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位女状元是谁?
傅善祥舻声听未了,山水送孤帆;对面青如画,回头绿满岩。半空云袅袅,一带水巉巉;船尾澄流迥,峰腰旭照衔。青疑留古岸,翠欲上征衫;流响惊凫雁,浓荫郁桧杉。
据说,这首把山水行舟的情景描绘得活灵活现的清新秀丽的五言律诗是南京才女傅善祥在太平天国科举考试中的杰作,而她因为这首诗夺得了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状元。然而,就是这位才貌双全的一代才女后来竟成为了太平天国第二号人物东王杨秀清的贴身女官,继之成为了宠冠王府的地下夫人。白天,她为东王批发奏折,起草文件;夜晚,她与东王同床共枕,俨然一对事业上的伉俪。那么,才貌双全的傅善祥如何成了东王床上的女秘书呢这还要从他的身世说起。
傅善祥出生于南京城里的一户书香人家,父亲以开馆授学为业,膝下有傅善祥与姐姐傅鸾祥两个如花似玉的女儿。在父亲影响下,两姐妹自幼攻读诗文,堪称一对才貌俱全的姊妹花。太平天国人主南京那年,姐姐鸾祥十八岁,妹妹善祥年方十六,都被太平军收编到“女馆”中。
“女馆”就是太平军作战时期的“女营”。虽然已到南京后,改名“女馆”,不再参加战争,但编制仍然是军事化的。馆中成员经常要参加挖濠沟、挑砖石等劳动,晚上则听牧师传道,生活安排得十分紧张。傅善祥姐妹都是娇弱的书香千金,这样的生活真让她们吃尽了苦头。傅善祥有一首诗可以说是她对这种生活的感受:“虾蟆座上闻新法,蟋蟀灯前忆旧欢;来日鸿沟还有约,暂谋将息到更阑。”
不久,傅家姐妹出众的才貌引起了太平天国诸王的注目。几经甄选,姐姐鸾祥被送入天王府,妹妹善祥则被分派到东王府内。傅鸾祥先是在天王宫掌理宫制诰事,几经周折,被颇解才情的天王洪秀全看中,遂收为宠姬。与洪秀全闲聊时,傅鸾祥无意间谈到了她的妹妹傅善祥,流露出挂念之情。洪秀全一听便动了欲念,心想何不把傅善祥也收进天王府里来既可以让她们姊妹团聚,自己又可以同赏一对姊妹花。
此时的傅善祥已从东王府的“女侍史”升为女簿书,住在花木扶疏、鸟鸣鱼戏的紫霞坞里。她的锦心绣口的绝世才情和温婉绰约风姿,已深深打动了在刀光血影中拚杀出来的东王杨秀清。此时的杨秀清东王正悄悄地对她倾注着宠慕之情。突然听说天王索要傅善祥,杨秀清十分反感,他越想越恼火,决定找个办法打消天王的念头。
想来想去,杨秀清想到了科举考试份上。太平天国的科举制度是仿照了明朝的,只是考期不定。每遇国家大典及诸王重大喜庆之事就开科取士。过去的科举考试女人是没有资格参加的,既然太平天国提倡男女平等,何不再做开设女科的创举一旦开了女科,凭着傅善祥的才学,金榜题名是没有问题的,等她有了功名。天王再想打她的主意,也得有所顾忌了!
这一年刚好是杨秀清四十岁的生日,他趁机提出分男女两科开考取土,取得了天王的同意。科考开始,天王钦派妹妹洪宣娇为女科的正考官,副考官有两位,一位是安徽人王自珍次一位是湖北人张婉如。当时应试女子达二百人之多。书香门第出身的南京女子傅善祥,因受家传翰墨之熏陶,经书典籍无所不通,诗词歌赋了然于胸,才思敏捷,文如泉涌,顷刻间下笔万言,处处精华,字字珠玑,便一举夺得头名状元。洪秀全除赏赐黄缎一匹、红绉二匹外,又特赐花冠锦服,洪宣娇亲自为她戴花,傅善祥披红挂彩,跨马游街,一路上锣鼓笙箫,吹吹打打好不热闹,游行三天,城中百姓夹道争看,这件事轰动了整个京城,“但见街头巷尾中,众口连呼傅状元”。
既然是状元及第,就不便将傅善祥不明不白地收进后宫。洪秀全这才发现了自己的疏忽。虽然悔恨无尽,但事到此时他也无可奈何,只好放弃了原先念头。不久,傅善祥被东王封为东殿尚书,批答章奏,撰写来往公文,参与机要,不仅成了东王府运筹帷幄的得力助手之一。洪秀全不能公开收女状元为妃,那杨秀清也更不能公开纳傅善祥为妾,虽然与她卿卿我我,朝夕相伴。但也只能是他明铺暗盖的地下夫人。
不久,太平天国内部矛盾激化,傅善祥对此情况颇有微词,天王洪秀全心想既然得不到她,还不如回了她,便想方设法毁掉傅善祥。杨秀清知道后,便先下手为强。他趁傅善祥偷吸了几口鸦片之机,大治其罪。不但免了她的官职,还给她带上枷锁,押到街上游街示众,最后又把她打入了天牢。如此一来,把这位女状元折腾得七魂出窍,生不如死。
在狱中,傅善祥痛不欲生,给杨秀清写了一封带泪的书信:
素蒙厚恩,无以报称,代阅文书,自尽心力。缘欲夜遣睡魔,致干禁令,偶吸烟,又荷不加死罪;原冀恩释有期,再图后效,讵意染病二旬,瘦骨柴立,似此奄奄待毙,想不能复睹慈颜。谨将某日承赐之金条脱一,金指圈二,随表纳还,籍中微意,幸昭鉴。
此信看似为诀别书,但傅善祥别出心裁地附带呈上了一件自己贴身的粉红色兜肚,实欲唤起杨秀清的念旧之心。杨秀清果然睹物思人,想起了傅善祥平时里的万种风情和绝世才情,不由得怦然心动。他本来就是为了应付天王的招数而采取的临时措施,看到此情此景,便不由得下令释放了傅善祥,并官复原职,依旧住在紫霞坞里。吃了这一次苦头,傅善祥彻底收敛了锋芒,更死心塌地做杨秀清的地下夫人了。
其实,傅善祥起初进入东王府的时候,并没有什么非分之想。她只是对英俊高大的杨秀清充满了无限的敬佩之情。当然,当时因为太平天国面临的局势十分严酷,出于对贤能之士的渴求,杨秀清还能真正地重用傅善祥,使其所学能有所用。但是随着局势的逐渐稳定,杨秀清的个人私欲也在迅速地膨胀。通过权势,杨秀清把才情出众的傅善祥变成了他床上的宠物,强行夺走了傅善祥的贞操并长期把她霸占。此后,傅善祥的工作与国事政事无甚大的关系,而是作东王发泄性欲的工具。从此,才女变成了“宝贝”,玉人变成了尤物。
面对日益恶化的局势,聪慧过人的傅善祥也闻到了空气中血腥的气味,不断地劝说杨秀清改弦易辙,注意善待部下与同僚。但是已经是鬼迷心窍的杨秀清哪里听得下不同的意见,刚愎自用的人格品质暴露无遗。他不但当众斥责傅善祥“干政”,而且过后还觉得不过瘾,又命人把傅善祥狠狠鞭笞了一顿。
终于,在1856年的8月,“天京事变”爆发了。在洪秀全的密令下,韦昌辉连夜率三千亲兵赶回南京,在燕王秦日纲的配合下把东王府杀了个鸡犬不留,两万多太平军将士身首异处,尸体丢在秦淮河中,河水染成了红色。接着洪秀全反戈一击,又把韦昌辉杀死。整个天京血流成河,尸横遍野,在那段岁月里,天京变成了令人心惊肉跳的一个人间地狱。
至于太平天国的女状元傅善祥的去向,目前史料上有三种版本:
其一,最为普遍的是,身为东王府地位最高的女官傅善祥在乱军中也被杀死,尸体被抛入大江之中,随水东流而去。一代才女从此香消玉陨,从此人世间空留下一段说不尽凄惨佳话。
其二,美貌多情的傅善祥有幸逃脱了这场劫难,但没有忘记东王的恩爱,于是组织东王府的残余人马与翼王石达开联合攻打西王府,为杨秀清复仇。据说,还有一块古碑中文字为证。
其三,电视连续剧《太平天国》不知从何处挖掘的史料,处理了傅善祥的去向的情节,虽然有些牵强,但却颇富有诗意:一代才女傅善祥在平息内乱的火光中,深夜埋下了太平天国的许多资料和东王的玉玺,留待后人评说。然后,不知所踪。
司法考试各科哪些老师讲得好?
