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传家谱,记载了庶出吗?

栏目:资讯发布:2023-10-06浏览:2收藏

祖传家谱,记载了庶出吗?,第1张

通常,家谱当中,妻和妾,是要区分的,但嫡庶,相当部分是不记载的。

实事求是,中国古代,这种极端的男权,男尊女卑社会中,三妻四妾,往往都是大户人家,平头百姓,能娶到媳妇就不错了,哪还有纳妾的可能?

普通人家的家谱,一般都很简洁,一辈子面朝黄土背朝天,也没什么可写的。除非官宦,或者诗书人家,有一个小传,倒有可能记载嫡庶。

此外,男尊女卑也就意味着,并不十分在意,尤其男孩儿,母亲的出身,袁绍、袁术,不说的话,谁能想到,其实袁绍,是庶出,反倒是袁术,是嫡出。更多地,还是看自己,看自己有没有本事,有没有出息。极端一些说,皇子,别说庶出了,就算私生,又能怎样?真有本事,继承了皇位,母亲自然会被尊为皇后,庶出,也就成了嫡出了。反倒是女孩儿,庶出的话,可能会比较不受重视,甚至歧视,但夫家家谱中,通常是不会记载,妻或妾的出身的。

在死后,妾不能够和丈夫合葬,牌位不能入宗庙(明代宗法尤严,即使是生了皇帝、死后被追尊为太后的妃嫔,也只能享受“祭祀别殿”的入另册式的待遇)。被尊称为“如夫人”的有头脸的妾尚且如此,那么那些不具名分、仅仅供主人享乐玩弄的婢女(也称“姬”,红楼梦中称之为“通房大丫头”。还有一种贵绅蓄养以供声色之娱的家妓,也在此列),其地位就可想而知了。

古代社会是夫权社会,男尊女俾,不平等啊!一般人家的女孩连名字都没有,何况上家谱,穷人家生了女孩取名就叫:“大丫头”,“二丫头",“三丫头"。女孩长大了,更没有社会地位,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且还指腹为婚,根本没有把女孩当人看待,而是当作礼物送给别人。

而男人的地位就高些,男人可以有三妻四妾,女人却不能有三夫四男,男人可以随便休妻,而女人却不能休夫,男人可以再可娶,而女人却不能再嫁。很多女人说:“生是你的人,死是你的鬼。"这显女人多么的低下而又无奈。

族谱在古代是非常重视的,能够显示一个家族的兴衰过程。我听说过去一个家族定族谱,非常隆重,各地方的同姓家长(就是很有声望的长辈),都召集在一起,还要举行隆重的仪式,然后商讨辈分,起名都有讲究。各人发表议见,遇到争执,不能决定的事情,还要抓撮(纸团子),抓撮不是象现在一样甩在地上,大家抢,很规矩,把纸团子放罐子里摇一摇,按顺序用筷子慢慢地来,而不是用手,手是赃的,污会。

现在一切都变了,男女平等,妇女能顶半边天,彻底解放了,废除包办,买办婚姻,女孩的地位一下子提升了,翻身当家作了主人,不再限于过去只能男人休妻,女人也可休夫了。

现在女孩不但可以入家谱了,而且还可以作自已喜欢作的任何事情,地位相当高了,不信你看看xxx祖坟上的碑文,不但女孩的名子可以刻上,连女孩的女孩同样能刻上。

任何一个人,在特定家庭中都有一个位置,也可以说是一个位份,活着的时候在家谱里,死了以后在祠堂里。

家谱比祠堂内容更丰富一些,本姓女子是可以在家谱里列注的,但婿家人员不行。过去是这样,现在也是。与封建思想没关系。

在古代名门望族能娶几房是没有一定之规的,完全根据个人意愿。

民间大家族的规矩是,正室(也就是妻)一般只能有一个,元配即为正室,元配去世后的续弦也为正室。正室是被法律和宗族所承认的婚姻关系。所谓“男主外,女主内”则是指正室在家中的权力地位。

