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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接近彝语支,没有本民族文字,通用汉文。土家族主要分布在湘、鄂、渝、黔交界地带的武陵山区。湖南省的土家族主要分布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永顺、龙山、保靖、古丈等县,张家界市的慈利、桑植等县,常德市的石门等县。
湖北省主要分布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来凤、鹤峰、咸丰、宣恩、建始、巴东、恩施、利川等县市,宜昌市的长阳、五峰两县;重庆市主要分布在渝东南的黔江、酉阳、石柱、秀山、彭水等区县;贵州省主要分布在黔东北的沿河、印江、思南、江口、德江等县。
扩展资料
土家族主要从事农业。织绣艺术是土家族妇女的传统工艺。土家族的传统工艺还有雕刻、绘画、剪纸、蜡染等。土家织锦又称“西兰卡普”,是中国三大名锦之一。
土家族爱唱山歌,山歌有情歌、哭嫁歌、摆手歌、劳动歌、盘歌等。传统舞蹈有“摆手舞”、“八宝铜铃舞”及歌舞“茅古斯”。乐器有唢呐、木叶、“咚咚喹”、“打家伙”等。
礼仪主要有:见面要互相问侯,家有来客,必盛情款待。若有是逢年节到土家人家里做客,主人还会拿出雪白的糍粑去烤,待烤得两面金黄开花时,吹拍干净,往里灌白糖或蜂蜜,双手捧给客人。
有的地方给客人吃糍粑还有些讲究,即把烤好的糍粑给客人后,客人不得吹拍火灰,要接过就咬,这时主人会抢回去吹打拍净,蘸上糖再给客人。
土家族节日:土家族民间非常重视传统节日,自年始至年终,可谓月月有节。正腊月间的年节(过赶年)、元宵节,二月社日、花朝节,三月寒食节、清明节,四月初八牛王节,五月端午节,六月初六向王节,七月乞巧节、女儿会、月半节,八月十五中秋节,九月初九重阳节,十月初一“寒衣节”等等,都是较为重大的节日。
人民网-土家族
-土家族
折叠司隶部
京兆尹治长安(今陕西西安)
下辖:奉明(今陕西),霸陵,南陵,杜陵,蓝田,新丰,下邽,郑县,华阴(驻京辅都尉),湖县
左冯翊
下辖:阳陵,长陵,高陵(驻左辖都尉),万年,栎阳,池阳,谷口,云陵,云阳,祋栩,频阳,莲勺,重泉,沈阳,褒德,临晋,征县,郃阳,夏阳,粟县,衙县,鄜县,翟道
右扶风
下辖:安陵,渭城,平陵,茂陵,槐里,鄠县,盭厔,武功,郿县(驻右辅都尉),美阳,好畤,虢县,郁夷,陈仓,雍县,杜阳,漆县,陈麋,汧县。西汉郡国表
河东郡治安邑(今山西夏县西北)
下辖:安邑,大阳,垣县,猗氏,蒲反,解县,汾阴,皮氏,左邑,闻喜,绛县,临汾,长修,骐国,平阳,襄陵,杨县,彘县,北屈,蒲子,狐滠,端氏,河北。
弘农郡治弘农(今河南灵宝北)
下辖:弘农,陕县,黾池,新安,宜阳,陆浑,卢氏,析县,丹水,商县,上雒。
河南郡治雒阳(今河南洛阳)
下辖:雒阳,平县,河南,谷城,平阴,新成,梁县,偃师,巩县,缑氏,成皋,荥阳,故市,京县,密县,新郑,苑陵,开封,中牟,阳武,卷县,原武。
河内郡治怀县(今河南武陡)
下辖:怀县,武德,平皋,州县,温县,野王,波县,河阳,轵县,沁水,修武,获嘉,汲县,共县,朝歌,荡阴,隆虑。
折叠豫州刺史部
颍川郡治阳翟(今河南禹州)
下辖:阳翟,长社,颍阴,阳城,崇高,纶氏,周承休,成安,郏县,父城,颍阳,襄城,昆阳,舞阳,定陵,郾县,临颍,新汲,许县,鄢陵。
汝南郡治平舆(今河南平舆)
下辖:平舆,南顿,博阳,汝阳,阳城,西华,长平,召陵,定陵,上蔡,灈阳,吴房,西平,阳安,安昌,郎陵,成阳,宜春,安成,慎阳,安阳,新息,弋阳,新蔡,期思,富波,慎县,汝阴,细阳,铜阳,宜禄,新阳,新郪,项县。
沛郡治相县(今安徽萧县青龙集)
下辖:相县,扶阳,萧县,沛县,丰县,芒县,敬丘,建平,粟国,祁乡,酂县,谯县,城父,建成,郸县,竹县,铚县,山桑,龙亢,平阿,下蔡,向县,义成,蕲县,谷阳,符离,虹县,夏丘,广戚。
梁国治睢阳(今河南商丘)
下辖:睢阳,蒙县,黄国,甾县,已氏,虞县,下邑,杼秋,砀县。
折叠徐州刺史部
广陵国治广陵(今江苏扬州北部)下辖:广陵,江都,高邮,平安。
楚国治彭城(今江苏徐州)下辖:彭城,留县,武原,傅阳,吕县,梧县,甾丘。临淮郡治徐县(今江苏泗洪)下辖:徐县,高平,僮县,取虑,下相,旮犹,睢陵,淮陵,盱眙,东阳,高山,赘其,堂邑,舆县,富陵,淮阴,淮浦,射阳,盐渎,海陵。
泗水国治凌县(今江苏泗阳西北)下辖:凌县,泗阳。
东海郡治郯县(今山东郯城西北)下辖:郯县,容丘,良成,下邳,建陵,司吾,厚丘,曲阳,海西,平曲,朐县,东安,祝其,即丘,襄贲,开阳,临沂,兰陵,缯县,永县,阴平,建阳,戚县,新阳,昌虑,合乡,南城,费县。
鲁国治鲁县(今山东曲阜)下辖:鲁县,汶阳,卞县,驺县,蕃县,薛县。
琅邪郡治东武(今山东诸城)下辖:东武,诸县,折泉,高阳,广阳,新山,魏其,高乡,赣榆,海曲,琅邪,昆山,机工山,箕国,东莞,灵门,平昌,梧成,朱虚,瓶国,临原,房山,姑幕,祓国,黔陬,柜县,不其,皋虞,长广。
折叠青州刺史部
东莱郡治掖县(今山东莱州)下辖:掖县,阳乐,当利,平度,卢乡,阳石,临朐,曲成,徐乡,黄县,牟平,育黎,东牟,昌阳,不夜。胶东国治即墨(今山东平度古岘镇)下辖:即墨,郁秩,下密,壮武,邹卢,挺县,观阳。
高密国治高密(今山东高密)下辖:高密,夷安,昌安,石泉。
北海郡治营陵(今山东昌乐)下辖:营陵,安丘,平寿,柳泉,益县,寿光,平望,饶国,都昌,密乡,平城,斟县,淳于,胶阳。
甾川国治剧县(今山东寿光)下辖:剧县。
