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家谱如何借助互联网活的平台延续家谱的作用,增强家,能聚成员族团结的作用。

栏目:资讯发布:2023-10-13浏览:1收藏

传统的家谱如何借助互联网活的平台延续家谱的作用,增强家,能聚成员族团结的作用。,第1张

  你好,家谱具有重大的文史、社会价值,但传统家谱缺乏生活中的实际应用功能,网络家谱补足了传统家谱的缺点,可以相辅相成,并存发展。

  一、传统家谱与网络家谱的区别

  1、传统修谱形式单一,修谱要求比较高,注重文史价值;

  1) 多人参与修谱;2) 时间消耗大;3) 文化水平要求高

  2、网络家谱形式多样,修谱要求低,注重实用性。

  1) 个人即可修谱;2) 碎片化操作,节省时间;3) 通过电脑、手机/平板简单操作

  二、纸谱与网谱并存为最大历史发展方向

  1、纸质家谱,文史价值极高,典藏象征意义;

  2、网络家谱,日常生活中的实用性提升,比如随身携带、快捷更新、族人联络,在编修纸谱时可通过网络家谱采集整理资料,并快速提供给家谱编修的总编/主编,网络家谱对辅助纸谱家谱快速整校、编印可提供较大的帮助。

  三、网络家谱案例

  家谱网(Ancestry):美国网络家谱软件,西方风格;

  找你家谱(FindU):中国网络家谱软件,东方风格。

  四、参考贴吧资料

  手机修谱·网络寻根

  http://tiebabaiducom/p/4865322667

  蒲千寻家谱展示

  http://tiebabaiducom/p/4865510206

吴人认为,族谱是神圣之物,修谱是对宗族的一大贡献。各家吴氏族谱,大谈族谱的神圣意义与作用,成为卷首谱序的主要内容。清顺治十二年《(湖南)八甲湾吴氏谱序》曾说:“夫族之有谱,所以序昭穆、考世系,以成千秋不朽之言也。”明嘉靖丁亥《延陵吴氏谱序》也说:“谱学之兴,其有益于世也大矣,盖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乎本末,莫不由之。”把族谱的作用,说得神乎其神了。在古老中国,族谱的神秘意义,首在维系宗法制度,保持血统纯正。

《延陵吴氏家谱序》说得好:族谱兴起于中古而有先王之遗风。“先王宗法坏而恭敬之教亡,教亡而后谱作,谱作而后分明,分明而后义生,义生而后礼行,礼行而后祖尊。”族谱的出现,就是在宗法制度败坏后一种挽救宗法礼制、维系血统纯正的产物。有了族谱,就有了区别、分明,就知道自己是从哪里来的,属于哪一宗、哪一支,不会乱认祖先宗派。没有族谱,就等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所归属。随着宗族的发展,子孙人丁繁衍分化,族人之间就会日益疏远,甚至同族兄弟都视如路人。而有了族谱,就能联络宗族同姓之间的感情。因此,尊祖宗而联族姓,承先启后之谋,莫切于此(谱)(乾隆已亥吴以忱《丹徒吴氏续修谱序》)。在大多数吴姓宗谱的家范家规中,多把修谱系作为突出的一条。

正因族谱有如此重要的神秘作用,吴姓宗族无不重视族谱的收藏保管。每次族谱之修,都要先注明受领人姓名,开明谱牒部数。宗规要求族人对族谱要留心收藏,勿视为泛常。不得乱笔涂改或让鼠咬虫伤,潮湿霉烂,更不得贪财出典,否则严惩不贷。吴氏支谱《给谱录》就规定“公议子、午、卯、酉年清明日,各携谱齐集公所,凭值年人眼同会看,倘有毁坏者听罚,其遗失出典者,议罚不轻,严追不贷。”

各家修谱,往往都要请学者名流,政界要人或本族名人作序,吴姓族谱也不例外。一篇序文,或述本族发展历史,或述修谱缘起经过,或论族谱之重要意义。因此,一篇序文就是一篇简短的历史和道德文章,而同时,往往也是一篇散文佳作。

现存吴姓谱序,最早当推唐代著名文学家吴少微的《吴氏正宗谱序》。吴少微是季札的第61世孙,他的诗文雄迈高丽,与富嘉谟合称“吴富体”。此后之吴氏谱序,宋初有著名学者、龙图阁大学士吴遵路的《丹阳吴氏宗支录初编叙》。宋以降,至民国时期,文人学者、政客要人所作的吴氏谱序,就数不胜数了。

