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姓 赫氏家谱 赫姓起源 赫姓名人 赫姓的来源 赫姓简介
赫[赫,读音作hè(ㄏㄜˋ)]
一姓氏渊源:
第一个渊源:源于赫胥氏,出自远古时代赫胥氏部落,属于以部落名称为氏。
著名东汉史学家应劭(公元153~196年)所著的《风俗通义》中记载:“赫胥氏之后有赫氏、赫胥氏。”这在明朝史学家王圻(公元1530~1615年)所著的《续文献通考·氏族典》中第十一卷盘古氏至三皇一燧人氏之间衍生姓氏的记载中也有说明:“自大騩氏至无怀氏等十九氏衍生姓氏有赫氏、赫胥氏、赫苏氏。”
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史学家何拔儒在整理四川省盐亭县的天垣场盘垭村所发现的盘古王表时发现:赫胥氏,就是约在公元前5071~前4170年间的帝王,其世系承传为:浑沌氏(共七代)→葛天氏(共四代)→女娲氏→伏羲氏→赫胥氏→东户氏(共十七代)→皇覃氏(共七代)→启统氏(共三代)→吉夷氏(共四代)。
到公元前4171~前3150年的帝王世系承传为:仓帝史皇氏→柏皇氏(共二十代)→中皇氏(共四代)→大庭炎帝氏(共五代)→粟陆氏(共五代)→昆仑氏(共十一代)→西陵氏→文昌、夸父、歧伯、金二伯、嫘祖。
到约公元前3151~前2230年的帝王世系承传为:轩辕氏(共三代)→祝融氏(共二代)→昊英氏(共九代)→古皇有巢氏(共七代)→朱襄氏(共三代)→阴康氏(共三代)→无怀氏(共六代)→神农氏(共八代)。
到约公元前2231~2045年的帝王世系承传为:黄帝有熊氏(共三代)→颛顼→帝喾→尧→舜→禹。
赫胥氏,为母系氏族社会的群落称谓,是传说历史,严格地讲,还不是真正姓氏学意义上的姓氏概念;但其后裔分衍有赫氏、赫胥氏、赫苏氏,则是非常古早的姓氏之一。
第二个渊源:源于子姓,出自商朝末年王公贵族囚禁之地,属于以封邑名称为氏。
据典籍《荀子·议兵》记载:“纣刳比干,囚箕子,为炮烙刑。”商朝末年纣王因群臣力谏其政,怒而剖杀了王叔比干,还将另一王叔箕子囚禁起来,准备用炮烙酷刑之,以镇群臣之口。后因诸多大臣的劝谏,加之暗悔比干之死,遂流徙箕子一族至赫邑(古邑赫章,今贵州赫章)。
公元前1068年,周武王姬发挥军灭商后,派人将箕子找回。但箕子不愿意臣服于西周王朝,遂挟四千族众向北,建立了朝鲜国。未与箕子同行之后裔中,有以赫邑为姓氏者,称赫章氏,辗转迁徙于陈邑,融合于战国时期的楚文化中,省文简化为赫氏。后陈氏一族的先祖陈叔明之孙、陈志高之子陈才的妻子赫氏,就是此族中人。
第三个渊源:源于匈奴族,出自南匈奴铁弗部,属于汉化改姓为氏。
十六国时期,南匈奴铁弗部勃勃称大夏天王,自称云赫连天,他建立了夏国,王族以赫连为氏,史称胡夏。
赫连氏一族后为北匈奴吐谷浑部所破,其族人四散,有取其赫连氏的省文单字为汉姓赫氏者。
第四个渊源:源于匈奴族,出自古代北匈奴吐谷浑部,属于汉化改姓为氏。
西晋至东晋时期,吐谷浑部族攻破了胡夏国,俘虏了赫连氏王族。后来吐谷浑部自己的族人中有人敬佩赫连世家的骁勇,遂也以“赫连”为姓氏。
后吐谷浑部为鲜卑族拓拔部所破,赫连氏在北魏孝文帝的汉化改革政策实施过程中,有省文简化改单字汉姓赫氏者。
第五个渊源:源于满族,属于汉化改姓为氏。
1据史籍《清朝通典·氏族略·满洲八旗姓》记载:
⑴赫舍里氏:
满族赫舍里氏,又作何舍里氏,满语为Heseri Hala,是满族最古老的姓氏之一。
赫舍哩的后裔在清末光绪初年,分改为汉字单姓何氏、赫氏、高氏、康氏、张氏、芦氏、贺氏、索氏、英氏、郝氏、黑氏等。
⑵赫书氏:
满族赫书氏,满语为Hesu Hala,是满族最古老的姓氏之一,乃金国女真族和速嘉氏,以姓为氏。世居叶赫(今吉林梨树)、乌拉(今黑龙江牡丹江流域)。
赫书氏的后裔在清末民初时期,改为汉字单姓赫氏、书氏等。
⑶赫宜氏“
满族赫宜氏,又作何叶、和衣、赫叶,满语为Heye Hala,满族最古老的姓氏之一,金国时期称霍域氏,世居舒勒赫(今吉林西团山)、屯昂阿(今黑龙江玛延河黑河口)、锦州等地。
赫宜氏的后裔在清末民初时期,分改为汉字单姓何氏、赫氏。
⑷赫舒哩氏:
满族赫舒哩氏,满语为Hesuri Hala,世居哈达(今辽宁西丰小清河流域)、松花江地区。
赫舒哩氏的后裔在清末民初时期,分改为汉字单姓何氏、赫氏。
⑸赫尔济氏:
满族赫尔济氏,又作和和济氏,满语为Hergin Hala,汉义为“纲纪”,世居长白山。
赫尔济氏的后裔在清末民初时期,改为汉字单姓赫氏。
⑹赫尔苏氏:
满族赫尔苏氏,满语为Hersu Hala,世居乌拉地区(今黑龙江牡丹江)。
赫尔苏氏的后裔在清末民初时期,改为汉字单姓赫氏。
⑺赫济哩氏:
满族赫济哩氏,满语为Hegiri Hala,世居辉发地区(今吉林辉发河上游)。
赫济哩氏的后裔在清末民初时期,改为汉字单姓赫氏。
⑻赫佳氏:
满族赫佳氏,又作何佳氏,满语为Hegiya Hala,世居雅兰(今俄罗斯滨海雅兰河)、讷殷(今吉林抚松)等地区。
赫佳氏的后裔在清末民初时期,改为汉字单姓赫氏。
⑼赫锡赫理氏:
满族赫锡赫理氏,满语为Hehiheri Hala,世居乌拉(今黑龙江牡丹江)、尼马察(今俄罗斯乌苏里斯克)等地区。
赫锡赫理氏的后裔在清末民初时期,改为汉字单姓赫氏。
⑽赫叶勒氏:
满族赫叶勒氏,满语为Heyel Hala,又作何雅礼,世居沈阳。
赫叶勒氏的后裔在清末民初时期,改为汉字单姓赫氏赫、贺氏、何氏等。
⑾赫哲氏:
满族赫哲氏,满语为Heje Hala,世居今黑龙江省同江县、饶河县、抚远县一带。
赫哲氏的后裔在清末民初时期,改为汉字单姓赫氏。
⑿黑赫穆氏:
满族黑赫穆氏,满语为Heihemu Hala,世居黑龙江地区。
黑赫穆氏的后裔在清末民初时期,改为汉字单姓赫氏、黑氏。
⒀亨奇勒氏:
满族亨奇勒氏,为库雅拉女真,满语为Hengkile Hala,汉义为“叩首”,世居库雅拉(今俄罗斯滨海浑春河)等地。
亨奇勒氏的后裔在清末民初时期,改为汉字单姓赫氏。
2据史籍《八旗满洲氏族通谱》记载:
⑴赫尔诺络雅苏氏:
满族赫尔诺络雅苏氏,满语为Hernuoloyasu Hala,世居乌里雅苏台(今蒙古乌兰巴托)。
赫尔诺络雅苏氏的后裔在清末民初时期,改为汉字单姓赫氏。
⑵赫齐拉氏:
满族赫齐拉氏,满语为Hecila Hala,世居雅兰(今俄罗斯滨海雅兰河)。
赫齐拉氏的后裔在清末民初时期,改为汉字单姓赫氏、黑氏。
第六个渊源:源于蒙古族,属于汉化改姓为氏。
1据史籍《清朝通典·氏族略·满洲八旗姓》记载:
蒙古族赫舍里氏,后金政权建立后,该姓氏亦有满族因之,满语为Heseri Hala,世居库昆地方(北大河,今辽宁阜新)。
2据史籍《八旗满洲姓氏通谱》记载:
⑴赫鲁克氏:
蒙古族赫鲁克氏,后金政权建立后,该姓氏亦有满族因之,满语为Heruk Hala,世居察哈尔(今河北张家口)。
赫鲁克氏的满族后裔在清末民初时期,改为汉字单姓赫氏。蒙古族赫鲁克氏的汉姓,亦有为赫氏、鲁氏者。
⑵赫勒氏:
蒙古族赫勒氏,后金政权建立后,该姓氏亦有满族因之,满语为Hele Hala,世居巴林(今俄罗斯伯力)。
赫勒氏的满族后裔在清末民初时期,改为汉字单姓赫氏。蒙古族赫勒氏的汉姓,亦有为赫氏者。
⑶赫锡特氏:
蒙古族赫锡特氏,后金政权建立后,该姓氏亦有满族因之,满语为Hehite Hala,世居克鲁伦(今蒙古肯特山)。
赫锡特氏的满族后裔在清末民初时期,改为汉字单姓赫氏。蒙古族赫锡特氏的汉姓,亦有为赫氏、锡氏者。
