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家人,一个家谱的人都和自己有血缘关系吗,多少代以后就没有关系了?

栏目:资讯发布:2023-10-17浏览:1收藏

是一家人,一个家谱的人都和自己有血缘关系吗,多少代以后就没有关系了?,第1张

一般来说,一个家族成员的亲戚关系是由家族血缘关系决定的。在一个家族中,一代人之间的亲戚关系最为密切,因为他们的基因有一半是相同的。随着代数的增加,亲戚关系会逐渐疏远,因为基因的共享程度会逐渐减少。

具体来说,一代人之后的亲戚关系会减半,也就是说,如果你的父母有一半的基因来自于你的祖父母,那么你有一半的基因来自于你的父母,而你的子女只有一半的基因来自于你。这个过程会一直持续下去,随着代数的增加,亲戚关系会越来越疏远。

在家族血缘关系方面,一般认为三代以内的亲戚关系最为密切,而四代以上的亲戚关系就比较疏远了。当然,这只是一个大致的规律,实际亲戚关系的疏密程度还受到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家族成员之间的交流、共同生活经历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家族血缘关系和亲戚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家族成员之间的互动而发生变化。因此,对于具体的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一、家族方面的称谓 中国人亲戚关系图表 [1] 对自己的父母称父亲母亲(爸妈)。男的自称儿子;女的自称女儿。 称别人的父亲、母亲谓令尊尊翁和令堂老堂;对别人称自己的父亲、母亲谓家严家父和家慈家母。 对自己已故的父亲、母亲称考和妣;对别人称自己已故的父母谓先严先父府君和先慈先母。 对于后母称继母,其他如前。 对自己的祖父母称祖父祖母(爷爷奶奶)。男的自称孙或孙儿(孙子);女的自称孙女。 称别人的祖父、祖母谓令祖父和令祖母;对别人称自己的祖父、祖母谓家大父和家大母。 对自己已故的祖父、祖母称先大父和先大母,或者称王考和王妣。 对自己的曾祖父母称曾祖父曾祖母(太爷爷太奶奶)。男的自称曾孙;女的自称曾孙女。 称别人的曾祖父、曾祖母谓令曾祖和令曾祖母;对别人称自己的曾祖父、曾祖母谓家曾祖和家曾祖母。 对自己曾祖父母的父母称高祖父和高祖母,男的自称元(玄)孙;女的自称元(玄)孙女。 对父亲的兄嫂称伯父伯母(大爷大娘),对父亲的弟弟、弟媳称叔父叔母(叔叔婶婶)。男的自称侄;女的自称侄女。对父亲的姐妹、姐夫妹夫称姑姑、姑夫。 称别人的伯父母、叔父母谓令伯 令叔令伯母 令叔母;对别人称自己的伯父母、叔父母谓家伯家叔家伯母家叔母。 如果伯叔很多,称几伯几叔几伯母几叔母。(姑姑亦是) 对父亲的伯父母、叔父母称伯祖父叔祖父伯祖母叔祖母,男的自称侄孙或从孙;女的自称侄孙女或从孙女。 称别人的前面加一个令字;对别人称自己的前面加一个家字、舍字或敝字。 对同胞兄弟姊妹称兄弟姐妹或依排行加加一个几字。男女自称同理。对同族的兄弟姊妹称堂兄堂弟堂姐堂妹,也称叔伯兄弟姊妹,或依排行加加一个几字。男女自称同理。 称别人的兄弟姐妹 前面加一个令字;对别人称自己的兄 姐前面加一个家字,弟 妹 前面加一个舍字。男女自称同理。 对自己的配偶,男称女谓妻妻子贤内助,自称夫;女称男谓夫婿,自称妻妻子。 称别人的配偶,对男方可称兄道弟,对女方称嫂嫂夫人弟媳弟妹。如果兄弟姊妹较多,前面加一个排行位数。 