吴姓家谱文献目录

全国·吴氏宗支蕃衍志不分卷 藏地: 美国 杨继盛纂写本 一册

全国·吴氏宗支世系图不分卷 藏地: 美国 写本 一册

全国·吴王寿梦等四子季札公世系图不分卷 藏地: 美国 吴如胜纂写本 一册

全国·吴氏先代溯源引不分卷 藏地: 美国 吴呜凤撰写本 一册

辽宁本溪·吴俄尔格氏家乘五卷 藏地:辽宁本溪市城子乡朴卜村 (清)吴守恩纂清雍正间纂写本

辽宁辽阳·吴守近家谱 藏地:北京图书馆清钞本 一册

辽宁·辽阳吴氏族谱三卷 藏地:北京图书馆(二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 辽宁图书馆(民国)吴恩培编1940年辽阳兴亚印刷会社精印本

河北·泺南吴氏家谱四卷 藏地:河北泺南县档案馆 (清)吴优善 吴鸿盘纂清道光三年(1823年)纂 清光绪十八年 (1892年)铁板本

河北泺南·吴氏家谱三卷 藏地:河北泺南县文管会 (清)吴宝善纂清光绪十二年(1886年)纂 光绪二十五年 (1899年)刻本

河北河间·吴谱一幅 藏地:河北青县崇仟镇野兀屯吴淑珍纂钞本

上海松江·华亭张泽吴氏宗谱二卷 藏地:上海图书馆 (清)吴德达辑 吴应芝续辑清嘉庆十四年(1809年)仁泽堂刻本

上海松江·吴氏宗谱三卷 藏地:上海松江县博物馆 (民国)吴承祜纂 1929年1936年铅印本

江苏·吴氏宗谱三十六卷 藏地: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 哈尔滨师范大学 (清)吴宗洛十一修清咸丰元年(1851年)至德堂铅印本 三十六册

江苏·吴氏族谱十二卷首一卷 藏地:上海图书馆 (清)吴瑞宗等修清光绪三年(1877年)至德堂木活字本 六册

江苏·吴氏族谱十卷 藏地:中国科学院图书馆 (清)吴丽生纂清光绪十二年(1886年)刊本 十册

江苏·吴氏汇修宗谱十二卷 藏地:江苏苏州市图书馆(存卷1)(民国)吴仲山纂修民国吴氏至德堂活字本

江苏溧水·吴氏宗谱十五卷 藏地:江苏淋水县云合乡陈里坑屯竹窝里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三让堂木活字本

江苏溧水·吴氏宗谱四卷 藏地:江苏溧水县明觉乡向阳屯小吴家 (民国)吴祖起纂 1916年锦绣堂木活字本

江苏赣榆·吴氏宗谱长房卷不分卷 藏地:江苏赣榆县档案馆 (民国)吴怀镡重修 1937年至德堂油印本

江苏淮阴·南清河吴氏宗谱一卷 藏地:江苏镇江市图书馆 (清)吴昆田修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翻刻本

江苏·淮阴吴氏宗谱十四卷首一卷末一卷 藏地: 美国 (民国)吴其稑等重修 1921年清江柏碧山堂刊本 二十六册

江苏·淮阴吴氏族谱八卷 藏地:江苏镇江市博物馆 (清)吴芸等纂 1935年石印本

江苏扬州·吴氏宗谱四卷 藏地:吉林大学 (清)吴引孙修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朱印本 四册

江苏仪徵·古望亭吴氏家谱十一册 藏地:江苏仪徵县陈集乡工农屯清道光间重印本

江苏泰州·富安县吴氏重修族谱八卷 藏地: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图书馆 (清)吴嘉珠纂修清嘉庆十六年至德堂刻本 八册

江苏泰州·海陵南圯塘吴氏族谱□□卷 藏地:江苏丹阳县图书馆(存爱字吴卷 6、忠字号卷1、2、4—6)(民国)姚龙光重修 1919年木刻本

江苏·高邮吴氏宗谱六卷 藏地:江苏宝应县郭桥乡友映屯塘河队 (民国)吴金波重修 1924年石印本

江苏兴化·吴氏族谱六卷 藏地:南京市博物馆 (清)吴春元 吴占熊撰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木活字本