3据史籍《黑龙江志稿·人物志》记载:
蒙古族赫尔氏,后金政权建立后,该姓氏亦有满族因之,又作和里氏,满语为Heru Hala,世居察哈尔(今河北张家口)。
赫尔氏的满族后裔在清末民初时期,改为汉字单姓赫氏。蒙古族赫尔氏的汉姓,亦有为赫氏者。
第七个渊源:源于外夷,出自古犹太族人,属于汉化改姓为氏。
犹太人在《元史·帝纪》里称术忽,清乾隆年间的《辽金元三史国语解》一书中称其为“珠赫”, 的典籍《汉译塔布》中则称之为“朱乎得”。
在清朝时期,满族人以谐音称犹太族人为“珠赫人”,后以“赫氏胡夷”简称之。之后,有犹太族人便以“赫”为姓氏,称赫氏,多为 。
融于 中的犹太族人后裔,对外都一致称为 ,绝不说是犹太族人。
二字辈:
“德承吉林贵崇荣,英明景会乐辅清。忠良维国安全志,世守纯真保泰平。”(现已排到“明”字,为第十五世) 。
三迁徙分布:
汉族赫氏多分布于今湖南、河南、台湾等诸省,以及马来亚、新加坡、墨西哥等国家。
蒙古族赫氏多分布在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一带。
满族赫氏先居于今辽宁省丹东市凤城边门赫家村,后散居在凤城的杨木乡、红旗镇、刘家河蛟羊峪、赛马赫家窑村、蓝旗乡老虎洞、鸡冠山镇袁家沟、岫岩杨沟乡赫家堡、朝阳、宽甸长甸、振安区等地。清同治年间,另有两支迁居至今黑龙江省双城县。
四郡望:
盛乐郡:西汉时期置郡,其时辖地在今山西省祁县东部一带地区。
渤海郡:西汉时期从巨鹿、上谷之地分出渤海郡,治所在浮阳(今河北沧州东关),其时辖地在今河北省、辽宁省之间的渤海湾一带。
太原府:亦称太原郡。战国时期秦国庄襄王四年(公元前246年)置郡,治所在晋阳(今山西太原),其时辖地在今山西省五台山和管涔山南部一带、霍山北部一带地区。
京 兆:京兆原本为京兆尹,“尹”为太守。西汉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改右内史置京兆尹,为三辅之一,治所在长安(今陕西西安)。
五历史名人
赫天浪:(公元1923~今),满族,辽宁辽阳人。著名中国国民革命军、中国人民 军官、基础教育家。
赫荣耀:(公元1938~今),满族;辽宁沈阳人。著名现代教育家。
赫兴中:(公元1943~今),河北新城人。著名现代书画家。
赫 炬:(公元1942~今),辽宁人。著名金融管理专家。
赫建华:(公元1938~今),女;河北巨鹿人。著名跳伞运运健将。
赫金全:(公元1949~今),河南潍阳人。著名地方国防工作者。
赫国胜:(公元1956~今),辽宁沈阳人。著名金融学专家、教育家。
赫永峰:(公元1956~今),蒙古族;内蒙古托克托人。著名地方公务员。
赫保真:(公元1904~1987),山东潍县人。著名国画家。
余性并不是成吉思汗的后代。
余姓,主要起源于姬姓,东周春秋时期秦国上卿由余之后。余姓发源地据考起源于现陕西凤翔一带,可考据的得姓始祖以姬姓余氏为多。
起源:出自春秋时期秦国宰相余之后,周携王姬余臣(字伯服)的子孙,祖上因政治避乱逃亡到西戎。
后在西戎为官时奉命出使秦国,秦穆公嬴任见由余才德横溢,遂用计留由余在秦国为臣,赐封其为秦国上卿(即宰相)。
由余死后,秦王罢朝三日,为由余造墓三处,后代子孙为了纪念先祖以余名字为姓氏。
扩展资料:
余性是中国百家姓氏之一,据2010年全国第6次人口普查统计结果显示,中国大陆余姓人口约640余万,约占中国人口总数的041%,排名第41位。
人口分布主要以湖北,安徽,福建,广东,浙江,江西等南方省份居多。
参考资料:
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摘要: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是家族司法执罚的先决条件;家族长是审判过程中主要的审理者,依据家族具备条件等情况配以相应的辅助执事,构成家族司法审判的基本组织形式。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在相应的司法程序约束下进行审判,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效力是古代中国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关键词: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审判效力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适用家族法裁断家族纠纷解决家族矛盾的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不但将纸面上的家族法落实于实践,且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直接决定作用。家族司法的施行只有通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决后才能实施,即使审判程序很简易。审判程序可以宣示家族法订立的正义性和家族司法施行的公正性,是家族成员拥护家族审判组织,服从裁决的重要基础,是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得以续存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运行,家族审判组织就无需建立,化解家族内部矛盾和有效治理家族在某种程度上都会受到影响。古代中国社会的治理关键是基层自治,基层自治的主要举措是社会各个大小家族内部矛盾自觉的自我消解,基层自治的社会治理方式亟待家族法的实际落实,家族法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规范和引导的作用,其落实通常经历简单或复杂的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继家族司法纠告和传唤程序之后利用证人证言等证据启动运行的裁断程序,审判过程不但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家族长也会考虑情理以及族内名誉等进行审判。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从机构组成和人员组织来分析,实则是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缩影,是在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家族内部具备的各种条件包括经济条件,建立的专门审理家族纠纷的家族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其独特的司法审判组织和特殊的司法审判程序,处理家族矛盾实现家族司法特殊的审判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最终表现的确定力、执行力和约束力是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根本表现。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体现为保障家族利益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起到重要作用,是古代中国基层自治的客观需求。