刑法:我比较喜欢韩友谊的风格;其他的名师还包括刘凤科、袁登明、柏浪涛;挑一个适合你的吧;
民法:段波、李建伟;钟秀勇
行政法:吴鹏、林鸿潮、赵鹏
刑事诉讼法:杨雄,讲义非常好;
民事诉讼法:杨秀清、汪海燕
三国:杨帆(女)因为还有一位讲法学理论的男老师重名,特此强调
理论法学:我个人比较喜欢陈景辉
经济法与商法:张海峡
差不多就这些吧,希望有帮助,呵呵;
司考,民法,民诉,哪个辅导班的哪个老师讲的好?、
万国…民法:李军老师。民诉:郭翔老师。
司法考试民诉 郭翔和杨秀清哪个老师讲得好 谢谢各位啦
郭翔讲义做的比较好,但是讲得也细,课程时间很长,但是课程内容很完整。杨秀清中规中矩,没什么特别的。
我倒是推荐你听听郑其斌的民诉,讲课比较有趣,讲义比较简单。当然这是优点也是缺点,因为会漏一些考点,但是能帮你最快最简单地掌握核心考点。我建议你听他的课,听完以后看他的讲义,再辅以郭翔的讲义补缺,民诉的复习也就可以了。
望采纳。
司考中,刑诉,民诉和商经哪个老师讲的好呢?
刑诉 左宁、谢安平
民诉 杨秀清、史飚
商经 汪华亮、李文涛
司考中,刑诉,民诉和商经哪个讲的好呢?
刑诉陈少文,左宁,杨雄
民诉韩心怡,戴鹏,
商经汪华亮
司法考试民诉谁讲的好?
郭翔老师,还有戴鹏老师也都很好,杨秀清老师的也不错,但是略枯燥,郭翔和戴鹏的有趣一些,看你喜欢那种风格了。祝通过。
司考民诉谁讲的好?
杨秀清讲的其差无比。2013年三校真题解析还有错误,而且还不按新法解析。听郭翔的课,千万别听杨秀清的。戴鹏也行,只要别是杨秀清就行!!
司考的民诉和刑诉该看谁的好些
杨秀清讲得最好。
杨秀清,女,1966年出生,汉族,河北沧州人。1987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96年7月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毕业后即留校任教,同年9月开始成为本校民事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1999年6月取得博士学位。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教授,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助理,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名师,三校名师等著名司法考试学校签约民事诉讼法主讲教师。
1、考生问:债权时效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申请参加破产还债程序
杨教授答: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可以参加破产程序,因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已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而破产程序是为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的债权提供一个公平受偿的机会。
2、考生问:执行标的为非法建筑物,法院能否执行
河南省某法院在执行案件时,将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一座,经评估后抵偿申请人债务,但是,此房在办理过户手须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建筑。请问:
1、非法建筑能否做为执行标的
2、申请人能否拥有该房产所有权,并依法办理房产手须
杨教授答:1 在执行过程之中非法建筑物不能成为执行标的,因为法院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拥有的合法财产以及被执行人的行为采取执行措施。
2 申请人不能拥有该房产所有权,不能要求法院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3、考生问:共同诉讼
甲为乙开办的企业,资金自筹,乙为丙开办的企业。现丁与甲进行民事活动中发生争议,丁欲起诉,问能否要求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杨教授答:因该题没有交待资金的细节关系,所以无法准确给予回答,非常抱歉。
4、考生问:今年第五章和第六章会是重点中的重点吗
杨教授答:从律考的规律以及出题的趋势来看,第五章应是重点,而第六章就不是很重要。
5、考生问:谁是被告
杨老师您好:
被告应是谁
甲乙是邻居,甲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在室内养狗,狗的叫声和气闻影响了邻居乙,乙欲到法院起诉。请问:
1、本案的案由是什么
2、如果甲知道乙租房是养狗,谁是被告
3、如果甲不知道乙租房是养狗,谁是被告
谢谢。
学员秦振海
杨教授答:1 本案的案由应为侵权损害赔偿。
2 我想你的第二、第三个问题中的乙租房应该是丙租房。第二个问题中,丙为被告,因为是丙养狗影响了乙的相邻权。
3 即使甲不知道丙租房是养狗,乙也应当以丙为被告,理由如上。
6、考生问:申请无主财产的申请人是否是任意的人
杨教授答:申请无主财产的申请人可以是任意的得知无主财产情况的人,法律未对申请认定无主财产人作任何限制。
7、考生问:判决认定无主财产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请问这里的诉讼时效是否2年。
杨教授答:这里的诉讼时效应该是2年。
8、考生问:追加当事人问题
根据民诉法规定追加必要的原告,但所追加的原告不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对其实体权利是否应予保护是否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杨教授答:在民事诉讼中,即使所追加的原告不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只要该原告没有明确表明放弃其实体权利,那么法院就应当对其实体权利予以保护。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由于必要共同原告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出于对争议案件解决的需要,我国法律作出了上述的规定,但从民事诉讼原理角度来说,这种作法确实有点违背不告不理的原则。
9、考生问:在赡养案件中,被赡养人起诉后丧失行为能力,法院应否终结诉讼。
杨教授答:不应该终结诉讼,因为该情形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终结的法定情形规定。
10、考生问: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口头明确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法院应否终结督促程序。
杨教授答: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应当终结督促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的有效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
11、考生问:翻译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是否应发回重审
杨教授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翻译人员应回避未回避不应发回重审。根据人民法院若干问题意见181条的规定,只有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回避未回避时才构成程序违法事项,并且只有该程序违法事项严重到影响实体判决时,人民法院才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2、考生问:回避申请是否必须法庭辩论前提出
杨教授答:回避申请原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以保证诉讼程序尽快进行,但是如果回避情形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得知,回避申请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13、考生问:执行回款存入法院账户是否合理,孳息应当归谁
这样一案例,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账户冻结,并将3万余元标的以划款的形式转入法院账户,后法院称办案人和财务人员均由于更换在交接,故此款之今日也未提出,请问,1 执行回款存入法院账户是否合理 2 标的孳息应当归谁归法院所有,还是归申请人所有
杨教授答:1 在我国诉讼实践中,存在将执行回款存入法院帐户的情况,该做法也被我国司法实践所接受,尤其是对未到期债权执行时,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其帐户财产,许多法院都采取这种做法。
2 标的孳息归属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属于未到期债权,该债权到期前标的孳息应归被执行人所有,如果债权属于已到期债权,标的孳息应归申请人所有。总之不能归法院所有。
14、考生问:关于诉讼代理人
按民讼法规定一个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委托两个诉讼代理人,那么某案件中两个共同被告是否可以委托同一个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杨教授答: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该共同被告为必要共同被告,可以委托同一个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如果为普通共同被告,则应各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15、考生问:除斥期经过,债务人单方出具还款计划的效力
1、债务人这种单方为己设定的义务的行为,是法律行为换是事实行为
2、是否认为债务人对其既得利益的放弃
能否认定原判决对其继续有既判力
3、在债务人对其不履行时,债权人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4、抛开原判决与申请执行与否,"还款计划"是否是证明债权人对其享有到期债权