齐郡:治临淄(今山东淄博)下辖:临淄,昌国,广县,西安,利县,巨定,台乡。
千乘郡治千乘(今山东高青东北)下辖:千乘,狄县,东邹,建信,漯沃,蓼城,乐安,琅槐,博昌,被阳,高苑。
济南郡治东平陵(今山东章丘龙山)下辖:东平陵,台县,历城,著县,宜城,朝阳,梁邹,阳丘,土鼓,于陵,般阳,邹平。
平原郡治平原(今山东平原)下辖:平原,高唐,阳阿,羽国,瑗县,杨虚,龙额,祝阿,漯阴,安德,重丘,鬲县,安陵,般县,平昌,朸县,富平,乐陵。
折叠并州刺史部
上党郡治长子(今山西长子西南)下辖:长子,屯留,壶关,泫氏,高都,阳阿,谷远,铜鞮,余吾,襄垣,潞县,沾县,涅县。太原郡治晋阳(今山西太原晋源)下辖:晋阳,榆次,阳邑,上艾,祁县,京陵,中都,邬县,界休,兹氏,平陶,大陵,狼孟,盂县,阳曲,虑虒,葰人,广武雁门郡治善无(今山西右玉)下辖:善无,武州,中陵,马邑,埒县,楼烦,阴馆,汪陶,剧阳,繁畤,崞县,强阴,活阳,平城。代郡治代县(今河北蔚县代王城)下辖:代县,当城,桑干,阳原,氏,平舒,灵丘,广昌,卤城,班氏,平邑,道人,参合,高柳,延陵,马城,且如,东安阳。定襄郡治成乐(今内蒙古和林格尔西北)下辖:成乐,武进,琥城,骆县,桐过,定襄,安陶,武要,武皋。云中郡治云中(今内蒙古托克托东北)下辖:云中,沙陵,阳寿,沙南,桢陵,咸阳,犊和,原阳,武泉,北舆,陶林。
折叠朔方刺史部
北地郡治马领(今甘肃庆阳)下辖:马领,郁郅,略畔道,义渠道,直路,泥阳,鹑孤,大要,弋居,归德,富平,廉县,灵武,方渠。上郡治肤施(今陕西榆林鱼河堡)下辖:肤施,独乐,阳周,平都,高奴,定阳,雕阴,漆垣,奢延,龟兹,白土,高望,桢林,平都,襄洛,浅水,雕阴道。
河西郡治平定(今陕西神木北)下辖:平定,谷罗,广衍,富昌,圜阴,圜阳,鸿门,临水,皋狼,蔺县,隰城离石,中阳,土军,平周,阴山,虎猛,大成,增山。
五原郡治九原(今内蒙古包头达拉特西北)下辖:九原,临沃,稒阳,武都,曼柏,南舆,河阴,宜梁,成宜,西安阳,河目,五原。
朔方郡治朔方(今内蒙古乌拉特旗南部)下辖:朔方,渠搜,呼遒,修都,广牧,临河,沃野,临戎,三封,窳浑。
折叠冀州刺史部
魏郡治邺县(今河北磁县南)
下辖:邺县,梁期,武始,武安,涉县,邯云,即裴,斥丘,平恩,清渊,馆陶,元城,魏县,阴安,繁阳,内黄,黎阳,邯沟。
赵国治邯郸(今河北邯郸)
下辖:邯郸,易阳,襄国,柏人
广平国治广(今河北鸡泽旧城营)
下辖:广平,曲周,南曲,斥章,列人,曲梁,广年,南和,朝平,平乡,任县,张县,广乡。
清河郡治清阳(今河北清河)
下辖:清阳,信成,缭县,枣强,复阳,东武城,东阳,绎幕,隃县,灵县,信乡,厝县,贝丘。
信都国治信都(今河北冀县)
下辖:信都,辟阳,广川,历县,修县,高堤,观津,武邑,东昌,下博,乐乡,桃国,扶柳,昌成,西梁,南宫。
河间国治乐成(今河北献县)
下辖:乐成,侯井,弓张,武隧。
巨鹿郡治巨鹿(今河北鸡泽平乡城)
下辖:巨鹿,新市,广阿,象氏,柏乡,廮陶,杨氏,历乡,堂阳,贳县,西汉郡国表敬武,宋子,临平,安乡,安定,乐信,深泽,下曲阳。
真定国治真定(今河北正定)
下辖:真定,稿城,肥累,绵曼。
常山郡治元氏(今河北元氏北部)
下辖:元氏,石邑,关县,封期,平棘,鄗县,房子,中丘,桑中,井陉,蒲吾,乐阳,灵寿,上曲阳,南行唐,九门。
中山国治卢奴(今河北定州)
下辖:卢奴,安险,陆成,安国,苦陉,毋极,新处,望都,唐县,曲逆,北平,北新城。
折叠兖州刺史部
东郡治濮阳(今河南濮阳)下辖:濮阳,白马,燕县,离瓜,顿丘,观县,乐昌,东武阳,阳平,清县,发干,聊城,博平,临邑,东阿,须昌,寿良,范县,廪丘,黎县。
济阴郡治定陶(今山东定陶西北)下辖:定陶,乘氏,成阳,句阳,葭密,吕都,冤句,鄄城。
陈留郡治陈留(今河南开封)下辖:陈留,浚仪,小黄,封丘,酸枣,长垣,长罗,济阳,东,外黄,成安,雍丘,尉氏,襄邑,宁陵,傿县,平丘。
淮阳国治陈县(今河南淮阳)
折叠幽州刺史部
渤海郡治浮阳(今河北沧州)下辖:浮阳,中邑,章武,柳国,阳信,高成,定国,童乡,千童,重合,重平,高乐,东光,阜城,修市,南皮,景成,参户,束州,东平舒,文安,安次。
涿郡治涿县(今河北涿州)下辖:涿县,西乡,良乡,临乡,故安,范阳,容城,新昌,益昌,阿陵,高阳,州乡,武垣,广望,蠡于,谷丘,安平。
广阳国治蓟县(今北京西南城区)下辖:蓟县,广阳,阴乡,方城。
上谷郡治沮阳(今河北怀来大古城)下辖:沮阳,军都,昌平,夷舆,居庸,泉上,且居,茹县,下落,潘县,涿鹿,广宁,宁县,汝祁。
渔阳郡治渔阳(今北京怀柔统军庄)下辖:渔阳,安乐,狐奴,平谷,路县,雍奴,泉州,犷平,滑盐,白檀,要阳。
右北平郡治平刚(今内蒙古宁城)下辖:平刚,石城,无终,俊靡,徐无,西汉郡国夕阳,昌城,广城,土根。
辽西郡治阳乐(今辽宁义县西)下辖:阳乐,且虑,宾徒,徒河,狐苏,交黎,临渝,柳城,文成,肥如,海阳,新安平,令支。
辽东郡治襄平(今辽宁沈阳)下辖:襄平,居就,新昌,安市,文县,郭平,沓氏,西安平,番汁,武次,房县,辽队,险陵,辽阳,候城,高显,望平,无虑。
玄菟郡治高句丽(今辽宁新宾永陵)下辖:高句丽,上殷台,西盖马。
乐浪郡治朝鲜(今朝鲜平壤)下辖:朝鲜,驷望,镂方,遂成,黏蝉,列口,带方,昭明,含资,夫租,屯有,不而,华丽,增地,浑弥,讲邯,海冥,前莫,蚕台,长岑,吞列,东,水。
折叠益州刺史部
汉中郡治西城(今陕西安康)
下辖:西城,旬阳,长利,锡县,武陵,上庸,房陵,成固,南郑,沔阳,安阳,褒中。
武都郡治武都(今甘肃西和)
下辖:武都,上禄,平乐道,下辨道,修成道,河池,嘉陵道,故道,沮县。
广汉郡治梓潼(今四川梓潼)
