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罗姓名人

栏目:资讯发布:2023-10-07浏览:3收藏

历史上的罗姓名人,第1张

1、罗贯中

元末明初杰出小说家,今山西太原人。相传他一生作过"十七史"演义,现存有《三国志通俗演义》、《隋唐志传》、《残唐五代史演义》、《三遂平妖传》等,其中代表作《三国演义》(简称)为"中国古代四大名著"之一。

罗 聘:清代著名画家,为江苏甘泉(今江都)人。画人物、佛像、山水、花果、梅、兰、竹等,无所不工。其笔调奇创,超逸不群,别具一格,为"扬州八怪"之一。其子允绍、允缵,均善画梅,人称"罗家梅派"。

2、罗荣桓

罗荣桓(1902-1963) 久经考验的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造者之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奠基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党、国家和军队卓越***。

1902年11月26日生于湖南省衡山县寒水乡南湾村(今属衡东县荣桓镇)。在衡东县荣桓镇南湾村有罗荣桓故居和罗荣桓元帅纪念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国元勋,中国十大元帅之一。

3、罗隆基

罗隆基(1896年8月14日~1965年12月7日),字努生,江西省安福县车田人。中国著名政治活动家,民主人士,中国民主同盟创始人之一,中国第二号右派,也是最终没有得到正式平反的五名右派之一。1913年,考入北京清华留美预备学校。

1921年赴美留学,先后入威斯康辛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攻读政治学,后赴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得政治学博士学位。1949年后任民盟中央副主席、政务院委员、森林工业部部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委、全国人大常委等职。

1957年主张“成立平反委员会”,它与章伯钧的“政治设计院”,储安平的“党天下”一起被称为最著名的三大右派言论。

4、罗从彦

罗从彦(1072~1135),字仲素,学者称豫章先生。宋南剑州剑浦罗源里(今福建南平东坑罗源村)人。自幼笃志好学,闻同郡杨时(世称龟山先生)得河南程氏之学,十分羡慕。在杨时升为萧山县令后,于1100年(宋元符三年)徒步去拜见杨时,得杨赏识。经杨时介绍,罗变卖田产作旅费,赴洛阳拜见程颢,请授《易经》。

5、罗士信

唐代军事家,即隋唐演义中的罗成,济南历城人。少年英雄,隋唐之际的一大虎将,在演义评书中,将罗士信描写成可与神人般的李元霸打个平手的人物,足以看出后人对罗士信这名少年虎将的喜爱程度之深。

  你好朋友我也是姓罗我想这个对你有用

  http://wwwluosorg/listaspunid=191

  这是西南地区罗氏人口数量分布及其其他数据。

  中华罗氏通谱编委会工作汇报

  2001年12月18日,《中华罗氏通谱》内刊第四期散发以来,已达半年有余。本会工作在各位专家、学者、海内外罗氏宗彦贤达的关注、支持、呵护下,各项工作正紧张有序地开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海外联络工作进展

  1,继续与本会荣誉主席、美国中华团体工商联合会会长罗文正先生,保持密切联系。

  春节期间,罗文正先生从美国打来三次电话,详细讨论如何开展海外罗氏的联络工作,通报其在美国、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家与地区的联络情况。

  罗文正主席说,已与德国某罗氏企业家取得联系,向其介绍《中华罗氏通谱》编纂情况,德国罗氏企业家表示,编纂《中华罗氏通谱》是千年一遇的机会,一定大力支持。回国后,联络德国罗氏宗彦贤达,大家出钱出力、共襄盛举。

  来电尚详细讨论如何在东南亚开展工作,他说,希望国内各地、各支系提供联络名单,由他负责国外罗氏联络工作,必要的话,在罗氏聚居较多的国家、地区刊登广告,让更多的海外罗氏知道、参与《中华罗氏通谱》。本会已提供了一批有关通讯地址。

  美国911事件后,经济受到不小的冲击,为防止资金流入恐怖组织,对汇往美国国外的资金,严加控制。在此特别时期,罗文正主席表示,大家出钱出力,我也要表示一点意思,二十万元人民币,并与笔者核对了总部的银行帐号。

  2、与马来西亚罗氏公会联得联系

  《中华罗氏通谱》内刊第三期邮寄到马来西亚有关人士后,最早与总部联系的是马来西亚豫章祠的罗西蒙(Simon Low),通过电子邮件,我们互相沟通,了解马来西亚罗氏概况。最近,经豫章祠散发本会《中华罗氏通谱》第三期内刊,马来西亚罗氏公会总务(相当国内秘书长)罗森昌来函,索取资料,已与总部直接联络。相信马来西亚罗氏在豫章祠、罗氏公会等组织的牵头下,马来西亚罗氏的联络工作会逐步走上轨道。

