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族谱,是不是只有男丁才可以入?

栏目:资讯发布:2023-10-09浏览:1收藏

古代的族谱,是不是只有男丁才可以入?,第1张

中国人很喜欢记载一些事情,我们数千年的文化之所以能够传承下来,就是因为人们喜欢记载,家谱也是记载一个家族繁衍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着珍贵的参考价值,但是我们都知道,在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里,女子的地位一直是非常低的,所以女性是不能入本性族的家谱,只能被记入丈夫家族的家谱,这就是所谓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只能跟着别人去了别人的家谱里。

一、家族中什么人能够持有家谱

现在我们很少在听到谁家有家谱这件事,从周朝开始实行宗法制度,一直以来不管是皇亲国戚还是平民百姓,实行的都是嫡长子继承制,长子长孙一般都是家族的最优先掌管者,所以家谱一般都会交到他们手中,如果没有长子长孙,也没有次子的话,那么家谱就会落入其他支系,拥有家谱代表着背负一个家族的重大责任。

二、女子不入家谱,也是为了实际情况考虑

其实换一个角度想想,女子是入谱,如果女子以自己的姓名加入了父亲家的家谱,那么女子所生的孩子,如果不随母姓,最多只记录到子女的姓名即可,女子生下的孩子一般都是外姓,不可能两家的家谱一直同时记录下去,这样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娘家修谱不可能再到婆家调查历代后辈的情况。

三、女子记入家谱的几个地方

一般女子记录家谱的话也不会说姓名,只会提到×氏,一些比较老的家谱也会记录女性,但现在反而少了,其实女性入谱是与时俱进的表现,既可以记录到娘家家谱,也可以记录到夫家的家谱,如果是娘家的家谱的话,记录到女子的所生的子女就可以了,夫家家谱按照他们的规定记录。

  用文字表达于下:

谱名之左,用小字标明“某人第几子”,说明身之所出;

谱名用黑体字标明,另行小字说明如下内容:①字、号,②毕业院校、学历、职称、职务、简历,③生、殁时间,④葬所向志;

配偶之左,用小字标明“配”、“娶”,说明婚姻状况,配偶姓名用黑体字标明,与夫并列。另行小字说明如下内容:①某地某公之女,②毕业院校、学历、职称、职务、简历,③生、殁时间,④葬所向志。如果已离婚或改嫁,亦说明清楚;

于母之后,注明子女。如某人有数偶,并各有子女,则子女各随母后。子女“夭”或“殇”,在其后加括号注明,不再撰写其齿录。子女出继,则在此子女之后加括号注明“出为XX嗣”,子女受继于人,亦在此子女之后加括号注明“抚XX第几子为嗣”;

无子,以女儿入赘外姓为嗣,符合现行《婚姻法》之规定,应视为本族之人,在其谱名之左,注明“XX赘婿”,下仍用小字注明其原本姓名、籍贯。其子女,如随母姓,理属我族,如随父姓,亦在其母之后注明其姓名,但不另撰其齿录。

例:

十三世

玉XX三子

XX,字XX。民国XX年(公元19XX年)八月十七日寅时生,一九XX年(乙卯)十二月十八日亥时殁。葬XX。

配李XX XX乡李大公女。民国XX年(公元19XX年)九月二十日吉时生,一九九一年)六月初六日未时殁。合葬XX。

子三:X传、X昌、X俊

女二:X华,适XX村XX,生二子X林、X军,女一X芹;X珍,适X村葛XX,生子一XX,女二X霞、X群。

参考资料:

河南省家谱研究会网资料

女儿的荣耀同样也家族的荣耀。女性能够获得的荣誉也不再仅限于相夫教子,而是与男子相同,可建功立业,兴家旺族,独当一面。既然女儿也可以有如此之多的光宗耀祖之能,同样是至亲血脉,同样是家族的骄傲,将女儿列入家谱难道不是理所应当的吗?

所以,尽管对于女儿入家谱尚有许多人存在不同看法和认识,但共渡网的家谱支持男女平等的观念,会员在建立家谱时同时生成父系家谱和母系家谱,并冀望男女的社会地位能够因为这些小小的创举而更加彰显平等。不仅是实际的地位,也是存在于人们观念中的平等。

家谱在古代和近代女孩是不上谱的。

随着时代发展,社会变迁,尤其近段时间家谱热的情况下,大多数家族在续谱过程中,都将女孩续入谱中。

虽然女孩可以入谱了,但是女孩终归是外姓,其子女是不可以入谱的。

本人家族刚修谱完毕,参与了部分工作,我们家族这次修谱不但把女孩名字录入谱中,还把嫁入本族中的媳妇们名姓全部写入谱中,以前老谱中,只记载嫁入女人的姓氏,不见其名。也是续谱与时俱进的表现。

世系本来是一个书面语言,在有些族谱中也叫“齿录”,在族谱中,指的是人口资料。

世系是族谱的核心,我们修谱就是要记录每一位族人的基本情况。那么齿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撰写格式应该是怎样的呢?

1、谱名之左,标明“某人第几子”,说明身之所出;

  2、谱名用黑体字标明,另行小字说明如下内容:①字、号,②毕业院校、学历、职称、职务、简历,③生、殁时间,④葬所向志;

  3、配偶之左,用小字标明“配”、“娶”,说明婚姻状况,配偶姓名用黑体字标明,与夫并列。另行小字说明如下内容:①某地某公之女,②毕业院校、学历、职称、职务、简历,③生、殁时间,④葬所向志。如果已离婚或改嫁,亦说明清楚;

4、于配偶之后,注明子女。如某人有数偶,并各有子女,则子女各随母后。子女“夭”或“殇”,在其后加括号注明,不再撰写其齿录。子女出继,则在此子女之后加括号注明“出为XX嗣”,子女受继于人,亦在此子女之后加括号注明“抚XX第几子为嗣”;  5、无子,以女儿入赘外姓为嗣,符合现行《婚姻法》之规定,应视为本族之人,在其谱名之左,注明“XX赘婿”,下仍用小字注明其原本姓名、籍贯。其子女,如随母姓,理属我族,如随父姓,亦在其母之后注明其姓名,但不另撰其齿录。

6、子女“夭”或“殇”入谱的惯例,就是多大夭折才能入谱,在我们那地方(江西赣州)一般“洗过脚盆水”(俗称婴儿“洗三朝”)的都要收录。1994年我老婆第一胎早产,生一女七天后夭折,在1995年出版的《赣西南联修邹氏家谱史》上也有编录记载,女一:昙花……应该是写入谱资料时我父亲给她起的名,取“昙花一现”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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