5、针对债务人不履行"还款计划"的事实,债权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吗通过哪些救济手段得以实现债权
杨教授答:
1 债务人这种单方为己设定义务的行为应理解为法律行为,可以认为是债务人又以出具还款计划的形式重新认可了债权人的债权。
2 可以理解为债务人对其既得利益的放弃,但是不能认定原判决对其继续有既判力。
3 债权人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原判决的执行,此时债权人可在新债权的诉讼时效内以债务人为被告起诉。
4 还款计划可以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其诉讼时效根据债务人出具的还款计划来确定。
5 针对债务人不履行还款计划的事实,债权人依法享有诉权,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实现其债权,也可以与债务人经过协商订立仲裁协议,通过申请仲裁实现其债权。
16、考生问:被申请人无力还债,但享有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的"转执行"问题
1、"转执行"的提起是到底是应当事人申请还是法院依职权
2、过了申请执行期限6月或者1年,债务人应债权人要求、单方出具了分期"还款计划"并直至还清为止,但分文未还。这种赖帐的"还款计划"是"到期的债权"吗
杨教授答:1 被申请人无力还债时,转执行的提起应当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可根据该申请对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义务,但是该第三人享有异议权。
2 该问题中所谓的赖帐还款计划可以理解为该债务人重新认可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17、考生问:关于"一事不得二裁"的问题
据报载:乙欠甲两万,多时不还;甲诉胜,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未申请执行,被法院驳回执行申请。
假设:甲有乙曾经还了五千元(有尚欠一万五的欠条)的证据。
请回答:是由甲向法院再次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呢还是另行起诉
杨教授答:如果是在申请执行期届满后甲有乙曾经还了五千元并且明确写明尚欠15000的借条,此时甲只能另行起诉,不得申请法院对原判决的执行。
18、考生问: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借不年检逃废债务"诉讼主体与请求的问题
现实经济交往活动中,公司"借不年检逃废债务",被工商吊照的现象司空见惯。请问债权人以谁为被告诉请应当和可以有哪些要求股东承担还款连带责任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杨教授答:对你所提到的问题应以谁为被告,我国相关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诉讼实践中大多法院认为此时债权人应以股东为被告,但该做法也被有些诉讼学界及实务界人士提出质疑,认为应当以被吊销执照的公司做为被告,也就是说,工商吊销执照只能理解为公司清算程序的开始,但不是终结。在这种情况之下,诉讼请求只能根据个案而定,实践中常见的有要求偿还欠款,返还财产以及赔偿损失的。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东对公司债务有资金过错,比如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资金,则股东应承担资金不实范围内连带还款责任,否则股东没有连带方面责任。
19、考生问:法院未依职权依法作出裁定,"指点"原告行使诉讼权利与手段确有错误的问题。
1、法院与法官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2、法院和原告应当如何纠正已经存在的错误通过什么程序
杨教授答:1 如果法院确实有错误行为,并且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可以按照人民法院错案追究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要求该法官承担责任。该责任形式可以包括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法官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2 对第二个问题从两方面看,首先从原告方来看,如果因为法院行为导致原告行使权利有错误,从而导致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存在实体错误,对于一审裁判,原告可以通过上诉程序纠正错误,对于二审裁判,只能通过申诉或申请再审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从法院角度来看,如果该错误发生在二审程序中,并且确实导致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177条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20、考生问:请问老师
请问一下关于执行过程中的执行回转是一个怎样的概念,怎样执行呢
杨教授答:在民事诉讼中,执行回转是指执行程序完毕后,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依法定程序被撤销后如果依据原有法律文书获得利益的当事人拒绝返还该利益,则法院应采取相应执行措施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回转到没有执行以前的状态。具体执行办法原则上应于第一次执行措施相同,这样才能真正恢复权利。但是如果不能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也可采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执行措施。
21、考生问: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现已和民事诉讼法第三108条产生矛盾。请问如何来解决这个矛盾如何看中国的公益诉讼
杨教授答:从我国民事诉讼学界对公益诉讼的研究和探讨来看,如果将来能扩大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赋予检察院起诉权,则中国的公益诉讼在未来可由检察院提起,但在我国目前公益诉讼尚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法。
22、考生问:如何适用
判决书生效后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期间,一方当事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如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杨教授答:对于这一问题从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律来看,属于没有做出规定的内容。在实践中,其做法也不一,有些法院允许当事人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有些法院以欠缺法律规定为由不允许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
23、考生问:不需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几类
赡养案件是否包括在内
杨教授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四类,如果赡养费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已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协议所涉及赡养费数额不太大,可将该案件包括在90条第四款所说的其他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之内。
24、考生问:请问民事诉讼法应重点学习那些章节
杨教授答:从民事诉讼法的学科规律以及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来看,民事诉讼法的重点内容应在管辖、诉讼参加人(即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证据制度、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因为这些章节不仅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基础重点内容,而且也是审判实务所重点应遵循的程序规律,因此通常成为律考的重点。
25、考生问:是否符合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原告错列被告,其中之一有原告滥用诉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往往要以原告错告为由将原告推向法院,并要原告给予精神赔偿。请问:这种情况下,被告的诉讼是否符合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精神赔偿能否保护
杨教授答: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108条的起诉要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根据我国目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会受到法院的保护。
26、考生问:集资款收据能抵消借据吗
请教杨老师∶一人借我五万元赖帐,我起诉到法院,法庭上我出示了原始借据,被告承认。但被告说,我已还了,并出示了一张收据,内容为∶收到某某(既被告)集资款五万元正。落款是我的名字。我承认是我所写,但那是另外一回事。法庭欲判收据能抵消借据。而我认为,如此判决依法无据,我虽收到五万元,但是集资款而非借款,性质完全不同。法庭没根据采信集资款收据,而否认原始的证明力的借据。正确与否,请老师指教!