  3、香港特区联络情况。

  本会重大事宜均及时向香港罗氏宗亲会通报。2001年元月19日、2002年4月27日,香港罗氏宗亲会主席、广东省政协常委罗景云先生,因扶贫项目“南雄银杏基地”造访南雄,并到罗贵纪念馆、中华罗氏通谱编委会总部参访。2002年4月5日,香港罗氏宗亲会主席罗景云先生、会长兼副主席罗德雄先生等率香港罗氏宗亲会代表团拜祭广东新会良溪宋·罗贵、罗清之墓。笔者在“罗氏大宗祠”与罗景云、罗德雄主席等共进午歺,就有关罗氏事业问题,广泛交换了意见。与香港罗氏宗亲会会长罗胜暖、本会财务部副主任、香港罗氏宗亲会财务部主任罗湛沛等宗彦贤达共叙宗情族谊。

  4月6日,香港罗氏宗亲会清明旅游团一行30多人,抵达连州。7日,本会连州联络处、连州罗氏联谊会组织盛大欢迎仪式,欢迎香港罗氏宗亲会旅游团。6日晚,本会编辑部副主任、连州市中医院副院长罗永修副主任医师、本会行政部副主任罗云辉、连州罗氏联谊会会长、编委罗芬寅、副会长、编委罗承光、罗日庆拜会了罗景云、罗德雄主席。

  综上所述,本会与香港罗氏宗亲会及宗彦贤达的联络工作正向广度、深度两个方面同时进展。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罗氏组织、宗彦贤达正保持联络中。

  国内各省市联络、宣传、发动情况

  1、 广东省

  广东省罗氏人口数量排列第二,人口密度全国第

  一。历史上中原罗氏南迁入粤的途径有二:

  A、以罗贵公为代表,经广东南雄珠玑巷南迁,主要散布于珠江三角洲地区。

  B、以洪德公为代表,经福建宁化石壁乡入粤,主要散布于梅州、潮汕地区。

  理清罗氏入粤主要脉络、源流后,广东工作的重点便浮现了。即以珠江三角洲及梅州、潮汕地区为重点。经过一段时间、各种渠道的联络、宣传、发动,该两个地区已具备筹建本会联络处的基本条件。

  珠江三角洲联络处:以宋·贡生罗贵为领袖,从广东南雄珠玑巷率众南迁,开发珠江三角洲地区。奉罗贵为始祖的珠三角地区罗氏,人数达百万之众,该支系又是本会主要发起、资助的重要支系,是本会工作重点。经过数月的筹备及前期工作,经本会罗德雄主席联系,香港宗彦罗珠将其位于南海市南庄镇罗南东兴新村九巷一号的建成大厦无偿借给本会筹建珠江三角洲联络处。提供了良好的办公、生活条件。

  经研究,由罗云辉、罗贤炉、罗昆烈负责前期筹备工作,罗昆烈兼中华罗氏通谱编纂委员会珠江三角洲联络处(筹)主任、罗云辉兼副主任,2002年5月28日,开始工作。

  梅州地区联络处:粤东是中华罗氏人口密度最高地区。梅州、潮汕地区是本会工作重点地区之一。经本会编辑部副主任罗永修副主任医师联络:作家、梅州市委宣传部原部长、厅级离休干部罗滨;梅州市政协副主席罗德宜;兴宁市原政协主席、兴宁罗氏修谱董事会顾问罗月华;梅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农委主任罗伟奎;丰顺县委党校原校长、离休干部罗浩、梅州市画院常务副院长罗标;粤东有色金属公司退休干部、助理工程师罗泉章;建筑业企业家罗永光;梅县三建项目经理、助理工程师罗育君;兴宁市编委办原副主任、罗氏族谱编委会副董事长、副主编罗道坤;兴宁罗氏族谱编委会财务负责人罗定湘;中学高级教师、兴宁罗氏族谱总谱编纂负责人罗桂祥等。4月,笔者与罗永修共同前往梅州地区,与上述人员举行会谈,就有关如何编纂《中华罗氏通谱》等问题广泛地交流了意见,增进了宗情族谊。罗伟奎宗长不但出力,而且出钱,带头捐助五百元,预订购一套《通谱》。并联络原梅州市长罗伦、梅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司法局局长(大埔人)等宗彦贤达。各自负责祖籍地的宣传、发动、族谱收集等工作。

  经研究,聘任罗伟奎宗长为:中华罗氏通谱编纂委员会梅州联络处主任。

  广州军区原企业办政委(正师级)罗毛麟不但同意出任本会顾问,而且捐助五百元以表心意。

  英德市九龙等地宗彦贤达,经过充分准备,组织三十多位宗长,随带记者、录像机到总部参访。制成VCD片赠送总部,为宣传《中华罗氏通谱》做出贡献。并以各房开基祖的名义,捐款数千元,预定族谱数套。经研究聘任英德市委宣传部干事、《英德报》编辑、记者罗东文为中华罗氏通谱编委会编委。负责英德罗氏各支系资料收集、整理。

