淑美崔氏是如何成为朝鲜最受尊敬的后宫?
崔石,苏宗淑,朝鲜人,生于1670年,卒于1718年,时年48岁。朝鲜苏宗淑的妻子崔实,是朝鲜英宗的生母。她原本是海州人。舒密崔氏7岁入宫,受到朝鲜肃宗宠爱后,生下允亲王。崔氏死后,其子朝鲜应祖追封谥号,尊称德安淳隋福书。关于苏宗淑妻子崔实在朝鲜的来历,众说纷纭。
也就是说,苏宗淑的朝鲜妻子崔实是海州人,父亲叫,母亲是南洋洪氏的后裔。有人说,苏宗淑的朝鲜妻子崔实本来就是贱民。朝鲜的英祖即位时,曾请朝廷官员为其母蜀密崔氏题字。1725年,法院官员帕克毕成被命令写淑嫔崔氏神道碑。碑文记载,舒梦崔氏的曾祖父名叫崔墨珍,是一名官医。舒的祖父名叫崔太乙,是崔氏的学生。蜀嫔崔氏的父亲名叫,官职是行中武威的副将。崔实的母亲是一般政治博士洪济南的女儿。
从蜀国妻子崔氏出身的背景来看,蜀国妻子崔氏虽然不是大家族出身,但也是官员之女。根据记载的铭文,崔实,苏宗淑,一个朝鲜女人,不可能是贱民。但有人提出,英祖以前的文献中并没有记载崔氏中蜀国祖先的等级,甚至崔氏中也没有蜀国的家谱。唯一有记载的官职是舒的妻子崔氏的父亲。另一方面,这个官位是随便一个,完全没有实际意义。舒密崔氏在她死后八年写下墓碑,碑文上的记录可能是英祖为了抬高母亲的出生地位而“伪造”的。
秀米崔氏在古代朝鲜后宫享有很高的地位。朝鲜先人即位后,谥封谥号“河静惠德安淳绥府蜀密”,称蜀密崔氏宗祠为“御香宫”。值得一提的是,玉香宫是朝鲜古代七大宫殿之一。为什么蜀国的妻子崔氏会成为朝鲜王朝最受尊敬的后宫妻子?知道了蜀国妻子崔氏的身世,就可以知道蜀国妻子崔氏为什么会成为朝鲜王朝最受尊敬的后宫妻子。
舒的妻子崔氏幼年丧母。1676年,蜀国的妻子崔氏7岁时,作为宫女入宫。据说当时领导后宫的是仁贤公主。崔氏入宫后,在中殿做杂工的挑水工。1689年,仁显王后被废除,然后张禧嫔被确立为正式的公主。据史料记载,当时还被水庇佑的崔始曾在宫中偷偷为仁显王后祈福。崔氏祈祷时,恰好被朝鲜的肃宗看到。后来崔氏受到朝鲜肃宗的青睐。崔氏的真诚感动了朝鲜的肃宗,于是朝鲜的肃宗让仁贤皇后复位。
当再次成为公主后,她和舒、崔氏成了好朋友。此外,舒的妻子崔氏深受朝鲜肃宗宠爱,因此在后宫妃子中占有重要地位。694年,蜀国的妻子崔氏生下了燕王李云。值得一提的是,延州云是后来朝鲜的祖先。朝鲜先人即位后,不仅为母亲秀米崔氏追谥号,还要求朝廷官员为母亲秀米崔氏题字。1725年,法院官员帕克毕成被命令写淑嫔崔氏神道碑。同时,由于淑美崔氏贤惠恭敬,淑美崔氏能成为朝鲜王朝最受尊敬的后宫妃子。
在字辈是第28代,贵州沿河(松桃、印江、思南、遵义)、重庆酉阳(黔江、秀山、彭水)、四川遂宁(安岳、涪州)、广西百色(凌云、东兰、凤山)、陕西安康、新疆崔氏字辈:启文万宣显,崇元广庆承。统正洪光照,道德永忠贞。齐廷仁让著,乃祖在怀清。
崔-百家姓排行74,约有364万,占全国028%
崔姓出自于西周时期的齐国,有将近三千年的历史,曾经长期是山东望族和中国著姓。根据多种古籍的记载,崔氏出自姜姓。
齐国是西周初周武王分封的重要诸侯国之一,建都于临淄(今山东淄博市),开国君主是吕尚。吕尚本来姓姜,因为他的先祖被封于吕(今河南南阳),从其封姓,故称为吕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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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氏第二十六世孙崔海斌介绍 大屋基崔氏源流 “言不根经史,谓之梦浪,人不识本源,谓之浮生”。下面大屋基崔氏的源流及家风这两个方面的问题给大家作个简要的介绍,使大家有个初步的了解。
第一部分:崔氏先祖 崔氏出自姜姓,即姜姓神农氏(炎帝)之后。 相传,炎帝神农氏,名“石年”,(大约生于公元前3216年,农历辛未年4月26日)为少典与任姒之子。
因居于姜水(渨水支流)之滨而得姜姓。其裔孙为诸侯,号共工氏。共工之从(堂)孙伯夷,因辅佐大禹(共工和伯夷爷孙二人,从尧至禹)治水有功,赐氏曰“吕”,封为“吕侯”。
崔氏家谱
历史来源
「崔」源出: 出自姜姓。以邑为氏。据《唐书·宰相世系表》所载,春秋时齐丁公伋的嫡长子季子,把国位继承权让给叔乙,自己食采于崔邑,(在今山东省章丘县西北),其后遂为崔氏。 家族名人
崔豳 唐代武城人,兄弟六人皆官至三品。四世同灶,和睦相处。唐玄宗谓"一门孝友,可为士族法。" 崔灵恩 南朝梁东武城人,遍读五经,尤精三《礼》、三《传》,初为北魏太常博士,后归梁,累任步兵校尉,兼国子博士,官至贵州刺史。常聚徒讲学,着有《毛诗注》、《周礼集注》、《三礼义宗》。 崔广 汉初人,字少通,号夏黄公。与东园公、绮里季、甪里先生同隐居商山(今陕西省山县东),四人须眉皆白,故称四皓。 崔琳 唐代武城人。政事开明,开元(公元713-729年)间为中书舍人,累官太子少保。为唐玄宗器重,曾书其名,以金瓯覆盖之。 崔挺 北魏京师人,字双根,少好学,孝文帝(公元471-499年在位)时任光州刺史,大行开化之风,累官本州岛大中正、北海王司马。为官清廉,有人曾赠以玉璧,被挺推却,曰"昔无杨震之金,今岂有崔挺之璧?" 崔玄暐 唐代博陵人。长安初(公元701年)为天官侍郎,历任凤阁侍郎、中书令,封博陵郡王。其弟崔升,官至尚书左丞;其子崔琚,颇以文学知名,历官中书舍人、礼部侍郎;其孙崔涣,官至御史大夫;曾孙崔郢,自商州防御史兼殿中侍御史,升监察于史。后人称五龙。