江苏如皋·吴氏家乘八十一卷 藏地: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 哈尔滨师范大学 (清)吴章焕六修清咸丰八年(1858年)铅印本 二十八册

江苏·如皋吴氏重修家乘十五卷 藏地:吉林大学 日本 美国 (清)赵坤连纂辑 清光绪八年(1882年)三让堂活字本 十六册

江苏·如皋吴氏家乘三十卷首一卷 藏地:日本 美国 (民国)吴江 吴杓等重修 1925年三让堂活字本 十四册

江苏镇江·古润吴氏重修宗谱八卷首一卷末一卷 藏地:日本 美国 (清)吴锡纯等重修清光绪十二年(1886年)均安堂刊本

江苏镇江·开沙吴氏三修宗谱三卷首一卷 藏地: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 吉林大学 (清)吴国桢主修 解簠编辑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怡德堂刻本 四册

江苏镇江·延陵京江吴氏族谱不分卷 藏地:江苏镇江市博物馆 美国 (清)吴世铮等修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活字本

江苏常州·毗陵吴氏续修宗谱八卷 藏地:日本 美国 (清)吴富德吴其贤等续修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三让堂木活字本八册

江苏常州·谭墅吴氏宗谱十六卷 藏地:上海图书馆 (清)吴川法修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思让堂木活字本十六册

江苏常州·谭墅吴氏宗谱十六卷 藏地: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 美国 (民国)吴祥鸿等修 1925年思让堂木活字本 十六册

江苏常州·吴氏宗谱十八卷 藏地:江苏常州市图书馆 (清)吴赓麟纂修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诒安堂木活字本

江苏常州·延陵吴氏宗谱八卷首二卷 藏地:河北大学 (清)吴允祥 吴有章纂修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至德堂木刻本六册

江苏常州·蓉湖吴氏族谱二十四卷 藏地:上海图书馆 (清)吴观周辑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至德堂木刻本二十四册

江苏常州·蓉湖吴氏族谱续编□□卷 藏地:江苏档(存卷28)民国间至德堂木刻本

江苏常州·毗陵西郊吴氏宗谱八卷 藏地: 美国 (清)吴志尚等修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振宜堂刊本 八册

江苏常州·延陵吴氏续修宗谱十六卷 藏地: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 (民国)吴世仁 吴培育等修 1913年至德堂铅印本 二十册

江苏常州·毗陵宣庄吴氏宗谱十六卷 藏地:河北大学 (民国)吴德洪 吴德兆纂修 1914年木刻本 十六册

江苏常州·吴氏统谱□□卷 藏地:江苏档(存卷2) 1916年至德堂刊本

江苏无锡·锡山延陵(吴氏)宗谱五卷 藏地:山西省文史馆 (清)吴人秀吴世馄纂修 清康熙五十年(1711年)刻本

江苏无锡吴氏宗谱·不分卷 藏地:台湾 (清)吴亭甫纂修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钞本 二册

江苏无锡·吴氏族谱不分卷 藏地: 四川省图书馆 (存一册)清同治间刻本

江苏·无锡吴氏宗谱十四卷首一卷 藏地:辽宁图书馆 (存卷首、卷1—13)美国 (清)吴振钧等修清光绪八年(1882年)至德堂木活字本

江苏无锡·锡山吴氏世谱六卷首二卷 藏地:北京图书馆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 日本 美国 (清)吴祥霖等修清光绪十二年(1886年)至德堂木活字本

江苏无锡·锡山吴氏统谱六卷首二卷 藏地:上海图书馆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至德祠木活字本五册江苏无锡·吴氏统谱六卷首二卷末三卷 藏地: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

江苏苏州市图书馆 日本 美国 (民国)吴叔渭等修 1916年至德堂木活字本

江苏无锡·闾江吴氏续修宗谱十八卷 藏地:复旦大学 (清)吴超然修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经远堂木活字本

江苏江阴·严渍吴氏宗谱四十卷 藏地: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 (清)任震初纂修清同治八年(1896年)恩敬堂活字本 二十八册江苏·江阴后底泾吴氏宗谱十九卷首一卷末一卷 藏地: 美国 (清)吴翔九等九修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活字本 二十册