  族谱是以血缘关系为主脉络,广东连南县达先公支系,是本会编辑部副主任罗昆烈所在支系,他在该支系中德高望重,很有号召力,利用春节休假期间,不顾七十三岁高龄到深圳、珠海、韶关、清远、连南等地发动宗人捐款、定谱,八万元捐款已陆续到位,70套定谱款已全部到位。

  广东其他地区的工作,亦在进行中。如廉江罗豫林已将该市各支系资料汇总打印,邮至总部,经总部打印、审稿后,寄回当地责任编辑补充、修改、签字,完成支系的初稿,汇编入《中华罗氏通谱》世系篇。怀集罗青山宗长,发动其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罗天兴撰稿。阳春罗正熙等亦在加紧工作。高明罗灵基高级教师正组织力量收集高明、云浮等县市资料。已收集到兴宁、大埔、新会等地族谱资料。

  2、 湖南省

  湖南是罗氏第三大省。历史、近现代罗氏名人众多,为提高、维系罗氏声望作出重大贡献,又有优良的编纂族谱传统。由于各种原因,湖南的前期工作,相对落后。但在《中华罗氏通谱》第四期散发后,株洲市政协原副主席罗立洲、株洲市委原副秘书长、人大城乡委主任罗志钧立即做出反映。

  立洲宗长作为老文史专家、罗学瓒烈士子女,他民国时即参与鼓颡洲罗氏族谱编纂工作,是硕果不多见的老罗氏谱牒见证、著作者,不顾80高龄亲自撰写《株洲罗氏源流》,在经济困难情况下,带头提倡《朋柴火焰高》精神,捐款500元。邮寄大量珍贵的史料,如毛泽东的亲笔信(复印件)、清鸿胪卿、岳麓书院山长罗典相片等。

  志均宗长是唐·长沙王罗宏信、邺王罗绍威的后裔,寄来世系图表初稿等,该支系是本会重要支系之一,他正组织力量进一步补充、完善,并电汇1000元赞助总部。

  经新邵罗耀光副教授到耒阳县联络,晋·罗含支系已寄来世系图表。经耀光宗长与双峰县县委办原常务副主任罗绍志研究员面谈,他同意参与《中华罗氏通谱》编委会工作,并寄来简历。

  经与罗荣桓元帅故居纪念馆联系,罗元帅后裔已寄来有关珍贵史料,并热情邀请总部派员出席“罗荣桓元帅诞辰100周年”盛会。

  邵阳罗检和寄来该县世系资料。罗志中宗长寄来“铁塘罗氏”大量珍贵史料。

  湘乡市罗厚德、罗同初等宗长与总部保持密切联系,罗同初赞助900元、并预定两套《通谱》。

  浏阳是豫章郡始祖汉·罗珠的故乡,罗嗣祥等四位宗长,亲自到总部联络,筹备联络处事宜。2002年2月18日,在浏阳人大招待所召开“中华罗氏通谱编纂委员会湖南浏阳联络处” 成立大会,数十位各支系代表出席会议。总部委派行政部副主任罗云辉到会祝贺。

  经会议代表推荐,总部研究,聘任罗嗣祥为:中华罗氏通谱编纂委员会湖南浏阳联络处主任。

  张家界联络处(筹)由罗德运负责筹备;常德联络处由罗大遵负责筹备,并寄来大量资料。

  湖南其他地区经常与总部保持联络、寄来资料的还有罗有谋、罗海清(现住广西南宁)等。

  3、江西省

  江西省是大部分罗氏所奉的豫章郡望所在地,历史上有修族谱的传统,留下大量珍贵的资料。广大罗氏宗彦贤达热烈响应编纂《中华罗氏通谱》的倡议,由上饶乡镇企业局罗贤访调研员负责柏林支系的资料归纳、整理,由万载县罗作斌等联络、筹备赣西联络处,工作正紧张有序开展。宜黄罗时胜寄来资料,并与总部保持联系。泰和匡山书院罗良荣等携谱到总部参访。九江永修、抚州临川、吉安吉水(桃林支系罗联芳)、永丰(罗盛祥)等罗氏聚居地均保持与总部密切联系。

  4、湖北省

  湖北省以孝感地区罗氏为主,罗硕华宗长等积极筹备湖北分会,已发行一期《罗人天地》的刊物,另湖北大学人文学院院长罗炽教授接受推举出任顾问,预示湖北高层知识分子已开始关注《中华罗氏通谱》,初步将湖北罗氏的宣传、发动工作开展起来。宜城罗云龙宗长按《中华罗氏通谱》第四期统一要求,寄来“新洲罗氏”概况、名位表、世系简图。