杨教授答:就你所说的案件情况,法院不应当以该集资款收据抵销债权人基于借据而产生的债权,因为该借据与集资款收据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27、考生问:关于诉讼时效
杨老师您好,在民法答疑时,李老师认为:诉讼时效不适用于请求返还所有权,而只适用于请求返还债权,但您在刚才回答请求返还认定的无主财产时认为诉讼时效是2年,能否说明一下谢谢!
杨教授答:在民法答疑时李老师说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于请求返还所有权,而只适用于请求返还债权,我同意这种观点。我想,你对我刚才回答请求返还认定的无主财产时认为诉讼时效是两年可能出现理解偏差。因为当法院判决认定某财产为无主财产时,该财产即会收归集体或国家所有,而这种判决则损害了已被认定无主财产的真正合法所有人或继承人的权利,此时该合法所有人或继承人所提出的要求保护其权利的请求我认为应属于债权,因此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
28、考生问:关于两户一伙的问题
在我们的民事诉讼中关于两户一伙有相互矛盾的规定,是否一律对合伙诉讼以共同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杨教授答:就你所说的问题如果争议发生在共同合伙人与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则以共同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如果争议发生在共同诉讼人之间,则不能以共同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29、考生问:请杨老师赐教!谢谢!
1、执行问题:执行若干问题40条规定,抵押物可以被查封,但抵押权人对拍卖变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请问
(1)该抵押物的处分权属谁,是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还是抵押权人
(2)拍卖变卖是的处分方式吗抵押权人是否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如与抵押人以协议抵债的方式结清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2、代理问题:民诉59条关于境外寄交代理人委托书需"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当地"到底是哪一国
3、管辖问题:因水上运输合同中的装船条款发生纠纷,是适用专属管辖还是水上运输管辖
4、破产问题:破产法与破产还债程序除了适用主体不同外,还有什么不同吗
5、回避问题
(1)对书记员的回避决定权为何刑诉与民诉作了不同规定
(2)回避中的利害关系应怎样理解本院能否审理本院院长为当事人的案件,能否审理院长儿子的案件
杨教授答:1 (1)抵押物被查封后如果抵押权人对该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该抵押物的处分权由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行使。
(2) 拍卖变卖不是的处分方式,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以协议的方式结清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2 民事诉讼法59条中所指的"当地"是指寄交授权委托书的当事人所在国。
3 因水上运输合同装般条款发生纠纷,因适用水上运输合同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所规定的港口作业纠纷指的是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实际所发生的争议。
30、考生问:计划
假如是在职人员,应如何安排时间复习
杨教授答:假如是在职人员我建议在8月底之前集中全力进行理解,9月份开始可侧重相关法条的记忆。
31、考生问:管辖权异议应不应该由和议庭审查
杨教授答:如果是合议庭审理案件,管辖权异议只能由合议庭审查并作出处理。
32、考生问:授课
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的考前辅导班授课吗这个班是否有必要参加
杨教授答:我会在部分考前辅导班授课,但我认为是否有必要参加考前辅导班应取决于你对相关知识掌握的程度如何,如果存在理解障碍,参加辅导班会有些帮助。
33、考生问:请问: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代理人提交的律师的调查笔录应当属于民诉法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
杨教授答:在诉讼过程中代理人所提交的律师调查笔录属于何种证据应取决于调查笔录的内容,如果该调查笔录是针对证人所知情况做出的可属于证人证言,如果是针对档案性资料可作为书证。
34、考生问:审判改革
在审判制度的改革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有在开庭时当事人才知道。请问:这和开庭三日前通知的规定是否有冲突
杨教授答:你问题中所说的情况可能是我国部分法院的不规范做法,但从相关民事诉讼的规定来看,即使是98年7月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也要求法院在开庭前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并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5、考生问:关于证据形式问题
就民事诉讼有争议的事实,原、被告的知情人都在一方拟好的"情况说明"上签了字,其形式合法吗其证据的证明力如何
杨教授答: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原被告的知情人在一方拟好的说明上签字,其形式符合证人证言的做法,但其证据的证明力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该情况说明不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可将情况说明做为定案依据,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则该情况说明需要用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36、考生问:审限
民诉法规定的一二审审限指的是从立案之日到宣判之日。请问:一宣判之日是否指对最后一个当事人宣判的日期二如果判决书是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那么审限的终点是什么
杨教授答:宣判之日是指对最后一个当事人宣判的日期,如果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而使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判决书,审限的终点应为法院发出公告之日。
37、考生问:执行中,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转执行,另立一案吗
也就是说,是根据申请人已立案"一案执行到底"还是"一案两立":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再凑成另一执行案
杨教授答:执行中申请转执行是根据申请人已立案一案执行到底而不能一案两立,另外,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也不能直接作为另一执行案,如果该第三人拒绝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则被执行人可通过诉讼程序主张其债权。
38、考生问:民事调解书被法院的人留置送达,当事人一方即承担义务的被告没有签收,在半个月之后知道原来调解书没有生效,可不可以反悔如果是几个被告,其中一人签收,而其他被告可不可以留置送达
杨教授答:民事调解书不能适用留置送达,如果承担义务的被告没有签收,可以随时反悔,如果是几个被告,其中一人签收,对其他被告不可以留置送达,但该调解书对已签收被告是否有效取决于几个被告是必要共同被告还是普通被告,如果是必要共同被告,则任何一个被告拒绝签收都会导致该调解书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是普通共同被告,调解书对已签收被告生效。
39、考生问:有关证据
某产品外观上印刷的产品说明书、属于书证,是否也属于物证
杨教授答:产品外观上印刷的产品说明书只能属于书证。
40、考生问:一人因为贷款欠银行50000元,一直没有还,他死后没有遗产,银行向他的继承人送去一张还款通知书,他的继承人四个都分别在上面签了字,请问这是什么性质的共同诉讼
杨教授答:该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因为兄弟姐妹的特定身份关系决定了他们之间有共同的实体权利义务,如果四个继承人分别在还款通知书上签字,认可该债务,则产生共同的还款义务,应作为必要共同被告。
41、考生:谁为被告
在一起机动车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是应以行车证的车主还是以实际使用人为被告
杨教授答:受害人既可以以行车证的车主为被告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也可以实际使用人为被告提起直接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42、考生问:关于督促程序的问题,请老师解答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未按时提出书面异议,而是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效力,但是如果债务人胜诉且该判决最后生效,那么,不是存在2个内容互相矛盾的执行依据吗又如何处理呢
杨教授答: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生效判决与支付令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相矛盾,此时不能理解为两个法律文书有错误,因为支付令与生效判决属于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通过非诉讼程序与诉讼程序这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程序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此时,依据生效判决的权利人可依据该生效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3、考生问:在公示催告中,为什么对票据或者其他事项主张权利的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有理的,法院就应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呢
杨教授答:因为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有理的则可以理解为就该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权利归属在公示催告申请人与申报权利人之间发生了争议,而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该程序的目的在于确认所遗失票据或其他事项为无效状态,不解决权利义务争议,因此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4、考生问: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
在诉讼中,是不是法院可将同一人列为第三人或列为共同诉讼人
杨教授答: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不得将同一人既列为第三人又列为共同诉讼人,因为一个人在诉讼中只能有一个诉讼地位。
45、考生问:请杨老师赐教!谢谢!