对自己的子女称儿女儿,自称父或母。 称别人的儿子谓令郎,女儿谓令爱;对别人称自己的儿子谓小儿犬子,女儿谓小女,儿子媳妇谓儿媳。 对兄弟的子女称侄侄女或在前面加一个贤字,男的自称伯叔,女的自称姑如已嫁人则称姑母。 称别人兄弟的子女,在侄侄女的前面加一个令字,在自称的前面加一个愚字。 对同姓而非同一家族的长者,祖辈,长辈、同辈,均按前面所述相称,写信问候前面要加一个宗字,表示是一个宗族。 对过继的父母称寄父母义父母,男的自称寄男,女的自称寄女义女。对于寄兄弟姊妹的称呼,除胞字不能相称外,其他一律相通。 表一 称呼对象 称呼(称谓) 对此自称 对他人称其家族中人 对他人称自己家族中人 父亲的父母 祖父,祖母 孙儿,孙女 令祖父,令祖母 家祖父,家祖母 父亲的伯(叔)父/母 伯(叔)祖父/母 侄孙儿/女 或从孙从孙女 令伯(叔)祖 父/母 家伯(叔)祖父/母 生(养)父/母 父亲,母亲 男(或儿),女儿 令尊,令堂 家父(严、尊),家母(慈) 父亲的兄/嫂 伯父,伯母 侄儿,侄女 令伯父,令伯母 家伯父,家伯母 父亲的弟,媳 叔父,婶母 侄儿,侄女 令叔父,令婶母 家叔父,家婶母 兄(哥),兄妻 兄、哥,嫂嫂 弟,妹 令兄,令嫂 家兄,家嫂 伯(叔)父的子女 堂兄,堂姐 堂弟,堂妹 令堂兄,令堂姐 家堂兄,家堂姐 弟,弟妻 弟弟,弟妹 兄,姊、姐 令弟,令弟妹 舍弟,舍弟妹 姊(姐),妹 姊、(姐)姐,妹妹 弟,妹 令姊,令妹 家姊,舍妹 丈夫 夫子(或夫君),某某(单称名或字) 妻,某某(单称名或字) 某先生,(或尊夫君) 外子 妻子 吾妻(或贤妻),某某(单称名或字) 夫,某某(单称名或字) 尊夫人,嫂 内子(人) 子女 儿、吾儿 ,女、吾女 父,母 令郎(或公子),令媛(或爱) 小儿,小女 兄(弟)子/女 侄(或侄儿),侄女 伯(叔)父,姑母 令侄,令侄女 舍侄,舍侄女 儿子的子/女 孙、儿孙(或某某),女、孙女 祖父,祖母 令孙,令孙女 小孙,小孙女 侄儿的子/女 贤侄孙,贤孙女 伯(叔)祖,伯祖母 令侄孙,令孙女 舍侄孙,舍侄孙女 丈夫的亲父母 公公,婆婆 媳(或儿) 令公,令婆 家公爹,家婆母 丈夫的伯(叔)父/母 伯(叔)父(翁), 伯(叔)母(或婶母) 侄媳 令伯(叔)父(翁),令伯(叔)母(姑) 家伯(叔)父(翁), 家伯(叔)母(姑) 编辑本段二、亲属方面的称谓 对父亲的姊妹及其丈夫称姑父姑母,男的自称内侄,女的自称内侄女。单对姑母就自称侄侄女。 称别人的姑父、姑母,前面加一个令字;对别人称自己的姑父、姑母,前面加一个家字。 对祖父的姊妹及其丈夫称 姑祖父姑祖母或姑爷姑奶,男的自称内侄孙,女的自称内侄孙女。单对姑奶就自称侄孙侄孙女。 称别人的姑祖父、姑祖母,前面加一个令字;对别人称自己的姑祖父、姑祖母,前面加一个家字。 对祖母的姊妹及其丈夫称 姨父姨姑祖母或姨爷姨奶,男的自称甥孙,女的自称甥孙女。 称别人的姨祖父、姨祖母,前面加一个令字;对别人称自己的姨祖父、姨祖母,前面加一个家字。 对母亲的父母,称外祖父外祖母或姥爷姥姥,男的自称外孙,女的自称外孙女。 称别人的外祖父外祖母,前面加一个令字;对别人称自己的外祖父外祖母,前面加一个家字。 对母亲的兄弟及其妻子称舅父舅母,男的自称甥外甥,女的自称甥女外甥女。 对母亲的姊妹及其丈夫称姨父姨母,男的自称甥外甥,女的自称甥女外甥女。 称别人的舅父、舅母,姨父、姨母,前面加一个令字;对别人称自己的舅父、舅母,姨父、姨母,前面加一个家字。 对母亲的姑父、姑母,称 外太姑父外太姑母或姑姥爷姑姥,男的自称外侄孙,女的自称外侄孙女。 对母亲的舅父、舅母,称 外太舅父外太舅母或舅姥爷舅姥,男的自称外甥孙,女的自称外甥孙女。 