下辖:梓潼,葭明,白水,刚氏道,阴平道,旬氐道,涪县,广汉,什方,雒县,绵竹,新都,郪县。
蜀郡治成都(今四川成都)
下辖:成都,郫县,繁县,江源,临邛,汶江道,蚕陵,湔氐道,青衣,徙县,严道,旄牛。
巴郡治江州(今重庆)
下辖:江州,枳县,涪陵,临江,朐忍,鲁复,垫江,安汉,宕渠,充国,阆中。
犍为郡治僰道(今四川宜宾)
下辖:僰道,江阳,符县,资中,武阳,南安,南广,朱提,堂琅,,汉江。
越巂郡治邛都(今四川西昌)
下辖:邛都,苏示,卑水,台登,莋秦,阑县,灵关道,定莋,会无,三绛,姑复,遂久,青蛉。
益州郡治滇池(今云南呈贡)
下辖:滇池,胜休,俞元,同劳,昆泽,谷昌,连然,味县,毋棳,贲古,来唯,律高,双柏,秦臧,弄栋,云南,叶榆,比苏,不韦。
牂牁郡治兰且(今贵州贵定东)
下辖:兰且,平夷,毋敛,夜郎,谈稿,谈指,漏卧,漏江,同并,句町,宛温,都梦,进桑。
折叠凉州刺史部
安定郡治高平(今宁夏固原)
下辖:高平,乌氏,泾阳,安武,彭阳,临泾,安定,阴盘,阴密,三水,祖厉
天水郡治平壤(今甘肃通渭)下辖:平壤,阳阿,成纪,略阳道,街泉,陇县,清水,戎邑道,绵诸道,望垣,冀县,勇士。
陇西郡治狄道(今甘肃临洮)下辖:狄道,大夏,首阳,襄武,西县,上邽,临洮,安故。
城金郡治允吾(今甘肃兰州西)下辖:允吾,金城,枝阳,榆中,枹罕,白石,允街,令居,破羌,安夷,临羌。
武威郡治姑臧(今甘肃武威)下辖:姑臧,休屠,武威,宣城,鸾鸟,苍松,张掖,媪围。
张掖郡治觻得(今甘肃张掖靖安)下辖:觻得,昭武,屋兰,删丹,日勒,氐池,番和,居延。
酒泉郡治禄福(今甘肃酒泉)下辖:禄福,乐涫,表是,会水,玉门,池头。
敦煌郡治敦煌(今甘肃敦煌)下辖:敦煌,龙勒,效谷,广至,冥安,渊泉。
折叠荆州刺史部
南阳郡治宛县(今河南南阳)下辖:宛县,西鄂,博望,雉县,鲁阳,犨县,叶县,堵阳,舞阴,比阳,平氏,复阳,隋县,章陵,襄乡,蔡阳,邓县,湖阳,朝阳,新野,棘阳,涅阳,穰县,安众,郦国,析县,丹水,顺阳,南乡,冠军,酂县,阴县,筑阳,山都,武当。
江夏郡治西陵(今湖北新洲城河西)下辖:西陵,邾县,鄂县,沙羡,下雉,蕲春,西阳,黾县,平春,安陆,南新市,云社,竟陵。
南郡治江陵(今湖北江陵)下辖:江陵,华容,州陵,枝江,夷道,夷陵,当阳,宜城,中卢,襄阳,编县,临沮,秭归,巫县。
武陵郡治临沅(今湖南常德)下辖:临沅,沅南,汉寿,零阳,孱陵,充县,酉阳,迁陵,沅陵,辰阳。
长沙郡治临湘(今湖南长沙)下辖:临湘,益阳,罗县,下西汉郡国隽,醴陵,湘南,攸县,容陵,茶陵,安城,连道,昭陵。
零陵郡治泉陵(今湖南永州)下辖:泉陵,重安,湘乡,昭阳,烝阳,夫夷,都梁,洮阳,零陵,始安,营浦,营道,泠道。
桂阳郡治郴县(今湖南郴州)下辖:郴县,汉宁,便县,耒阳,阴山,南平,临武,桂阳,曲江,浈阳。
折叠扬州刺史部
九江郡治阴陵(今安徽凤阳宋集附近)下辖:阴陵,钟离,义成,当涂,平阿,下蔡,西曲阳,寿春,成德,合肥,浚遒,全椒,阜陵,历阳。
庐江郡治舒县(今安徽庐江)下辖:舒县,临湖,襄安,居巢,皖县,寻阳,龙舒,六安,安风,雩娄,安丰,阳泉,蓼县。
丹阳郡治宛陵(今安徽宣州)下辖:宛陵,春谷,芜湖,溧阳,丹阳,石城,秣陵,湖熟,句容,江乘,泾县,陵阳,黟县,歙县,于潜,故鄣。
吴郡治吴县(今江苏苏州)下辖:吴县,娄县,无锡,毗陵,曲阿,丹徒,阳羡,乌程,余杭,钱唐,富春,由拳,海盐。
会稽郡治山阴(今浙江绍兴)下辖:山阴,余暨,上虞,余姚,句章,鄮县,鄞县,剡县,诸暨,乌伤,大末,章安,永宁,东治。
豫章郡治南昌(今江西南昌)下辖:南昌,余汗,鄱阳,鷍阳,海错,历陵,彭泽,柴桑,建昌,宜春,新淦,建城,临汝,南城,石阳,平都,庐陵,南野,鄠都,赣县,艾县。
折叠交州刺史部
南海郡治番禺(今广东广州)下辖:番禺,四会,中宿,增城,博罗,龙川,揭阳。
苍梧郡治广信(今广西梧州)下辖:广信,邽阳,临贺,富川,冯乘,谢沭,猛陵,荔浦,端溪,高要。
合浦郡治合浦(今广西合浦)下辖:合浦,高凉,临允,徐闻。
郁林郡治布山(今广西桂平)下辖:布山,阿林,中溜,桂林,潭中,定周,领方,安广,增食,临尘,广郁。
交趾郡治龙编(今越南河内西北)下辖:龙编,望海,西于,封溪,苟漏,泠,嬴,北带,曲阳,稽徐,定安。
九真郡治胥浦(今越南清化西北)下辖:胥浦,居风,无编,无功,咸欢。
日南郡治西卷(今越南广治)下辖:西卷,卢容,朱吾,比景。
芈八子 春秋战国时期秦昭襄王母、宣太后
芈 戎 春秋战国时期秦华阳君
芈,读米,三声
这是春秋时期的楚国国君贵族的姓氏。
芈姓后来形成了很多其他的姓氏:
景氏,出自春秋时期的楚国公族,是由楚大夫景差而来的姓氏。相传,景差是楚国贵族,人仕后官至大夫,子孙为了加以纪念,便以他的名字为姓,成为最早的一批景姓人。
昭氏,芈姓,楚公族也,以族为氏。《楚辞》云:昭、屈、景,楚之三族也。
伍氏,芈姓,楚大夫伍参之后也。
能氏,楚熊挚之后,避难改为能氏。
鬻氏,芈姓,楚鬻熊之子鬻拳之后也。
班氏,芈姓,楚若敖生斗伯比,伯比生令尹子文,为虎所乳,谓虎有斑纹,因以为氏。
翠氏,芈姓,楚将景翠之后。
苗氏,源出于芈姓,是以地名命名的姓氏。
成氏,芈姓,春秋时期,楚国君的儿子字成虎,他的后世子孙取其“成”字为姓,亦称成氏。
建氏,芈姓,楚太子建之后。
屈氏,芈姓,楚公族也。是以封地命名的姓氏,春秋时楚武王的儿子瑕任楚国莫敖,被封在屈邑。
潘氏,芈姓,周代楚国王族的后代。
尚氏,姜姓,齐太公之后也。
桓氏,姜姓,齐桓公之后,以谥为氏。
查(2ha)氏,源于芈姓。春秋时,楚国有公族大夫封邑在查,其后代子孙称查氏。
荆氏,源出于芈姓。西周初年,楚国先君熊绎被封在荆山一带,国号为荆,直到春秋初期才改为楚国。楚文王以前的荆君,有庶出子孙以国号为姓,称荆氏。
