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务司司长相当于中国什么官

栏目:资讯发布:2023-10-05浏览:3收藏

香港政务司司长相当于中国什么官,第1张

政务司司长属香港首席公务员,香港是中国下属的一个特别行政区,行政级别相当于国内的省长。香港政务司司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仅次于行政长官的政府官员。

主管政务司司长办公室。政务司司长属行政会议官守成员,也是可以署理行政长官职务的三名司长中,最高级的一位。

政务司司长的职权源自香港殖民地时代的辅政司,1976年改名为布政司,为香港政府首长 、香港首席公务员、行政局及立法局当然议员,统领布政司署(香港政权移交后改称政府总部)和全体政府公务员,执行香港总督的指令。

扩展资料

2002年6月以前,政务司司长属于政府公务员,为公务员中最高职位,各局局长亦为其下属,政治及行政地位在各局局长之上。但前行政长官董建华(1997-2005年)推行高官问责制後,政务司司长成为了政治任命官员,各局长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司长和局长变成了同事,政务司司长权力和职能被削弱,只是负责行政长官所指定的工作,没有固定范畴,没有行政长官的命令亦不可干涉各政策局,只是排名上和薪金比各局长高一些,被戏称为没有实权的。

参考资料: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务司司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 现任:曾荫权 (支持率 542%, 2009年10月14日)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 现任:李国能 (司法人员不作评分) 政务司司长 - 现任:唐英年 (支持率 576%, 2009年10月11日) 财政司司长 - 现任:曾俊华 (支持率 587%, 2009年10月11日) 律政司司长 - 现任:黄仁龙 (支持率 621%, 2009年10月11日)注1:官员排名参考政府总部礼宾处排名表注2:支持率参考香港大学民意调查

香港于1841年至1997年期间成为英国殖民地的时期,前后共历经156年。港英政府殖民地时期称为香港政府,因与香港回归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简称一样,传媒将殖民地时期的政府称为港英政府,以区别两者。1941年末至1945年香港被日军统治,英治时期被香港日治时期打断。

1997年7月1日,英国如期将香港主权交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象征着大英帝国的结束。香港主权移交后,根据一国两制的政策,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地位。

扩展资料:

香港被割让出去的条约:

《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该约于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由清朝政府钦差大臣耆英、伊里布与英国代表璞鼎查在停泊于南京下关江面的英舰皋华丽号上签订,标志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束。

《南京条约》共十三款,其中要求中国:

(1)割让香港岛;

(2)向英国赔偿鸦片烟价、商欠、军费共二千一百万银元;

(3)五口通商,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人居住并设派领事;

(4)协定关税,英商应纳进出口货税、饷费,中国海关无权自主;

(5)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在华自由贸易等。

此外,也规定双方官吏平等往来、释放对方军民以及英国撤军等事宜。

——英属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HongKong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行政部门的总称,可简称为香港特区政府、特区政府或香港政府。於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时成立,取代原英国殖民地时期的香港政府,并沿用大部份制度。2016年1月7日,香港特区18个区区议会7日完成新一届主席和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显示,爱国爱港阵营赢得全部正、副主席席位。

香港(Hong Kong)隶属中国,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处珠江口以东,与广东省深圳市隔深圳河相望,濒临南中国海,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区之一。香港拥有条件优越的天然深水港,为“纽伦港”之一。1842年香港成为英国的殖民地,1997年7月1日,我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

布政司,是港英政府时期香港总督首席秘书(Chief Secretary)的中文译名,在之前称作辅政司,名称来自中国明、清时期官名布政使,是香港公务员之首,带领香港政府执行香港总督的指令。香港回归后此职位更名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务司司长。

2017年9月,回归前任职港英政府布政司的霍德在英国离世,终年82岁。

中文名称

布政司

外文名称

Chief Secretary

别名

辅政司

来自

中国明、清时期官名布政使

布政司理问布政司是什么官布政使按察司总督布政司相当于现在的什么官布政使司布政使司布政使道台巡抚

港督的首席政策顾问,也是香港政府的行政首长和最高发言人。换言之,布政司是港府的行政总长,统管所有公务员。在行政和立法两局中他都是当然官守议员。布政司、财政司、律政司同为有权直接觐见港督的三位行政官员。

自1902年以来,当港督离开香港时,布政司即出任署理港督,代理港督职务。布政司还兼任立法局财务委员会主席。布政司的责任主要是制定和执行各项政策,使施政得宜。他在决策方面具有重大影响力,政府各部门及各科首长向总督请求的文件,皆由布政司转达。

布政司主要以布政司署首长的身份发表训示。布政司署所属各部门和各科负责人多要直接向布政司述职。财政司其职责是制订香港的财政经济政策,全权管理香港的外汇储备,直接向港督负责,是港督的首席顾问之一。他在副财政司(库务司)、经济司、金融事务司和工商司协助下,全面负责财经工作。监察政府内财政科、金融事务科、工商科和经济科的工作。财政司是行政和立法两局的当然官守议员、立法局财务委员会成员、财务委员会属下工务小组委员会主席。财政司负责每年向立法局提交政府的收支预算案,以立法局官守议员的身份,每年发表演辞,概述政府的预算案提议,并动议通过拨款条例草案,使每年预算案中各项支出提议在法律上生效。此外,根据有关条例规定,财政司还须亲自负责执行多项行政职务,如厘定某些收费和酬金的标准,审核若干个信托基金和法定机构的帐目等。