江苏江阴·后底泾吴氏宗谱二十五卷 藏地:江苏苏州市图书馆 (民国)吴增甲纂修 1949年源德堂铅印本 二十五册

江苏宜兴·吴氏宗谱二十一卷 藏地:河北大学 (民国)吴唱续修 1929年继述堂木刻本 二十四册

江苏宜兴·钟离吴氏重修忠义分谱八卷 藏地: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 (民国)吴莲溪编纂 1947年恩敬堂铅印本 八册

江苏苏州·吴氏家乘三卷 藏地:江苏苏州图书馆 (清)吴潮吴文垲修 清据嘉庆六年(1801年)源远堂本钞本 二册

江苏常熟·新修丹阳分常熟吴氏支谱六卷 藏地:江苏常熟市图书馆 (清)吴焕文吴焯等修清光绪十四年(1888年)修稿本 五册

江苏常熟·海虞城东吴氏支谱一卷 藏地:江苏苏州市图书馆 民国间钞本一册

江苏吴县·吴氏族谱不分卷 藏地: 美国 清康熙间刊本 一册

江苏吴县·武山西金村吴氏世谱四卷 藏地: 美国 (清)吴公肃等修清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刊本 八册

江苏吴县·洞庭吴氏家谱六卷藏耻』匕京图书馆(二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 人民大学 吉林大学 南京大学历史系 (清)吴永锡 吴定国等修清乾隆七年(1742年)洞庭祠堂刻本 六册

江苏吴县·皋庑吴氏家乘四卷 藏地:北京图书馆 (清)吴哲等纂修清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刻本

江苏吴县·皋庑吴氏家乘六卷 藏地:江苏苏州市图书馆(存卷2—6)(清)吴经望等纂修 清道光九年至十一年(1829—1831年)刻本

江苏吴县·洞庭吴氏家乘不分卷 藏地:中国科学院图书馆 (清)吴懋煜辑清光绪十六年(1890年)钞本 六册

江苏昆山·徽州吴氏迁昆支谱 藏地:北京图书馆 (民国)吴鸿畴编辑民国间苏州大苏印刷公司铅印本一册

江苏·吴江吴氏族谱三十五卷 藏地:河北大学 福建省图书馆 (存卷 6、7)(清)吴安国续辑清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木刻本 十六卷

吴氏·宗谱十八卷首一卷末一卷 藏地:北京图书馆 日本 美国 (清)吴近庄纂 吴祥霖补辑清宣统元年(1909年)活字本 六册

浙江杭州·吴氏家谱□□卷 藏地:河北大学(存六卷)钞本

浙江杭州·吴氏族谱 · 藏地:中国历史博物馆 钞本

浙江·余杭吴氏宗谱二卷 藏地:日本 美国 (清)吴之梁吴载有等续修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木活字本二册浙江·余杭吴氏宗谱八卷 藏地:吉林大学 (清)吴光煜续修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承善堂活字本八册

浙江余杭·延陵吴氏宗谱八卷 藏地:浙江佘杭县塑料厂木活字本

浙江·萧山吴氏家谱四卷 藏地:日本 美国 (清)吴斐续修清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爱敬堂木活字本

浙江·萧山吴氏家谱四卷 藏地:日本 美国 (清)吴瑞芝等重修清道光十二年(1832年)爱敬堂木活字本 四册

浙江泰顺·九绽吴氏族谱四卷 藏地:浙江泰顺县文博 (清)蔡葆贞重辑钞本

浙江嘉兴·吴氏族谱不分卷 藏地:浙江嘉兴市图书馆 (清)吴蹯重修清咸丰九年(1860年)钞本 二册

浙江海宁·吴氏宗谱六卷 藏地:吉林大学 浙江图书馆 (清)吴芸孙 吴昌年续修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刻本 二册

浙江桐乡·州钱吴氏宗谱五卷首一卷 藏地:美国 (清)吴学浚等修清光绪五年(1879年)永怀堂木活字本 六册

浙江平湖·吴氏本支家谱不分卷 藏地:人民大学 辽宁图书馆 (清)吴若娘续修清光绪十八年(1892年)活字本 二册

浙江·海监吴氏宗谱不分卷 藏地:美国 (清)吴本智等修清咸丰九年(1859年)写本 一册

浙江海监·吴氏族谱六卷 藏地:人民大学 (清)吴昌年 吴昌祺等续修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刻本 二册

浙江湖州·菱湖吴氏族谱不分卷 藏地:中国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图书馆 (清)吴衍麟纂修清同治四年(1865年)钞本 六册