庄氏,春秋时楚国君旅,死后谥号为“庄”,他的后世子孙以其谥号为姓。
熊氏,商末鬻熊之后,楚国公族以芈为姓,国君以能为氏。
初氏,出自于楚国国王熊氏。楚国国王为芈姓,以熊氏,根据《世本八种1》,“熊乃初氏"根据初慧安后唐立于芝罘岛的碑文及<史记>\<世本>等文献考证,初慧安一支的初姓为黄帝的后代,从楚国第七代国君熊严的儿子\八代国君熊霜的弟弟叔堪开始隐居南衡隐居原因是熊霜死后,兄弟争夺王位,没有成功,而隐居弟季徇成为国君熊徇时间大约在公元前822年。
西汉文帝废除肉刑一事,作为中国刑罚史上著名的改革举措而引人瞩目。前人和今人的评价很多,而在成为一门学科之后的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中,各种评价基本对文帝改革刑制持肯定态度。本文作者和诸位学者在这一方面是完全一致的。现在提出再评价,只是考虑到,由于文献记载不足,有些问题尚未得到适当的解释;有些评价其本身则也需要评价;还有对一些学者的卓见虽然十分敬佩,但觉得似还可以再深入一些分析并予以补充。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求新免不了出现失误,深析也并不能保证正确,本文不过是想提供一种思路,以期在学术界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对斩右止改入于死的推想
沈家本在他的《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五“议复肉刑”条中,列举了汉魏晋等时期有关议复肉刑的各种主张及观点之后,在最后的按语部分说到:
汉文帝除肉刑,千古之仁政也,班固首议其非。……盖自班固创于前,自此推波助澜,至东晋之末而犹未息,可为法家中之一大争端矣。推求其故,则张苍定律改斩右止为弃市,系由生入死,人遂得据此以为言耳。在当日,定律之本旨必非无因,特其说不传,论者不察,并一切肉刑而亦议之,纷争不已,何其固也?〔1〕
沈家本的说法颇有道理。如果我们根据散见的各种文献,同时发挥一些想象力,追寻文帝改革时可能面对的现实情形,也许多少能够发掘出当日定律之本旨。
在肉刑存在的时代,如参考睡虎地秦简中《法律答问》所记载的有关加罪的解释,可以看出在一罪的情况下,最高只判处到斩左止黥为城旦:
何谓“加罪”?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2〕
从这一秦法,我们可以猜想,如果盗罪的最高处刑是斩左止黥为城旦,则秦时对以赃物计算的普通盗罪并不处以死刑;另一种可能是相反的情况,即如果盗罪最高处刑不属于加罪,因而可能在赃额达到一定数量后处以死刑,那么,作为一个罪名而言,盗罪的加罪最高也只加到斩左止的一级,再往上已经不属于加罪而是直接入于死刑。无论事实是上述情况的哪一种,因此可以首先作出以下推测:
A 斩左止一般是作为加罪来使用的。
其次,作为文帝改革中难于被后人理解的改斩右止为弃市,考虑到文帝并非一位庸主,不可能不知道把生刑改为死刑,如果没有较充足的理由,定会遭后人非议。丞相张苍等一批经验丰富的朝廷大臣议定此事后提出的改革方案,如果毫无道理就将斩右止随便改为弃市,肯定当时参与议律的众人就会出现意见不统一的情况,更不要说如不做出恰当的分析解释,汉文帝这最后一关也难获通过。可是,明显有悖情理的事情,文帝竟没有提出意见,而是“制曰可”即丝毫没有窒碍地予以批准,那么,我们分析的时候,就应该为此事找出一个我们虽然从史书上见不到而在实际上必然存在的改动理由。问题的关键,不用说就是当时斩右止在什么情况下施用。根据有关文献,我们似乎可以做出第二项推测:
B 斩右止可能是作为加重处罚或针对累犯而使用的。并且一旦施加了斩右止,可能意味着罪人左止也不复存在。这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罪人在一次的判决中因数罪并罚而被同时斩去左右止。二是罪人以前犯过被斩左止的罪如再犯斩左止的罪,将被斩右止;或因累次犯罪已经被黥劓斩左止,则再犯黥为城旦以上的刑罪时要斩右止。
例如《史记·孙子吴起列传》讲到庞涓妒忌同学孙膑的才能,将其召到魏国,“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勿见”。
又如《韩非子·和氏》:“楚人和氏得玉璞楚山中,奉而献之厉王。厉王使玉人相之,玉人曰石也,王以和为诳,而刖其左足。及厉王薨,武王即位,和又奉其璞而献之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又曰石也,王又以和为诳,而刖其右足”。
以上都是先秦时代的例子。能反映汉代情况的,是见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一件汉
初案例。案情说的是:女子符逃亡,后趁自占书名数即自动到官府登记身分户籍时,隐瞒了原来的身分而登记了名数,接着又做了大夫明的女奴。明将她嫁给隐官解为妻。解原先受过黥劓,这时为隐官。隐官是指受过肉刑的刑徒,后因赦免、除罪等原因不再作为刑徒看待,被安排在不易被人看见的处所生活和劳动的人。
本案被提起诉讼是因为符被人(可能是符原先的主人)发现并被送到官府,逃亡一事被告发。隐官解因为娶亡人符为妻,依律:“娶亡人为妻,黥为城旦”,解作为违反这项法律规定的人被判处黥的肉刑和城旦的劳役刑。黥是肉刑中最低的一个等级,在它上面依次还有劓、斩左止、斩右止等几个级别。但本案受到刑罚的解不是初次被刑,由于解以前已受过黥劓的肉刑,便不再施黥,结果处刑是“斩左止为城旦”。〔3〕
