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宗亲会的目的

栏目:资讯发布:2023-10-06浏览:3收藏

成立宗亲会的目的,第1张

自2005年农历四月初七,在山西省平陆县成立“世界傅氏宗亲联谊总会”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如雨后春笋般相继成立了各地区傅氏宗亲联谊会、分会;并在其领导下已完成或正从事着修家谱、建宗祠、扶贫、济困、助学、学术交流等任务和活动,为傅氏宗亲之间的感情交流,信息互通,和谐共进,起到了促进和激励的重要作用!

为此,一大批为宗族事业而热心奔走的族人,在默默地无私奉献着自己的才智、精力、财富各阶层中,不乏政商名流、创业青年、致富能人、文人学者、基层农民、退休工人等,他们堪称宗亲中的杰出代表。

尽管如此,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些傅氏族人对这一机构的组建,究竟有什么用搞不明白。经常有族中老幼,就成立傅氏宗亲联谊会的意义目的何在提问?

思考着这个问题的同时我很悲伤。目前,不知先祖为谁的民众居多。包括我们傅氏族人,提到父辈、祖辈、曾祖,或以为知,再向前上溯,祖先为谁?从何而来?缘何而来?只怕知道的不多。

需要说明的是,关心自身的存在,为自身的生存发展创造条件本没有什么可以菲薄,但是,祖先灵魂在天有眼,护佑我们子孙后裔,一代代流淌着他们的血液,传承着他们的精神,我们不知不觉,不闻不问,于心何安?若是遇着外姓人士妄自菲薄先贤,我们的颜面何存,我们的尊严何在?

置先祖的灵魂不顾,便忘了孝道,罔顾了道德,长此下去,只怕总有一天将会父不父、子不子、孙不孙的情况发生,到那时候我们该如告慰先祖?我们有何面目去见九泉之下的先祖?

祖宗都不敬,谈何爱国!

成立宗亲联谊会究竟有没有意义,这难道只是少部分人的一厢情愿?只是一种空中楼阁?幻像世界?在务实的生活中,如何抓住经济,屹立枝头,一支独秀,这,也许是众多宗亲心目中最为疑惑的地方。

下面谨从几方面来谈一下,我产到底为什么要成立宗亲联谊会。

宗亲联谊会的定义

何为宗亲联谊会?顾名思义:宗,为同祖之派。唐孔颖达疏:“百世不迁之宗者,谓大宗也,云有五世则迁之宗者,谓小宗也。”亲,当然是指亲人、同宗之族的亲人;联:联合团结;谊:友谊、情谊、亲情;会:聚集、团体;宗族共同祭祀祖先的地方称为祠堂(宗祠);记录宗族历史的主要资料为族谱(家谱、宗谱);中华民族,就是由各个姓氏宗族结合而成的具有五千年历史的大家庭。

因此,宗亲联谊会就是同宗共祖的族人亲人团结起来,开展增进亲情活动的一个民间姓氏团体。傅氏宗亲联谊会,就是傅氏家族成员团结一致、共同开展文化研究、谱牒编修、经济发展、信息沟通、增进血脉亲情的一个交流平台。

成立宗亲联谊会的目的

说到底,宗亲联谊会主要是探究傅氏发展源流,弘扬傅氏文化,传承傅氏宗族文明,理顺族史,扩大交流,加强团结,增进宗亲情谊,促进社会和谐,共商发展大计,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宗亲联谊会发展的方向

宗亲联谊会旨在为广大宗亲服务,致力于将傅氏宗亲会打造成一个“光大傅氏历史、弘扬傅说文化、传承家族文明、畅叙宗亲情谊、携手合作、扶贫助困、信息共享、共谋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及社会和谐”的交流平台,加强与海内外各地宗亲联谊会的交流和合作。

成立宗亲联谊会的意义

1、开展寻根问祖,溯祖追宗、帮助海内外傅氏子孙寻根祭祖,增进傅氏子孙的团结与友谊,增强傅氏家族乃至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2、弘扬家族文化,使宗亲知晓礼、义、廉、耻、孝、悌、忠、信;开展傅氏宗族历史文化的研究,抢救、挖掘傅氏宗族文化遗产,整理、继承傅氏宗族文化宝典;

3、搜集谱牒资料,研讨傅氏源流、编修傅氏族谱,传承版筑精神,使傅氏后裔辈代清楚,伦常有序、健康持续地发展;

4、以此为契机,团结族人,进行经济贸易信息交流与勾通, 开展经贸往来及协作,促进合作交流,资源共享,共同谋发展;

5、四海一脉聚炎黄,天下亦无二傅姓,傅氏源于山西平陆傅岩,子孙遍及世界各地,现存傅氏家族巨大,人数众多,相互之间是互不相识,造成宗亲之间一定程度的隔阂,互不来往,甚至是视如仇敌的现象,宗亲间不知长晚。甚至是乱了辈分,失了礼义。