1985年10月,香港政府增设副布政司,统筹跨越两个科以上的职责事条,并专责处理有关政制发展等事宜。

1986年至1993年期间,霍德出任港英政府第五任布政司,其间曾主理赤鱲角新机场兴建事宜。2017年9月,霍德在英国离世,终年82岁

法律主观:

中央政府组成部门包括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安全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等26个。 地方政府组成部门包括经济与信息化厅、教育厅、科学技术厅、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浙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等部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中文名称: 香港回归前的政治制度概述地区: 香港介绍介绍文件介绍文件香港回归前的政治制度概述实行行政主导的体制 香港是一块被占领地,而非一个主权国家,她的所有权来自于英国政府。因而,香港不可能是立法至上的体制,香港的行政权、立法权不是“分立”的,而是由最高执政者港督统揽。实际上,是由港督直接掌握的几个最高咨询机构、决策机构和权力机构——行政局、立法局和布政司署的整个行政系统,形成以港督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这是香港政治制度的鲜明特点。所谓行政主导,主要是对立而言。西方国家历史上有“立法中心、会议至上”的立法主导体制,其特点是,议会(立法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议会选举政府,制定法律,审批财政;行政受制于立法,政府执行法律,受议会监督和制约。立法主导制,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但随着现代资本主义的飞速发展,已不能适应现代资本主义发展变化的形势。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事务非常复杂、变化神速,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高频率的行政机关及时做出反应和决策;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完善法治,这又要求政府部门适时提出多种法律草案,按立法程序协同立法机关搞好立法,才能实现有效的管治。行政主导的体制,不但是宗主国的需要,也是香港社会发展的需求。香港是一个现代化大都市,是国际性的自由港,内外交往频繁,信息交通、商业、金融和其他行业的活动以及政治、文化各方面的问题,错综复杂,除了要有一个包含各方代表、照顾各方面各阶层利益、与行政关系协调的立法机关之外,还需要一个决策及时、效率较高、运作平稳和起主导作用的行政体制。在行政主导体制,香港行政与司法的关系也颇特殊,香港司法系统有相当的独立性,司法机关只是对法律的负责,不是对政府或港督负责,即使是最高层的行政官员,做出决定交给有关政权机关执行,假如有关行政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法庭可以撤销有关决定禁止有关继续行动。司法最高首长--首席按察司人选由英国国务大臣确定,由港督根据《皇室训令》(经国务大臣颁发)宣布委任。港督有权委任法官(委任前须听取由首席按察司负责的独立的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的意见),但港督不可以干预判案,法官可以不听命于港督。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港督用为英皇的代表,可以运用法定权力对法院判罪的人进行赦免或减刑,也可以通过律政司对判罪过轻的犯人提出上诉重审,加判刑罚,但都要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这是行政主导对港督权力的一种制约,体现了行政主导是同治法制衡相结合的。 完善的咨询体制 香港政府推行总督高度集权下的广泛咨询制度,就是总督的独裁加上咨询的民主。六十年代以后,群众运动相继爆发,单纯依靠“上层精英”已难维持统治;再加上社会经济迅速发展,需要听取、吸纳各个方面、特别是专业人士的意见,以便于实行现代化的管治,因此港英政府陆续吸纳更多社会和知名人士进入各级政权机构,同时建立广泛的咨询制度。几乎所有政府部门成立了多种咨询委员会,配合和协助政府工作。一般来说,咨询组织可分为五大类:向部门首长提供意见的法定组织(例如保护稀有动物咨询委员会);向政府提供意见的法定组织(如教育委员会);向部门首长提供意见的非法定组织(如劳工顾问委员会);向政府提供意见的非法定组织(如交通咨询委员会);以及负责执行某项事务委员会(如香港考试局)。咨询委员会由政府官员和社会人士共同组成,社会人士占多数,他们是各项各业的精英人士,热心为社会服务。这么庞大的、遍及各行各业的咨询网络,使政府机构和民间和半民半官的咨询机构相配合,政府的集权和民间的咨询相结合,成为香港政治架构中突出的现象。政府草拟某项政策和采取某项重大措施时,可通过咨询组织收集到各方面的资料和意见,人或者吸纳某些社会人士参与决策。这会使政府的决策更加科学化,能更广泛的听取不同的意见,从而使政府的某些政策获得一定的认同性。实行具有咨询特色的权制,使香港政府得以安定。港英历来重视把社会中精英或精英团体所代表的政治力量,吸收进行政决策结构,赋予统治权力的合法性,求得港英和华人精英“共治”的形式。这几乎成了一个极为特殊的制度设计:即几乎所有政府的部门,都没有咨询性的机构使政府对社会的动向有更敏感的反应,因而常能化解许多潜在的冲突,使政治得以安定。但实际动作中,积极作用还是的主要的,它沟通民意民情,为政府宣传、解释决策,减少不满情绪和推行政策时所遇到的阴力,缓和社会矛盾;又使部分港人得到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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