前言
序言一 崔慕岳
序言二 崔灿
序言三 徐金星
凡例
洛阳
一 邵氏家谱
二 潘氏家谱
三 乔氏家谱
四 刘氏家谱
五 乔氏族谱
六 白居易家谱
七 卢氏家谱
八 郭氏家谱
九 洛阳徐家营崔氏族谱
十 韩文公家谱(天治门后裔)
十一 郭氏家谱
十二 金氏家谱
十三 周氏宗谱
十四 黄氏家谱
十五 张氏家谱
十六 谢氏宗谱
十七 西王村孙氏家谱
十八 洛阳蒙古族李氏家谱
十九 许氏家谱
孟津
一 乔氏家谱
二 孟津王氏家谱
三 乔氏族谱
四 朱氏世谱
五 卢氏家谱
六 孟津李氏家谱
七 薛氏族谱
八 郭氏家谱
九 杜氏宗谱
十 创修吴氏宗谱
十一 梁氏家谱
十二 李氏家谱
十三 萧氏家谱
十四 郭氏家谱
十五 丘氏家乘
十六 李氏家谱
十七 追远堂李氏家谱
十八 河阳薛氏族谱
十九 李氏宗谱(五门)
二十 小浪底贾氏宗谱
二十一 赵氏宗谱
二十二 赵氏家谱
二十三 屈氏家谱
二十四 许氏家谱
二十五 卫氏家谱
二十六 卢氏族谱
二十七 卢氏宗谱
二十八 王氏宗谱(豫西太原王氏家乘)
二十九 畅氏家谱
三十 孟津任氏族谱(四门)
三十一 孟津衡水韩氏宗谱
三十二 孙氏家谱
三十三 赖氏家谱
三十四 吴氏家谱
三十五 和氏家谱
三十六 栾氏宗谱
三十七 陈氏家谱
三十八 崔氏宗谱
三十九 高氏旺公世系妯娌村宗谱
四十 杨氏宗谱
四十一 刘氏世系谱
四十二 孟津孙氏宗谱
四十三 郭氏家谱
四十四 张氏宗谱
四十五 孟津杨氏宗谱
四十六 李氏宗谱
四十七 韩氏宗谱
四十八 杨氏宗谱
四十九 何氏族谱
五十 李氏族谱
五十一 周氏家谱
五十二 李氏宗谱
五十三 孟津县花园村孙氏家谱
五十四 周氏宗谱
五十五 梁氏长华支谱
五十六 赵氏宗谱
五十七 孟津横水崔氏家谱
五十八 孟氏家谱
五十九 郭氏家谱
六十 尚氏家谱
六十一 李氏家谱
六十二 谢氏宗谱
六十三 安氏族谱
六十四 王氏家谱
六十五 吕家村吕氏家谱
六十六 陈氏家谱
六十七 孔氏家谱
六十八 孟津任氏族谱五门
六十九 邱氏家谱
七十 林沟村郭氏家谱
七十一 李氏族谱
七十二 袁氏族谱
七十三 卢氏宗谱
洛宁
一 张氏家乘
二 张氏家谱(世德堂)
三 郑氏家谱
四 韦氏家谱
五 赵氏世系总谱
六 邢氏族谱
七 雷氏家谱
八 杜氏家谱
九 韦氏世谱
十 杨氏家谱
十一 王氏家谱(三槐世第)
十二 王公家谱
十三 谢氏宗谱
十四 宋氏世谱
十五 夏氏家谱
十六 田氏家谱
十七 焦族家谱
十八 杨氏族谱
十九 马氏世系族谱
二十 张氏家谱
二十一 亢氏乾门世系家谱
二十二 上庄王姓家谱
二十三 郭氏宗谱
二十四 韦氏家谱
二十五 段氏家谱
二十六 薛氏家谱(河东世第)
二十七 白氏历代家谱
二十八 卫氏家谱
二十九 王范镇陇西氏家谱
三十 魏氏宗谱
三十一 陈吴张氏族谱
三十二 杜氏家谱
三十三 张氏宗谱
三十四 张氏族谱
三十五 洛宁谭氏族谱
三十六 牛氏家谱
三十七 杨氏家谱
三十八 韦氏家谱
三十九 李氏家谱
四十 贾氏族谱
四十一 张姓家谱
四十二 张氏家谱(清河氏)
四十三 司马氏族谱
四十四 孙氏族谱
四十五 王氏家谱
四十六 李氏家谱
四十七 韦氏家谱(三门支谱)
四十八 完颜家乘
四十九 赵氏家谱
五十 曹氏家谱
五十一 白氏家族历代家谱
五十二 李氏家谱
五十三 城村张氏族谱
五十四 西林张氏世系考
五十五 韦氏家谱
宜阳
一 魏氏家谱
二 洛阳(宜阳)裴氏家谱
三 王氏族谱
四 宜阳吕氏宗谱
五 薛氏长门家谱
六 李氏家谱
七 刘氏一脉家谱
八 王氏宗谱
九 仝氏宗谱
十 周氏家族志
十一 凡村张氏家谱
十二 张氏族谱(宜阳县三乡东柏坡支下河西分支)
十三 崔氏家谱
十四 郭氏宗谱
新安
一 雷氏宗谱
二 裴氏族谱
三 新安吕氏宗谱
四 新安古氏七修族谱
五 田氏家谱
六 孟子后裔新安支谱
七 姬氏宗谱
八 王氏宗谱
九 王氏族谱(四世五门景祖之后)
十 高氏宗谱
十一 韩氏宗谱
十二 庞氏新安支派家谱
十三 聂氏族谱
十四 高氏宗谱
十五 郑氏宗谱
十六 高氏宗谱
十七 新安孟氏卓公支谱
伊川
一 程子宗谱
二 河南程氏正宗世系
三 刘氏族谱
四 伊川县古城村吴氏家谱
五 周氏宗谱
六 范氏家谱(伊川忠宣房系)
偃师
一 锁氏家谱
二 兰氏家谱
三 黄氏家传
四 曹氏族谱
五 梅氏家谱
六 萧氏家谱
七 曲氏家谱
嵩县
一 嵩县王氏宗谱
二 嵩县宋氏族谱
三 河南嵩县宋岭程氏支谱
四 卞氏宗谱
五 韩文公家谱
栾川
一 李氏宗史
汝阳
一 汝阳县吕氏宗亲志
固始