傅氏宗族文化的核心思想

“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是做人的根本,也是孔子传承傅说思想全部文化的精髓,我们人生的信哲,人生的理想,人生的目标,德行,都离不开这八个字。

1、孝是孝道,孝敬父母,孝敬长辈,孝敬先祖,我们的先祖傅说一直在看着子孙后代的行动,以前是贫穷,没有孝也就无从孝,现在我们生活逐渐发生了变化,就更不能忘了先祖,孝是一种行动,孝是一种文化,把先祖的文化宣扬就是孝,针对目前傅氏后裔普遍不知傅说是谁,傅姓从何而来,其子孙后代的分布情况,成立傅氏宗亲联谊会显得很是迫切,传播傅氏文化,演绎傅氏文明,是我们每个傅氏子民的责任,客观上来说这就是尽孝。

2、悌是悌敬,是兄弟姊妹同辈间的友爱帮助谦让,通过宗亲联谊会,宗亲间能实现和谐相处,相互交流发展的局面。

3、 忠是尽忠,为国家尽忠,为祖先尽忠,为家族尽忠,为工作尽忠,宗亲联谊会要在我们的手里搞起来,这才对得起祖先的期望。

4、 信是信用,言必行,行必果,诚实守信、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处世,干干净净挣钱,是现在对我们后世子孙的要求。

5、 礼是礼节、礼仪,宗亲间相互要有礼节,见面有礼貌,老称老,少称少,伦常有序,长辈晚辈有礼叙。通过联谊会我们相互有了解,行事有度。

6、 义不仅是义气,还是一种正义,见义勇为,公平公正,通过宗亲联谊会,让傅氏理解大公无私的为民精神,助傅氏宗亲解决难题,无论哪个有困难,我们都可以合力相助。

7、 廉是廉洁,联谊会助傅氏解决困难的时候,私心不能存在其间。不能贪求什么,不能有贪便宜的心理。强调成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崇尚亲情与团结,崇尚勤学奉献精神,宗亲联谊会成员无任何劳务报酬,义务为宗亲联谊会服务。

8、 耻是羞耻,不合乎道理,不合乎人情,不合乎法纪的事情都不要去作,宗亲联谊会努力以族规祖训约束告诫傅氏族人,并将族人的羞耻荣辱放入续编的家谱之中遗传后世。

宗亲联谊会的凝聚力

凝聚力也是公信力、向心力,俗话说人心齐泰山移,通过宗亲联谊会,各位宗亲从陌生到熟悉,再从熟悉到相互了解,行事之间就有默契,相互之间有信任感,依赖性,服从性,从而使整个家族更有生命力和创造力。

宗亲联谊会有一定的制度和纪律,使家族成员之间增加了约束力,监督力,为和谐社会创造基础,在良好的和谐的大环境里,傅氏更易健康有序的发展,和谐社会既源自傅氏人的创造力,同时也影响改造着傅氏人,通过宗亲联谊会,傅氏宗亲及傅氏家族将不断的发展壮大。

重庆 · 傅剑波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期编辑:林州傅氏|傅老几

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摘要: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是家族司法执罚的先决条件;家族长是审判过程中主要的审理者,依据家族具备条件等情况配以相应的辅助执事,构成家族司法审判的基本组织形式。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在相应的司法程序约束下进行审判,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效力是古代中国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关键词: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审判效力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适用家族法裁断家族纠纷解决家族矛盾的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不但将纸面上的家族法落实于实践,且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直接决定作用。家族司法的施行只有通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决后才能实施,即使审判程序很简易。审判程序可以宣示家族法订立的正义性和家族司法施行的公正性,是家族成员拥护家族审判组织,服从裁决的重要基础,是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得以续存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运行,家族审判组织就无需建立,化解家族内部矛盾和有效治理家族在某种程度上都会受到影响。古代中国社会的治理关键是基层自治,基层自治的主要举措是社会各个大小家族内部矛盾自觉的自我消解,基层自治的社会治理方式亟待家族法的实际落实,家族法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规范和引导的作用,其落实通常经历简单或复杂的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继家族司法纠告和传唤程序之后利用证人证言等证据启动运行的裁断程序,审判过程不但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家族长也会考虑情理以及族内名誉等进行审判。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从机构组成和人员组织来分析,实则是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缩影,是在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家族内部具备的各种条件包括经济条件,建立的专门审理家族纠纷的家族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其独特的司法审判组织和特殊的司法审判程序,处理家族矛盾实现家族司法特殊的审判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最终表现的确定力、执行力和约束力是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根本表现。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体现为保障家族利益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起到重要作用,是古代中国基层自治的客观需求。