  5、贵州省

  贵州省是罗氏六大省之一,尤其有众多少数民族的罗氏,在《中华罗氏通谱》中有特殊的意义。笔者于春节后,代表中华罗氏通谱编委会前往贵州,筹建“中华罗氏通谱编纂委员会贵州分会”,由关岭县某公安派出所所长罗德荣开车全程陪同,经过三天紧张工作,形成以《南风》杂志社社长、主编罗吉万(布依族)为《中华罗氏通谱》贵州分会主编,某农业学校原校长罗光荣(布依族)、关岭县某公安派出所所长罗德荣(黎族)等为骨干的班子,正积极筹备贵州分会。罗吉万宗长,将充分发挥文联系统的优势,发动各地区、县市有撰稿能力罗氏,收集、整理各地各支系概况、名位表、世系简图。

  贵州发动工作较晚,但介入《中华罗氏通谱》编务工

  作的人员素质较高,有可能后来居上,所收集、整理

  的资料较全面、较系统。

  6、四川省

  四川省是罗氏第一大省,去年9月,本会顾问、编辑部副主任罗纬副教授曾专程前往四川宣传、发动,已收集到“营山”“隆昌”等族谱,委托四川省图书馆办公室主任罗志才等筹建四川分会,由于种种原因,四川的宣传、发动工作有些滞后。本会当协助四川宗彦贤达,尽快将四川各主要支系的资料收集上来。尤其罗瑞卿大将的源流资料,更是不可或缺。最近湖南分会的罗志钧宗长,正协助联系四川宗彦贤达。

  7、河南省

  《中华罗氏通谱》编委会河南分会(筹),经过原罗山县教委书记罗荣玉宗长等人卓有成效的工作,宣传、发动面已从罗山县逐步向河南其他地区扩展。并已经出版两期《中华罗氏通谱·河南分会》内刊。首开分会办刊物的范例。工作做得很扎实、有效,现正在继续工作中。春节后,河南分会委派罗荣洲、罗大文两位宗长到总部汇报工作,并代表河南分会对总部表示慰问、支持。馈赠河南土特产,物轻意重,带来河南罗山浓郁的宗情族谊。

  8、广西壮族自治区

  因各种原因,广西工作相对滞后,但贺州地区在编委罗扬罴的有效工作下,已寄来不少资料,原籍广西的湖南省工办处长、离休干部罗茂秋,与总部有电话、信函联系。另,其他省籍在广西工作的宗彦贤达亦在逐步联系中。

  9、浙江省

  经福州大学罗纬联系厦门集美大学中文系书记的罗关德副教授,其祖籍浙江上虞,是清末民国初名人罗振玉的同宗族人。通过罗关德的关系,联系上虞市政府办公室的罗关华,上海工作的罗振芳高级会计师等,浙江的宣传发动、收集族谱材料的工作,开始正常进行。由于浙江是“唐三罗”罗隐、罗邺、罗虬的故乡,又是江西重要支系“崱公支系”迁出地,因此,了解浙江罗氏的世系源流,对中华罗氏其他支系的源流具有重大的意义。本会当予以充分重视。

  10、山西省

  部分学者认为罗贯中的祖籍地在山西太原清徐,并由罗氏后裔出资兴建“罗贯中纪念馆”。而《三国演义》、《水浒传》作者——罗贯中是当代知名度最高的罗氏。因此,山西罗氏源流,不但罗氏重视,而且海内外史学界、文学界都相当重视。本会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亦要关注此问题,认真研究山西、山东、浙江罗氏族谱中,任何有关罗贯中的珠丝马迹。另外,有关唐·播州侯罗荣、宋·开国元勋罗彦瑰(环)的族谱、史学资料,亦是本会关注重点。

  11、安徽省

  安徽省呈坎是罗氏集中地之一,保留有大量的文物古迹,是本会重点支系。当地文管站负责人罗会定,多次在媒体上介绍罗氏古迹。

  阜阳地区亦是罗氏聚居地,阜阳罗氏于2002年4月修成《颍州罗姓族谱》。罗文博副教授愿承担安徽罗氏的联络工作。

  12、辽宁省

  东北三省罗氏,以前联系很少,仅联系一些在东北工作的宗彦贤达。但是自清以来,东北罗氏异军突起,人才辈出,努尔哈赤时代,清入关前,罗绣锦、罗绘锦兄弟就名闻关外。肯定有罗氏聚居的村落。此次辽宁的罗长虹就补上了东北联络的空白。

  13、福建省

  已召开“福建省罗氏源流研讨会”。详见会议纪要。

  其他省份、地区的联络工作亦在进行中。

  财务、行政工作

  1、财务工作。

  自笔者接任本会主编以来,按照国内社团财务制度管理,已建立健全了财务制度。在海内外罗氏宗彦贤达大力支持下,本会的日常工作经费有可靠的保证。经初步统计,实际到位资金(含存香港罗氏宗亲会帐户资金)共60余万元。若加上已认捐资金,将超过一百万元。但是与浩大的罗氏文化工程相比,百万元资金仍然捉襟见肘,尤其缺乏出版的资金。若印刷五千套《中华罗氏通谱》所需资金就高达150万元。因此筹资出版,将是下一阶段财务工作的重点。