一家族司法审判组织
1家族长是主要审理者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得以进行的保障是以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为基础,族内各成员对审判机构负有监督责任,如《浦江郑氏义门规范》规定:“择端严公明、可以服众者一人,监视诸事”,“监视莅事,告祠堂毕,集家众于有序堂”,“监视,纠正一家之是非”,“立劝惩薄,令监视掌之。”①监督司法审判是否依据家族法之规定。司法审判的管理权则在家族长,或者是家族内公选出知识丰富及有威信的长者,《江州陈氏义门家法》中规定“立主事一人,副事二人,管理内外诸事。内则敦睦九族,协和上下,约束弟侄,日出从事,必令各司其局,毋相夺伦。”并“立司库二人,作一家之纲领,为众人之表率,握掌罚之二柄,主公私之两途,惩劝上下,勾当庄宅,掌一户版籍、税粮及诸庄书契等应。”②显然,家族长在家族审判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家族司法审判的主要审理者。家族长在审理族内纠纷时往往起于纠告程序③,有族人纠告,族长随即传唤,传唤程序④发起后,族内各相关成员聚集族堂,听任族长审断。家族长作为主要审理者的地位在清朝也体现尤甚,例如清朝乾隆年间,陈宏谋作为江西首领极力推行家族治理的基层自治方式,并推行家族长“奉官法至上,纠察违规子弟,确族长于族内权力统管之位,便约束族众。”⑤这均说明家族长在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中居于主要审理地位,并且对不听差事的家族成员有责备惩罚的权力,尤其是官府对家族长权力的进一步确认更加强了家族长主要审理者的地位。
2家族司法辅助执事
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最高一级的审判者是家族长。依据家族大小和各个家族具备不同条件的情况,有些家族对审判组织的人员职责设有明确划分。如纠察的设置,在《萧山管氏族谱》规定:“族内设通纠二人,纠族内是非并告族,需正直干练者为之。”⑥在《湖北刘氏族谱》也记载:“宗内设察事通纠族内之过,取志成之长者。”⑦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人员除了纠察以外,还有专门为展开家族司法审判而设的差役。差役如同官府的衙役,为家族司法传唤或者展开司法审判时做一些记录、押送、看押等辅助工作,还涉及到审判裁断结束后的责罚,如责杖、革胙、鸣官等有时需要差役。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设置虽然没有官府正式,但在族内基本形成辅助执事人员固定的习惯。有关辅助执事,如《浙江余氏家谱》记载:“族内非人命奸盗之事,不得诉官府,须投明族长审断,族事繁多,内设副审、监视、小差,各司职责。”⑧显然,家族司法审判不是家族长一人审理裁断的程序,而是在不同家族有不同的家族成员参与家族司法辅助执事,辅助执事人员的相对固定和参与为家族司法审判顺利进行起到重要的协助作用。家族长和家族司法辅助执事实际上构成了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根据家族司法纠告、传唤、审理、裁断、执行等序列程序,以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为前提,综合考量家族发展以及家族名誉等,对审判事件相关人形成一定的心里威慑,展开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系列裁判活动。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判活动的展开,一方面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另一方面需要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最后族长根据掌握案件事实的综合情况,由家族审判组织辅助执事参与协助完成家族司法审判活动。
二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1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展开时,通常情况家族长都会同家族内有名望威信的长者共同审理案件,有名望威信之长者有时是家族审判组织内本就设立的副审,有的则是因为名望威严对家族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可以起到作用,这种作用主要基于名望者对家族的影响力。如滠水《吴氏族谱》记载“族事审理进行时,族长等斟酌再三,博取众议,不受挟嫌挑唆,是非曲直以情理之中”⑨,这就要求族长审判案件时,要听取众人意见,为慎重起见往往请示族内有名望者,以达到家族司法审判是非分辨之功能以昭示公正的作用。家族长会聚名望者或其他族人审判案件时大多在祠堂或家庙进行。如《江西李氏族谱》记载:“祠堂乃圣地,族人敬奉,祭祖常备,也乃公堂之上,不受侵犯,凡族内忤逆违犯,都将祖意责罚。”①山西狄氏家谱记载:“一家一族,公法行于家庙,不法族人违犯祖上,进家庙责罚,严重者告官。”祠堂或家庙不但是族人聚集议事的公共场所,也是借助祖宗之意宣示家族司法执罚的祖意依据,因此祠堂或家庙作为家族司法审判场所,不但因为它是家族信奉祖先祭祀奉供的重要场所,也期待对家族成员起到震慑作用。其祠堂或家庙审理家族案件的震慑众人之用意,与家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案件提高公信力之意图一致,都是对家族司法审判之正义的昭示。
2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