 一家族司法审判组织

 1家族长是主要审理者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得以进行的保障是以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为基础,族内各成员对审判机构负有监督责任,如《浦江郑氏义门规范》规定:“择端严公明、可以服众者一人,监视诸事”,“监视莅事,告祠堂毕,集家众于有序堂”,“监视,纠正一家之是非”,“立劝惩薄,令监视掌之。”①监督司法审判是否依据家族法之规定。司法审判的管理权则在家族长,或者是家族内公选出知识丰富及有威信的长者,《江州陈氏义门家法》中规定“立主事一人,副事二人,管理内外诸事。内则敦睦九族,协和上下,约束弟侄,日出从事,必令各司其局,毋相夺伦。”并“立司库二人,作一家之纲领,为众人之表率,握掌罚之二柄,主公私之两途,惩劝上下,勾当庄宅,掌一户版籍、税粮及诸庄书契等应。”②显然,家族长在家族审判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家族司法审判的主要审理者。家族长在审理族内纠纷时往往起于纠告程序③,有族人纠告,族长随即传唤,传唤程序④发起后,族内各相关成员聚集族堂,听任族长审断。家族长作为主要审理者的地位在清朝也体现尤甚,例如清朝乾隆年间,陈宏谋作为江西首领极力推行家族治理的基层自治方式,并推行家族长“奉官法至上,纠察违规子弟,确族长于族内权力统管之位,便约束族众。”⑤这均说明家族长在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中居于主要审理地位,并且对不听差事的家族成员有责备惩罚的权力,尤其是官府对家族长权力的进一步确认更加强了家族长主要审理者的地位。

 2家族司法辅助执事

 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最高一级的审判者是家族长。依据家族大小和各个家族具备不同条件的情况,有些家族对审判组织的人员职责设有明确划分。如纠察的设置,在《萧山管氏族谱》规定:“族内设通纠二人,纠族内是非并告族,需正直干练者为之。”⑥在《湖北刘氏族谱》也记载:“宗内设察事通纠族内之过,取志成之长者。”⑦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人员除了纠察以外,还有专门为展开家族司法审判而设的差役。差役如同官府的衙役,为家族司法传唤或者展开司法审判时做一些记录、押送、看押等辅助工作,还涉及到审判裁断结束后的责罚,如责杖、革胙、鸣官等有时需要差役。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设置虽然没有官府正式,但在族内基本形成辅助执事人员固定的习惯。有关辅助执事,如《浙江余氏家谱》记载:“族内非人命奸盗之事,不得诉官府,须投明族长审断,族事繁多,内设副审、监视、小差,各司职责。”⑧显然,家族司法审判不是家族长一人审理裁断的程序,而是在不同家族有不同的家族成员参与家族司法辅助执事,辅助执事人员的相对固定和参与为家族司法审判顺利进行起到重要的协助作用。家族长和家族司法辅助执事实际上构成了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根据家族司法纠告、传唤、审理、裁断、执行等序列程序,以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为前提,综合考量家族发展以及家族名誉等,对审判事件相关人形成一定的心里威慑,展开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系列裁判活动。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判活动的展开,一方面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另一方面需要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最后族长根据掌握案件事实的综合情况,由家族审判组织辅助执事参与协助完成家族司法审判活动。

 二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1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展开时,通常情况家族长都会同家族内有名望威信的长者共同审理案件,有名望威信之长者有时是家族审判组织内本就设立的副审,有的则是因为名望威严对家族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可以起到作用,这种作用主要基于名望者对家族的影响力。如滠水《吴氏族谱》记载“族事审理进行时,族长等斟酌再三,博取众议,不受挟嫌挑唆,是非曲直以情理之中”⑨,这就要求族长审判案件时,要听取众人意见,为慎重起见往往请示族内有名望者,以达到家族司法审判是非分辨之功能以昭示公正的作用。家族长会聚名望者或其他族人审判案件时大多在祠堂或家庙进行。如《江西李氏族谱》记载:“祠堂乃圣地,族人敬奉,祭祖常备,也乃公堂之上,不受侵犯,凡族内忤逆违犯,都将祖意责罚。”①山西狄氏家谱记载:“一家一族,公法行于家庙,不法族人违犯祖上,进家庙责罚,严重者告官。”祠堂或家庙不但是族人聚集议事的公共场所,也是借助祖宗之意宣示家族司法执罚的祖意依据,因此祠堂或家庙作为家族司法审判场所,不但因为它是家族信奉祖先祭祀奉供的重要场所,也期待对家族成员起到震慑作用。其祠堂或家庙审理家族案件的震慑众人之用意,与家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案件提高公信力之意图一致,都是对家族司法审判之正义的昭示。