一 固始裴氏宗谱
巩县
一 李氏族志
跋
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摘要: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是家族司法执罚的先决条件;家族长是审判过程中主要的审理者,依据家族具备条件等情况配以相应的辅助执事,构成家族司法审判的基本组织形式。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在相应的司法程序约束下进行审判,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效力是古代中国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关键词: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审判效力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适用家族法裁断家族纠纷解决家族矛盾的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不但将纸面上的家族法落实于实践,且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直接决定作用。家族司法的施行只有通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决后才能实施,即使审判程序很简易。审判程序可以宣示家族法订立的正义性和家族司法施行的公正性,是家族成员拥护家族审判组织,服从裁决的重要基础,是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得以续存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运行,家族审判组织就无需建立,化解家族内部矛盾和有效治理家族在某种程度上都会受到影响。古代中国社会的治理关键是基层自治,基层自治的主要举措是社会各个大小家族内部矛盾自觉的自我消解,基层自治的社会治理方式亟待家族法的实际落实,家族法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规范和引导的作用,其落实通常经历简单或复杂的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继家族司法纠告和传唤程序之后利用证人证言等证据启动运行的裁断程序,审判过程不但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家族长也会考虑情理以及族内名誉等进行审判。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从机构组成和人员组织来分析,实则是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缩影,是在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家族内部具备的各种条件包括经济条件,建立的专门审理家族纠纷的家族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其独特的司法审判组织和特殊的司法审判程序,处理家族矛盾实现家族司法特殊的审判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最终表现的确定力、执行力和约束力是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根本表现。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体现为保障家族利益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起到重要作用,是古代中国基层自治的客观需求。
一家族司法审判组织
