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谱中独生子或女写长子女么?

栏目:资讯发布:2023-09-22浏览:7收藏

家谱中独生子或女写长子女么?,第1张

家谱中 ,只能写入男人的名字 ,而且要人去世以后才能写到家谱中 ,没有去世的人不能写进去 。家中的女儿名字也不能写进去 。只能写家中人员的媳妇 。家谱中独生子 ,是不用写长子的 ,直接写名字就可以了 。

可以呀,但是家谱的记载方式是有严格规定的,在古代,只有正妻才能入家谱,其他的妾你就是后宫佳丽三千也不能写一个上去,而且即便是正妻也只是写一个姓氏,比如姓王,就是王氏,再没有其他。男权社会么!而且只有嫡系的子孙才能上家谱,入赘的是不能上家谱的,过继来的是可以入家谱的,义子如果是过继来继承子嗣的也是可以入家谱的。但是现在很多都乱套了,什么人都能上家谱。

  用文字表达于下:

谱名之左,用小字标明“某人第几子”,说明身之所出;

谱名用黑体字标明,另行小字说明如下内容:①字、号,②毕业院校、学历、职称、职务、简历,③生、殁时间,④葬所向志;

配偶之左,用小字标明“配”、“娶”,说明婚姻状况,配偶姓名用黑体字标明,与夫并列。另行小字说明如下内容:①某地某公之女,②毕业院校、学历、职称、职务、简历,③生、殁时间,④葬所向志。如果已离婚或改嫁,亦说明清楚;

于母之后,注明子女。如某人有数偶,并各有子女,则子女各随母后。子女“夭”或“殇”,在其后加括号注明,不再撰写其齿录。子女出继,则在此子女之后加括号注明“出为XX嗣”,子女受继于人,亦在此子女之后加括号注明“抚XX第几子为嗣”;

无子,以女儿入赘外姓为嗣,符合现行《婚姻法》之规定,应视为本族之人,在其谱名之左,注明“XX赘婿”,下仍用小字注明其原本姓名、籍贯。其子女,如随母姓,理属我族,如随父姓,亦在其母之后注明其姓名,但不另撰其齿录。

例:

十三世

玉XX三子

XX,字XX。民国XX年(公元19XX年)八月十七日寅时生,一九XX年(乙卯)十二月十八日亥时殁。葬XX。

配李XX XX乡李大公女。民国XX年(公元19XX年)九月二十日吉时生,一九九一年)六月初六日未时殁。合葬XX。

子三:X传、X昌、X俊

女二:X华,适XX村XX,生二子X林、X军,女一X芹;X珍,适X村葛XX,生子一XX,女二X霞、X群。

参考资料:

河南省家谱研究会网资料

不应该啦,因为在习俗中女儿是要入其他姓氏的家族中的(避免近亲)所以长成后就不是家族中人了。现在呢也是一样。写进去了又有什么意义呢?还有你想想族谱里有一大堆其他姓氏的名字会是什么样子,到时候你都不知道这是谁家的族谱了。你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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