 2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

 家族司法审判对证据也尤为重视,证据是家族司法最终执罚的依据条件之一。《安徽桐城吴氏族谱》记载:“家内事小,首要公正,不得冤枉错怪,违犯族规可家法责罚,但有理有据,不失家风。”②家族纠纷若因族内闲诧小事则重在调解。但是一经涉及有关族内身份名誉或关乎家族与个人生存的根本,此时证据与情理不容忽视。证据的取得途径,一方面是被审判者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一方面是家族成员的举证。如《山西王氏家谱》记载:“违犯族规者,据实责罚,实之本源是据理,被罚族人有权申明,有理据者诉族长,族长统领一族之存亡,不可听信偏见,遇有其他族人控告有据,定公正裁断,不给予私。”③可见,家族司法审理裁断族内纠纷,证据的掌握不可或缺,这关系到族内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公正性的判断,其判断的结论对凝结家族群体向心力有重要影响。家族成员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是其自证非罪的行为,这一行为如果成立即意味案件自然告破,家族司法审判再无需进行。因此通常情况下,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既然展开,并有举证审理过程直至最后裁断的产生,往往是其他家族成员的举证起到重要作用。如《湖南王氏家谱》:“家族审理事关个人安危,系家族延续之本,有罪证呈上,族人不可不服,裁断必有说法,族内其他成员据证诉怨,是家族审理续之必然。”④家族成员的举证往往受到家族名誉和信义的约束,《浏阳周氏族谱》记载:“盗奸之徒,其言不可信,听信恐危及家族,族内信义为首,乃家族立身之法。”⑤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特殊性,证人证言和物证等证据都起到关键的证明作用。在证明被审者罪行的同时,举证人往往承担证据虚假的责任。

 3族长掌握案件事实后裁断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裁断为终结的构成要素,之后进入家族司法执行程序。司法审判终结的裁断主要是在案件审理过程确定是否违犯家族法,违犯家族法的裁断就是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家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除了会同名望威信者商议和采用证据以外,对情理的考虑也是审理裁断的重要参考因素。如《河南崔氏族谱附录成案》记载:“崔氏乃遗孤,父母惨遭不测,实是年少,又生活所迫,偷盗家族谷仓,未遂反被擒拿告族,族长审断:崔氏偷盗确违反家法,但于情理实则不该,族内均为宗亲,怎不容少年之腹,违犯之罪家规虽不容,但于情理不应责罚,宗亲皆受过。”⑥因此通常是否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违犯家族法是做出裁断的必要条件,但根据家族内部情况,家族长不拘于证据而于情理裁断的可能性也存在。家族长于情理审判与古代中国社会特殊的诉讼现象有关。情理审判不但在家族司法审判内存在,即使是国家司法审判也有此裁断形成。家族司法审判时,家族长有时会舍法据情,这种传统诉讼现象甚至贯穿于整个家族司法存续的历史。《杭州柳氏族谱》记载:“族亲一体,本位同生,小气闲诧不可乱心,族有审理纠纷琐事之权责,而情理是亲族之根本,据理是非终决于情。”⑦情理作为亲族之根本,自然在家族审判时,不会向官府一样据法审断,还要考虑到家族内的亲属关系与家族的和睦一体。所以家族长掌握案件事实的依据,除了家族法和相关证据以外,还要参照家族发展和内部秩序建立的因素,不纯粹是对被审判者违犯事实的判断。

 三家族司法审判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效力首先表现为裁断的确定效力,也就是司法审判的裁断具有排除家族内同一事件再重新发起纠告,以及避免家族司法审判对同一案件重新裁断的效力。其次是不受争议的执行效力,家族司法审判裁判后,裁判结论在家族内不受争议,裁判结论作为家族司法执罚的依据,执罚具有一定效力。再次是家族司法约束效力,案件经家族司法审判后,对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都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包括当事人对审判裁断结果的遵守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遵守配合。

 1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力包括外部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内部实质上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可能涉及到当事人和任何其他相关人。如《四川罗氏族谱》记载:“族长主管一族内外,凡涉家族利益矛盾,告族审理,裁断定论后,全族务必遵从,不得懈怠。”①可见全族务必遵从即包括当事人也包括其他相关人。确定效力之外部形式是指家族司法裁断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的确定效力,家族司法审判发生裁断后一般不得变更。外部形式确定效力发生后,即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

 《湖南湘潭龙山周氏五修族谱》记载:“家法乃治家之本,遇有族事审断,其族长权威犹大,裁断既定,不可更改,不受族内势力左右,公正为先。”②裁断不受变更及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裁断生效意味确定效力之内部实质的确定力发生,即裁断对当事人及相关人的地位或财产等发生改变,例如家族内有关分家析产的审判裁断,就可以改变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的财产分配或家族地位。

 《江苏毗陵符言上官氏族谱》记载:“族田分配涉及生存,不可视小,各房长对家内事小兼顾,遇有分家析产,自调处置,不能和谐纠于族者,听之审断,房地银两分配按族规各居其位,不得僭越。”③其实这种财产分配占有的僭越限制就是家族地位的确定,家族地位身份不得僭越决定了房地财产等分配的数量。家族司法审判的其他效力都发生于确定效力之后。只有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的确定效力发生,才相应产生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

 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视为家族成员的委托,审判裁断一旦形成,意味家族成员对家族长的委托结束,裁断当然就生效。也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并非是家族成员的委托,家族长对家族纠纷作出裁断是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力的行为是否有确定力,最终要看家族成员是否服从和拥护裁断的结果,这是家族司法审判确定力在学界持有的不同观点。本文对于后者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的观点更赞成,但无论家族长行使权力是否受委托或是否代表家族,其实质意义上的确定效力不受影响。