1家族长是主要审理者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得以进行的保障是以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为基础,族内各成员对审判机构负有监督责任,如《浦江郑氏义门规范》规定:“择端严公明、可以服众者一人,监视诸事”,“监视莅事,告祠堂毕,集家众于有序堂”,“监视,纠正一家之是非”,“立劝惩薄,令监视掌之。”①监督司法审判是否依据家族法之规定。司法审判的管理权则在家族长,或者是家族内公选出知识丰富及有威信的长者,《江州陈氏义门家法》中规定“立主事一人,副事二人,管理内外诸事。内则敦睦九族,协和上下,约束弟侄,日出从事,必令各司其局,毋相夺伦。”并“立司库二人,作一家之纲领,为众人之表率,握掌罚之二柄,主公私之两途,惩劝上下,勾当庄宅,掌一户版籍、税粮及诸庄书契等应。”②显然,家族长在家族审判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家族司法审判的主要审理者。家族长在审理族内纠纷时往往起于纠告程序③,有族人纠告,族长随即传唤,传唤程序④发起后,族内各相关成员聚集族堂,听任族长审断。家族长作为主要审理者的地位在清朝也体现尤甚,例如清朝乾隆年间,陈宏谋作为江西首领极力推行家族治理的基层自治方式,并推行家族长“奉官法至上,纠察违规子弟,确族长于族内权力统管之位,便约束族众。”⑤这均说明家族长在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中居于主要审理地位,并且对不听差事的家族成员有责备惩罚的权力,尤其是官府对家族长权力的进一步确认更加强了家族长主要审理者的地位。
2家族司法辅助执事
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最高一级的审判者是家族长。依据家族大小和各个家族具备不同条件的情况,有些家族对审判组织的人员职责设有明确划分。如纠察的设置,在《萧山管氏族谱》规定:“族内设通纠二人,纠族内是非并告族,需正直干练者为之。”⑥在《湖北刘氏族谱》也记载:“宗内设察事通纠族内之过,取志成之长者。”⑦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人员除了纠察以外,还有专门为展开家族司法审判而设的差役。差役如同官府的衙役,为家族司法传唤或者展开司法审判时做一些记录、押送、看押等辅助工作,还涉及到审判裁断结束后的责罚,如责杖、革胙、鸣官等有时需要差役。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设置虽然没有官府正式,但在族内基本形成辅助执事人员固定的习惯。有关辅助执事,如《浙江余氏家谱》记载:“族内非人命奸盗之事,不得诉官府,须投明族长审断,族事繁多,内设副审、监视、小差,各司职责。”⑧显然,家族司法审判不是家族长一人审理裁断的程序,而是在不同家族有不同的家族成员参与家族司法辅助执事,辅助执事人员的相对固定和参与为家族司法审判顺利进行起到重要的协助作用。家族长和家族司法辅助执事实际上构成了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根据家族司法纠告、传唤、审理、裁断、执行等序列程序,以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为前提,综合考量家族发展以及家族名誉等,对审判事件相关人形成一定的心里威慑,展开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系列裁判活动。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判活动的展开,一方面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另一方面需要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最后族长根据掌握案件事实的综合情况,由家族审判组织辅助执事参与协助完成家族司法审判活动。
二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1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展开时,通常情况家族长都会同家族内有名望威信的长者共同审理案件,有名望威信之长者有时是家族审判组织内本就设立的副审,有的则是因为名望威严对家族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可以起到作用,这种作用主要基于名望者对家族的影响力。如滠水《吴氏族谱》记载“族事审理进行时,族长等斟酌再三,博取众议,不受挟嫌挑唆,是非曲直以情理之中”⑨,这就要求族长审判案件时,要听取众人意见,为慎重起见往往请示族内有名望者,以达到家族司法审判是非分辨之功能以昭示公正的作用。家族长会聚名望者或其他族人审判案件时大多在祠堂或家庙进行。如《江西李氏族谱》记载:“祠堂乃圣地,族人敬奉,祭祖常备,也乃公堂之上,不受侵犯,凡族内忤逆违犯,都将祖意责罚。”①山西狄氏家谱记载:“一家一族,公法行于家庙,不法族人违犯祖上,进家庙责罚,严重者告官。”祠堂或家庙不但是族人聚集议事的公共场所,也是借助祖宗之意宣示家族司法执罚的祖意依据,因此祠堂或家庙作为家族司法审判场所,不但因为它是家族信奉祖先祭祀奉供的重要场所,也期待对家族成员起到震慑作用。其祠堂或家庙审理家族案件的震慑众人之用意,与家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案件提高公信力之意图一致,都是对家族司法审判之正义的昭示。