  经统计,已形成生活设施、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八万多元。

  行政工作。

  后勤保障,开源节流,为《中华罗氏通谱》节约

  每一分钱,是行政部门的工作原则。节约三百元,多印一套通谱,已成来行政用钱的无形约束。当然,为了保证总部工作人员的健康、高效,精力充沛,每个人的伙食费却不得“克扣军饷”。

  四、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中华罗氏通谱》开编一年多了,编委会工

  作已完成初级阶段任务,正处在中级阶段向高级阶段

  推进的交接阶段。也就是说,本会已基本完成大规模

  的宣传、发动、收集资料阶段,下一阶段除继续宣传、

  发动、收集资料外,工作的重点将转向以下方面:

  1、总编纂工作。

  文献、人物、世系篇的大量原始资料已录入电脑,

  按《中华罗氏通谱》编纂大纲、篇目提要进行归纳整理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就是按各类材料属性进行总编。

  2、总校对工作。

  前一阶段,部分稿件已经过一校,有的经过二校,但工作中发现,每一篇文章都打印出来校对,工作量及成本都太大。在电脑总编纂的过程中,穿插进行校对工作。尤其各支系的材料打印初审、初校之后,要寄回责任编辑修改、校对。在各地分校的基础上,完成总校工作。总校工作,量大面广,有必要时可相对集中时间进行。

  3、出版工作

  《中华罗氏通谱》既是一部罗氏史书,因此,对本书的印刷、装祯亦有较高要求。如何找到一家质量信誉好,收费合理的专业出版社、正规印刷厂就列上议事日程。

  4、征订、筹资工作

  历经六年筹备,二年正式编纂的《中华罗氏通谱》即将出版了。在编纂过程中,许多宗彦贤达慷慨解囊,尤其罗四珠副主席一笔捐助20万元、达先公支系捐助8万元、罗苏主任2万元现金,保证了本会日常工作的急需。

  但若按原计划出版一万套,则需要巨额资金。若按开印批量最少5000套计算,亦需一百多万元。若印数少,预收的每套300元将不够印刷、邮寄费用。

  因此,为了降低成本,保证每套成本在300元以下,就必须加大征订的力度,加大寻求赞助工作的力度。因此,在重视总编纂、总校对的同时,大力开展征订、捐款活动是本会下一阶段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我们殷切地希望,有经济实力的罗氏宗彦贤达,认真研究《中华罗氏通谱》的历史、现实意义,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决定支持的力度。

  5、筹建《中华罗氏通谱》网站

  互联网的出现,大大改变了人们的时、空观念。为了充分发挥高科技的作用,有必要加强《中华罗氏通谱》网站的工作,便于在年青人中普及罗氏历史知识,增进海内外罗氏的凝聚力。该网站由佛山水处理公司罗斌华硕士筹建,今后要加强力量,办出有罗氏特色的、图文、声情并茂的多媒体网站。(已开通。网址:Luohomecom)

  6、发行工作

  中华罗氏通谱编纂委员会日常事务的最后一项工作,即发行工作。它是本会总成果的体现。要将每套《中华罗氏通谱》完整无损地送到每位预购者手中。此项工作系收尾阶段的工作,最重要也最容易出差错,一旦一些早期订谱者,因各种差错收不到谱,对本会的负面影响就非常大。因此,善始善终,做好发行工作,为每一位订谱者负责,是我们应尽的责任。

  《中华罗氏通谱》的定稿、出版工作临近最后的冲刺,《中华罗氏通谱》内刊因经费问题,已经拉长了出版的周期。我们将尽量利用高科技成果,弥补人力不足。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本会同仁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仅由于本人才疏学浅,在工作中出现不少错误缺点,给本会造成许多不应有的损失。为此,切望广大专家、学者,宗彦贤达在本会出版工作的最后阶段多提建议、意见,予以指导、支持、呵护,不吝赐教,以补余之不逮。

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摘要: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是家族司法执罚的先决条件;家族长是审判过程中主要的审理者,依据家族具备条件等情况配以相应的辅助执事,构成家族司法审判的基本组织形式。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在相应的司法程序约束下进行审判,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效力是古代中国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关键词: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审判效力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适用家族法裁断家族纠纷解决家族矛盾的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不但将纸面上的家族法落实于实践,且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直接决定作用。家族司法的施行只有通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决后才能实施,即使审判程序很简易。审判程序可以宣示家族法订立的正义性和家族司法施行的公正性,是家族成员拥护家族审判组织,服从裁决的重要基础,是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得以续存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运行,家族审判组织就无需建立,化解家族内部矛盾和有效治理家族在某种程度上都会受到影响。古代中国社会的治理关键是基层自治,基层自治的主要举措是社会各个大小家族内部矛盾自觉的自我消解,基层自治的社会治理方式亟待家族法的实际落实,家族法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规范和引导的作用,其落实通常经历简单或复杂的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继家族司法纠告和传唤程序之后利用证人证言等证据启动运行的裁断程序,审判过程不但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家族长也会考虑情理以及族内名誉等进行审判。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从机构组成和人员组织来分析,实则是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缩影,是在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家族内部具备的各种条件包括经济条件,建立的专门审理家族纠纷的家族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其独特的司法审判组织和特殊的司法审判程序,处理家族矛盾实现家族司法特殊的审判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最终表现的确定力、执行力和约束力是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根本表现。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体现为保障家族利益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起到重要作用,是古代中国基层自治的客观需求。

