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女子嫁人后不用改夫姓的?为什么?

栏目:资讯发布:2023-10-05浏览:2收藏

我国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女子嫁人后不用改夫姓的?为什么?,第1张

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颁布之后,从法律上讲女子嫁人后不用改夫姓。

冠夫姓就是指女子在结婚之后,不再用自己的本姓,而是随了夫家的姓氏,冠夫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只用夫家的姓氏,另一种则是用夫家的姓氏加自己的姓氏。

比如女子姓张,夫家姓李,那么该女子结婚之后的姓氏就成为了“李张氏”。冠夫姓被称为是古代夫权主义的一种产物。

不仅仅在古代的中国社会,在日本以及很多的西方国家也有冠夫姓这种说法,而且现在的日本以及很多的西方国家仍然保留着妇随夫姓的老传统。

据网络资料,在中国这种冠夫姓逐渐被改变是从维新运动时期开始的,而有明文规定是在建国之后,在1950年的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夫妻有各自用自己姓名的权力。这条规定则明确指出了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姓名权,而冠夫姓也随着时代的进步消失在历史的洪流之中。

扩展资料:

1929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第四编第三节第一千条,首次对“夫妻之冠姓”作了法律表述:“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0年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作出了夫妻在姓名权上完全平等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现代的中国大陆除了在族谱和墓碑外已经几乎完全不用这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通常夫人的姓是随丈夫的姓。这是因为在古代社会,女性的身份和姓氏并不被广泛使用或者并不被认为重要。女性通常在家相夫教子,婚后也不常用自己的姓。因此,人们通常会用丈夫的姓氏来称呼妻子,这也是表示对丈夫和家庭的尊重。

然而,在现代社会,女性的地位和权利得到了提高和保障,女性也有自己的工作和事业。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可以自由选择使用自己的姓或者丈夫的姓。但是,在一些正式场合或者传统习俗中,还是通常使用丈夫的姓氏来称呼妻子。

总之,夫人的姓是随夫姓还是自姓取决于具体情况和传统习俗。在古代社会,通常使用丈夫的姓氏来称呼妻子,而在现代社会,女性有更多的自由选择权。

在我国古代的传统观念里,从来都没有过要从夫姓这种说法,人们有这种意识,应该是从日本那边流传过来因为日本至今女子都是要改夫姓,但是中国没有,只能说女子地位比较低,在记载的时候不说具体姓名,只是说氏,所以称呼为佘太君并没有什么稀奇。

一、古代女子不需要从夫姓

中国古代女子地位是很低的,我们看历史上关于一些后宫妃嫔的记载,大多数都是氏,只有个别出名的,比如皇后可以记载名字,古代女子嫁人之前都是有闺名的,在娘家是这么称呼,但是嫁了人之后基本不会称呼闺名,就连丈夫也是称呼夫人(大多数),别的人如果称呼的话,大多是丈夫的姓氏加上夫人,或者自称的时候是父亲的姓氏加上氏,比如民女王氏等。在我们传统的中华文化中,女子不需要从夫姓。

二、佘太君本不姓佘

佘太君本来不姓佘,姓折,嫁给杨业之后本来改称呼为折氏,但是我们知道杨家将在历史上的结局并不太好满门忠将,上战场却九死一生,所以折氏为了避讳,不要子孙夭折,就把折改成了佘,佘太君本来的折家也是宋朝的大家族,也为宋朝立下了赫赫战功,只可惜后来北宋重文抑武,折家没落,但是杨家将的成功也离不开佘太君背后的折家。

三、佘太君称号

佘太君的丈夫早就去世了,不能总称呼为折氏,杨老夫人,佘太君算是杨门女将的领头羊,所以皇帝特别恩赐,赐她佘太君的称号,所以佘老太君就成了她的称呼,还赐给她一个龙头拐杖,显示了皇帝对她的器重。受西方文化的长期影响,我们也老觉得中国古代应该从夫姓,但其实中国传统文化里没有这一项。

在美国欧洲等西方国家,这是传统的风俗习惯。在中国古代,妇女结婚后也会将丈夫的姓氏加在自己的姓氏之前,如今,香港地区仍保留了这一习俗。妇随夫姓的主要原因还是妇女的地位不高造成的。

从历史上看,女性婚后随夫姓的传统来源于信仰,同时得到法律的规范。大部分美国人是基督徒,《圣经》上说男女结为夫妇就成为一体,女性婚后随夫姓便是结为一体的表征,自然而然成为文化上的传统;同时在1972年以前,女性结婚后随夫姓是许多州的法律要求,比如法律规定结婚女性投票时必须用夫姓,不用夫姓就不能投票;开银行户口也必须用夫姓以及成为屋主等等。

扩展资料:

中国古代,妻冠夫姓大致在汉魏之际构成雏形,到南朝末期蔚成风气。究其原因,估计同世家大族式的家族组织逐渐形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特别是到了东晋南朝时期,以庄园为范围的同宗聚居已经是战乱年代中求得家族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形式。

作为增进家族共同体内一切成员之凝聚力的办法之一,把妻冠夫氏作为一种称谓原则确定下来,显然是必要的,而其副作用必然是妻子对夫家人身依附的关系进一步加强。

1929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第四编第三节第一千条,首次对“夫妻之冠姓”作了法律表述:“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

1933年和1944年,内政部先后修正公布《更名改姓及冠姓规则》,其第四条规定,呈请冠姓的条件必须是“非汉人而请冠汉姓”,可知此为“夫妻之冠姓”的唯一例外。

参考资料:

--妇随夫姓

我国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女子嫁人后不用改夫姓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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