2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
家族司法审判对证据也尤为重视,证据是家族司法最终执罚的依据条件之一。《安徽桐城吴氏族谱》记载:“家内事小,首要公正,不得冤枉错怪,违犯族规可家法责罚,但有理有据,不失家风。”②家族纠纷若因族内闲诧小事则重在调解。但是一经涉及有关族内身份名誉或关乎家族与个人生存的根本,此时证据与情理不容忽视。证据的取得途径,一方面是被审判者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一方面是家族成员的举证。如《山西王氏家谱》记载:“违犯族规者,据实责罚,实之本源是据理,被罚族人有权申明,有理据者诉族长,族长统领一族之存亡,不可听信偏见,遇有其他族人控告有据,定公正裁断,不给予私。”③可见,家族司法审理裁断族内纠纷,证据的掌握不可或缺,这关系到族内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公正性的判断,其判断的结论对凝结家族群体向心力有重要影响。家族成员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是其自证非罪的行为,这一行为如果成立即意味案件自然告破,家族司法审判再无需进行。因此通常情况下,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既然展开,并有举证审理过程直至最后裁断的产生,往往是其他家族成员的举证起到重要作用。如《湖南王氏家谱》:“家族审理事关个人安危,系家族延续之本,有罪证呈上,族人不可不服,裁断必有说法,族内其他成员据证诉怨,是家族审理续之必然。”④家族成员的举证往往受到家族名誉和信义的约束,《浏阳周氏族谱》记载:“盗奸之徒,其言不可信,听信恐危及家族,族内信义为首,乃家族立身之法。”⑤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特殊性,证人证言和物证等证据都起到关键的证明作用。在证明被审者罪行的同时,举证人往往承担证据虚假的责任。
3族长掌握案件事实后裁断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裁断为终结的构成要素,之后进入家族司法执行程序。司法审判终结的裁断主要是在案件审理过程确定是否违犯家族法,违犯家族法的裁断就是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家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除了会同名望威信者商议和采用证据以外,对情理的考虑也是审理裁断的重要参考因素。如《河南崔氏族谱附录成案》记载:“崔氏乃遗孤,父母惨遭不测,实是年少,又生活所迫,偷盗家族谷仓,未遂反被擒拿告族,族长审断:崔氏偷盗确违反家法,但于情理实则不该,族内均为宗亲,怎不容少年之腹,违犯之罪家规虽不容,但于情理不应责罚,宗亲皆受过。”⑥因此通常是否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违犯家族法是做出裁断的必要条件,但根据家族内部情况,家族长不拘于证据而于情理裁断的可能性也存在。家族长于情理审判与古代中国社会特殊的诉讼现象有关。情理审判不但在家族司法审判内存在,即使是国家司法审判也有此裁断形成。家族司法审判时,家族长有时会舍法据情,这种传统诉讼现象甚至贯穿于整个家族司法存续的历史。《杭州柳氏族谱》记载:“族亲一体,本位同生,小气闲诧不可乱心,族有审理纠纷琐事之权责,而情理是亲族之根本,据理是非终决于情。”⑦情理作为亲族之根本,自然在家族审判时,不会向官府一样据法审断,还要考虑到家族内的亲属关系与家族的和睦一体。所以家族长掌握案件事实的依据,除了家族法和相关证据以外,还要参照家族发展和内部秩序建立的因素,不纯粹是对被审判者违犯事实的判断。
三家族司法审判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效力首先表现为裁断的确定效力,也就是司法审判的裁断具有排除家族内同一事件再重新发起纠告,以及避免家族司法审判对同一案件重新裁断的效力。其次是不受争议的执行效力,家族司法审判裁判后,裁判结论在家族内不受争议,裁判结论作为家族司法执罚的依据,执罚具有一定效力。再次是家族司法约束效力,案件经家族司法审判后,对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都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包括当事人对审判裁断结果的遵守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遵守配合。