 一家族司法审判组织

 1家族长是主要审理者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得以进行的保障是以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为基础,族内各成员对审判机构负有监督责任,如《浦江郑氏义门规范》规定:“择端严公明、可以服众者一人,监视诸事”,“监视莅事,告祠堂毕,集家众于有序堂”,“监视,纠正一家之是非”,“立劝惩薄,令监视掌之。”①监督司法审判是否依据家族法之规定。司法审判的管理权则在家族长,或者是家族内公选出知识丰富及有威信的长者,《江州陈氏义门家法》中规定“立主事一人,副事二人,管理内外诸事。内则敦睦九族,协和上下,约束弟侄,日出从事,必令各司其局,毋相夺伦。”并“立司库二人,作一家之纲领,为众人之表率,握掌罚之二柄,主公私之两途,惩劝上下,勾当庄宅,掌一户版籍、税粮及诸庄书契等应。”②显然,家族长在家族审判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家族司法审判的主要审理者。家族长在审理族内纠纷时往往起于纠告程序③,有族人纠告,族长随即传唤,传唤程序④发起后,族内各相关成员聚集族堂,听任族长审断。家族长作为主要审理者的地位在清朝也体现尤甚,例如清朝乾隆年间,陈宏谋作为江西首领极力推行家族治理的基层自治方式,并推行家族长“奉官法至上,纠察违规子弟,确族长于族内权力统管之位,便约束族众。”⑤这均说明家族长在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中居于主要审理地位,并且对不听差事的家族成员有责备惩罚的权力,尤其是官府对家族长权力的进一步确认更加强了家族长主要审理者的地位。

 2家族司法辅助执事

 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最高一级的审判者是家族长。依据家族大小和各个家族具备不同条件的情况,有些家族对审判组织的人员职责设有明确划分。如纠察的设置,在《萧山管氏族谱》规定:“族内设通纠二人,纠族内是非并告族,需正直干练者为之。”⑥在《湖北刘氏族谱》也记载:“宗内设察事通纠族内之过,取志成之长者。”⑦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人员除了纠察以外,还有专门为展开家族司法审判而设的差役。差役如同官府的衙役,为家族司法传唤或者展开司法审判时做一些记录、押送、看押等辅助工作,还涉及到审判裁断结束后的责罚,如责杖、革胙、鸣官等有时需要差役。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设置虽然没有官府正式,但在族内基本形成辅助执事人员固定的习惯。有关辅助执事,如《浙江余氏家谱》记载:“族内非人命奸盗之事,不得诉官府,须投明族长审断,族事繁多,内设副审、监视、小差,各司职责。”⑧显然,家族司法审判不是家族长一人审理裁断的程序,而是在不同家族有不同的家族成员参与家族司法辅助执事,辅助执事人员的相对固定和参与为家族司法审判顺利进行起到重要的协助作用。家族长和家族司法辅助执事实际上构成了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根据家族司法纠告、传唤、审理、裁断、执行等序列程序,以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为前提,综合考量家族发展以及家族名誉等,对审判事件相关人形成一定的心里威慑,展开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系列裁判活动。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判活动的展开,一方面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另一方面需要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最后族长根据掌握案件事实的综合情况,由家族审判组织辅助执事参与协助完成家族司法审判活动。

 二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1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展开时,通常情况家族长都会同家族内有名望威信的长者共同审理案件,有名望威信之长者有时是家族审判组织内本就设立的副审,有的则是因为名望威严对家族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可以起到作用,这种作用主要基于名望者对家族的影响力。如滠水《吴氏族谱》记载“族事审理进行时,族长等斟酌再三,博取众议,不受挟嫌挑唆,是非曲直以情理之中”⑨,这就要求族长审判案件时,要听取众人意见,为慎重起见往往请示族内有名望者,以达到家族司法审判是非分辨之功能以昭示公正的作用。家族长会聚名望者或其他族人审判案件时大多在祠堂或家庙进行。如《江西李氏族谱》记载:“祠堂乃圣地,族人敬奉,祭祖常备,也乃公堂之上,不受侵犯,凡族内忤逆违犯,都将祖意责罚。”①山西狄氏家谱记载:“一家一族,公法行于家庙,不法族人违犯祖上,进家庙责罚,严重者告官。”祠堂或家庙不但是族人聚集议事的公共场所,也是借助祖宗之意宣示家族司法执罚的祖意依据,因此祠堂或家庙作为家族司法审判场所,不但因为它是家族信奉祖先祭祀奉供的重要场所,也期待对家族成员起到震慑作用。其祠堂或家庙审理家族案件的震慑众人之用意,与家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案件提高公信力之意图一致,都是对家族司法审判之正义的昭示。