 2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是指司法审判的裁断结果对审判当事人有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家族司法执罚的效力。《湖北荆溪任氏家谱》记载:“违犯者听命惩治,不得违背,不遵照执行,视为犯上,加重处罚。”④《湖南湘乡成氏三修族谱》记载:“家族司法执罚祖意在上,族内子弟不可抗,有抗争乃家道有难,出族处置。”⑤这些对家族成员接受家族司法惩治不得违抗的要求,都无一例外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对执罚当事人的强制性,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最终体现。

 然而,我们在前例中看到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除了执罚的强制性,还在不服从惩治加重处罚方面有所表现。其实对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的裁断而责重处罚的家族不在少数,例如《河南任氏宗谱》六卷记载:“对违规族人罚银的处罚,限期收缴,违犯者笞杖责罚,责杖数量据欠缴而定,”①这意味着经济上的处罚不能应家族要求补足,就会受到身体刑罚的处置,这种违犯族规加重处罚的方式,在《江苏骥江江氏重修宗谱》也有记载:“家法立命之法,不可废,孝悌伦理乃天理,天理祖意执罚,依照遵行,违犯者重罚,不遵行则出族。”②在古代社会个体依赖家族生存的本位思想,影响决定了出族惩罚实则与死刑相当,家族成员如果被驱逐出族意味没有生存的希望。因此,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执行则加重处罚,也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重要体现。

 3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表现为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的评价,或者认为是符合家族法规定的,或者认为是不符合家族法规定的。《福建莆阳刺桐金紫方氏族谱》记载:“纲纪有常,礼法有据,责罚据礼而出,族众监督,执罚不符礼制,族中共议,确有不符,理当再论。”③这种符合家法礼制与否,就是家族司法审判以最终司法裁断的结果作为衡量是否符合家族法实施的标准与尺度,一方面对全体家族成员行为产生约束效果。如《江苏西河毛氏宗谱》二十卷记载:“家法礼制,约束族众,若有违犯,皆处置,族长不可徇私枉法,有之当处置。”④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家族法为家族司法提供司法依据,对家族司法的施行产生约束效力。

 如《绮山东沙王氏支谱》十六卷记载:“订立家族法,举族全力,族之存亡,约束子弟纲常,执罚依据族法。”⑤家族法作为家族司法执罚依据,必然形成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是否符合家族法的判断,即对家族长之约束力的产生。因此,我们认为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是在落实家族法的过程中产生的。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对家族长而言可以看做是自我约束力,对于其他家族成员可以看做是“对他”的约束力,因为这种约束力是在家族长作为核心审理者对家族法的实施,然而,实施家族法、施行家族司法还需要其他家族成员的相互配合。这种自我约束力和“对他”约束力的集合成为维持家族司法审判稳定性、安定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审判效力。

 总之,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实则与其确定力是密切相关的,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发生,即产生司法审判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一旦发生,约束力当即发生。因此为了实现家族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家族法订立的稳定性,我们必须考虑在家族内部实行审判裁断的妥当性,在追求家族司法审判公正的前提下,低成本维护家族司法审判的正确性。

 例如作为约束力的例外,家族长根据家族发展的需要,对一些确实需要变更的裁断,若不加以变更,对家族发展极为不利。有些家族司法裁断由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比如死刑执罚的裁断,有时会受到国家司法的制裁,其制裁甚至影响家族存亡,此时就要全族合议做出适时的变更,以此缓和这种过于形式化的约束力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因此,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作为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对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推动社会基层自治起到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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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宗谱记载,给朱氏宗谱修缮作序历史可追到北宋,先有北宋王十朋(1112--1171),南宋洪迈都作过《朱氏簇谱序》,接着是洪武十一年(1378年)前翰林学士同理宋濂撰的《清溪朱氏重修家谱序》;明洪武甲子年(1384年)时任太常博士的浦江人郑涛撰的《婺州古稠紫阳清溪朱氏源流序》;明弘治癸丑年王华撰的《清溪朱氏重修世谱序》,弘治庚申年时任京畿道监察御史慈溪人陈熙撰写的《清溪重修谱序》;嘉靖甲午年(1534)东阳县令秦鳌撰写《清溪朱氏谱序》;明万历年间绍东虞德煜撰《乌伤清溪朱氏重修家乘序》;康熙六年(1667年)由朱氏十五世孙登沐撰《丁末重修谱序》;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由朱氏十四世孙端侃撰写《乙亥重修谱序》;雍正六年(1728年)由吏部栋选文林郎王廷珠撰写《清溪朱氏重修总谱序》;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朱氏十六世孙敬卫撰《丙子重修谱序》;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俞化龙(身份不详)撰写《甲辰重修谱序》;嘉庆十八年(1813年)知县陈德调撰写《癸酉续修宗谱序》;道光十年(1830年)知县霖墅傅撰写《庚寅续修宗谱序》;咸丰六年(1856年)徐耿光(身份不详)撰写《清溪朱氏重修谱序》;光绪二年(1876年)朱氏二十世孙文旒撰《清溪紫阳朱氏重修宗谱序》;光绪二十年(1894)朱氏二十世孙文旒再撰写《甲午续修宗谱序》;光绪三十四年(1908)朱氏二十孙镜堂撰《戊申续修宗谱序》;民国十一年(1922)原金华军政分府长葛县知县郁荃撰写《清溪朱氏重修宗谱序》;民国二十二年(1933)刘四济(身份不详)撰写《清溪朱氏续修宗谱序》;最近一次修谱则是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朱氏文学士裔孙元松撰《抗战胜利后三年续修宗谱序》。