家族司法审判对证据也尤为重视,证据是家族司法最终执罚的依据条件之一。《安徽桐城吴氏族谱》记载:“家内事小,首要公正,不得冤枉错怪,违犯族规可家法责罚,但有理有据,不失家风。”②家族纠纷若因族内闲诧小事则重在调解。但是一经涉及有关族内身份名誉或关乎家族与个人生存的根本,此时证据与情理不容忽视。证据的取得途径,一方面是被审判者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一方面是家族成员的举证。如《山西王氏家谱》记载:“违犯族规者,据实责罚,实之本源是据理,被罚族人有权申明,有理据者诉族长,族长统领一族之存亡,不可听信偏见,遇有其他族人控告有据,定公正裁断,不给予私。”③可见,家族司法审理裁断族内纠纷,证据的掌握不可或缺,这关系到族内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公正性的判断,其判断的结论对凝结家族群体向心力有重要影响。家族成员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是其自证非罪的行为,这一行为如果成立即意味案件自然告破,家族司法审判再无需进行。因此通常情况下,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既然展开,并有举证审理过程直至最后裁断的产生,往往是其他家族成员的举证起到重要作用。如《湖南王氏家谱》:“家族审理事关个人安危,系家族延续之本,有罪证呈上,族人不可不服,裁断必有说法,族内其他成员据证诉怨,是家族审理续之必然。”④家族成员的举证往往受到家族名誉和信义的约束,《浏阳周氏族谱》记载:“盗奸之徒,其言不可信,听信恐危及家族,族内信义为首,乃家族立身之法。”⑤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特殊性,证人证言和物证等证据都起到关键的证明作用。在证明被审者罪行的同时,举证人往往承担证据虚假的责任。
3族长掌握案件事实后裁断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裁断为终结的构成要素,之后进入家族司法执行程序。司法审判终结的裁断主要是在案件审理过程确定是否违犯家族法,违犯家族法的裁断就是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家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除了会同名望威信者商议和采用证据以外,对情理的考虑也是审理裁断的重要参考因素。如《河南崔氏族谱附录成案》记载:“崔氏乃遗孤,父母惨遭不测,实是年少,又生活所迫,偷盗家族谷仓,未遂反被擒拿告族,族长审断:崔氏偷盗确违反家法,但于情理实则不该,族内均为宗亲,怎不容少年之腹,违犯之罪家规虽不容,但于情理不应责罚,宗亲皆受过。”⑥因此通常是否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违犯家族法是做出裁断的必要条件,但根据家族内部情况,家族长不拘于证据而于情理裁断的可能性也存在。家族长于情理审判与古代中国社会特殊的诉讼现象有关。情理审判不但在家族司法审判内存在,即使是国家司法审判也有此裁断形成。家族司法审判时,家族长有时会舍法据情,这种传统诉讼现象甚至贯穿于整个家族司法存续的历史。《杭州柳氏族谱》记载:“族亲一体,本位同生,小气闲诧不可乱心,族有审理纠纷琐事之权责,而情理是亲族之根本,据理是非终决于情。”⑦情理作为亲族之根本,自然在家族审判时,不会向官府一样据法审断,还要考虑到家族内的亲属关系与家族的和睦一体。所以家族长掌握案件事实的依据,除了家族法和相关证据以外,还要参照家族发展和内部秩序建立的因素,不纯粹是对被审判者违犯事实的判断。
三家族司法审判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效力首先表现为裁断的确定效力,也就是司法审判的裁断具有排除家族内同一事件再重新发起纠告,以及避免家族司法审判对同一案件重新裁断的效力。其次是不受争议的执行效力,家族司法审判裁判后,裁判结论在家族内不受争议,裁判结论作为家族司法执罚的依据,执罚具有一定效力。再次是家族司法约束效力,案件经家族司法审判后,对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都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包括当事人对审判裁断结果的遵守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遵守配合。
1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力包括外部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内部实质上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可能涉及到当事人和任何其他相关人。如《四川罗氏族谱》记载:“族长主管一族内外,凡涉家族利益矛盾,告族审理,裁断定论后,全族务必遵从,不得懈怠。”①可见全族务必遵从即包括当事人也包括其他相关人。确定效力之外部形式是指家族司法裁断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的确定效力,家族司法审判发生裁断后一般不得变更。外部形式确定效力发生后,即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
《湖南湘潭龙山周氏五修族谱》记载:“家法乃治家之本,遇有族事审断,其族长权威犹大,裁断既定,不可更改,不受族内势力左右,公正为先。”②裁断不受变更及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裁断生效意味确定效力之内部实质的确定力发生,即裁断对当事人及相关人的地位或财产等发生改变,例如家族内有关分家析产的审判裁断,就可以改变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的财产分配或家族地位。
《江苏毗陵符言上官氏族谱》记载:“族田分配涉及生存,不可视小,各房长对家内事小兼顾,遇有分家析产,自调处置,不能和谐纠于族者,听之审断,房地银两分配按族规各居其位,不得僭越。”③其实这种财产分配占有的僭越限制就是家族地位的确定,家族地位身份不得僭越决定了房地财产等分配的数量。家族司法审判的其他效力都发生于确定效力之后。只有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的确定效力发生,才相应产生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
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视为家族成员的委托,审判裁断一旦形成,意味家族成员对家族长的委托结束,裁断当然就生效。也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并非是家族成员的委托,家族长对家族纠纷作出裁断是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力的行为是否有确定力,最终要看家族成员是否服从和拥护裁断的结果,这是家族司法审判确定力在学界持有的不同观点。本文对于后者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的观点更赞成,但无论家族长行使权力是否受委托或是否代表家族,其实质意义上的确定效力不受影响。