 2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

 家族司法审判对证据也尤为重视,证据是家族司法最终执罚的依据条件之一。《安徽桐城吴氏族谱》记载:“家内事小,首要公正,不得冤枉错怪,违犯族规可家法责罚,但有理有据,不失家风。”②家族纠纷若因族内闲诧小事则重在调解。但是一经涉及有关族内身份名誉或关乎家族与个人生存的根本,此时证据与情理不容忽视。证据的取得途径,一方面是被审判者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一方面是家族成员的举证。如《山西王氏家谱》记载:“违犯族规者,据实责罚,实之本源是据理,被罚族人有权申明,有理据者诉族长,族长统领一族之存亡,不可听信偏见,遇有其他族人控告有据,定公正裁断,不给予私。”③可见,家族司法审理裁断族内纠纷,证据的掌握不可或缺,这关系到族内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公正性的判断,其判断的结论对凝结家族群体向心力有重要影响。家族成员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是其自证非罪的行为,这一行为如果成立即意味案件自然告破,家族司法审判再无需进行。因此通常情况下,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既然展开,并有举证审理过程直至最后裁断的产生,往往是其他家族成员的举证起到重要作用。如《湖南王氏家谱》:“家族审理事关个人安危,系家族延续之本,有罪证呈上,族人不可不服,裁断必有说法,族内其他成员据证诉怨,是家族审理续之必然。”④家族成员的举证往往受到家族名誉和信义的约束,《浏阳周氏族谱》记载:“盗奸之徒,其言不可信,听信恐危及家族,族内信义为首,乃家族立身之法。”⑤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特殊性,证人证言和物证等证据都起到关键的证明作用。在证明被审者罪行的同时,举证人往往承担证据虚假的责任。

 3族长掌握案件事实后裁断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裁断为终结的构成要素,之后进入家族司法执行程序。司法审判终结的裁断主要是在案件审理过程确定是否违犯家族法,违犯家族法的裁断就是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家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除了会同名望威信者商议和采用证据以外,对情理的考虑也是审理裁断的重要参考因素。如《河南崔氏族谱附录成案》记载:“崔氏乃遗孤,父母惨遭不测,实是年少,又生活所迫,偷盗家族谷仓,未遂反被擒拿告族,族长审断:崔氏偷盗确违反家法,但于情理实则不该,族内均为宗亲,怎不容少年之腹,违犯之罪家规虽不容,但于情理不应责罚,宗亲皆受过。”⑥因此通常是否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违犯家族法是做出裁断的必要条件,但根据家族内部情况,家族长不拘于证据而于情理裁断的可能性也存在。家族长于情理审判与古代中国社会特殊的诉讼现象有关。情理审判不但在家族司法审判内存在,即使是国家司法审判也有此裁断形成。家族司法审判时,家族长有时会舍法据情,这种传统诉讼现象甚至贯穿于整个家族司法存续的历史。《杭州柳氏族谱》记载:“族亲一体,本位同生,小气闲诧不可乱心,族有审理纠纷琐事之权责,而情理是亲族之根本,据理是非终决于情。”⑦情理作为亲族之根本,自然在家族审判时,不会向官府一样据法审断,还要考虑到家族内的亲属关系与家族的和睦一体。所以家族长掌握案件事实的依据,除了家族法和相关证据以外,还要参照家族发展和内部秩序建立的因素,不纯粹是对被审判者违犯事实的判断。

 三家族司法审判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效力首先表现为裁断的确定效力,也就是司法审判的裁断具有排除家族内同一事件再重新发起纠告,以及避免家族司法审判对同一案件重新裁断的效力。其次是不受争议的执行效力,家族司法审判裁判后,裁判结论在家族内不受争议,裁判结论作为家族司法执罚的依据,执罚具有一定效力。再次是家族司法约束效力,案件经家族司法审判后,对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都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包括当事人对审判裁断结果的遵守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遵守配合。

 1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力包括外部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内部实质上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可能涉及到当事人和任何其他相关人。如《四川罗氏族谱》记载:“族长主管一族内外,凡涉家族利益矛盾,告族审理,裁断定论后,全族务必遵从,不得懈怠。”①可见全族务必遵从即包括当事人也包括其他相关人。确定效力之外部形式是指家族司法裁断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的确定效力,家族司法审判发生裁断后一般不得变更。外部形式确定效力发生后,即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