侧室(也就是妾)则不然了,没有人数的要求,随心所欲。侧室的地位十分低下,比丫头、佣人高不了多少,侧室不能登堂入室,不能出席正式场合,甚至不能与正室及其子女同桌吃饭。侧室也是不作为婚姻关系的,侧室的娘家也不被夫家承认为亲家,侧室死后既不入族谱,更不能入祖坟。侧室一般是不敢挑战正室的权威的,如果侧室犯了错误可以被夫家和正室随意处置。当然这是一般情况,也会有极少数例外。

侧室的子女是入族谱的,但是地位也是不能与嫡出的子女相提并论的。

小妾只能从后门或者是偏门进出家里,而且小妾不允许穿正红色,只能穿粉红色。因为妻子是后院的女主人,所以小妾一定要对妻子尊敬,不能尊卑颠倒。要好好的侍奉妻子,不能惹妻子不高兴。并且小妾没有单独跟丈夫过夜的权利。

妻子和丈夫行房的时候,小妾要在旁边伺候并学习观看。原因是小妾的存在只是满足丈夫的欲望的,对于家里的人来说,小妾的地位很地下。只是一个生孩子的的工具罢了,就算是丈夫再怎么宠爱小妾,小妾都不被允许把自己的名字加入这一家的族谱。

所有小妾生的孩子都要认妻子为嫡母,妻子有这个家中后院绝对至高无上的权利。

古代纳妾的规定:

一要父母同意;二要大老婆同意;三要履行仪式——举办婚礼。先向小老婆家送少量财物,既“纳妾之资”。然后,一顶青衣轿装着小老婆,从侧门或者角门进屋,不拜天地,父母,只向大老婆磕头,进茶。

即使有纳妾指标,也并非什么女人都能够纳:逃亡的,地位,身份不配的,任职地的民女,都不准纳妾,尤其是女艺人,否则,60大板伺候,还得离婚。

  纳妾,相对娶妻则极为简单,“纳”这个字相对“娶”来说有低位的感觉,而且妾也可以用买。郑玄在《礼记》的笺注里曾经注释到“妾合买者,以其贱同于公物也”,可见妾的地位是极为卑下的。一般来说妾的纳娶需要妻的同意,多为妻老年无子,但纳妾也可能是从嫁、私奔、赠送、官配等,其中从嫁即为“媵”,在《尸子》中曾推测娥皇女英嫁于尧即为媵制。从纳妾的制度来看,妾与妻的地位也是无法比拟的,而且妾的宗族与夫也不为秦晋之好,相对来说更像是商人与顾客的关系。

  按照宋人的家法,正妻只能有一个而且必须有,至于妾,则是可有可无的。因为妾的地位是很低下的,而且可以买卖,很多人都是有条件纳妾的,但是也有许多家族的家法都规定“四十不纳妾”(如浦江郑家的《郑式规范》里就规定“若年四十无子,许置一人。”),即丈夫年过四十而无子才可以纳妾。从这里就能看出,妾只是一种生育工具而已。

由于妾只是一种生育工具,所以妾就缺少很多权利,比方说对子女的拥有权。很多家法都规定,正妻无子时,妾即使生了儿子也不能自己拥有,这些儿子必须算作正妻的亲生儿子,妾只能算作“姨妈”。而且,除非妾生了儿子,否则家谱里面绝对不会把妾写入的。

清代婢妾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由于婢妾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主人家里,不会到社会去任职,与社会的接触不大,因此婢妾的社会地位主要体现在家庭中。

  婢女在主家只是个奴才,而婢妾在家庭中可勉强算是半个主子。婢妾比经过三媒六聘娶来的妾地位低一个等级,而比普通婢女高半个等级。但婢妾的身份不能与正式的妾相比,仍不能摆脱婢女的身份特征。