对父亲的表兄弟及其妻子称表伯父表叔父表伯母表叔母,男的自称表侄,女的自称表侄女。 对父亲的表姊妹及其丈夫称表姑父表姑,男的自称表侄,女的自称表侄女。 对母亲的表兄弟及其妻子称表舅父表舅母,男的自称表外甥,女的自称表外甥女。 对母亲的表姊妹及其丈夫称表姨父表姨,男的自称表外甥,女的自称表外甥女。 对父母双方表亲戚姑、舅、姨所生的子女,一律统称谓表兄弟姊妹,自称也是如此。 对妻子的父母称岳父岳母,自称子婿小婿。 称别人的岳父岳母谓令岳父令泰山令岳母令泰水;对别人称自己的岳父岳母,前面要加一个家字。 对妻子的祖父母称太岳父太岳母,自称孙婿。 对妻子的伯、叔父母称伯岳父伯岳母叔岳父叔岳母,自称侄婿。 对妻子的兄弟姊妹称内兄内弟妻姊妻妹,自称妹夫妹婿姐夫姐婿。 对妻子姊妹的丈夫称襟兄襟弟,自称妹夫妹婿姐夫姐婿,俗称联襟。 对妻子的其他家族及亲属,妻子怎么称呼也随之怎么称呼。 对丈夫的其他家族及亲属,丈夫怎么称呼也随之怎么称呼。 上述各称谓,称别人的,前面加一个令字;对别人称自己的,前面加一个敝字。 对子女配偶的父母称亲亲亲翁亲家母,自称姻愚兄姻愚弟姻愚姐姻愚妹。 家族、亲属的称谓归纳起来就两句话:父系称爷叫奶伯叔姑,母系称爷叫姥舅与姨。 表二 称呼对象 称呼(称谓) 对此自称 对他人称其家族中人 对他人称自己家族中人 父亲的姐(妹)/姐丈(妹丈) 姑母,姑丈 侄(或内侄),侄女(内侄子) 令姑母,令姑丈 家姑母,家姑丈 母亲的父/母 外祖父,外祖母 外孙,外孙女 令外祖父,令外祖母 家外祖父,家外祖母 母亲的兄(弟),兄嫂(弟媳) 舅父,舅母 外甥,外甥女 令舅父,令舅母 家舅,家舅母 母亲的姐(妹),姐丈(妹丈) 姨母,姨丈 姨甥,姨 甥女 令姨父,令姨母 家姨父,家姨母 妻子的亲父母 岳父,岳母 子婿(或婿) 令岳,岳母 家岳,家岳母 妻子的伯(叔)父母 伯(叔)岳父,岳母 侄婿 令伯(叔)岳,令伯岳母 家伯(叔)岳, 家伯岳母 兄(弟)的岳父母 姻伯(叔)父,姻伯(叔)母 姻侄,姻 侄女 令亲 舍亲 儿子的岳父母 亲家翁,亲家母 姻愚弟,姻愚妹 令亲家翁,令亲家母 敝亲家翁,敝亲家母 姊、妹的丈夫 姊(姐)丈,妹丈 内弟(兄), 姨妹(姊) 令姊(妹)丈 家姊丈,舍妹丈 姑(姨)家的兄嫂 表(姨)兄,表(姨)嫂 表(姨)弟,表(姨)妹 令表(姨)兄,令表(姨)嫂 家表(姨)兄,家表(姨)嫂 妻子的兄弟 内兄,内弟 妹(姊)婿 令内兄(弟) 敝内兄(弟) 妻子的姊(妹)丈 襟兄(弟) 襟兄(弟) 令僚婿 敝连襟 妻子娘家侄/侄女 贤内侄(侄女) 姑丈 令内侄(侄女) 舍内侄(侄女) 女儿的儿女 贤外孙,贤外孙女 外祖父,外祖母 令外孙(孙女) 舍外孙,舍外孙女 姐妹的儿女 贤甥(甥女) 愚舅(舅母) 令甥,令外甥 舍甥,舍甥女 女儿的丈夫 贤婿 愚岳,愚岳母 令婿 小婿 表兄弟的儿女 贤表侄( 侄女) 愚表伯(叔),愚表伯母(叔母) 令表侄(侄女) 侄 编辑本段三、师友方面的称谓 对教过自己学业的人称老师先生尊师,自称学生门生。 对教过自己技艺的人称师傅师父,自称徒弟徒儿门徒。 对他们的妻子称师母,自称学生门生。 对自己的学生称学生同学贤契。 对同在一起学习的人称同学同窗学友。 对同在一起学艺的人称师兄师弟师姐师妹。 对自己的朋友称仁兄良友挚友。 四、其他方面的称谓 对出家的僧人称师父或法师,对他们的负责人称和尚、大和尚、老和尚(即退居大和尚)。 对出家的道士称法师真人。 对出家的女僧人称师父、法师或比丘尼师父(跟其他人谈及时,或者称二僧)。 出家人对烧香进贡的善男善女称善信或者居士。[2]