 《湖南湘潭龙山周氏五修族谱》记载:“家法乃治家之本,遇有族事审断,其族长权威犹大,裁断既定,不可更改,不受族内势力左右,公正为先。”②裁断不受变更及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裁断生效意味确定效力之内部实质的确定力发生,即裁断对当事人及相关人的地位或财产等发生改变,例如家族内有关分家析产的审判裁断,就可以改变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的财产分配或家族地位。

 《江苏毗陵符言上官氏族谱》记载:“族田分配涉及生存,不可视小,各房长对家内事小兼顾,遇有分家析产,自调处置,不能和谐纠于族者,听之审断,房地银两分配按族规各居其位,不得僭越。”③其实这种财产分配占有的僭越限制就是家族地位的确定,家族地位身份不得僭越决定了房地财产等分配的数量。家族司法审判的其他效力都发生于确定效力之后。只有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的确定效力发生,才相应产生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

 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视为家族成员的委托,审判裁断一旦形成,意味家族成员对家族长的委托结束,裁断当然就生效。也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并非是家族成员的委托,家族长对家族纠纷作出裁断是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力的行为是否有确定力,最终要看家族成员是否服从和拥护裁断的结果,这是家族司法审判确定力在学界持有的不同观点。本文对于后者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的观点更赞成,但无论家族长行使权力是否受委托或是否代表家族,其实质意义上的确定效力不受影响。

 2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是指司法审判的裁断结果对审判当事人有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家族司法执罚的效力。《湖北荆溪任氏家谱》记载:“违犯者听命惩治,不得违背,不遵照执行,视为犯上,加重处罚。”④《湖南湘乡成氏三修族谱》记载:“家族司法执罚祖意在上,族内子弟不可抗,有抗争乃家道有难,出族处置。”⑤这些对家族成员接受家族司法惩治不得违抗的要求,都无一例外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对执罚当事人的强制性,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最终体现。

 然而,我们在前例中看到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除了执罚的强制性,还在不服从惩治加重处罚方面有所表现。其实对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的裁断而责重处罚的家族不在少数,例如《河南任氏宗谱》六卷记载:“对违规族人罚银的处罚,限期收缴,违犯者笞杖责罚,责杖数量据欠缴而定,”①这意味着经济上的处罚不能应家族要求补足,就会受到身体刑罚的处置,这种违犯族规加重处罚的方式,在《江苏骥江江氏重修宗谱》也有记载:“家法立命之法,不可废,孝悌伦理乃天理,天理祖意执罚,依照遵行,违犯者重罚,不遵行则出族。”②在古代社会个体依赖家族生存的本位思想,影响决定了出族惩罚实则与死刑相当,家族成员如果被驱逐出族意味没有生存的希望。因此,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执行则加重处罚,也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重要体现。

 3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表现为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的评价,或者认为是符合家族法规定的,或者认为是不符合家族法规定的。《福建莆阳刺桐金紫方氏族谱》记载:“纲纪有常,礼法有据,责罚据礼而出,族众监督,执罚不符礼制,族中共议,确有不符,理当再论。”③这种符合家法礼制与否,就是家族司法审判以最终司法裁断的结果作为衡量是否符合家族法实施的标准与尺度,一方面对全体家族成员行为产生约束效果。如《江苏西河毛氏宗谱》二十卷记载:“家法礼制,约束族众,若有违犯,皆处置,族长不可徇私枉法,有之当处置。”④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家族法为家族司法提供司法依据,对家族司法的施行产生约束效力。

 如《绮山东沙王氏支谱》十六卷记载:“订立家族法,举族全力,族之存亡,约束子弟纲常,执罚依据族法。”⑤家族法作为家族司法执罚依据,必然形成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是否符合家族法的判断,即对家族长之约束力的产生。因此,我们认为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是在落实家族法的过程中产生的。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对家族长而言可以看做是自我约束力,对于其他家族成员可以看做是“对他”的约束力,因为这种约束力是在家族长作为核心审理者对家族法的实施,然而,实施家族法、施行家族司法还需要其他家族成员的相互配合。这种自我约束力和“对他”约束力的集合成为维持家族司法审判稳定性、安定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审判效力。

 总之,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实则与其确定力是密切相关的,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发生,即产生司法审判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一旦发生,约束力当即发生。因此为了实现家族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家族法订立的稳定性,我们必须考虑在家族内部实行审判裁断的妥当性,在追求家族司法审判公正的前提下,低成本维护家族司法审判的正确性。

 例如作为约束力的例外,家族长根据家族发展的需要,对一些确实需要变更的裁断,若不加以变更,对家族发展极为不利。有些家族司法裁断由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比如死刑执罚的裁断,有时会受到国家司法的制裁,其制裁甚至影响家族存亡,此时就要全族合议做出适时的变更,以此缓和这种过于形式化的约束力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因此,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作为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对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推动社会基层自治起到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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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罗姓名人

1、罗贯中元末明初杰出小说家,今山西太原人。相传他一生作过"十七史"演义,现存有《三国志通俗演义》、《隋唐志传》、《残唐五代史演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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