  从上述记载可以看出自北宋朝至今已有22次的修谱、续谱记录,大多续谱时间间隔20至30年,明清时期修谱续谱制度最完善。但是在现代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意识形态的问题,对宗谱有错误的认识,尤其是“破四旧”时期宗谱成了封建迷信的象征,毁坏殆尽。因此在六十余年后的今天再次修谱不但是续朱氏后人,更有抢救文化遗产的重大意义了。

  (二)“清溪紫阳朱氏宗谱”十五卷涵盖的主要内容:

  卷一:修谱序,历次修谱序,源流序,凡例,家规,家礼,诰敕,文公遗像,事实

  卷二:序传。志铭,赞诗,后跋

  卷三:内系图,外系图

  卷四:各房世系

  卷五————卷十五:各辈分行传

  同时,每次修谱后都会注明宗谱所存者姓名,便于查找。

  (三)畈田朱朱氏起源的考究

  据祖谱民国22年(1933年)的族谱序介绍,畈田朱当时是我义乌市镇,姓朱氏宅傍清溪,所以又名清溪朱氏,为宋徽国文公九世孙元八府君发祥地。范围东至塔湖,南合石桥头至低田镇,西接敝族,北至今杭江铁路。朱氏分布广,以世居言,大房支派之于长山鱼溪口;二房支派之于金华安地;三房支派之于金华城内;四方支派之于汤溪仓里湖;五房支派之于汤溪下王庄。至于谋生计而徙居他乡更不计其数,还有在大小城市求学、政府部门任职、投军也不乏其人。

大蒙古国 汗号:成吉思汗 庙号:太祖 谥号:法天启运圣武皇帝 姓名:孛儿只斤铁木真 统治时间:1162-1227 1206年称汗,在位22年 成吉思汗铁木真,姓孛儿只斤,名铁木真,蒙古族人。1206年,被蒙古贵族推举为“成吉思汗”建大蒙古国。之后进行大规模的侵略扩张,死于1227年。 汗号:也可那颜 庙号:睿宗监国 谥号:景襄皇帝 姓名:孛儿只斤拖雷 统治时间:摄政1227-1229 汗号:窝阔台汗 庙号:太宗 谥号:英文皇帝 姓名:孛儿只斤窝阔台  统治时间:1229年-1241年 1229年即位,在位13年,成吉思汗的第三子,成吉思汗死后,由其四子拖雷监国一年,1229年才由窝阔台即位。1234年,联合宋朝灭掉金国。1235年後又攻宋朝,1241年,死时年56岁。 汗号:- 庙号:称制 谥号:昭慈皇后 姓名:乃马真脱列哥那 统治时间:摄政1242-1246年称制 昭慈皇后,姓乃马真,窝阔台的第六皇后。窝阔台死后,推举大汗未果由昭慈皇后称制。 汗号:贵由汗 庙号:定宗 (1206-1248) 1246年即位,在位3年 定宗,名贵由,太宗长子,母乃马真氏。1246年即位,1248年死,时年43岁。 钦淑皇后 (1248-1251)年称制 钦淑皇后,元定宗第三皇后。 元宪宗 蒙哥 (1208-1259) 1251年即位,在位9年 宪宗,姓奇渥温,名蒙哥,成吉思汗的孙子,父拖雷。即位后,一面更改政制,一面继续扩张,1257年占领大理,1259年,蒙哥在攻打四川钓鱼城时,被炮石击伤而死。时年52岁。 庙号 谥号 汗号 姓名 统治时间 年号 元世祖 圣德神功文武皇帝 薛禅汗 孛儿只斤忽必烈 1260年~1294年 (中统1260~1264 至元1264~1294) 元成宗 钦明广孝皇帝 完泽笃汗 孛儿只斤铁穆耳 1295年~1307年 (元贞1295年~1297年,大德1297年~1307年) 武宗 仁惠宣孝皇帝 曲律汗 孛儿只斤海山 1308年~1311年 至大 元仁宗 圣文钦孝皇帝 普颜笃汗 孛儿只斤爱育黎拔力八达 1312年~1320年 (皇庆1312年~1313年 延祐1314年~1320年) 元英宗 睿圣文孝皇帝 格坚汗 孛儿只斤硕德八剌 1321年~1323年 至治 无 (泰定帝) 也孙铁木耳 孛儿只斤也孙铁木儿 1324年~1328年 泰定 无 (天顺帝) 阿里加巴 孛儿只斤阿刺吉八 1328年 天顺 元文宗 圣明元孝皇帝 札牙笃汗 孛儿只斤图帖睦尔 1328年~1329年 1329年~1332年 天历 1328年~1330年至顺 1330年~1332年 元明宗 翼献景孝皇帝 和西拉古图土孛儿只斤和世琜 1329年 元宁宗 冲圣嗣孝皇帝 宜林奇葆孛儿只斤懿璘质班 1332年 至顺 元惠宗  顺帝(明朝上谥号) 图干铁木耳孛儿只斤妥欢贴睦尔 1333年~1368年 (至顺1333年 ,元统 1333年~1335年,至元1335年~1340年,至正1341年~1370年)