  首先,家谱中对于妾的规定不完整。有些家谱在子女的记载中出现妾的姓氏,至于未列入妾的婢女,连姓氏也没有;生有男儿的婢妾,可在子传中出现姓氏,但不能被列入家长名下。

  其次,据《四库全书》中的一些记载,在家礼范畴内的丧葬、祭祀等方面,婢妾死后服制、丧祭有相应的限定细则。婢妾的亲生儿子不能着三年凶服;婢妾不得接受尊贵之人的吊唁;嫡子致哀方式上也有限定。此外,婢妾也是附属埋葬法。因此,婢妾在家中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

  再次,婢妾对于嫡妻来说,仍为婢女。在日常的起居生活中,婢妾要对嫡妻行礼。而事实上,婢妾为了在家庭中生存下来,往往都讨好嫡妻,迎合家人。婢妾如果能恭谦,就能成为家族内妇女间关系和睦的重要因素。

  最后,婢妾所生子女在家中的地位也与婢妾的身份相联系。母凭子贵,若婢妾所生为儿子,那么婢妾的地位会有所稳固。当时法律规定“婢妾不受封”,尽管社会上也有批判这一规定的,但这不能改变婢人妾所生之子与嫡妻所生之子有差别,差别主要体现在宗祧继承上。根据当时的社会资料记载,很多婢妾之子遭到嫡妻的遗弃而命途多舛。在家产继承方面,也会受到排挤而分得较少财产或分不到财产。

  清代对婢妾的法律歧视

  大清律对男子蓄婢妾有规定。清代男子置妾的数量没有严格的限制,纳妾的目的也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再局限于初始的延嗣,而是扩大为炫耀身份地位,或为协助处理家庭事务,或为贪恋美色等。清代以前,国家法律虽然允许置妾,但是有许多限制,如《大清律户律》对纳妾的条件规定为“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听娶妾。”为了限制置妾,清律规定“庶民之家不准存养良家男女为奴婢”。但是这样的限制并不是针对低层民众的,因为事实表明,与历代相似,清代拥有大量妻妾的人,往往是现职官员,或是富商大地主,至于一般有能力纳妾的人,至少也是生活过得去的小康之家。贫苦百姓即使出于生子目的,也常常因为家贫而无力纳妾。

  清律按传统礼制的丧服将人们纳入五个亲等,以卑犯尊,处罚加重,以尊犯卑,处罚减轻,亲等越近增减幅度越大。故《大清律例》列有丧服诸图,以备官吏检索,而又单列妾为家长族服之图一表,可见妾是亲属系列中的另类。

  其次,社会上妻妾有主奴之分,而在法条或案牍上常见妻妾并称,有时被处刑罚亦大体相同,这类案例大多为因通奸而起命案。这时妻妾被视为一类,夫皆称为亲夫,犯奸妇女无论妻妾所受刑罚完全一样。国家法律对于妻妾在刑罚上的规定一致,这并非认为婢妾与嫡妻地位一致,只是对于家族成员的规定,国家法律让给家族内部统治。

  最后,夫妾之间主要还是主奴关系,因而法律等差更为悬殊。立法者对于婢妾的规定,并非要故意歧视某一群体,而法律规范的形成是对当时社会的一种反映。这种法律规定维护了男子在家族中的至高地位,而妻妾之间地位,交给家族自治。

  婢妾作为第三等妾,完全没有独立的人格和丝毫人身自由,她们随时都有可能被主子打杀卖掉,或被当做礼品进行交易。作为家庭中夫妻的奴隶,她们的命运可能是悲惨的。当然,因为她们毕竟有机会较合法地接近男性主子,并且有希望替他生下少爷、**,因此,她们还残存着一线“扶为正室”、“子贵母荣”的幻想,故而,这种卑下的地位、屈辱的精神生活还被一些穷苦人家的闺女、未能近身的丫头们企羡。看来婢妾在当时的处境也不能算是悲惨的,大概是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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