1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力包括外部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内部实质上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可能涉及到当事人和任何其他相关人。如《四川罗氏族谱》记载:“族长主管一族内外,凡涉家族利益矛盾,告族审理,裁断定论后,全族务必遵从,不得懈怠。”①可见全族务必遵从即包括当事人也包括其他相关人。确定效力之外部形式是指家族司法裁断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的确定效力,家族司法审判发生裁断后一般不得变更。外部形式确定效力发生后,即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
《湖南湘潭龙山周氏五修族谱》记载:“家法乃治家之本,遇有族事审断,其族长权威犹大,裁断既定,不可更改,不受族内势力左右,公正为先。”②裁断不受变更及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裁断生效意味确定效力之内部实质的确定力发生,即裁断对当事人及相关人的地位或财产等发生改变,例如家族内有关分家析产的审判裁断,就可以改变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的财产分配或家族地位。
《江苏毗陵符言上官氏族谱》记载:“族田分配涉及生存,不可视小,各房长对家内事小兼顾,遇有分家析产,自调处置,不能和谐纠于族者,听之审断,房地银两分配按族规各居其位,不得僭越。”③其实这种财产分配占有的僭越限制就是家族地位的确定,家族地位身份不得僭越决定了房地财产等分配的数量。家族司法审判的其他效力都发生于确定效力之后。只有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的确定效力发生,才相应产生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
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视为家族成员的委托,审判裁断一旦形成,意味家族成员对家族长的委托结束,裁断当然就生效。也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并非是家族成员的委托,家族长对家族纠纷作出裁断是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力的行为是否有确定力,最终要看家族成员是否服从和拥护裁断的结果,这是家族司法审判确定力在学界持有的不同观点。本文对于后者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的观点更赞成,但无论家族长行使权力是否受委托或是否代表家族,其实质意义上的确定效力不受影响。
2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是指司法审判的裁断结果对审判当事人有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家族司法执罚的效力。《湖北荆溪任氏家谱》记载:“违犯者听命惩治,不得违背,不遵照执行,视为犯上,加重处罚。”④《湖南湘乡成氏三修族谱》记载:“家族司法执罚祖意在上,族内子弟不可抗,有抗争乃家道有难,出族处置。”⑤这些对家族成员接受家族司法惩治不得违抗的要求,都无一例外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对执罚当事人的强制性,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最终体现。
然而,我们在前例中看到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除了执罚的强制性,还在不服从惩治加重处罚方面有所表现。其实对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的裁断而责重处罚的家族不在少数,例如《河南任氏宗谱》六卷记载:“对违规族人罚银的处罚,限期收缴,违犯者笞杖责罚,责杖数量据欠缴而定,”①这意味着经济上的处罚不能应家族要求补足,就会受到身体刑罚的处置,这种违犯族规加重处罚的方式,在《江苏骥江江氏重修宗谱》也有记载:“家法立命之法,不可废,孝悌伦理乃天理,天理祖意执罚,依照遵行,违犯者重罚,不遵行则出族。”②在古代社会个体依赖家族生存的本位思想,影响决定了出族惩罚实则与死刑相当,家族成员如果被驱逐出族意味没有生存的希望。因此,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执行则加重处罚,也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重要体现。