众所周知,古人讲究家族或族系,按照血缘亲疏将家人划分为两类,即「 ”亲”和「 ”戚”,其中,「 ”亲言族内,戚言族外”,「 ”亲”指的是父系亲属,而「 ”戚”指的是母系亲属,这就构成了现代的亲戚关系。不过,依据血缘的远近亲疏,人们通常认为五服之外的亲属与自己并没有血缘关系,算不上是亲戚,只有五服之内的才算是自己的家里人,即「 ”亲不过五服”,如今很多地方的农村仍然秉持这一观念。 「 ”五服”是一个有着丰富内涵的词汇,在我国悠久的历史上,「 ”五服”至少有着三种含义,一是先秦时期统治者理想化的行政区划理念;二是五辈人的意思;三是指代以亲疏为差等的五种孝服;四是古代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五等服式。子渊今天要给大家介绍的「 ”亲不出五服”中的「 ”五服”主要是第二种与第三种含义。 「 ”亲不过五服”就是说五服之外没有血缘关系,在老一辈人的固有印象中,五服之内都是自己的家里人,五服之外则算不上亲人,在古代的大家族中更是如此,与主家血缘疏远的五服外子弟,即使在家族中生活,地位也是非常低下,只比普通佣人稍微高出一个等级,虽然与主家同姓或者有着淡泊的血缘关系,但也丝毫算不上主家人,甚至有些时候还会被佣人欺负、嘲笑。 首先,这里说的五辈人是指以自己为中心,上下左右延伸出去五辈人,其实就是亲属范围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后裔及其配偶,简单来说,即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本宗九族)。第一辈(服)是自己与父母子女;第二辈(服)是兄弟姐妹、叔伯子侄、爷孙等……以此类推,到了第五辈(服)的时候,就是自己兄弟姐妹的子女的子女这些血缘疏远的人,他们都被涵盖进了「 ”五服”亲人。古人最后没有办法,只能规定「 ”亲不出五服”或者「 ”五服之内为亲”,并根据这种关系,制定出五种丧服,用以彰显家族中每个人的身份地位,作为亲戚血缘远近亲疏的标志。 我国自古就注重孝道,这就体现在了亲人葬礼,血缘亲疏不同的亲人所穿丧服不同,按照「 ”五服”划分为五等十一类,由重到轻依次为斩衰(cuī)、齐(zī)衰、大功、小功、缌(sī )麻。斩衰需要服丧三年。 《礼记·丧服四制》记载:「 ”其恩厚者其服重,故为父斩衰三年,以恩制者也。”服斩衰的对象虽然最少,在本宗内只限于子女为父亲、妻子为丈夫、父亲为嫡长子等少数几种情况,但是代表的孝道最重;齐衰作为次于斩衰的丧等,根据亲疏的不同,有用杖(丧杖)与不用杖的区别,丧期也有长短,共四种情况,分别为齐衰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三月;大功是第三等丧服,有大功九月(七月)、大功殇九月(七月)以及穗衰(诸侯之臣为天子服之)这种特殊丧服等三类;小功则分为小功殇五月、小功五月两类;最后就是缌麻三月。 假如自己是一个大家族的族长,在自己死后,第一服中的父母与子女,由于与自己血缘最为亲密,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家中最为至高无上的存在,所以他们所穿丧服自然就是代表孝道最重的斩衰。如果详细划分的话,父亲地位最高,母亲与子女齐平,若是长子成年并且已经结婚的话,地位又会比母亲高出一等;第二服的兄弟姐妹、叔伯子侄、祖父孙子等,是自己最为亲近的亲人,一般家中有什么大事,也会首先与之商量,若是叔伯兄弟感情比较深厚,他们在族中的地位甚至可以与自己齐平,而他们所穿丧服也就是齐衰了;根据之前说的「 ”五服”等级,以此类推,接下来不同血缘亲疏的人,穿的丧服也不一样,分别是大功、小功、缌麻,至于出了五服的人,也就代表血缘淡泊,没有为自己穿丧服的必要了。 虽然当今社会已经逐步摒弃了这种等级严格的丧服,但在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村仍然保留与遵守这一制度,用五服来表示远近亲疏关系也逐渐减少,城市化进程加速的同时,今人普遍与父母兄弟之外的亲戚关系疏远,只有在过年时稍微走动一番,别说「 ”出五服”的亲戚了,一些常年在外学习与工作的年轻人连三服之内的亲戚都认不清,三代为亲已经相当不易,「 ”亲不过五服”也就不再被人们提起。 值得一提的是,古代五服关系衍生出来的「 ”五服之内不通婚”是有一定科学根据的,近现代生物学研究发现,五服亲属通婚除去伦理道德问题外,所生子女多会天生许多严重疾病,如畸形与弱智,一些家族遗传病也会也会凸显出来,而古人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以血缘为依据,禁止五服通婚,可谓有先见之明,而这也应该是古人通过实践经验以及血淋淋的教训总结出来的道理,最后将其定为通婚禁忌,当然了,用五服血缘亲疏排列亲戚远近次序是没有科学依据与必要的。