浙江湖州·苕溪吴氏宗谱不分卷 藏地:北京图书馆 (清)吴容光续修清同治十三年(1874年)刻本 四册

浙江湖州·下塘苕溪吴氏宗谱不分卷 藏地:北京图书馆 人民大学 上海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日本 美国 (清)吴孝诚等修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刻本

浙江湖州·苕溪吴氏宗谱不分卷 藏地:日本 美国 (民国)吴邦诠吴孝诜等续修 1931年刊本 六册

浙江湖州·皂湖吴氏宗谱八卷 藏地:河北大学 (民国)吴秋香 陈溶新重修 1933年世德堂木刻本 四册

浙江长兴·吴氏宗谱十卷 藏地:浙江长兴县白阜乡大齐口村屯 (清)吴俊卿主修清光绪二十四年(1935年)凤林堂木刻本

浙江绍兴·会稽吴氏家谱不分卷 藏地:浙江图书馆 (明)吴链修 林乔纂明嘉靖钞本 一册

浙江绍兴·山阴县州山吴氏族谱十五卷序状志铭一卷 藏地:北京图书馆 (明)吴有临纂修明万历刻天启六年(1626年)重修本 八册

浙江绍兴·山阴县州山吴氏族谱三十一部 藏地:北京图书馆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 人民大学 辽宁图书馆 四川省图书馆(存十一部)日本 美国 (清)吴国梁等修清道光十九年(1839年)活字本

浙江绍兴·山阴州山吴氏支谱不分卷 藏地:北京图书馆 辽宁图书馆 日本 美国 (民国)吴隐编订 1916年活字本一册

浙江绍兴·山阴州山吴氏支谱不分卷 藏地:北京图书馆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 北京师范大学 人民大学 浙扛图书馆 日本 美国 (民国)吴善庆编 1919年刻本 一册

浙江绍兴·山阴县州山吴氏族谱不分卷 藏地:北京图书馆 中国科学院图书馆 北京师范大学 吉林大学 浙江图书馆 日本 美国 (民国)吴邦枢等纂修 1924年刻本

浙江东阳·渤海郡鸡峰吴氏宗谱十二卷 藏地:浙江东阳县象岗乡 1926年木活字本 一册

浙江义乌·椒山吴氏宗谱□□卷 藏地:浙江金华市文管会(存卷1)清道光十年(1830年)木刻本

浙江义乌·椒山吴氏宗谱□□卷 藏地:浙江金华市文管会清咸丰五年(1855年)木刻本

浙江义乌·延陵吴氏宗谱二十四卷首一卷 藏地:北京图书馆 (民国)吴德洗等纂修 1925年活字本 四十五册

浙江衢州·吴氏宗谱二卷首一卷 藏地:浙江衢州市文管会 (民国)吴礼荣重修 1917年刻本 一册浙江衢县·铜峰吴氏宗谱四卷 藏地:浙江衢州市文管会民国间木活字本 一册

浙江衢县·延陵吴氏宗谱四卷 藏地:浙江衢州市文管会 (民国)吴长安 吴元骏等修 1948年衢城北隅居士郑荫槐木活字本四册

浙江常山·柏溪吴氏宗谱不分卷 藏地:浙江常山县大桥头乡连塘屯明万历十八年(1590年)木刻本

浙江常山·柏溪吴氏宗谱八卷首一卷 藏地:浙江常山县大桥头乡石村杨瀚八修木刻本

浙江常山·梧峰吴氏宗谱□□卷 藏地:浙江衢州市文管会(存卷1)(清)吴鉴 吴绍达等续修清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木活字本

浙江常山·梧峰吴氏宗谱□□卷 藏地:浙江衢州市文管会(存卷1—3)(清)吴可权修清道光二十四木活字本

浙江仙居·厚仁吴氏宗谱□□卷 藏地:浙江临海县博物馆(存卷6、卷末)清咸丰十一年(1861年)木活字本

浙江仙居·吴氏宗谱二十九卷末一卷 藏地:浙江临海县博物馆(缺卷3、4、6、7、13、18、26)清同治十年(1871年)木活字本

浙江天台·吴氏宗谱略存不分卷 藏地:吉林大学 (清)吴志勤重修清乾隆钞本 六册

浙江黄岩·黄邑凤洋湖头东吴氏宗谱九卷 藏地:浙江临海县博物馆(存卷1)(清)吴际清纂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木活字本浙江遂昌·吴氏宗谱不分卷 藏地:浙江遂昌县湖山乡大畈屯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刊本 五册