可以推想,假如“解”再被赦为隐官,以后又犯了黥为城旦以上的刑罪,则将会被斩右止。这样来推测如果符合当时的情况,那么“解”至少需要犯三次刑罪才能到斩右止的一级。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一个人多次犯有黥城旦的罪,累积起来则需要犯四次刑罪才到达被处斩右止的一级。即使作为加重处刑的前述最重的一种“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的情况,也需要再犯一次黥城旦以上的罪才到达斩右止的重级别肉刑。以这种情况而论,累犯的次数既多,所犯罪行又都较重,应当是不多见的。
以上推论如与文帝时改革刑制联系起来看,那么张苍等人提出将斩右止改为弃市的方案,实际上可能是将累次犯有较重之罪达到斩右止的改为死刑。至于汉代是否有初犯而且是一
罪便被斩右止的情况,现在还不能肯定,我个人的看法是倾向于没有。
受到后人推崇的唐律里,就有累犯加重的法律规定。请看《贼盗》律中的一条律文: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这虽然只是特指盗罪,并未作为普遍原则使用,但是从疏议解释的立法目的来看,实质上是对多次犯罪不思改悔的人加重处刑。疏议是这样说的:“行盗之人,实为巨蠹。屡犯明宪,罔有悛心。前后三入刑科,便是怙终其事,峻之以法,用惩其罪。”对唐代的这一法律规定,因为说明的很清楚,因此未必使人反感。如果联系到汉除肉刑,改斩右止为弃市,倘若当时也是出于同样的考虑对累犯应处肉刑者改为弃市,以对“屡犯明宪”者峻之以法,以避免废除肉刑并规定刑期后,可能带来的对这类人处罚过轻的问题,不是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吗?
由于文帝改革受到后人指责的一点就是把斩右止改为弃市,在无法了解当时具体情况的人看来,这的确是不大合适的做法。但改律时文帝和张苍等君臣都不以为这样做有什么不妥,其中一定有不为后人所知的理由。根据新出土的汉简《奏谳书》,我想找出一个较为合理的解释,所以提出以上的看法。据整理张家山汉简的学者所讲,汉简“律令中尚存有大量的肉刑,如黥、劓、府、斩左止、斩右止等,”〔4〕其中“斩右止”的相关条目对解释文帝改革有关键的意义。本文的看法只能作为一种参考意义上的假说,希望在张家山汉简全部公布出来后,能从中得到部分验证。
二、对现行说法的反思
对汉文帝除肉刑的评价,国内比较多的一个说法,是从经济着眼,即从破坏还是保存社会生产力的方面加以分析。比如有的学者立论认为:文景之世的刑制改革,明确提出了废除肉刑的具体内容。这是中国社会从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以后,在法律制度方面所出现的一次重要变革,是刑罚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大历史进步。作为奴隶制刑罚制度核心内容的肉刑,是一种残害人的肢体,破坏人的生理机能,使人终身残废的野蛮残酷的刑罚。它通过对一部分劳动力的人身伤害,严重破坏了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阻碍了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这已不能适应封建个体小农阶层已成长为广泛社会基础,封建个体小农经济已构成为主要经济成分的封建时代的社会要求,不能满足统治阶级日益增长的对劳动力的剥削需要。因此,文景之世废除肉刑的改革,不仅扩大了剥削对象,增加了创造物质财富的社会来源,客观上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与经济的恢复,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历史进步,而且也使刑罚制度由极端野蛮残酷向相对宽缓人道逐渐过渡,从而消除奴隶制残余在法律制度方面的消极影响,推动封建法律制度向深入发展。
我个人以前也曾持此说中所主张的、除肉刑对发展社会经济有利和对劳动力的需求有关系的看法。现在看来,如果以汉文帝改革的特定的时点来分析,我们的这一看法也许有些牵强。
文帝改革刑制的时段,似乎不存在所谓的肉刑严重破坏社会生产力的情况。在《汉书·刑法志》提到废除肉刑一事之前的一段文字中,班固是这样说的:“及孝文即位,……风流笃厚,禁罔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这里谈到一年之中,断狱即刑事审判的案件只有四百。当然这也许是大约的数量,但既然有确切的四百这一基本数字,应当有一定的可信度。如果认为这不过是班固的溢美之词,恐怕还需要拿出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否则难以服人。现在根据这一数字继续往下追问,就要难免出现一些不易回答的问题。比如说,每年只断狱四百,如果受到审判的罪人所受到的处罚包括死刑、肉刑、徒刑、迁刑、财产刑等所有各类刑罚,那么被判处肉刑的人是十分有限的,只会占四百个案件中的一部分。从劳动力角度去计算,这些人和汉代当时已经拥有的几千万人口相比,不能不说是微乎其微的。再比如说,即使象师古注释时说这四百“谓普天之下重罪者也”(不知师古是有根据还是推测出此种含义),也难以和劳动力问题相联系,因为不要说重罪应包括死刑,就算四百个案件涉及的罪人所受的刑罚都是肉刑,那也不过是四百而已,单纯从劳动力方面讲,保留肉刑也不致出现不能满足统治阶级日益增长的对劳动力的剥削需要。