1、执行问题:执行若干问题40条规定,抵押物可以被查封,但抵押权人对拍卖变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请问
(1)该抵押物的处分权属谁,是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还是抵押权人
(2)拍卖变卖是的处分方式吗抵押权人是否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如与抵押人以协议抵债的方式结清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2、代理问题:民诉59条关于境外寄交代理人委托书需"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当地"到底是哪一国
3、管辖问题:因水上运输合同中的装船条款发生纠纷,是适用专属管辖还是水上运输管辖
4、破产问题:破产法与破产还债程序除了适用主体不同外,还有什么不同吗
5、回避问题
(1)对书记员的回避决定权为何刑诉与民诉作了不同规定
(2)回避中的利害关系应怎样理解本院能否审理本院院长为当事人的案件,能否审理院长儿子的案件
杨教授答:4 破产法与破产还债程序除适用主体外主要区别在于破产界限不同。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法人,其破产界限为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企业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其他法人,其破产界限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论其原因如何。
5 (1)对书记员的回避决定权,刑诉与民诉之所以做出不同规定,主要是因为两大诉讼保护的权利不同。刑诉保护人身自由权利,而民事诉讼则保护人的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2)回避中的利害关系应理解为与案件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院不适合审理本院院长为当事人的案件以及院长儿子为当事人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在我国的历代封建王朝中,女性一直没有获得过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所以也并没有产生过女状元。
直到太平天国运动时期,为了提高女性地位,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解放妇女的政策,比如规定男女平等、废除裹脚的习俗、禁止买卖婚姻以及开创了女子科举。而女子科举的开创也产生了历史上第一位女状元,她的名字叫傅善祥。
傅善祥原本是清末金陵人,出身于书香门第,但在年幼之时父母相继去世,无奈年仅十三岁的傅善祥便嫁给了李家,但在他十八岁的时候,他的丈夫得了麻疹去世了。好在这时正赶上太平天国起义,并开创了女子科举,自幼饱读诗书的傅善祥决定去投靠太平军。
当时太平天国女科主考官是洪秀全的妹妹洪宣娇,傅善祥凭借她出色的才华,顺利的通过了初考,并得到考官的好评,将她的文章送给了东王杨秀清,杨秀清看过之后,钦点傅善祥为太平天国第一位女状元,并将傅善祥招入了他的东王府。
进入东王府的傅善祥被任命为“女侍史”。类似于东王杨秀清的秘书,主要负责杨秀清诏命的起草以及文献的整理,不久之后,又被提升为“簿书”,负责批阅所有来往的文件、书札。傅善祥的出色才华也引起了天王洪秀全的注意,多次让傅善祥来天王府帮助处理政务,并破格任命傅善祥为“恩赏丞相”, 隶属天王府六部。
在这期间,傅善祥帮助杨秀清制定了很多太平天国解放妇女的政策,并劝说杨秀清禁止部署破坏文物。但是随着太平天国运动的不断壮大,东王杨秀清的野心也逐渐膨胀,在对待傅善祥的时候,杨秀清也不再满足傅善祥的秘书身份,而是将傅善祥变成了他的猎物。
最后在天京事变的时候,韦昌辉血洗了东王府,傅善祥也下落不明,关于她的去向有很多说法,但不管怎么说,这位唯一的女状元就此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虽然在历史上只有太平天国运动时期才出现了一位女状元,但是女状元这个词很早就已经出现了,在五代十国时期,蜀国邛州有一司户参军,名字叫做黄崇嘏,当时的邛州刺史周庠发现这位黄崇嘏不止长得英俊潇洒,而且办起事来精明干练,没几年便成为了他的得力助手,于是便打算将自己的女儿嫁给他为妻子。
黄崇嘏知道了这件事后,做了一首诗献给周庠,全诗是这样的:
一辞拾翠碧江湄,贫守蓬茅但赋诗。自服蓝衫居郡掾,永抛鸾镜画蛾眉。
立身卓尔青松操,挺志铿然白璧姿。幕府若容为坦腹,愿天速变作男儿。
周庠读过诗后大为惊讶,便让手下人把黄崇嘏叫来询问,才知道原来黄崇嘏本是黄使君的女儿,她是女扮男装前来投军,由于他献诗的时候自称为“乡贡进士”,后来民间便讹传她为“女状元”。著名的黄梅戏《女驸马》就是以她为原型创作的。
所以说在我国的古代,只有在太平天国运动时期出现过一位女状元,但是女状元的传说在民间早有流传。
太平天国以宗教发起,并以拜上帝信仰作为基本意识形态基础。太平天国起义者对包括儒教在内的各种宗教和意识形态横加挞伐,特别是对对立面清朝的官方意识形态儒教,更是加以猛烈冲击。太平天国激进的文化政策极大疏远了他们与恪守儒教精神的中国农业社会的关系。但在太平天国政治史上,其实存在着一条儒家化政治的轨迹。由于这条线索被淹没在激烈的军事政治斗争环境中,加之后世对太平天国激进的反孔排儒思潮倍加推崇,所以这一儒家化倾向的政治轨迹仅仅依稀隐显出它的印迹。其实,真正能够符合与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恰恰是这一儒家化倾向的政治实践。
