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建立的方式

栏目:资讯发布:2023-09-22浏览:2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建立的方式,第1张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一)政府公开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4、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哪些

      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基本原则,进而构建具体制度,以依法行政原则指导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建设,是目前该项立法工作的重点。

      1、政府责任原则。即在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中应从政府责任的角度去设计相关制度,要将信息公开明确为行政机关负有的职责,以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如果从公民权利的角度规定信息的公开,则不易落实为政府的积极行为,成为某些工作人员逃避公开信息的责任的借口。要明确政府、公民在政府信息公开及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即行政机关有权收集、获取、传播发布以及保密相关的信息,公民有权要求控制相关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这些信息,政府机关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依照公民的要求公布这些信息。

      2、一般公开原则。所谓一般公开原则,就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政府信息一律公开。不宜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涉及国家的安全、行政活动效率以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世界各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在适用范围上都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关于如何科学地界定不公开信息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对不公开事项的标准作进一步的研究,既要保障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要求依法自主决定是否公开相关信息,又要有效防止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各部门各自为政的粗放式信息管理方式影响,各部门在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的部门倾向,政府信息相互割裂、不成系统。这一方面加重了公民提供信息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影响了行政效率,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影响了行政决策的效率和质量,不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政府信息立法要强化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节约信息公开制度运作的成本,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

      我们其实最近距离的最直接的可以接触到政府行政信息的方法,就是在各行政单位的官方网站上。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对政府规定的是需要进行信息公开的,各地的政府现在都相应了国家的规定都进行了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现在很多的政府都是在网上进行信息公开,对于网上信息公开肯定需要有一些管理制度。那么雨山区网上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制度是什么? 雨山区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雨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网站信息采编、审核、发布等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在网上准确、及时、全面和安全发布,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有效避免违法、违规、不当发布政府信息现象,根据《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 法规 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都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统一平台为市属范围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官方网站,在该网发布政府信息应保证其严肃性、准确性、权威性、全面性、时效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网上公开政府信息要严格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信息公开审查原则。 第五条 非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制作的政府信息不得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直接发布;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和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转发,但须注明来源;与本机关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可提供链接或以添加附件的形式发至本机关子站点相应目录下。 第六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网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学术性研究、探讨、评估、抒情等非政府信息;禁止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与本部门、本单位职能无关的信息。 第七条 拟定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发布的政府信息,应按照下列程序认真审核: 1、对本部门、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信息发布工作人员需对信息的安全性(包括涉密情况)、文字的准确性、格式的规范性等进行认真初审,并在公文公开属性栏标注公开属性。 2、初审后,报本部门、单位的分管领导审签方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发布。重大或敏感政府信息须报经主要领导审签。 第八条 信息发布工作人员在网站后台完成信息发布工作后,需及时进入政府信息公开网主页对公开信息进行再次确认、校对,确保信息完整、格式规范,谨防出现重发、错发或漏发信息的现象。 第九条 信息公开单位要建立信息发布审查登记制度,填写书面的审查登记表,建立工作档案。各公开单位应妥善保管信息上网发布后台账号和密码,密码不得用字母或数字简单构成,不得外泄。如因网站相关业务调整或测试需解密的,事后应及时更改密码。 第十条 各公开单位需明确一名熟悉计算机及网站运用人员每日检查并完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子站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更新政府信息,保持政府信息发布常态化,避免阶段性、突击性发布政府信息的现象。 第十一条 各公开单位需明确专人每日检查网上依申请公开信息受理情况,在接到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后,严格按规定时限、规定程序处理,并在网站后台依申请公开处理情况备注栏中填写相关处理情况,以备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掌握了解。 第十二条 区政府办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对发现的网上信息发布中存在的问题将及时向相关单位下发通报函,相关单位在接到通报函后应对照通报情况立即整改。 第十三条 区政府办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一经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将在其职责范围内责成和组织相关机关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四条 各公开单位应于每年1、4、7、10月8日之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逐级报送上一季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统计数据,由区政府办对各公开单位报送的统计数据核准、把关。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办将在《全区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月度通报》中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年底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酌情加分: (一)创新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形式,取得实效的; (二)政府信息网上公开重点突出,公开工作在深化中取得突破性进展的; (三)经常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政务公开工作动态的; (四)其它应予表彰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办将予以通报批评: 1、对政府信息网上发布工作不重视,信息公开审查机制不健全,有关人员未尽责任的; 2、网上公开内容不能按照规范操作,经常出错,经多次督办仍不能及时改正的; 3、未能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或统计数据失真,产生不良影响的; 4、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的信息与本单位部门网站及通过其他途径对外发布的信息出现较大差异的; 5、其它应予批评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1、违反工作规定公开信息造成泄密、失密的; 2、因上网账号密码外泄,或在网上发布违法违纪的信息、散布谣言造成重大影响的,或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未能及时、妥善澄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恶意攻击、破坏网站正常工作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对于雨山区信息公开网上监督管理制度是什么的问题,当地的政府是有着明确的制度规定的。因为网上的信息十分的复杂,信息量十分的大,网络上也有很多的不安全因素。所以说对于这样的问题当地的政府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出了问题都是有解决方案的。

法律主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由此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度一共包括五章三十八条,最新的信息公开条例仍是2008年实行的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在实行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是需要我们克服和改进的,但是我们知道法律的制定也是一个比较有技术性的问题,需要我们有新的期待。

法律客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建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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