2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是指司法审判的裁断结果对审判当事人有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家族司法执罚的效力。《湖北荆溪任氏家谱》记载:“违犯者听命惩治,不得违背,不遵照执行,视为犯上,加重处罚。”④《湖南湘乡成氏三修族谱》记载:“家族司法执罚祖意在上,族内子弟不可抗,有抗争乃家道有难,出族处置。”⑤这些对家族成员接受家族司法惩治不得违抗的要求,都无一例外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对执罚当事人的强制性,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最终体现。
然而,我们在前例中看到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除了执罚的强制性,还在不服从惩治加重处罚方面有所表现。其实对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的裁断而责重处罚的家族不在少数,例如《河南任氏宗谱》六卷记载:“对违规族人罚银的处罚,限期收缴,违犯者笞杖责罚,责杖数量据欠缴而定,”①这意味着经济上的处罚不能应家族要求补足,就会受到身体刑罚的处置,这种违犯族规加重处罚的方式,在《江苏骥江江氏重修宗谱》也有记载:“家法立命之法,不可废,孝悌伦理乃天理,天理祖意执罚,依照遵行,违犯者重罚,不遵行则出族。”②在古代社会个体依赖家族生存的本位思想,影响决定了出族惩罚实则与死刑相当,家族成员如果被驱逐出族意味没有生存的希望。因此,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执行则加重处罚,也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重要体现。
3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表现为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的评价,或者认为是符合家族法规定的,或者认为是不符合家族法规定的。《福建莆阳刺桐金紫方氏族谱》记载:“纲纪有常,礼法有据,责罚据礼而出,族众监督,执罚不符礼制,族中共议,确有不符,理当再论。”③这种符合家法礼制与否,就是家族司法审判以最终司法裁断的结果作为衡量是否符合家族法实施的标准与尺度,一方面对全体家族成员行为产生约束效果。如《江苏西河毛氏宗谱》二十卷记载:“家法礼制,约束族众,若有违犯,皆处置,族长不可徇私枉法,有之当处置。”④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家族法为家族司法提供司法依据,对家族司法的施行产生约束效力。
如《绮山东沙王氏支谱》十六卷记载:“订立家族法,举族全力,族之存亡,约束子弟纲常,执罚依据族法。”⑤家族法作为家族司法执罚依据,必然形成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是否符合家族法的判断,即对家族长之约束力的产生。因此,我们认为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是在落实家族法的过程中产生的。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对家族长而言可以看做是自我约束力,对于其他家族成员可以看做是“对他”的约束力,因为这种约束力是在家族长作为核心审理者对家族法的实施,然而,实施家族法、施行家族司法还需要其他家族成员的相互配合。这种自我约束力和“对他”约束力的集合成为维持家族司法审判稳定性、安定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审判效力。
总之,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实则与其确定力是密切相关的,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发生,即产生司法审判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一旦发生,约束力当即发生。因此为了实现家族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家族法订立的稳定性,我们必须考虑在家族内部实行审判裁断的妥当性,在追求家族司法审判公正的前提下,低成本维护家族司法审判的正确性。
例如作为约束力的例外,家族长根据家族发展的需要,对一些确实需要变更的裁断,若不加以变更,对家族发展极为不利。有些家族司法裁断由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比如死刑执罚的裁断,有时会受到国家司法的制裁,其制裁甚至影响家族存亡,此时就要全族合议做出适时的变更,以此缓和这种过于形式化的约束力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因此,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作为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对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推动社会基层自治起到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由蒙古族改姓的余姓与俞姓是同宗;汉族的余姓与俞姓不同宗。
余姓来源:
1,源于姬姓,出自春秋时期秦国宰相由余之后。由余,周携王姬余臣之孙,因避乱迁入西戎。后奉命出使秦国,见秦穆公嬴任好贤德大度,遂留在秦国为臣。由余在秦国,为秦穆公谋划了征伐西戎之计。周襄王三十年(公元前623年),秦穆公采用由余之计,率军先攻占北地郡和陇西地区,割裂了西戎诸部落之间的联系,之后逐个击破,灭西戎十四国,拓地千里,使秦国成为了春秋时期的西方霸主。秦穆公因由余之功,赐封其为秦国上卿(即宰相)。由余的后代子孙以先祖名字为姓氏,一部分称余氏,一部分称由氏。由、余二氏同宗同源,史称余氏正宗。
余氏族人大多尊奉由余为得姓始祖。
2,源于姒姓,出自上古禹帝的小儿子姒罕,属于帝王赐姓为氏。
3,源于赤狄族,出自秦、汉时期赤狄族隗姓之后,属于汉化改姓为氏。
4,源于匈奴族,出自汉朝时期匈奴梼余(读音为“涂”,非“鱼”)部之后,属于汉化改姓为氏。族人中有取原居地名称为汉姓者,称余氏。(待考)
5,源于蒙古族,属于汉化改姓为氏。今云南镇雄县余氏,自称系蒙古族铁木复姓所改,为元太祖成吉思汗(铁木真)的后代,出自铁穆氏宰相之家。有诗为证:“余本元朝宰相家,洪兵赶散入西……前传诗句词如此,后嗣相逢系本家”。
6,源于地名,出自汉朝时期古蜀国褒余之道,属于以居邑名称为氏。李白在著名的《蜀道难》中对褒余栈道有明确的描述。世代居于褒余栈道沿途之民众工匠、驿站官吏、商家栈伙等,皆有以居地名称为姓氏者,称褒余氏、褒斜氏,后简化为单姓褒氏、余氏、斜氏,余氏读音作xié。
7,源于少数民族:满族、傈僳族、羌族、锡伯族、苗族、布依族、土家族、白族、保安族等,属于汉化改姓为氏。
8,源于古氐族,出自唐朝时期白马氐族,属于汉化改姓为氏。
俞姓来源:
1,传统的说法俞姓源于姬姓,出自黄帝属臣跗之后,属于以物事称谓为氏。据史籍《通志·氏族略》和《史记》等记载,黄帝时有名医跗,其医术高超,精于腧经之治,为中国传统中医经脉理论的奠基人。腧,为“脉之所注”,就是人们俗称的“穴道”、脉之端口,故而大家皆称名医跗为腧跗。在古代,“腧”与“俞”二字相通,后简笔写作俞跗。相传在俞跗的后裔子孙中,为光大先人的经典医术,多称为俞跗氏,后省文简化为单姓俞氏。
很早以前,中国的杏林之祖为黄帝大臣付。他曾跟神农尝百草,熟知各种药草的性能,被视为神医。有一次黄帝的小儿子禺阳只剩下一口气。黄帝很疼爱这个儿子,见状十分悲痛。付就剖开禺阳的肚子,把他的内脏清洗干净,终于把他救活。事后有人问他:“快死的人了,你剖开他肚子,万一救不活岂不是要承担罪责?”他说:“当医生的首要条件,就是忘掉自己,只有忘掉自己,才把能心放在患者身上”。由于他医术高明,不管多么严重的病,都能使病人痊愈。所以, 人们都叫他愈付,愈、俞同音,后来就称俞跗,他的后人就以俞为姓,就是俞氏,奉俞付为俞姓始祖。史料记载俞姓的来源只有一种说法。
2,源于姬姓,出自春秋时期鲁国公族公子泄堵俞,属于以先祖名字为氏。泄堵俞,为鲁国王室公子,是鲁庄公姬同的小儿子。在周襄王姬郑十六年鲁国公子泄堵俞率鲁军征伐滑国(原在今河南睢县,后迁费,即今河南偃师氏缑镇,故又称为费滑,后被秦国所灭),后被鲁僖公(鲁釐公)姬申封赐于俞地。俞,又称符俞,亦称先俞、西俞,即今江苏省泗阳市。周安王姬骄九年(楚悼王九年,公元前393年),楚悼王熊疑因鲁国声援郑国而发动了进攻鲁国的战役,符俞之地成为两军战场,之后归于楚国。两年后的周安王十一年(楚悼王十一年,公元前391年),韩、魏、赵三国联手讨伐楚国,大败楚军于大梁(今河南开封)、榆关(今河南中牟),其后,大梁成为魏国的都城,而符俞则被赵列侯赵籍瓜分而去。
符俞之地归鲁无望后,在公子泄堵俞的后裔子孙中,即以先祖封邑名称为姓氏,称俞氏,世代相传至今。
3,源于芈姓,出自春秋时期楚国官吏俞人,属于以官职称谓为氏。据史籍《路史》记载:春秋时楚公族有大夫俞人,相传至今。其实,俞人,并不是芈姓直接衍派的血缘氏族,而是官职称谓,就是执掌建造船只的官员。俞,在远古时期就是指挖空树干做船(独木舟),“以为河径”,就是渡河的工具、途径。后在春秋时期的楚国泛指船。俞人,开始指制作船只的工匠,后演变为督管船只建造的官职称谓,直接隶属于尹司。由于楚国地处江淮平原,渡河运输、作战十分频要,因此“俞”是楚国令尹辖下的重要职能部门,俞人是不可或缺的职位。
在俞人的后裔子孙中,有以先祖官职或职业为姓氏者,称俞人氏,后简化为单姓俞氏,世代相传至今。
4,源于蒙古族,出自蒙古钦察部首领玉里伯牙吾·不花铁木耳,属于汉化改姓为氏。元朝时期,有一位著名的东路蒙古元帅玉里伯牙吾·不花铁木耳,为蒙古钦察部国主后裔,后为元朝敕赠武平王。其侄子燕铁木耳、·撒敦、以及侄孙唐其势等,均为元朝丞相,家族中还出了一位皇后玉里伯牙吾氏,因此在元朝晚期显赫一时。在元顺帝孛儿只斤·妥欢贴睦尔继位后,元朝政权实际上掌握在燕铁木耳与伯颜两大丞相家族手中,两派斗争激烈,后玉里伯牙吾氏家族发动政变,被伯颜乘机铲除。在玉里伯牙吾氏家族受到“铁腕太师”伯颜势力的打击而失势后,族人退出政界,举族返回其封地凤阳府安丰县(今安徽寿县)。在元朝末期,该家族为躲避政敌杀戮,逃到庐阳(安徽合肥古代的别称),取原姓首字“玉”的谐音,更姓为俞氏。现玉里伯牙吾·不花铁木耳家族的后裔俞氏子孙,广泛分布在今四川、安徽、云南、贵州、重庆、湖南、江苏、江西等地区。
5,源于满族、彝族、土族、回族、朝鲜族等少数民族。
6,源于姬姓,出自春秋时期卫国大夫甯俞,属于以先祖名字为氏。甯俞,就是著名的甯武子姬甯俞(孔子赞其智犹可及其愚不可及者),是春秋时期卫国执政上卿甯速的儿子,后亦为卫国大夫,以聪慧、忠诚著称于世。在姬甯俞的后裔子孙中,有以先祖名字为姓氏者,分称俞氏、甯氏,世代相传至今。
江西省余干县枫港乡涂坊村、排头村、碧溪村、岭上村、陈普堂村、神署嘴村等(原:禾山乡)余氏,十八世宠九公名下字排行:恭贤铭德,扶植纲常,厚载祈佑,富寿永昌,俊义克定,文章显光,忠孝名家,奕代绵长。此字辈自三十二世始。
永安《余氏家谱》的“谱禁八条”,首条便是禁委身贱役,末条为禁鬻子他人。许多家族在劝诫子孙“务本业、力农田、四业必精其一”的同时,还严禁族人游手好闲。
福建省连城《新泉张氏族谱》卷首的族规规定:“不得偷鸡盗狗,攫人财物,自投法网。且赌博为盗贼之源,荡散家业,斗殴行凶,皆由于此,殊为可恨。至于开场纵博,名为窝赌,大干律例,先当严禁。”
侯官《林氏家乘》还特别列出“收族惩贪”规定5条,其中之一曰:“宗族子孙,贫穷必相给,生计必相谋,祸难必相恤,疾病必相扶,婚姻必相助,此家世延长之道也。违者族长会宗子斥之。”(侯官《云程林氏家乘》卷十一《家范》。施鸿保《闽杂记》卷七。)这种家族内相互扶助、相互恤救的原则,有时甚至比政府法令更具权威性和实用性。一些族规还规定,族人遇讼应先在家族内解决,族内不能理而后鸣官。
出于兴族旺宗的目的,族规中往往还立下劝谕和奖赏族人求功名、立学业的规定。
永泰登高山张氏宗祠族规规定:
子孙凡励志勤学者,均予奖励;小学毕业奖大洋20元,中学毕业奖大洋30元,大学毕业奖大洋100元。还规定,凡族中子孙在本 年有喜庆好事者,如上寿、结婚、生子及进学、中举等,要于来 年春节正月初二办荤素各12碗菜肴,贡献于祠堂,以答谢列祖阴德。而该县东坡陈氏宗祠族规,对子孙读书上进、求取功名的奖励更为优厚。民国后,凡毕业于各类学校的族人皆赏给“书灯租”,所赏稻谷数千斤至上万斤不等。
古田杉洋乡余姓家族的族规对族人求学做官作如下规定:
小学毕业,族里出1斤肉、1元脚头钱(盘缠);中学毕业,族里出2斤肉、2元脚头钱;大学毕业,族里出10斤肉、10元脚头钱。反之,当官者要捐银钱给族里,多者达1000元。这些族规,反映旧时在“读书做官”思想指导下,读书人在宗族中享有的权利,以及学成为官后对宗族应尽的义务。
封建礼教下的家族规约,对女子教化的要求尤为严苛。由于“男尊女卑”观念的支配,一些族中训规甚至把家庭裂变的责任都推到女子身上,女子几乎成了家族不和的祸根。福州林氏家族《家范》告诫族人:“兄弟本一气而分,初未尝不爱护,迨既有室,鲜有不携贰。盖妇女达理道者十不一二。分门立户,说长道短,加以婢仆鼓煽其间,则嫌隙遂生,丈夫有纪纲者自不至摇夺,稍一迷暱,即为长舌所使,兄弟从之失初矣。”(侯官《云程林氏家乘》卷十一《家范》)因此“三从四德”成了规范女子日常行为的主要族规内容:“凡女子及笄,须于十六岁以下先令讲读孝经、烈女传、小学,能知大义,方可举行。”(侯官《云程林氏家乘》卷十一《家范》)由于族规推崇妇女讲孝节、当烈妇,守节女子成了家族和社会嘉许的对象。道光《罗源县志》“人物志”,总列人物1151人,守节妇女竟达913人,占80%强。清代福州、连江、罗源、永福一带,曾有“搭台守节”的陋俗。《闽杂记》载:“福州旧俗,以家有贞女节妇为尚,愚民遂有搭台死节之事。凡女已字人,不幸而夫死者,父母兄弟皆迫女自尽。先日于众集处,搭高台,悬素帛,临时设祭。扶女上,父母外皆拜台下。俟女缢讫,乃以鼓吹迎尸归殓。女或不愿,家人皆诟詈羞辱之,甚有鞭挞使从者。”(施鸿保《闽杂记》卷七)有些家族还“藉以请旌建坊,自表为礼教家也。”这种晴天丽日下的罪恶,不知使多**女成了屈死鬼。