儒家学说自诞生于春秋时期起,在不断与各种政治学说特别是法家学说的斗争和融合过程中,逐步确立自己的统治地位的。早在百家争鸣时期,儒家政治思想就已经具有了“礼”治和“法”治兼备的特征,为后世统治者儒家化的政治实践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中国政治儒家化方向的确立受益于西汉初期统治集团对先秦诸子政治思想的重新整合。在秦朝法家政治实践失败的废墟上兴起的西汉王朝,为他们的政治思想特别是法律思想,有意识地融入了儒家的中庸色彩。西汉统治集团对儒学的倡导使儒家化最终成为西汉政治实践的主流。从此儒家化政治方向的强势地位不可逆转,即便是历史上对儒家学说最表示怀疑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其法制原则也仍然不背离儒家化轨道。政治法律思想如此,地方行政实践亦然。儒家的“无讼”思想在西汉地方行政中得到确立后,便一直深刻影响着后世历代王朝的政治实践。因此,如果太平天国起义者提不出可替代的更优越的政治思想,那他们以单纯反孔排儒为外在表现的对儒家化政治方向的背离,便属于不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政治逆流。于是,重新认识太平天国政治实践过程中儒家化的政治轨迹,无疑具有学术上的迫切性。笔者发现,这一“儒家化”政治轨迹,起始于杨秀清的“儒家化”思路,成熟于李秀成地方建设的新思维,而到钟良相的“濮院仁政”才真正实现了儒家理想的“仁政”。
一、杨秀清的“儒家化”思路
1856年天京事变前,由于东王杨秀清行僭主政治,临朝而不理政、失去天国政务决策权力的天王洪秀全,便把主要精力专注于宗教与思想文化领域的工作。他领导的删书衙对当时主流文化思潮儒家学说大加挞伐,对其他宗教甚至民间宗教也严厉打击。这种过激行为极大破坏了天国统治区民众的信仰体系,对社会稳定以及民众对太平天国的心理认同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而主持朝政的东王杨秀清出于现实军事政治斗争需要,对洪秀全文化政策的过激倾向做了一定程度的纠正。他曾借东王府簿书傅善祥口阐述到:“夫英雄之人,是蒙我天父将一点真灵,授之其身。故主而循齐,长而效敏,入则尽孝尽悌,出则真忠报国,至性不移,顶起纲常,维持风化。盖其生也有自来,其升也有所往。魂归天堂,名留人间。虽千古万年不能泯灭。故我天父鸿恩,命将千古流传之书不可毁弃。又有圣旨,凡系真心忠正的臣僚传达,总要留下也。”又通过问答形式以天父圣旨名义说:“前曾贬一切古书为妖书。但四书十三经其中阐发天情道理者甚多,宣扬齐家治国孝亲忠君之道,亦复不少。故尔东王奏旨,请留其余他书。凡有合于正道忠孝者留之,近平绮靡怪诞者去之。至若历代史鉴,褒善贬恶,发潜阐幽,启孝子忠臣之志,诛乱臣贼子之心。劝惩分明,大有关于人心世道。再者自朕造成天地以后,所遣降忠良俊友,皆能顶起纲常,不纯是妖。所以名载简牍,不与草木同腐,岂可将书毁弃,使之湮没不影今又差尔主天王下凡治世,大整纲常,诛邪留正,正是英雄效命之秋。彼真忠顶天者,亦是欲图名垂万古,留为后人效法。”
在这篇充斥着宗教语言的政纲里,杨秀清出于现实军事政治斗争的需要即“正是英雄效命之秋”,试图重新树立“英雄”的标准,对洪秀全的激进文化政策做出“儒家化”倾向的纠正。这也正是“文革”肘期史学界在以“儒法斗争”为主线描述中国历史时,把没有文化的杨秀清定性为儒家,而把具有一定儒学教育经历的洪秀全定性为法家的原因。因为较之洪秀全,杨秀清的确是以儒教的话语阐述着自己的施政理念,尽管这还仅仅是一种具有儒家化倾向的政治思路。太平天国起义以来,一直以崇拜上帝教的资历作为衡量“英雄”的标准。这些客家籍拜上帝会成员在团营时期被天父天兄“超升”灵魂的经历,是他们日后要求“小天堂”物质享受与政治待遇的前提。杨秀清作为这个利益集团的代表者当然必须满足他们的要求,于是在定都天京后,他通过贵族化的官制确认了这些早期起义者的政治特权与地位。但这种以一个区域性社会集团的特权地位强加于广大占领区民众之上的做法,并无助于太平天国与清朝的战争。杨秀清重新确立英雄标准的意义或许正在于,作为一位理性务实的政治家,他认识到仅靠为数不多且日益减少的以广西客家人为主体的早期拜上帝会众集团是不足以夺取王朝战争胜利的,因此他必须尽可能地吸收能忠于天国、忠于他本人的人才进入统治集团,特别是尽可能争取原社会结构中绅士阶层的支持。杨秀清所说“天父所遣降忠良俊友,皆能顶起纲常,不纯是妖”的人,正是包括历代知识阶层在内的治国平天下所需的人才。他们“人则尽孝悌,出则真忠报国”,完全是儒家孔孟之道所要求的君子行为。从历史发展角度考察,杨秀清的儒家化思路符合时代要求和历史发展规律。在重视人文关怀的中国古代社会,神权政治可以动员与发动群众,但决不可能用于统治乃至改造中国农业社会。历史经验证明,任何以宗教名义发动的运动最终必将回到世俗化、儒家化的轨道上来。朱元璋正是及时把元末红巾军起义的宗教抛弃,强调政治精神的儒家化,并张扬民族主义旗帜,才得以在元末农民战争的废墟上开创大明王朝。任何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为了政治上的成功,他们也必须牺牲全部或部分自己的原始宗教,而大张孔孟之道,至少也要融合中原文化的精髓于自己的民族精神中。总之,以儒家文化为主流的中华文化是不可能被任何神权政治取代的。太平天国领导层必须面对这个现实问题。实际上从1852年太平天国政权以东王、西王名义发布《奉天讨胡檄》开始,他们就已经有了这方面的考虑。在武昌期间杨秀清曾亲自谒孔,“惟圣宫牌位不敢毁伤,伪东王具衣冠谒圣,行三跪九叩礼。又将武昌府学,用红缎金书‘天朝圣宫’四大字作匾额”。于是,在定都天京后,杨秀清作为主持全局的最终仲裁者,他认识到通过扩大政权的社会基础,以争取与补充军政人才便顺理成章。所以杨秀清勇敢地对洪秀全“防妖太甚,毁尽古书”的偏执行为做出纠正。他以“四书十三经其中阐发天情道理者甚多,宣扬齐家治国孝亲忠君之道亦复不少”的名义,建议以“凡有合于正道忠孝者留之”的标准保 护古今文化典籍,最大限度地克服洪秀全激进文化政策对社会心理的冲击。