还有更主要的被忽略的事,那就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即使人们被施加了肉刑,也没有表明就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黥刑应是肉刑中使用量最多的刑种,劓刑一般使用的已经不很多,从劳动能力看,被黥、被劓的人几乎没有受到什么影响。至于斩止的刑罚,我们至少知道斩左止往往并处城旦的徒刑。城旦据汉代人应劭说是“旦起行治城”即一早就要去筑城,不论刑徒是否这样分工,起码城旦也是指重体力劳动。这说明斩左止的人即使身体活动能力受限,但仍然能承受较重的劳动。以前我曾著文提到,受了斩止刑罚的人,可能只是斩去脚的一部分(如果大胆地推测,也可能就是斩去脚趾,受刑者仍能双足站立乃至行走,只是有些行走不稳)。
对肉刑本身的分析,应当说日本学者提出的观点更能揭示其实质。滋贺秀三先生认为:在中国的上古时代,“受肉刑者已不被看作是社会的一员,任凭他们是死是活都无人关心,与最原始的放逐形态一模一样。可以认为这就是肉刑的本来目的。也就是说,与死刑一样,肉刑所追求的目的,在本质上与放逐是相同的。刀斧之痛、伤残之苦都不是肉刑的主要目的,肉刑的主要意义,在于它加之于肉体的毁伤,是社会废人、市民权被终身剥夺的象征。”而让刑人充当贱役,可能是这些被社会抛弃的人难以生存,因此照顾性的给予其度过残生的谋生条件。后来认识到这些人还有一定的利用价值,才逐渐发展出针对刑人的相关制度。滋贺先生对中国早期刑罚的起源还提出一个十分精辟的观点,即认为: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从“驱逐出社会”的角度,一元化地领会死刑、肉刑和放逐刑。〔5〕
所以,判断肉刑属于严重破坏生产力,或者说废除肉刑有扩大剥削对象的意图,似乎分析的都不够到位。如果就事论事,应当承认汉文帝除肉刑的本意,还是文帝自己说的,是要实行德政,为罪人开通改行为善之路。
汉末曹操执政时期,曾经考虑恢复肉刑,但这时任少府一职的孔融坚决反对复肉刑。他提出的主要意见是:第一是时代变了,当今与古代社会条件已不同,复古刑不合时宜。第二是肉刑残酷,容易让人联想起商纣王,纣王曾砍开朝涉者的小腿研究为何这些人不怕冰冷的溪水敢在早晨涉水过去,天下因此评价纣王无道。肉刑中的刖也是砍下人的脚,“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想求得天下祥和怎么可能呢?第三是从历史上来看,受过肉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一些人如赵高、黥布之流反倒往往“为世大患”。说明肉刑的使用并不能阻止人再做坏事。而一些好人受了肉刑,“虽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冤如巷伯,才如史迁,达如子政,一罹刀锯,没世不齿”。他们虽然都有令人佩服和感叹之处,但作为刑余之人,由于身份低贱而永远不能和普通人一样,也失去了进取的机会。“汉开改恶之路,凡为此也”。也就是说汉除肉刑有利于受过处罚的人们不失去对未来的希望,刑罚的目的是使人复归社会而不是让他们永世不得翻身。孔融的这些话等于为以前汉文帝废除肉刑提出了有力而详尽的论据。他举出的例子有的也不是很恰当,但是,中心论点如肉刑的残酷无道,肉刑不能阻止恶人作恶反而有时会伤害好人,以及肉刑断绝了人们改恶从善的希望等等,都很有说服力,因此他的意见被听取了,刑罚没有改动。(见《晋书·刑法志》)
孔融的论点中,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他所说的“一罹刀锯,没世不齿”,以及汉除肉刑是为了“开改恶之路”。滋贺先生更明确地指出:“文帝改革的着眼点在于开辟改过自新之道,而肉刑是一旦受之、终身不改的,所以被废止了。废止终身劳役刑,规定劳役刑的期限,对开辟改过自新之道,同样是必要的措施。”〔6〕
我完全赞同滋贺先生的上述观点和看法。基于这些基本的观点和看法,我想做出进一步的推论:也许我们可以从“排除出常人社会”的角度,来认识秦汉时期肉刑所造成的实际后果。也就是说,滋贺先生重点分析的是刑罚的原始意义和机能,刑罚的起源和目的;同时又和补充,以具体研究秦汉的肉刑将会对受刑者造成哪些直接和间接、明显和不明显的影响。 三、肉刑造成的综合性后果及废除肉刑的意义
孔庆明将秦代的黥刑归类到侮辱刑,认为是“在面上作犯罪的标志,以侮辱之”,把它放在肉刑之外去考察;在论汉代刑罚时又将其列入肉刑之内,但又同时认为黥和劓也是侮辱刑。〔7〕这似乎和古代人的看法不大一致。坦率地说,我并不赞同把黥劓视为侮辱刑的命名方法,但另一方面,也承认这些肉刑乃至所有肉刑都会带来的“辱”的性质。不过我在这里所说的“辱”,和“侮辱刑”所表示的含义有本质上的不同。