在“严男女之防”的口号下,妇女的对外活动受到很大的限制和束缚。连城新泉张氏家族的族规规定,妇女不许到家庙前看戏,甚至连过渡也不许男女混杂,要“设立男、女二渡”。福州林氏家族规定,男女“不得共囿厕,不得共浴堂。女子不得用刀镊工剔面……女仆无故不得出中门,违者罚其家长。”一些家族还规定,妇女不得跨正梁。
由于家规是家族行教化的“传世宝典”,故旧时订族规有一套既定的程序。平和一带订公约要由族长主持,交族人议定,形成条文,写在纸上或牌上,敲锣打鼓,公诸于众,咸使周知。后用族产买肉煮饭,供族人共享,俗谓“吃知道”。“吃知道”后,族人必须守族规,不得违犯。各地触犯族规轻则处罚(如罚款、关禁闭、训斥、鞭打),重则处死。浦城房氏家族规定:“族内子孙人等,妄作非为,有干名教者,不待鸣官,祠内先行整治。”福安湖口村张姓家族,民国初年,有一家儿子不孝,虐待父母,屡劝不改,遂由宗族干预,将此人活埋于张家宗祠里。1949年后,宗法势力被削弱,族规除载诸族谱外,很少有人遵奉。
余 3403山东泗水余氏会通世普五卷 (明)余瑷纂修 明正德三年(1508)刻本 北图 安徽徽州地区溥 3404江苏盱眙源余氏族谱四十七卷首一卷 (清)余建五 余仲元等重修 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刊本 十四册 日本 美国 3405江苏盱眙丰源余氏族谱四十二卷首一卷 (清)余逢元等修 清道光八年(1828)木活字本 二十册 美国 3406江苏镇江京江余氏宗谱四卷 (清)余燮修 清道光十年(1830)永言堂刊本 四册 上海图 3407江苏镇江余氏宗谱四卷 (清)余景瀚等纂修 清咸丰二年(1852)丰乐堂活字本 四册 吉林大学 3408江苏常州毘陵余氏族谱八卷 (清)余鼎勋 余斯浩纂修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毘陵余氏端本堂木活字本 北图 上海图 江苏档(存卷1、7、8) 江苏常州市图 美国 注:此谱余庆瀛始修於清乾隆十七年。 3409浙江淳安遂安西涧灃南余氏族谱三卷 (清)余之 纂修 清康熙间余氏维新堂刻本 北图 3410浙江鄞县鄞东冰厂跟余氏宗谱十二卷首一 卷末一卷 (清)余章乾 余德淇纂修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锦乐堂木活字本 四册 天一阁 3411浙江鄞县鄞东冰厂跟余氏宗谱十五卷首一卷。 (民国)余光纹修 李向荣纂 石聘玉编辑 民国十七年(1928)锦乐堂木活字本 六册 浙江图 3412浙江鄞县鄞东冰厂跟余氏宗谱十卷 民国十九年(1930)锦乐堂木活宇本 天一阁(存卷4-7) 3413浙江象山峰北余氏宗谱一卷 (民国)郑敬之重修 民国八年(1919)钞本 浙江象山县文管 3414浙江长兴麻园余氏宗谱十二卷 (民国)余树南主修 余福豪协修 民国三十二年(1944)致和堂木刻本 浙江长兴县煤山乡 3415浙江绍兴咸欢河沿余氏家谱一卷 (清)余嘉福修 清光绪六年(1880)钞本 一册 历史所 注:此为始修本。 3416浙江绍兴咸欢河沿余氏家谱一卷 (民国)余嘉福重修 民国二十年(1931)敬义堂钞本 一册 历史所 注:清光绪六年余嘉福始修。 3417浙江绍兴会稽冢斜余氏家谱不分卷 (清)余肇杞 余乾行等重修 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明德堂木活字本 十二册 日本 美国 3418浙江绍兴会稽余氏支谱十卷首一卷 (清)余坚 余蕃祚等修 清光绪三十年(1904)敦睦堂刊本 四册 美国 3419浙江诸暨暨阳高潮余氏宗谱十八卷 (清)余凤祥等重修 清光绪十九年(1893)雍肃堂活字本 三十册 北图 3420浙江诸暨暨阳高潮余氏宗谱三十四卷 (民国)余寿萱等重修 民国十四年(1925)雍肃堂活字本 三十四册 北图 3421浙江诸暨暨阳高潮余氏宗谱三十七卷 (民国)余文祥等重修 民国三十六年(1947)雍肃堂活字本 三十六册 北图 3422浙江金华赤松北山口余氏宗谱二十五卷 (清)余本滨等续修 清宣统三年(1911)活字本 二十册 北图 3423浙江兰溪余氏宗谱四卷 民国二十四年(1935)木刻本 浙江兰溪县甘溪乡 3424浙江龙游高阶余氏宗谱六卷 (清)余天灿 余瑞旭等续修 清这光二十八年(1848)刊本 三册 日本、美国 注:版心作《行一公祠宗谱》。 342s浙江龙游高阶余氏家谱谱目录序例□□卷 (民国)余绍宋纂 民国二十二年(1933)刊本 浙江图 民国十一年(1922)木刻本 注:始修於明嘉靖间。 3429浙江常山里方山宗氏重修宗谱四卷 (民国)余元贞 余元亨重修 民国十五年(1926)木刻本 浙江常山县招贤乡里方山村 注:余凡锦、余凡盛始修於清嘉庆元年。 3430浙江常山定阳黄岗余氏宗谱五卷 民国十五年(1926)木刻本 浙江常山县何家乡黄岗村 3431浙江常山萝蔓塘余氏宗谱二卷 (民国)徐燮续修 民国二十年(1931)木刻本 浙江常山县狮子口乡塘底村(共四部) 注:首修於明万历十七年。 3432浙江仙居乐安余氏宗谱□□卷 曲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木活字本 浙江临海县博(存卷2) 3433浙江黄岩芦洋余氏宗谱稿□□卷 民国间稿本 浙江临海县博(存卷首) 3434安徽余氏族谱□□卷 清光绪三十年(1904)台堂木活字本 安徽安庆市图(存卷3、12、18、23、26、27) 3435安徽徽州新安余氏世系像谱不分卷 (清)余克制纂修 清光绪二年(1876)敦睦堂手写本 一册 历史所 注:余荣叔始修於元大德三年。 3436安徽徽州新安郡余氏家谱□□卷 (民国)余日院修 民国三十四年(1945)刻本 福建图(存卷9) 3437安徽休宁余绍贤堂族谱三十卷 (清)余家修修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石印本 十四册 河北大学 3438安徽歙县蓝田余氏统宗世谱□□卷 (清)余天柱编 清嘉庆五年(1800)钞本 一册 河北大学 3439安徽歙县余氏族谱不分卷 明修钞本 一册 安徽博 注:最晚谱序撰写於明永乐二十年。 3440安徽黟县古黟环山余氏宗谱二十二卷首一卷 末一卷附件一卷: (民国)余攀荣 余旭昇纂修 民国六年(1917)木刻本 北图 历史所 北京大学 南开大学 河北大学 吉林大学 浙江图 安徽博 安徽徽州地区傅(又一部存四卷) 四川图 注:明成化二年始修,此为四修。 3441安徽桐城余氏宗谱十四卷 (清)余光玺 余绍融等重修 清同治六年(1867)忠裔堂木活字本 十四册 日本 美国 3442安徽桐城余氏宗谱四十五卷首二卷末二卷 (清)余文辅 余桂清等五修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敦本堂木活字本 安徽安庆市图(存卷2、6、8、14、39、42、卷 首下,卷末上) 注:余上驷等首修於清乾隆二十六年。 3443安徽桐城余氏宗谱十七卷首一卷 (民国)余梦诗六修 一九八二年复印民国五年(1916)木活字本 安徽安庆市图(存卷1-10,12-17、卷首) 注:明嘉靖四十五年余腺首修。 