结婚时,男方正堂大方桌上要铺虎毯,象征祭祀虎祖。

扩展资料:

土家族分布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龙山、永顺、保靖、古丈等县和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来凤、鹤峰、宣恩、利川、恩施等县(市),重庆市的酉阳、秀山、黔江等县,以及贵州省的印江、沿河等县。

土家族的先民与古代巴人有直接的渊源关系。但其来源,目前说法不一,一说为古代从贵州迁入湘西的鸟蛮的一部;另说是唐末至五代初年(公元910年前后)从江西迁居湘西的百艺工匠的后裔。史籍中将湘鄂西一带土家族称为“土人”、“土民”等,清末地方志中开始用“土家”名称。

 中国网-土家族概况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责任和义务,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族文化遗产,是指具有民族特色并且具有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有形或者无形文化的表现形式,包括历史文化遗产、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自然文化遗产、宗教文化遗产;

  (一)具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建筑物、设施、标示;

  (二)传统服饰、生产生活器具、工艺流程的可视部分;

  (三)传统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器具、道具;

  (四)家谱、碑碣、古墓;

  (五)口述文学和语言文字;

  (六)传统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

  (七)传统的工艺美术和制作技术;

  (八)特色饮食制作工艺;

  (九)传统风俗、礼仪、祭祀、节庆、文化体育活动;

  (十)有珍贵价值的绘画、音像、照片资料;

  (十一)依法登记的宗教文化活动场所的建筑物、设施、神像、经书和合法的宗教场所;

  (十二)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文化遗产和自然文化遗产。第四条 民族文化遗产中属文物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保护。第五条 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方针。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自治州、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民族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管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积极争取国家、省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五)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民族宗教、公安、工商、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旅游、体育、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予以保障、同时可以接受捐赠。第九条 自治州建立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组建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

  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成员遴选条件和办法,由自治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 自治州、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发民族文化遗产普查、收集、抢救、整理、研究与出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价值评估。

  自治州鼓励民族文化遗产研究机构、其他学术团、单位和个人从事民族文化遗产的考察、收集和研究。保护研究成果,提倡资源共享。

  对于濒临消失的民族文化遗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抢救和保护的意见或者建议,经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鉴定,确属民族文化遗产的,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抢救和保护。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和完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设施、设备,建立安全预警系统、信息化数据库,认真做好民族文化遗产的各项保护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应当加强对民族文化遗产的宣传。第十二条 重视民族文化遗产原生形态保护,禁止随意改变原貌,禁止歪曲民族文化遗产的原意,保护措施应当尊重民族传统风俗习惯。

  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民族文化遗产原生形态保存完好的村寨、街巷、院落和其他特定场所,可以确定为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单位,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三条 对民族文化遗产中珍贵的传统技艺、工艺流程、制作材料等实行保密制度。第十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予以保护的不可移动民族文化遗产,不准随意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原貌。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迁移的,经公布保护该民族文化遗产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征得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布该民族文化遗产的人民政府批准。

恩施十大土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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