秦汉的肉刑,如果从刑徒的意义上分析,可以认为对受刑者造成一系列的综合性后果。如人们所熟知并经常谈到的,第一,身体受到伤残,并且永远不可能恢复原状。第二,除奴隶外,一般还要并处劳役刑。不过,更为重要的第三点往往被我国当今的学者所忽略,那就是被处肉刑的人,同时也意味着作为一种正常人身分的丧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与其认为肉刑是一种侮辱刑,不如说它是一种因身体受到外部伤残而同时具有的身分刑。对于他本人的影响,正象孔融所说的是“没世不齿”,或者更具体的,如滋贺先生所说的因身分低贱受到卑视,以及只能操贱役和被人视为不洁不祥之人。不过我进一步认为,可以说肉刑所造成的后果,还应当包括1、由于伴随而来的个人身分性原因,对后人也造成相当大的影响。常人一旦受肉刑,是上有辱祖先,下遗害子孙。2、即使被释放,个人的自由权也有相当一部分永久性地丧失。3、根据新出土的汉简所示,秦和汉初的罪人一旦受肉刑,他此前拥有的个人的小家庭也随即被破坏。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一七,谈到乐人讲因被人诬指合谋盗牛而被黥为城旦,判决后他的家因此被收,即他的妻子等家属被收孥罚没为奴隶并被卖掉,他所拥有的家庭财产也被没收。这些表明,他不仅遭受肉刑的伤残之痛和刑徒的强制劳役之苦,而且他的家也是人财两空。虽然讲后来被平反,但却因当初判决黥城旦即受过黥这种肉刑的事实无法更改,释放后不能恢复原身份(平民),而只能做低贱的隐官。〔8〕
到汉文帝元年废除了收孥相坐律令,那时象讲这种类型的人不会再受到附加的亲属和家庭财产被收没的处罚了。但这只是使无罪的家属不再从坐,而受过肉刑的罪犯本人即使被释放,恐怕还是只能成为隐官。作为一个隐官,本人的自由显然受到极大的限制,他既不能自由择业,又不能在人前露面,特别是行动上受到的限制,使他可能还不如奴隶,因为奴隶大概不会被禁止在人们面前露面和去某些公共场所。前述庞涓的恶毒计谋,正是利用“欲隐勿见”这一身遭肉刑之人所受到的限制,使孙膑不仅永远失去进取的机会,而且永无出头露面的可能。
更糟糕的是受过肉刑的人在身分方面所伴随终生的低贱性质。前面谈到的,隐官解娶明的隶名叫符的人为妻,如果最后我们能确认“隶”是指奴隶,那么,隐官社会地位的低贱,等于已经降到和奴隶属于一个阶层,因此才有这种婚配的情形出现。甚至象已经被齐国使者偷带至齐、因卓越的才能受到齐王重用的孙膑,当齐威王打算任命他当领兵打仗的将时,也不得不加以辞谢,原因是他所说的“刑余之人不可”。至于为何“不可”,史籍中没有说。联系到其他文献对刑人社会地位的描述,估计就是因为受过肉刑的人不能象常人一样立于众人之前,更不要说对众人发号施令了。在滋贺先生文中曾举出《《左传》所记如下例子:齐
鲁之间交战,鲁国的臧坚受伤被齐俘虏。齐灵公派阉人夙沙卫去看望臧坚,目的是告诉他不要因被俘感到羞愧而自杀。臧坚一面表示拜谢,一面又因不满于齐灵公“使其刑臣礼于士”抉伤而死。可能齐灵公本来出于一种贵族风度的好意,只不过一时疏忽派了亲信阉宦传话。结果同样讲究贵族风度的臧坚,不是因被俘而是因齐君居然派来一个刑余之人,反而无法忍受这种耻辱而选择了自杀。联系到这一事例,我们很容易就能猜想到,前面所讲的孙膑不当将帅,不仅是考虑各种不利的表面影响(因为这些也许并非不可从权,否则齐王就不会考虑这项任命),而是和战场指挥、战争胜负等这些最实际的问题密切相关。试想,假如军中有人羞于接受孙膑这样刑人的号令,宁死也不接受孙膑的指挥,那仗还怎么能打呢?总之,“没世不齿”,象一座大山一样压在这些刑人的头上,使他们不得不比常人矮上老大一截,受到诸多的限制并且几乎是任何情况下也无法改变的。肉刑的影响不仅及于自身,还会对后人产生影响。
如《左传·庄公十九年》记载:“初,鬻拳强谏楚子,楚子不从。临之以兵,惧而从之。鬻拳曰:‘吾惧君以兵,罪莫大焉。’遂自刖也,楚人以为大阍,谓之大伯,使其后掌之。”鬻拳本来出于耿耿忠心,才采取强谏的方式。由于楚君不听,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只好用武器威胁逼迫楚君按他的主张去做。楚君因害怕而听从了,但鬻拳认为自己对君主犯下大罪,然后自己给自己处以斩足的刑罚。因为受过刖刑的人往往从事守门之事,所以他被人们视为头号守门人。守门如果普遍由刑人担当,显然并不是什么好差事而是一种很低贱的职业,可是,他的后代也成了这种职业掌门人,不能不说是因他受过肉刑所致。
又如《史记·蒙恬列传》说的赵高的情况:“赵高者,诸赵疏远属也。赵高昆弟数人,皆生隐宫(这里的“隐宫”二字,有的学者认为应改作“隐官”,我认为是有道理的),其母被刑戮,世世卑贱。”只是由于“秦王闻赵高强力,通于狱法”,按当时的标准等于即有武又会文,可能才特别给予任宦的待遇。其实到赵高这一辈已经是受过肉刑之人的后代了,但还是不能免于列入卑贱。甚至到后来秦二世登上皇帝宝座,已经重用赵高,和赵高商量如何解决“大臣不服,官吏尚强,及诸公子必与我争”等问题时,赵高还是不免需要说到自己的身分。赵高当时回答:“臣固愿言而未敢也。先帝之大臣,皆天下累世名贵人也,积功劳世以相传久矣。今高素小贱,陛下幸称举,令在上位,管中事。”(见《史记·秦始皇本纪》)赵高这时当上郎中令,官职已经很高,但“今高素小贱”一句,仍然表明他作为刑人的后代这种低贱的身分永远不能抹去。
肉刑这种伴随终身的身分性,以及对后代所产生的不能消除的影响,应当说对人的长期伤害才是最重的。因为肉体所遭受的伤痛只是暂时的,甚至并处的劳役刑也不是没有终止之期,伤残有时也只是一种外表的畸形化或造成行动的不便。“哀莫大于心死”,只有受过肉刑以后所具有的卑贱的身分,才是让人没有了希望、使人永远丧失改悔从善之机会的关键所在。在分析废除肉刑的意义时,似乎不能忽略这一主要之点。废除肉刑和规定刑期的最大意义,是开辟改过自新之路,使罪人有可能复归社会,使其本人和其后代不致被社会长期歧视。《汉书·刑法志》记载缇萦所说的肉刑一旦受之“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的凄切话语,能够使文帝受到触动,难道就不能使我们今天的研究家受到些许触动,而非要从扩大剥削对象等经济角度着眼,去认识废除肉刑的意义吗?