亲属关系有:父子、母子、爷孙、表兄、妯娌等。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而且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一、亲属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亲属包括:

1、配偶:男女结婚而产生,血亲和姻亲关系赖以发生的基础。

2、血亲:凡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都是血亲。

(1)自然血亲,自然血亲是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血亲。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等。非婚生子女也属于血亲。

(2)拟制血亲,虽无血缘联系,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又称为准血亲。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3、姻亲:配偶本身除外的由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

(1)血亲的配偶 如兄弟之妻、伯叔父之妻、侄之妻、姑、姊妹之夫、女婿、儿媳等。

(2)配偶的血亲 如岳父母、妻之伯叔、姑、妻之兄弟姊妹及其子女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如妻的兄弟的妻、妻的姊妹的夫、夫的兄弟的妻、夫的姊妹的夫等。

二、近亲属

民法典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由此可见,生活中往来亲切的“七大姑八大姨”都不算我们的“亲属”。

一些需要实施手术生死攸关的时刻,民法典规定的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亲属”足以负责和信赖,所以这项权利才能给到他们手上。

法律上将“亲属”划分清楚,能够更好地完善关于亲属的条例。

三、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成员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彼此负有抚养义务的亲属。我国法律中提到的家庭成员有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而家庭成员一般都是亲属。

亲属的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直系姻亲的儿媳、女婿。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

四、亲系与亲等

1、亲系 亲系指亲属间的血缘关系。

(1)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系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如兄弟姐妹与自己同源于父母,伯、叔、姑、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与自己同源于祖父母,舅、姨、姨表、舅表兄弟姐妹与自己同源于外祖父母等。