3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表现为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的评价,或者认为是符合家族法规定的,或者认为是不符合家族法规定的。《福建莆阳刺桐金紫方氏族谱》记载:“纲纪有常,礼法有据,责罚据礼而出,族众监督,执罚不符礼制,族中共议,确有不符,理当再论。”③这种符合家法礼制与否,就是家族司法审判以最终司法裁断的结果作为衡量是否符合家族法实施的标准与尺度,一方面对全体家族成员行为产生约束效果。如《江苏西河毛氏宗谱》二十卷记载:“家法礼制,约束族众,若有违犯,皆处置,族长不可徇私枉法,有之当处置。”④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家族法为家族司法提供司法依据,对家族司法的施行产生约束效力。
如《绮山东沙王氏支谱》十六卷记载:“订立家族法,举族全力,族之存亡,约束子弟纲常,执罚依据族法。”⑤家族法作为家族司法执罚依据,必然形成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是否符合家族法的判断,即对家族长之约束力的产生。因此,我们认为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是在落实家族法的过程中产生的。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对家族长而言可以看做是自我约束力,对于其他家族成员可以看做是“对他”的约束力,因为这种约束力是在家族长作为核心审理者对家族法的实施,然而,实施家族法、施行家族司法还需要其他家族成员的相互配合。这种自我约束力和“对他”约束力的集合成为维持家族司法审判稳定性、安定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审判效力。
总之,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实则与其确定力是密切相关的,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发生,即产生司法审判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一旦发生,约束力当即发生。因此为了实现家族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家族法订立的稳定性,我们必须考虑在家族内部实行审判裁断的妥当性,在追求家族司法审判公正的前提下,低成本维护家族司法审判的正确性。
例如作为约束力的例外,家族长根据家族发展的需要,对一些确实需要变更的裁断,若不加以变更,对家族发展极为不利。有些家族司法裁断由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比如死刑执罚的裁断,有时会受到国家司法的制裁,其制裁甚至影响家族存亡,此时就要全族合议做出适时的变更,以此缓和这种过于形式化的约束力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因此,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作为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对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推动社会基层自治起到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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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3-10-10 23:37:15发表“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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