在确立英雄标准的基础上,杨秀清试图改变部分太平军军政人员在民众心目中的恐怖形象,有意改变太平天国政权由团营时期沿袭而来的严刑峻法,呼吁各级军政人员改变粗暴简单的工作作风,尽力取信于民,努力减轻国家暴力的负面影响。他以身作则,借启奏洪秀全虚心内省道:“其犯人固属死有余辜,但恐其中有些不明不白之冤,若遽杀之,未免有误。弟大胆,凡属男官女官有犯死罪之人,恳求二兄格外开恩,交付弟等细心严查,究问其所以得罪之原由。若遇情有可恕者,即恳二兄开恩赦;若实犯死罪至极,无可宽者,启奏二兄御照处决。如此庶无不白之冤,而我二兄之恩威并行,赏罚更为周密矣。”19J他还要求各级文武官员检讨自身施政得失,自觉改变工作作风,虚心听取下属意见,保证施政的公正,尽力减少行政误差:“尔等为官者,凡遇下官有事到案敬禀,或是或非,且随他直禀明白,切不可半途之中见他有不合之处,即大声骂他,致他心无定见,常多惊恐。既有错处,亦须待他言毕,悠然教导,不然恐他自后即有合理之处,其亦不敢来禀也。”
诚然,杨秀清的儒家化思路,特别是“人则尽孝悌,出则真忠报国”的人才观,与太平天国政教合一政权的意识形态基础——拜上帝宗教有一定冲突,但并非不可调和。历史的发展证明了杨秀清的高瞻远瞩。因为失去社会精英绅士阶层的拥护而导致的军事政治人才的缺乏,正是太平天国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李秀成地方建设的新思维
太平天国前期从1853年到1858年,主要在安徽、江西实施的农村政治,是以“照旧交粮纳税”为原则的。但太平天国地方当局的实际施政与既定原则距离很大,因为太平天国政权贡役制的社会权力结构,使他们更习惯于用征贡办法与农村社会发生联系。而如果充分实施“照旧交粮纳税”政策,必须建立相对稳定和制度化的乡官制度,所任用的乡官也最好应该具有操作传统地方行政事务的经验。但太平天国当局除了在安徽艰难推行了传统的田赋征收外,江西几乎没有推行。任命乡官的情况也不乐观。他们无法获得行政经验丰富的绅士与胥役的合作。总之,前期天国农村政治,基本上没有贯彻“交粮纳税政策”,当然更无从谈及触及土地制度的根本问题。太平天国当局面临着对地方行政和农村政治经验的总结和思考。同时,以广西客家人拜上帝会众为特权贵族阶层的贡役制社会结构也面临着深刻危机。定都天京标志着太平天国这一社会结构的形成。这样的社会结构也正是太平军习惯的以征贡方式驾驭农村社会的政治土壤。但是天京事变和惨烈的战争使客家人贵族,特别是富有政治热情和初具行政及军事才干的干练之才损失惨重。加之清朝方面也利用太平天国贡役制的社会结构大做文章,试图进一步分化新老兄弟的团结,这加剧了太平天国贡役制社会结构的危机。同时天京事变造成的信仰危机,也使广西客家人贵族继续通过精神控制支配普通民众的统治手法难以为继。太平天国领导层很自然地将特权贵族的范围扩大。许多新兄弟甚至地方人士都获得了贵族身份。李秀成部下的许多高级将领就是由“新兄弟”提拔而来,如安徽人陈炳文、钱桂仁,湖南人邓光明、郜永宽,江西人周文嘉等。这种社会结构由原来僵硬的由广西客家人严格控制的刚性结构,不可避免地走向等级界限的模糊化,尽管贡役制的社会组织原则并未放弃。这为太平天国后期农村政治的质变提供了社会基础。
历史的发展对太平天国***提出了新的政治要求,需要他们总结前一阶段农村政治与地方建设的经验,适应江苏、浙江农村社会的特点,推行新的农村政治。太平天国苏南、浙江地区的最高领导者李秀成经过长时期对农村政治经验的总结,经过主动积极的政治参与,逐渐形成他的地方建设新思维,从而形成天国后期政治观念领域的一次质变飞跃。
李秀成的早期经历并不显赫,后因其“勤劳学练,生性秉直,不辞劳苦”,得到上司的喜爱而步步提升。特别是在“在皖省巡查民务,又兼带兵,修营作寨,无不尽心”,之后他又随胡以晃北征庐州,“破郡之后,来之往庐郡守把安民”,得到了基层行政工作的锤炼。但看似平庸的早期经历其实并不平凡。与他的同乡陈玉成相比,他因为在朝中没有显赫的宗族关系做靠山,自然只能一步步从基层苦干。但李秀成因为不仅从军,而且有机会做“安民”、“巡查民务”这样的地方行政事务,所以他便比陈玉成这样的显贵更有机会直接体验“照旧交粮纳税”政策在农村的具体实施情况,并时常思考其经验得失。从他自述中“各上司故而见爱”,就连杨秀清都亲自保举他做太平门新营军帅来看,李秀成地方行政方面的才干很早就得到了认可。更可贵的是,李秀成并不像大多数广西客家籍太平军贵族那样留恋征贡习惯,相反他善于独立思考,对地方行政有着自己的见解。天京事变后的严峻形势给了李秀成充分展示军事才华的广阔舞台,天京权力中枢的真空也使他得到了施展政治抱负的机会。他谈到:石达开出走后被“朝中议举我与陈玉成带兵外战”,后又“任副掌率之权,提兵符之令”,进入中央决策核心集体。然而,李秀成不是被动的政治受益者,相反,他大胆地向洪秀全提出自己对于时局的看法和改革内政的方略。他自述:“我自为兵出身,任大职重,见国乱纷纭,主又蒙尘,尽臣心力而奏谏:恳我主择才而用,定制恤民,审严法令,肃正朝纲,明正赏罚,依古制而惠四方,求主礼而恤下,宽刑以待万方,轻世人粮税,仍重用于翼王,不用于安福王。”
李秀成的这一改革建议因为涉及天国立政诸多原则问题,必然招致与天王的冲突。特别是李秀成以“依古制而惠四方”作为“本章”的主要精神,客观上挑战了太平天国的意识形态基础拜上帝信仰的权威地位。太平天国以广西客家人贵族为特权阶层的贡役制社会结构,是依赖拜上帝信仰维护的。广西客家人贵族凭借拜上帝信仰和早期团营经历,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有支配社会其他族群的天然权利。虽然天京事变使太平天国的宗教信仰体系受到严重冲击,但洪秀全仍然试图通过重新组建上帝家庭等宗教领域的建设,配合他强化自己君主专制制度的努力。这说明洪秀全绝对不会放弃拜上帝信仰,因为这是太平天国的意识形态基础。而李秀成大胆提出“依古制而惠四方”,间接质疑拜上帝信仰的精神指导和洪秀全的宗教建设,或许是因为他感性地认识到在拜上帝信仰影响下的太平天国贵族阶层,更可能习惯使用倨傲而居高临下的态度对待农村社会。李秀成具备一定的地方行政履历和经验,又勤于思考。