浙江遂昌·平昌吴氏宗谱八卷 藏地:浙江遂昌县石练乡 1934年刻本

浙江遂吕·吴氏宗谱不分卷 藏地:浙江遂昌县对正乡山前屯民国间刊本

浙江松阳·岗头吴氏宗谱三卷 藏地:浙江松阳县樟溪乡岗头屯 (民国)吴家斌主修 1921年木刻本

安徽·吴氏宗谱三十卷 藏地:安徽图书馆 (清)吴燮和等修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木活字本 三十四册

安徽·吴氏重修宗谱□□卷 藏地:安徽安庆市图书馆(存卷12)民国间兴让堂木活字本

安徽合肥·东乡吴氏宗谱二十卷首一卷 藏地:日本 美国 (清)吴重仁 吴门南等修清光绪六年(1880年)刊本 二十册

安徽·芜湖吴氏宗谱□□卷首一卷 藏地:安徽博物馆(存卷首、卷1)(民国)吴官生纂 1931年木活字本

安徽泾县·泾川茂林吴氏宗谱五卷 藏地:北京图书馆(缺卷4)

安徽图书馆 美国(明)吴范道等纂明万历八年(1580)刊本

安徽泾县·延陵吴氏宗谱十三卷 藏地: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 河北大学 (清)吴一湫纂清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刻本 十二册

安徽泾县·石匮吴氏族谱正编六卷首一卷附旧编二卷首一卷附编二卷 藏地:河北大学清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本刻本 八册

安徽泾县·茂林吴氏四代饮旌五世同堂全图一卷 藏地: 美国 (清)吴慎月编清光绪十七年(1891年)上海同文书局石印本

安徽泾县·吴氏始祖图不分卷 藏地:安徽博物馆 清钞本 一册

安徽泾县·茂林吴氏谱系不分卷 藏地:安徽博物馆 (民国)吴家骏手录 1932年写本 一册

安徽泾县·茂林吴氏支谱不分卷 藏地:安徽博物馆 (民国)吴家骏录订 1934年精钞本一册

安徽徽州·新安吴氏族谱不分卷 藏地:北京图书馆 清钞本 二册

安徽徽州·新安世家梢云吴田氏族谱不分卷 藏地:北京图书馆 清钞本 一册

宋桂芳,女,生于1918年3月5日,于2012年1月7日在成都市因病去世,其配偶高智堂死于1992年12月。宋桂芳与高智堂系再婚夫妻,双方父母均先于其二人死亡。宋桂芳再婚前育有一个子女,是高之生;高智堂再婚前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高长清、高荣生、高富生、高贵生、高长云。两人在婚后又生育了四个子女,分别是高随生、高阳生、高梦生、高平芳。十个子女中,高贵生、高长云、高随生、高阳生、高梦生、高平芳健在;高之生死于2007年3月8日,其配偶刘彩云和子女高顺利、高顺珍、高顺康健在;高长清死于2003年2月21日,其配偶孙林死于1963年9月9日,留有子女孙家鑫、孙家安;高荣生死于2008年2月27日,其配偶潘美琳死于2012年4月6日去世,其子女有高顺建、高顺蓉、高顺文、高顺刚,其中高顺刚死于2011年9月25日,高顺刚留有配偶李维香和儿子高翔;高富生死于2007年11月4日,其配偶王芳死于1998年11月22日,高富生留有两个子女,分别是女儿高顺玉、儿子高顺明。涉及该案的当事人信息及关系基本水落石出。

涉案人员关系如图:

图例: 为死亡人员

XXX1上标为死亡人员之间相对死亡顺序

二、本案继承关系梳理与应对

提出继承权公证申请的三个案件的被继承人是宋桂芳、高之生、高富生。对于不同被继承人的案件,其发生继承的关系是不同的,需要区分讨论。

宋桂芳一案,宋桂芳生前未留有遗嘱亦未签订任何遗赠扶养协议,依照法定继承程序,宋桂芳的遗产由其父母、配偶、子女继承,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宋桂芳的父母先于宋桂芳去世,具体时间不详,配偶高智堂死于1992年,子女中宋桂芳的亲生子女高随生、高阳生、高梦生、高平芳健在,高之生死于2007年,继子女中高贵生、高长云健在,高长清、高荣生、高富生分别于2003年、2008年、2007年死亡。综上,根据《继承法》法定继承规则,基于宋桂芳的子女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在宋桂芳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前提下,宋桂芳的十个子女享有对宋桂芳遗产的继承权,而其中四个子女均先于宋桂芳死亡,那么此四项已故子女的份额发生代位继承,即分别由高长清的子女(高智堂之外孙)孙家鑫、孙家安,高荣生的子女(高智堂之孙)高顺建、高顺蓉、高顺文、高顺刚的子女(高智堂之曾孙)高翔,高之生的子女(高智堂之孙)高顺利、高顺珍、高顺康,高富生的子女(高智堂之孙)高顺明、高顺玉继承相应份额。

高之生继承案,高之生系宋桂芳再婚前所生子女,经过审核调查,其配偶刘彩云和子女高顺利、高顺珍、高顺康都是合法的继承人,而其先于母亲宋桂芳死亡,所以宋桂芳也是高之生的继承人之一,而宋桂芳后来死亡,则宋桂芳应继承的份额发生转继承,由被继承人宋桂芳的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相应份额。而此时,此份额的继承程序就与宋桂芳一案的继承程序一致。同理,高富生的配偶、父亲先于高富生去世,母亲宋桂芳晚于高富生去世,高富生的遗产应由高富生的子女高顺明、高顺玉以及母亲宋桂芳继承,宋桂芳的份额依照宋桂芳继承案的规则继承。

本案中,高之生、高富生先于宋桂芳死亡,高之生、高富生的直系晚辈血亲对其从宋桂芳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分别享有代位继承权。同时由于宋桂芳在高之生、高富生死亡后、继承发生前死亡,宋桂芳生前又未表示放弃,宋桂芳原应从二人处继承的遗产份额发生转继承。

虽然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皆为普通继承程序中的特殊情形,但两者存在实质上的区别,代位继承是本继承程序中的特殊规则,而转继承是本继承外另一继承关系的一般规则。所以在继承公证案件受理时,最恰当合理的是以最优先顺位范围内的继承人作为继承公证申请人。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时,代位继承人代替原法定顺序继承人作为本案的申请人。存在转继承情形时,若转继承人主张继承,则以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本案遗产份额为遗产,以被转继承人作为新的被继承人另行办理申请手续。若转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本案遗产将在法定最优先顺序范围内继承分配完毕,转继承人就无需另行办理申请手续,只需在本案中签署确认遗产放弃声明即可。