西汉文帝废除肉刑一事,作为中国刑罚史上著名的改革举措而引人瞩目。前人和今人的评价很多,而在成为一门学科之后的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中,各种评价基本对文帝改革刑制持肯定态度。本文作者和诸位学者在这一方面是完全一致的。现在提出再评价,只是考虑到,由于文献记载不足,有些问题尚未得到适当的解释;有些评价其本身则也需要评价;还有对一些学者的卓见虽然十分敬佩,但觉得似还可以再深入一些分析并予以补充。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求新免不了出现失误,深析也并不能保证正确,本文不过是想提供一种思路,以期在学术界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对斩右止改入于死的推想
沈家本在他的《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五“议复肉刑”条中,列举了汉魏晋等时期有关议复肉刑的各种主张及观点之后,在最后的按语部分说到:
汉文帝除肉刑,千古之仁政也,班固首议其非。……盖自班固创于前,自此推波助澜,至东晋之末而犹未息,可为法家中之一大争端矣。推求其故,则张苍定律改斩右止为弃市,系由生入死,人遂得据此以为言耳。在当日,定律之本旨必非无因,特其说不传,论者不察,并一切肉刑而亦议之,纷争不已,何其固也?〔1〕
沈家本的说法颇有道理。如果我们根据散见的各种文献,同时发挥一些想象力,追寻文帝改革时可能面对的现实情形,也许多少能够发掘出当日定律之本旨。
在肉刑存在的时代,如参考睡虎地秦简中《法律答问》所记载的有关加罪的解释,可以看出在一罪的情况下,最高只判处到斩左止黥为城旦:
何谓“加罪”?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2〕
从这一秦法,我们可以猜想,如果盗罪的最高处刑是斩左止黥为城旦,则秦时对以赃物计算的普通盗罪并不处以死刑;另一种可能是相反的情况,即如果盗罪最高处刑不属于加罪,因而可能在赃额达到一定数量后处以死刑,那么,作为一个罪名而言,盗罪的加罪最高也只加到斩左止的一级,再往上已经不属于加罪而是直接入于死刑。无论事实是上述情况的哪一种,因此可以首先作出以下推测:
A 斩左止一般是作为加罪来使用的。
其次,作为文帝改革中难于被后人理解的改斩右止为弃市,考虑到文帝并非一位庸主,不可能不知道把生刑改为死刑,如果没有较充足的理由,定会遭后人非议。丞相张苍等一批经验丰富的朝廷大臣议定此事后提出的改革方案,如果毫无道理就将斩右止随便改为弃市,肯定当时参与议律的众人就会出现意见不统一的情况,更不要说如不做出恰当的分析解释,汉文帝这最后一关也难获通过。可是,明显有悖情理的事情,文帝竟没有提出意见,而是“制曰可”即丝毫没有窒碍地予以批准,那么,我们分析的时候,就应该为此
王政君不喜欢许皇后,可是这不代表她喜欢赵飞燕。而且恰恰相反,她对赵飞燕充满了反感,一个没有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怎么有资格做皇后呢?可是赵飞燕确实是有意无意的帮助过她,所以这话也不能说的太明了。而王太后姐姐的孩子淳于长,看出了王政君的心思,但是此人也是个心术不正之人,他既想靠在王政君的这棵大树下,同时也想去讨好赵氏姐妹。所以他给汉成帝出了个主意,让汉成帝封赵飞燕的义父赵临为成阳侯。这下王政君说赵飞燕出身不好的理由没了,所以一个月之后,赵飞燕被立为皇后,而赵合德也被立为婕妤。王政君到底是个平庸的女人,她没有再反对,因为她没找到再反对的理由,她不知道她的默认又给西汉王朝的灭亡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而此时,我们的班婕妤的头脑在飞快的思考着,她面对眼下的形势该怎么办?这时,我们不能再把班婕妤当成一个美女,她是一个政治家,很深谋远虑的政治家,她分析现在许皇后已经倒台,谁会是赵飞燕姐妹下一个目标呢?肯定是自己。赵氏姐妹拿自己当绊脚石,而其实这块绊脚石是一块价值连城的美玉,何必拿美玉去碰石头呢?班婕妤选择了退出,因为她身后还有整个班氏家族,没必要拿美玉去碰石头,为了那个男人就更不值得!于是她主动提出要求离开刘骜,迁往王政君所住的长信宫去侍奉婆婆。当班婕妤的上奏到了刘骜的桌案前时,刘骜同意了。不知道他做出这个决定时有没有考虑过,当初班婕妤与他的恩爱,有没有想过班婕妤的才学,对自己的教导和帮助。但是不管怎么说,他同意了,他成全了班婕妤。班婕妤其实也算定了刘骜会同意,因为在美貌的比拼中她败下阵来,她无论如何也不会获得刘骜的宠爱了。好在王政君十分喜爱班婕妤这个儿媳,王政君没有亲生儿女,在她的眼里,这个谦良恭慎的班婕妤就像自己的女儿一样,所以班婕妤在生活上并没有什么问题。年轻的班婕妤搬进了长信宫,小心地侍奉着婆婆王政君,长信宫不是冷宫,却比冷宫更冷。一个年轻的女子,有几个可以躲得过寂寞的煎熬?生活刻板而单调,让班婕妤的心冷了。她此时似乎听到了远处昭阳宫刘骜和赵氏姐妹的*笑。而自己就像秋天飘落在河流的落叶一样,无人问津,随河漂下。班婕妤所作的一切,打消了赵氏姐妹的所有疑虑,这是她的计谋,在黑暗中能够反噬自己的计谋。在极度的哀伤中,班婕妤留下了著名的辞赋: “承祖考之遗德兮,何性命之淑灵,登薄躯于宫阙兮,充下陈于后庭。蒙圣皇之渥惠兮,当日月之盛明,扬光烈之翕赫兮,奉隆宠于增成。既过幸于非位兮,窃庶几乎嘉时,每寤寐而累息兮,申佩离以自思,陈女图以镜监兮,顾女史而问诗。悲晨妇之作戒兮,哀褒、阎之为邮;美皇、英之女虞兮,荣任、姒之母周。虽愚陋其靡及兮,敢舍心而忘兹?历年岁而悼惧兮,闵蕃华之不滋。痛阳禄与柘馆兮,仍襁褓而离灾,岂妾人之殃咎兮?将天命之不可求。白日忽已移光兮,遂暗莫而昧幽,犹被覆载之厚德兮,不废捐于罪邮。奉共养于东宫兮,托长信之末流,共洒扫于帷幄兮,永终死以为期。愿归骨于山足兮,依松柏之余休。” 后又做一赋: “潜玄官兮幽以清,应门闭兮禁闼扃。华殿尘兮玉阶菭,中庭萋兮绿草生。广室阴兮帷幄暗,房栊虚兮风泠泠。感帷裳兮发红罗,纷綷縩兮纨素声。神眇眇兮密靓处,君不御兮谁为荣?俯视兮丹墀,思君兮履綦。仰视兮云屋,双涕兮横流。顾左右兮和颜,酌羽觞兮销忧。惟人生兮一世,忽一过兮若浮。已独享兮高明,处生民兮极休。勉虞精兮极乐,与福禄兮无期。《绿衣》兮《白华》,自古兮有之。” 这上下二赋,就是著名的《长信宫怨》,辞赋中的是哀婉之情,人在动情之时,辞赋必然得到升华。而班婕妤又作诗一首,以表其心,这首诗我想多半是后人伪作,但是这并不影响它形容班婕妤此时心情的效果。 “常恐秋节至,凉风夺炎热。弃捐箧笥中,恩情中道绝。” 这首诗是用团扇,来形容美女在宫中的遭遇,盛夏时它与主人形影相随,秋冬一到,扇子自然被弃置箧笥(箱中)。这是多么好的比喻啊,班婕妤用一把扇子道尽了皇宫中女子的无奈。所以后世便以“秋凉团扇”作为女子失宠的代名词,而这种团扇因此又被称为“班女扇”。但一切的痛苦都让她在日后享受到了自己谋略上的胜利,她在刘骜死后,又主动提出为刘骜守陵,然后以先帝妃嫔的身份搬进了奉园陵,伴着冢形碑影,石人石马,谛听着松风天籁,眼看着供桌上的香烟缭绕,冷冷清清地度过了她孤单落寞的晚年又孤独地生活了五年,便离开了人世,时年约四十余岁。而在班婕妤死后,她也成为了唯一一个可以陪葬刘骜的女人。唐李益《宫怨》: “露湿晴花宫殿香,月明歌吹在昭阳。似将海水添宫漏,共滴长门一夜长。”文章作者: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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