他本为广西客家人,且正冉冉升起为天朝显贵,不但不迎合洪秀全重建以上帝家庭为核心的君主权力的努力,反而反其道而行,提出“依古制”,这不是偶然的,而恰恰是李秀成总结天朝前期地方行政经验的结果。天国前期虽然制定了“照旧交粮纳税”政策,但在具体施行过程中差强人意,原因正是部分太平军将领们习惯于以军兴时期的征贡方式处理行政问题,而这种习惯定势也正是拜上帝信仰形成的社会心理和依靠拜上帝信仰强化的贡役制社会结构的反映。因此李秀成充分认识到,只有“依古制”才能真正做到“惠四方”,即改善太平天国与农村社会的关系。可以推想,深受李秀成崇拜的杨秀清理应给他许多启发。杨秀清的一些 诸如重新确立“英雄”标准的具有儒家化倾向的言论都被收入太平天国官书,这或多或少会对正在实践地方行政工作且勤于思考的李秀成产生一定影响。因此李秀成的“依古制”思想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一方面是李秀成对自己以及太平天国前期地方行政的经验思考的总结,另一方面也是对杨秀清“儒家化”思路的继承。
李秀成在“依古制而惠四方”的基础上,提出了他对太平天国政治的具体改革设想。其中涉及农村政治者颇多。所谓“恳我主择才而用,定制恤民,申严法令,肃正朝纲,明正赏罚,依古制而惠四方”等各项建议,无不具有现实针对性,对天朝前期地方建设经验有所感悟,不仅是对天国贡役制社会结构导致的权力分配不合理状况的反动,也是杨秀清“儒家化”思路的继续。李秀成所谓“择才而用”,其“才”的标准,既然是对洪秀全出于维护其绝对君主权威、重用佞臣的否定,那就应该是对杨秀清“人则尽孝悌,出则真忠报国”的英雄标准的肯定。推广到地方建设领域,就是对受抚于太平天国政权的地方名流社会声望和行政素质的肯定。而李秀成在“本章”中所涉及“定制恤民”以及“礼而恤下,宽刑以待万方,轻世人粮税”则对地方建设有直接针对性。他希望太平天国军政人员改变倨傲粗暴的工作态度,主动寻求地方社会各阶层尤其是绅士名流的合作。特别是“宽刑”、“轻粮”二款更是对地方建设和农村政治几年来实践的具体总结和反思。太平天国在安徽和江西的施政,由于部分太平军将领行事方式简单粗暴,为求得一时物欲满足,不惜采取“打先锋”手段,甚至纵容乡官中不肖之徒横征暴敛,使“照旧交粮纳税”政策的执行十分有限,农村社会的负担有时甚至因为肆无忌惮的征贡而有所加重。因此李秀成呼吁当政者“宽刑”、“轻粮”,正是以他为代表的部分太平军将领,在长期地方行政经验的量变积累基础上的一次思想质变。
李秀成“依古制”改革方案不仅涉及属于意识形态基础的拜上帝信仰和贡役制社会结构等立国根本方面,也涉及到一些直接针对地方建设的具体细则。因此李秀成“依古制”思想不仅具有理论认识的闪光点,也具有现实操作性。李秀成的改革主张不仅是在维护太平天国运动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所能做到的可以解决政治、军事和信仰危机的唯一方案,而且是杨秀清“儒家化”思路的自然继承。以“依古制”为主导精神的改革建议,是后来他地方建设新思维的理论基础。此后李秀成配合陈玉成,苦战大江南北,终于在1860年迎来了运动的又一次高潮。是年李秀成等太平军主力,乘二破江南大营战役胜利的余威,大举东征,连克江南名城,在苏南和浙江嘉兴开辟了新疆土。之后李秀成联合李世贤夺取了几乎整个浙江,终于得到了可以施展自己政治抱负的广阔舞台。
李秀成地方建设的新思维,在政治上关注地方政权的本土化,即与地方名流和拥护太平天国的地方人士的合作。他试图改变太平天国的征服者形象,尽力减轻社会动荡带给民众的苦难和精神创伤,争取地方人士,特别是社会名流缙绅的合作,为太平天国争取更广泛的社会支持。面对苏州初定时“苏民蛮恶,不服抚恤”的困境,李秀成决心以理服人,“并不回手,将理说由明,民心顺服,各方息手,将器械收”,追求长远的统治效果,主动放弃习惯的镇压手段。李秀成卓越的表现甚至连清朝方面也感到惊讶。时人记载:“贼中称为伪忠王李姓,其渠假作仁义,慈爱军民,约束手下各头目,勿行杀害良民,无故焚掠。叠出伪谕,远近张贴,招徕四民开设店铺,俱各复业。释放男女难民出城。”从中不难看出李秀成作风确实令世人耳目一新的事实。他还改变起义以来固有的把清朝文武官员一概视为“妖”一律诛杀的政策,模仿历史上统治阶级“怀柔”手段,试图为天国尽力争取人心。虽然效果并不如意,但价值取向值得肯定。这是他向洪秀全建议“依古制而惠四方”、通过“宽刑”减轻太平军留给绅民的恐怖形象建议的具体表现。在开拓疆土过程中,他对清朝社会的某些上层人士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宽容姿态。先有礼葬清朝江苏巡抚徐有壬,后有礼葬浙江巡抚王有龄、杭州将军瑞昌等顽抗毙命的清朝高级文武,释放高级俘虏米兴朝、林福祥。这种优待清朝官员的态度在太平天国将领中较为罕见。清、太双方均视对方为洪水猛兽,清朝当局对起义者自然要剿杀灭绝,而太平天国也始终对作为清朝统治象征的官府、官员以及代表清朝礼制的顶戴、朝服,极尽毁灭能事。但李秀成一改往日作风,对被俘清朝高级官员充满仁慈之心,礼葬顽抗到死的文官武将,释放俘虏,这些都是以前太平天国当局没有做过的。李秀成此举曾经在20世纪60年代一场关于他叛徒问题的争论中,被作为他最终投降变节前期征兆的重要证据。但从本质上看,恰恰因为李秀成的行为并非普遍现象,才更应该高度肯定他政治思想中的创新意识。即便李秀成的努力对天朝后期局势的崩坏并无补益,但是在李秀成的带动下,在天国苏南浙江占领区的部分太平军将领,特别是非广西客家籍将领中,形成了一股礼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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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3-09-22 03:19:02发表“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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