三、案件核心难点

本案是涉及19个当事人的继承案件,其中含括了法定顺序继承规则、代位继承规则和转继承规则,案情比较复杂。

案件的第一个核心难点就是界定宋桂芳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而三个案件中都存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依据《继承法》第十条,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的扶养包括抚养和赡养两层含义,并无疑问。然而对于形成扶养关系的条件是构成单向的抚养或赡养关系即可,还是需要构成双向的抚养和赡养关系,业界有不同的看法。但从《继承法》第七条、第十三条来看,未履行扶养义务的并不必然丧失继承权,所以单向的扶养关系即可形成继承权。[1]据当事人讲述,宋桂芳的继子女在其与高智堂再婚时部分已成年,部分未成年。实践中认定继子女继承权最直接的标准就是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依照单向扶养关系标准,就可以直接认定继子女有继承权。而这一层面的认定关键点就落在确定宋桂芳与高智堂的再婚时间。当事人表示宋桂芳的再婚情况已无相关资料证明,宋桂芳与高智堂系民国初期生人,年代也确实久远,无直接证明材料在情理之中。我处工作人员在与高阳生交谈中得知高家有一份家谱,当中可能记载了高智堂的再婚时间,但目前尚未提供给工作人员。如果确实没有记载,目前只能将宋桂芳的再婚时间缩小到高智堂再婚前最小子女的出生日期与再婚后两人所生最年长子女出生日期之间,再向社区街道办和社会保障单位尝试调查能证明宋桂芳再婚时间的证据。如果能够确定再婚时间,那么就能确定再婚时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倘若已经成年,那么要考察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期间就需要收集当事人为赡养继父母所做付出的证明,并向了解情况的无血缘姻亲关系的人调查核实。但归根结底,这种区分适用必须以查实宋桂芳的再婚时间为前提,即如果高智堂与宋桂芳再婚时,双方先前所扶养子女皆未成年,那么高长清等继子女就分别与继父母高智堂、宋桂芳形成扶养关系。如果确实无法查实,只能以继子女是否尽到赡养义务为标准。如果当事人对是否赡养老人的事实有争议,那么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一个核心问题是丧偶儿媳的继承身份的问题。高荣生是宋桂芳的继子,并且通过目前的了解,高荣生夫妇生前都对宋桂芳照顾有加,进行了充分赡养。高荣生先于宋桂芳死亡,其应继承份适用代位继承规则发生继承,而高荣生的配偶、宋桂芳的儿媳潘美琳后于宋桂芳死亡,若认定潘美琳尽到主要赡养义务,那么其也是有资格与宋桂芳其他子女一样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宋桂芳的遗产,[2]并且不影响其子女高顺建、高顺蓉、高顺文、高顺刚代位继承高荣生的份额。[3]《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此规定为丧偶儿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设定了三个适用要素,第一个是“对公、婆”,第二个是“丧偶儿媳”,第三个则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一,“对公、婆”可以理解为对公公和婆婆或者是对公公或婆婆,在儿媳同时照顾公婆的情况下,这一要素的适用并无难题,但假设在儿媳照顾老人时,公公已经去世,儿媳确实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丧偶儿媳是否有权利继承公公的遗产?最高院关于适用继承法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该情形做出明确说明。笔者认为丧偶儿媳对于公婆的继承权继承对象取决于丧偶儿媳与公婆形成的赡养关系,对公婆构成赡养且该赡养为主要赡养关系时,儿媳对赡养对象享有继承权。在前面假设的情形中,儿媳与已逝的公公未形成实际的赡养关系,所以儿媳应当只对婆婆享有继承权。其二,“丧偶儿媳”之要素,表面上的意思是儿媳丧偶才能取得资格,笔者认为还有一层含义为丧偶是评价民事主体行为是否符合《继承法》第十二条的时间起点。即儿媳丧偶前是否照顾公婆在所不问,丧偶后对公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即可。换言之,丧偶前对公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丧偶后未尽到赡养义务,甚至不为主要赡养义务,同样认定为不符合第十二条所要求的条件。其三,“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这个要素通俗易懂,就是丧偶儿媳须为老人的主要赡养人,判断是否是主要赡养人最直接有效的标准就是看丧偶儿媳是否和老人一起生活。其实该条法律的立法目的就在于对像亲生儿女那样照顾公婆的儿媳进行补偿和鼓励,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和平等原则,如果潘美琳符合继承条件,其享有的是继承权而不是应继承之份额,而潘美琳所享有的继承权与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平等。继承权与继承份额的区别在于继承份额是基于特殊身份所享有的预期利益,而当特殊身份的主体消灭时,此资格随即消灭,也就是说潘美琳如果享有的是继承份额,此预期利益在潘美琳死亡时即消灭,不会发生转移。但当潘美琳享有的是继承权时,潘美琳死后该继承权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应发生移转,即产生转继承。

该案中,我处工作人员对于潘美琳继承资格的认定即可从以上三个方面入手,运用排除的方法,由易及难的搜集排除的证据,相对更为容易得出结论。如果潘美琳是宋桂芳的主要赡养人,符合继承的条件,那么还需考察潘美琳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其应继承的份额则作为新的继承标的另行处理。

继承案历来是民事案件中的难点,因为此类案件牵扯着不同家庭的生活状况,还案件背后还可能隐藏着不同的目的和人性。继承案例的重点就是搞清查实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处理继承案件的难点。宋桂芳家庭产生上述三个继承案件基本上涵盖了继承程序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形。法律工作者在处理继承案件时一方面要严格谨慎,坚决杜绝“打擦边球”、“靠运气”的蒙混事实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在处理案件的实践中,以法律与公证规则为依据,不断发现处理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改进点,推动案件受理程序的进一步规范与完善。此外,继承规则的适用是关系到民生的重要问题,继承的标的或许并非多么巨大,但法律事实是否查实,规则运用是否得当,之间决定了继承法价值的实现与否,引导着百姓对法律和法律工作者的评价,甚至对法律的权威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双面作用。在我国,法律法规说到底是为广大人民服务的,执法为民、服务大局有机统一于依法治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实现法律价值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是继承案件对法律工作者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出路。

以人为本,公证之音方可长鸣。

(zaizhi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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