家谱一般分两部分,悬挂中堂的谱幕,谱幕只记录去世的族人,按家族大小可分三年、五年、十年一续不等。

第二部分是谱书:

谱书同谱幕不同,所有家族成员,无论是生是死、尽具所知,当祥细入册,包括先人照片、先进业绩、妻子姓名,娘家住址、姑太太出嫁哪里,姑爷姓名、外甥姓名以及在世族人的祥细情况当全部入册!

扩展资料:

家谱作用:

家谱是一个家族的历史记载,通过家谱,能够了解当时的历史面貌、时代精神、社会风尚,了解在那个历史背景下人们的生产、生活情况。

相传它是由正史中的帝王本纪及王侯列传、年表等演变而来。家谱是和正史、方志一样重要的历史典籍,是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家谱是一个巨大的资料宝库,可供从事社会学、历史学、考古学、经济学、民俗学、人口学、民族学、文学、政治学、宗教学、法学、姓氏学的研究人员从中查询资料,寻找依据,进行研究。

家谱的作用主要有:

1、宗法思想研究资料。

家谱和宗法的关系从一开始就密不可分。宗法制度是封建王朝维护其统治的重要基础之一,而家谱的族规、族约、家法、乡约等,正是加强宗法制度的有力工具。

2、家庭道德研究资料。

族规、家规中保留了许多对我们今天极为有益的东西,如孝父母、和夫妇、勉讳书、尚节俭、戒赌博、戒*秽、戒懒惰、戒奢侈等,对我们建设现代家庭道德和精神文明都有很好看借鉴意义。

3、家族制度研究资料。

家族制度是利用血缘关系统治族人的社会制度。在许多家谱中都有家族制度的极为详细的资料,如家族的组织系统、家族的财产管理、家族的赈济方法等,为我们研究家族在古代社会中的地位、作用、组织形式、管理方法等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4、经济史资料。

家谱中保存有相当数量的经济史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家族的集体田产如祠田、坟田、庄田、山林等的数量、形成、经营、管理、收支情况等。有的家谱还记录了家庭成员经商、贸易的事迹。这都为我们今天研究古代经济史提供了很好的素材。

5、人口问题资料。

家谱的中心部分是家族人口的世系传承,在家谱的“房派图”、“支派分布图”、“迁徙图”、“先世考”、“世系图”以及家谱的一些序跋中,记录了家族人口的数量、迁徙、分布、婚姻状况等资料,可提供人口学研究者使用。

6、历史人物传记。

家谱是世系的记录,许多家谱中既有简单的世系,又有十分详细的传记、行状、墓志、年谱等,对研究历史人物及其家世大有帮助。

7、民族史资料。

有的家谱记载历史上少数民族情况甚详,更有些少数民族家谱,它们是研究少数民族史不可多得的资料。如清代蒲慎斋纂修的《泉州蒲氏族谱》是回族家谱,记述了当地回族的一些情况;而辽宁《庄河金氏家谱》则是满族家谱,金氏是康熙皇帝四辅政大臣之一鳌拜的后裔。

8、地方史志资料。

家谱是地方文献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方志中所包含的内容如选举、职官、人物、户籍、祠宇、碑记、艺文等,在家谱中也是重要内容。

9、教育史资料。

家谱中一些重要的章节载录了许我教育史资料,如在族规、家法、仕宦录、科甲记、教育志、族墅、传记等就载有宗族教育、学校、科举、劝学措施、教育方法的内容。

10、民俗学资料。

家谱还是一个民俗学资料库,一些家谱在家礼和人物传记里记录了许多民俗内容,尤其是在家礼中的婚礼、葬礼、祭礼等中,本地的风土人情、本族的礼仪风俗都有相当的体现。另外,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物质民俗、岁时习俗、社会习俗、精神习俗等在各地家谱中都有记载。

11、宗教史资料。

有些家谱是信仰宗教者的家世记录。在这些家谱中,他们对本家族所信仰的宗教一般都给以说明,同时表达他们的宗教观。还有的对本族人的宗教活动、宗教礼仪和习俗详细记述。

12、华侨史资料。

中国沿海地区一些省份的家谱涉及族人出国谋生的历史,包括出走原因、人数、时间、侨居地区分布、职业、所在地生产、生活情况及与家乡、家族的经济、文化、政治各方面联系,这为我们进行华侨史研究提供了素材。