(2)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

姻亲是按配偶的亲系而定的,配偶的直系血亲就是直系姻亲,配偶的旁系血亲就是旁系姻亲,所以姻亲也有直系和旁系之分,如儿媳与翁姑是直系姻亲,妻与夫的兄弟姐妹属旁系姻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与父亲相关的亲属

(1)诸父、诸母:是对父亲的兄弟及其妻室的统称。

(2)世父:对父亲的兄弟的称谓,现在更多的场合是称“伯父”、“叔父”或简称“伯”、“叔”。古人偶尔将几个叔父按伯、仲、叔、季的排行次序,分别称为“伯父”、“仲父”、“叔父”、“季父”。

(3)伯母、叔母:是对父亲的兄弟的妻室的称呼。

(4)从父:对父亲的叔伯兄弟可统称“从父”,又可分别称为“从伯”、“从叔”。

(5)姑:对父亲的姊妹可称为“姑”(沿用至今),又可以称为“诸姑”、“姑姊”、“姑妹”,对已婚者一般都称为“姑母”、“姑妈”,与今不同的是偶尔也称“姑娘”。

(6)姑父:对姑母的丈夫,既可称为“姑父”、“姑丈”,又可以称为“姑婿”、“姑夫”。

(7)表兄弟:对姑母的子的称谓。

(8)表姊妹:对姑母的女的称谓。

6、与母亲相关的亲属

(1)外祖父:对母亲的父亲,称其为“外祖父”(与今同),又可称为“外翁”、“外大人”、“家公”、“老爷”等。

(2)外祖母:对母亲的母亲,称为“外祖母”、“外婆”(与今同),又称为“姥姥”、“老老”等。

(3)舅:对母亲的兄弟,古今均称“舅”,在不同场合,可加上一些修饰或补充性文字,如:“舅氏”、“舅父”、“嫡舅”、“元舅”、“堂舅”等。

(4)舅母:对舅父之妻的称谓。

(5)姨母:对母亲姊妹的称呼,先秦时称为“从母”,秦汉以来则称为“姨母”,或称为“姨娘”、“姨婆”、“姨妈”等。

(6)姨父:对姨母之夫称为“姨夫”或“姨父”。姨母之子女也称“表兄弟”、“表姊妹”。

(无论是舅父之女、姨母之女,还是姑母之女,都可以以“表兄弟”、“表姊妹”相称,古人统称为“诸表”。)

7、考妣

“考”和“妣”在先秦时是对父母的异称,无论生死均可用。秦汉以来,父母死后仍可称为考妣,但生前不再称考妣,考妣只用来对死去的父母之称。而且,考妣不仅用来称死去的父母,死去的祖辈乃至更早的直系先辈均可用考妣相称(在先秦时则是对先祖的泛称)。

8、夫妻

(1)夫:或作“丈夫”,本是对成年男子的美称,但又用作夫妻之夫。“夫”加上其它附加成分的表示丈夫意的相关称谓很多,如:“夫子”、“夫君”、“夫主”、“夫婿”等。除此,还可以用“良人” 、“郎”、“丈人”、“君”、“老公”、“官人”、“汉子”等称呼丈夫。

(2)妻、妻子:是由古至今对妻的最主要的称呼。在妻之前加上各种附加成分,还有“贤妻”、“良妻”、“仁妻”、“令妻”、“娇妻”等。除此,还可用“妇”、“室”、“君”、“夫人”、“娘子”、“浑家”、“内”、“老婆”、“婆娘”、“太太”等来称呼。