3444安徽潛山余氏宗谱二十二卷首二卷 (清)余辉炯 余宗彰等编 清光绪九年(1883)木刻本 二十四册 安徽图 3445安徽潛山新安郡潛阳余氏宗谱四十三卷 (清)余泰恒 余森等续修 清光绪三十年(1904)笃亲堂活字本 四十五册 人民大学 3446安徽潛山余氏宗谱三十卷首二卷 (清)余谊亲编 清宣统二年(19l0)木刻本 安徽图 3447安徽潛山余氏宗谱三十卷首一卷 刻本 上海图(缺卷首) 3448安徽舒城龙舒余氏宗谱十二卷 (清)余绍瑞 余恩聪等续修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敦睦堂活字本 十二册 人民大学 辽宁大连市图(缺卷1一4) 日本 美国 3449福建建阳书林余氏重修宗谱不分卷 (清)余振豪等修 传钞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新安堂刊本 十二册 福建图 福建师大 3450福建安溪余氏族谱不分卷 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钞本 一册 台湾 3451江西婺源沱川宗氏族谱不分卷 (明)余懋学撰 余光詒辑 清钞本 一册 美国 3452江西婺源沱川余氏家乘□□卷 清钞本 二册 北图 注:有朱笔点校。 3453江西妇婺源长溪余氏正谱二卷 (清)余章耀等编 清道光二十八年(1848)木刻本 安徽图(存卷首) 3454江西婺源长溪余氏宗谱四卷首一卷末一卷 (民国)余有横等修 民国十八年(1929)宝善堂活字本 四册 北图 3455江西抚州梨溪余氏宗谱□□卷 活字本 江西档(存卷9、10) 注:记事至清光绪间。 3456江西黎川宏村西山余氏族谱八卷 (民国)余会元纂修 民国五年(1916)木活字本 江西黎川县宏村乡余家排 注:版心作《余氏六修宗谱》。初修於明嘉靖六年。 3457江西铜鼓余氏宗谱一卷 江西铜鼓带溪高岭村榧子洞 3458湖北余氏宗谱不分卷 (清)余崇福撰 清咸丰八年(1858)钞本 湖北当阳县档 注:该族散居宜都、枝江、当阳等地。 3459湖北武汉丹徒余氏宗谱不分卷 (民国)余毓溥编辑 民国十年(1921)余氏排印本 一册 武汉图 3460湖北新洲余氏宗谱□□卷 (民国)余作朋 余文焕等创修 民国七年(1918)木刻本 湖北新洲县幸福乡徐贵村 3461湖北新洲余氏宗谱二卷 (民国)余寿卿 余华山续修 民国三十三年(1944)木刻本 湖北新洲县新胜乡乐岗村(不全) 注:余洪集创修於清乾隆四十八年。 3462湖北新洲余氏宗谱八卷首一卷 (民国)余朗亭 余彬珊续修 民国三十四年(1945)木刻本 湖北新洲县白洋乡洲上村 3463湖北新洲余氏宗谱十卷 (民国)余仲明 余朗卿续修 民国三十四年(1945)木刻本 湖北新洲县绿化乡周山村 3464湖北新洲余氏宗谱二十九卷首六卷 (民国)余希纯等续修 民国三十六年(1947)木刻本 湖北新洲县余集乡余集村 3465湖北黄冈余氏宗谱□□卷 (清)余□□撰 清光绪间余氏刻本 武汉图(存卷首1-6、卷1、5-10、12-22) 注:其中记事至清光绪二十六年。谱创修於明万 历四十二年。 3466湖北黄冈余氏宗谱二十七卷首一卷 (民国)余骏勳编纂 民国十九年(1930)余氏刊本 三十册 武汉图 注:创修於明万历四十二年,此为六修本。 3467湖北黄冈余氏宗谱□□卷 (民国)余宗全 余正财等纂辑 民国三十四年(1945)余氏亲睦堂木活字刊本 武汉图(存卷首、卷1-3、5、6、8、9) 注:余良瀚、余正财等创修於清嘉庆十三年,此 为四修。 3468湖南中湘余氏延堂三修族谱十卷 (清)余发初等纂修 清光绪二十年(1894)延祝堂活字本 十一册 北图 3469湖南长沙谷塘宗氏三修族谱十卷 (民国)余家晟 余兴炫、余彦之等纂 民国三十一年(1942)培元堂活字本 湖南图(存卷1-5、7-10) 3470湖南宁乡余氏四修族谱二十一卷首一卷 (民国)余品香 余和生修 余云樵 余剑龙纂 民国十四年(1925)新安堂活字印本 湖南图(存卷首、卷18-21,又一部存卷首、卷21) 3471湖南临湘余氏宗谱一百一十八卷 (清)余昌祖 余作诰纂修 清光绪三十年(1904)刻本 湖南图(存卷首下、110、112、114) 3472湖南临湘余氏七修宗谱□□卷 民国二十二年(1933)活字本 湖南图(存卷1、2) 3473湖南湘阴览渡余氏谱十六卷首一卷末一卷 民国二十年(1931)活字本 湖南图。(存卷首、1-8) 3474湖南汉寿余氏续修族谱二十一卷首一卷末一卷 (民国)余烈炳 余谟智等修 余烈汝 余谟福纂 民国九年(1920)活字本 湖南图(存卷首1-15、19-21、末) 3475广东余氏族谱三十卷 (清)余振新 余泽探等编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修 民国元年(1912) 获海绍贤堂石印本 广东中山图(二部) 中山大学 美国 注:版心、卷端作《余绍贤堂族谱》。 3476广东守籍房余氏宗谱不分卷 (民国)余章彦编 民国二十四年(1935)香港永新印务公司铅印 本 一册。 美国 注:该族散居台山、新会等地。 3477广东下邳余氏源流本房世系谱四卷首一卷 (民国)余章彦编 民国二十五年(1936)香港永新印务公司铅印本 广东中山图 美国 注:该族散居台山、新会等地。又名《余氏本房 家谱》、《泽汉房余氏家谱》。 3478广东曲江余氏族谱四卷 (清)余有璋等纂修 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刻本 四册 南开大学 注:始修於宋皇佑二年,此为三修。 3479广东乳源余氏族谱十卷 (清)余衍箕 余大林等台修 清光绪七年(1881)凌云书院木刻本 十册 河北大学 3480福建长乐余氏世谱家传不分卷 (清)余国纲纂修 清同治元年(1862)钞本 二册 台湾 3481四川长寿余氏族谱一卷 (民国)余肃宇修 民国三十一年(1942)写本 四川长寿县沙石乡场上村 四川长寿县葛 兰乡先桂村 3482四川荣县余氏族谱四卷 (民国)余懋昭 余锡朋等纂修 民国二年(1913)木活字本 四册 四川图 3483四川泸县余氏族谱不分卷 (民国)余隆起 余明晖等纂修 民国十七年(1928)石印本 一册 四川图 3484四川合江余氏族谱□□卷 (清)余观和编 清木刻本 四川合江县焦滩乡老泸村柿子林(存一卷) 二、 家乘谱牒 山东:泗水余氏会通世谱五卷外纪一卷 江苏:镇江京江余氏宗谱四卷、镇江余氏宗谱四卷 浙江:淳安遂安西涧沣南余氏族谱三卷、象山峰北余氏宗谱一卷、长兴麻圆余氏宗谱十二卷绍兴会稽余氏支谱十卷首一卷、常山余氏宗谱七卷 安徽:余氏族谱(卷数不清)、徽州新安余氏世系像谱不分类、休宁余绍贤堂族谱三十卷潜山余氏宗谱三十卷首一卷 福建:安溪余氏族谱不分类、长乐余氏世谱家传不分卷 江西:抚州梨溪余氏宗谱(卷数不清) 湖南:新洲余氏宗谱二十九卷首六卷 广东:余乐族谱三十卷、曲江余氏族谱四卷 四川:长寿余氏族谱一卷、荣县余氏族谱四卷
希望采纳
一世祖稔,南宋人,世居江西南昌县瓦癿坝。第三世璧胜生荣叔、荣英。荣英自江西徙居湖北大冶弥山,其子全自弥山徙居云程坳。至第九世有讳政三、政六者,政三由云程坳迁城山堡,政六之六世孙兴铎亦迁城山堡。此为城山堡二支之谱。卷载序、传记、墓图、世表。
赫姓 赫氏家谱 赫姓起源 赫姓名人 赫姓的来源 赫姓简介
本文2023-10-12 10:29:24发表“资讯”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lezaizhuan.com/article/2353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