13、重大历史事件资料。

中国历史上一些重大历史事件,都不同程度地记录在家谱中,虽然这些记录并不完整系统,但却十分具体,也是研究者获取资料的一个途径。

除以上所述外,家谱还能提供有关古代妇女、古代伦理道德、遗传学、人才学等多方面的史料。由此可见,家谱作为史书之一,其作用是相当突出的。

家谱是一个家族的发展史。一个家族要发展壮大,除需要雄厚的物质条件外,还需要足以“强宗固族”的精神条件,而良好的家风的形成,正是这种精神条件的基础和内容之一。家谱中所保存的家规、家训以及治有格言等,从一开始就以积极、进取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态度来讨论家庭环境和家庭氛围的建设。

-家谱

一、拟定家谱编修计划

首先是确定版本,是编订纸质家谱还是网络谱,纸质家谱中又有精装、平装等不同类型;其次,要确定

修谱的开始、结束时限;第三步,要成立修谱委员会,确定修谱团队。第三步,确定家谱中入谱成员的

范围

二、确定组织章程

组织章程主要包括修谱大纲、责任分配、发凡起例。这一部分的工作任务应由成立好的修谱委员会共同

商议,确定细节。

三、修谱资金的凑集

由于家谱编修是一件耗时耗力的工作,所以在人员以及工作进行中的经费保障非常重要。

四、资料分析

资料包括了参考所用的本族旧谱、族谱的研究资料、研究与过滤资料、请教族谱专家等。

五、谱书编辑

将前期的准备工作完成后,即可开始组织内容大纲、制作世图表、填写行实履历、撰写名人家传、考订

姓氏渊源、记录迁徙过程、著录文艺著作、附录照片图版、其它次要内容。

六、审订内容

当所有内容编辑完成后,须由修谱人员或请专家进行三审三校,多次审核以确定谱书的正确性。

七、印刷出版

许多家谱一般会将家谱中前边的重要内容印刷为彩色,再将后边繁多的核心内容印刷为黑白,当然也有其它多重印刷出版的方式。

八、领谱典藏

在谱书印刷完成后,还会有专门的颁谱仪式,这时会在家族所在地举行隆重的颁谱仪式,由族人领谱。

吴姓得姓始祖:

泰伯。三千多年前,陕西岐山一带,有一周族部落,首领被称为周太王。周太王生有长子泰伯,次子仲雍和小儿子季历。季历的儿子昌聪明早慧,深受太王宠爱。周太王想传位于昌,但根据当时传统应传位于长子,太王因此郁郁寡欢。泰伯明白父亲的意思后,就和二弟仲雍一起逃到荒凉的江南,自创基业,建立了勾吴古国。商朝灭亡后,周朝建立,周武王封泰伯第三世孙周章为侯,遂改国号为吴。春秋时期,吴国被越国所灭,其王族支庶子孙不忘亡国之恨,便以国名“吴”为姓,泰伯也就成为了吴姓的得姓始祖。

吴姓迁徙分布:

吴国灭亡后,夫差的太子吴鸿被流放到江西,夫差之后还繁衍于江浙、安徽、山东、河南境内的一些地方。隋唐时期,吴氏已广泛地分布于大江南北。唐高宗时有吴姓将佐随陈政、陈元光父子入闽开辟漳州,唐僖宗时,有吴姓将佐随王审知入闽,皆在福建安家落户。宋明以后,吴氏称雄于东南,其中季扎的53世孙吴宣是后蜀驸马,家族显赫一时。吴宣的5世孙吴吉甫是吴氏入粤始祖。

吴氏迁居台湾始于1291年,入台第一人是元朝礼部员外郎吴光斗,他奉命率6000人乘船往使琉球(即台湾)。明朝末年以后,福建、广东沿海吴氏有许多人前往澎湖、台北、高雄等地谋生创业。发展至今,其中最为显赫的一支是吴伯雄家族。吴伯雄现任台湾国民党中央常委、台北市市长等要职,其家族号称吴氏全台第一家。

吴氏迁居香港,大约始于元代。

吴氏向海外拓展,最早是到日本。吴人东渡日本在公元前450年左右,其中有一支演变成日本皇室。吴氏在东渡日本的同时,还有大批人南迁,进入今越南地区。其中季扎的50世孙吴权于939年称王,建立了越南历史上最早的独立王朝——吴朝。南越政权最后一任总统吴庭艳即吴权之后。现在越南有二百多姓,吴姓为第六大姓。东汉时有吴风进入朝鲜,发展至今,吴姓称为朝鲜143个姓氏中最常见的20大姓之一。明代以后,吴姓还有人移民南洋,迁至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尼、新加坡以及泰国、缅甸等国,近代,又有人旅居欧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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