9、与丈夫相关亲属

(1)公:也称公公,对丈夫之父,古称为“舅”,也称为“公”、“公公 ”。这些称呼正是今天称丈夫之父为“公”、“公公”、“老人公”的前身。

(2)婆:也称婆婆,对丈夫之母,古称为“姑”以及由“姑”派生出的“君姑”、“严姑”、“慈姑”、“阿姑”等。后又称“婆”、“婆婆”。

(3)舅姑、姑舅:是早期对丈夫父母的合称。近者称“公婆”。此外还有一个常见的称呼是“姑章”,或作“姑嫜”。

(4)伯叔:对丈夫的兄弟的称谓,与近代所称的“大伯”、“小叔”是一致的。

(5)小姑:对丈夫妹妹的称谓。

10、与妻子相关亲属

(1)岳丈:是对于妻子之父的称呼,古代还有“泰山”、“冰翁” 外舅” “外父”、“妻父”等代称。

(2)岳母:对妻子之母的称谓,或称为“丈母”。

(3)姑、外姑:早期用来对妻子之母的称呼。

(4)舅舅:对妻子兄弟的称呼,或称为“舅”、“舅爷”、“舅子”等,还称为“内兄”、“内弟”、“妻兄”、“妻弟”等。

(5)姨:对妻子的姊妹的称呼,或称“大姨”、“小姨”,也称为“妻妹”、“内妹”。

11、兄弟及与其相关亲属

(1)兄:又称为“昆”。今天则可用“哥”来称呼兄长。有兄弟数人的情况下,称呼中必须表示出排行,或以数字为排行,或用伯、仲、叔、季这些排行常用语等。(“哥”,古代是用得十分广泛的称呼,可以称父、称兄、称弟、称子。)

(2)嫂:对兄的妻子的称谓,或称“嫂嫂”。

(3)弟:是对与兄相对者的称呼。

(4)弟媳:对弟的妻子的称谓,或称“弟妹”。

(5)侄:对兄弟的子女最常见的称呼,也可直接称之为“兄子”、“兄女”,或称为“从子”、“从女”、“犹子”、“犹女”。

12、姊妹及与其相关亲属

(1)女兄、女弟:古代对姊妹的称谓,或直接称姊妹为兄弟。“姊”又称“姐”,与姊相对者称为“妹”。

(2)姊夫、妹夫:对姊妹的丈夫的称呼,也可称为“姊婿”、“妹婿”。

(3)甥:对姊妹之子最普遍的称呼,还称为“外甥”、“甥女”、“外甥女”。

13、子女及与其相关亲属

(1)子:在古代是一个使用范围较广的称呼,秦汉以后主要用作儿子之称。

自己之子可称为“犬子”、“孽子”、“不孝子”等,别人之子又可称为“令子”、“良子”、“不凡子”、“贤子”等。除此,还可用“男”、“子息”、“贱息”、“儿子”、“儿郎”、“儿男”等来称呼子。若有几个儿子则有“长子”、“次男”、“幼子”等称呼。

(2)女:对女儿的主要称呼。对别人的女儿往往称为“爱”或“嫒”,也称为“令嫒”、“闺嫒”。

(3)义子、义女:指不是自己生育的,而是收养的子女,又称“养子”、“养女”、“假子”。同时还有一个常见的代称“螟蛉”。

(4)媳妇:对儿子之妻的称呼。最初只称为“妇”,后因儿子又称为“息”,所以子之妻又称为“息妇”,或写作“媳妇”。

(5)婿:对女儿丈夫的称呼,或称为“女婿”、“子婿”、“郎婿”、“快婿”等。除此,女儿之夫还可以被称为“女夫”、“半子”、“东床”“令坦”。

女婿到了岳丈家,除了岳父、岳母可以称“贤婿”之类,岳家一般人都尊称其为“姑爷”、“姑老爷”。

(6)孙:对儿子的子女的称呼,或称“孙息”、“孙枝”。“孙”又分为“孙儿”、“孙女”,“孙女”又称为“女孙”。

(7)外孙:对女儿的子女的称呼。女姓还可称为“外孙女”。

亲属的产生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三个原因。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是指男女因结婚而形成夫妻关系,即配偶。由此产生夫对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对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亲关系。因血缘联系而产生的亲属,限于自然血亲。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子女等。因法律拟制产生的亲属。即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法律认可主体之间互为亲属,如因收养成立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扶养关系而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均被我国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

亲属这种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它一经法律调整,即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近亲属只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是一家人,一个家谱的人都和自己有血缘关系吗,多少代以后就没有关系了?

一般来说,一个家族成员的亲戚关系是由家族血缘关系决定的。在一个家族中,一代人之间的亲戚关系最为密切,因为他们的基因有一半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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