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家谱中的婚姻变故前妻要写入?
你好!
原则上,家谱记载一个家族的世系繁衍及重要人物事迹,也是中华民族的三大文献(国史,地志,家谱)之一,所以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再者,如育有子女而离异的,就更应该写明。
而实际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未育子女,有的家谱中也会把前妻资料消去。
世系本来是一个书面语言,在有些族谱中也叫“齿录”,在族谱中,指的是人口资料。
世系是族谱的核心,我们修谱就是要记录每一位族人的基本情况。那么齿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撰写格式应该是怎样的呢?
1、谱名之左,标明“某人第几子”,说明身之所出;
2、谱名用黑体字标明,另行小字说明如下内容:①字、号,②毕业院校、学历、职称、职务、简历,③生、殁时间,④葬所向志;
3、配偶之左,用小字标明“配”、“娶”,说明婚姻状况,配偶姓名用黑体字标明,与夫并列。另行小字说明如下内容:①某地某公之女,②毕业院校、学历、职称、职务、简历,③生、殁时间,④葬所向志。如果已离婚或改嫁,亦说明清楚;
4、于配偶之后,注明子女。如某人有数偶,并各有子女,则子女各随母后。子女“夭”或“殇”,在其后加括号注明,不再撰写其齿录。子女出继,则在此子女之后加括号注明“出为XX嗣”,子女受继于人,亦在此子女之后加括号注明“抚XX第几子为嗣”; 5、无子,以女儿入赘外姓为嗣,符合现行《婚姻法》之规定,应视为本族之人,在其谱名之左,注明“XX赘婿”,下仍用小字注明其原本姓名、籍贯。其子女,如随母姓,理属我族,如随父姓,亦在其母之后注明其姓名,但不另撰其齿录。
6、子女“夭”或“殇”入谱的惯例,就是多大夭折才能入谱,在我们那地方(江西赣州)一般“洗过脚盆水”(俗称婴儿“洗三朝”)的都要收录。1994年我老婆第一胎早产,生一女七天后夭折,在1995年出版的《赣西南联修邹氏家谱史》上也有编录记载,女一:昙花……应该是写入谱资料时我父亲给她起的名,取“昙花一现”之意。
不会的,没过门的严格来说不是正房,过去的时候也就是个仕妾进不了族谱的。他两个孩子如果能过继到你名下的话可以进族谱,如果不在家里就不算族内人,你生的孩子是嫡系,他们是旁支。但如果你老公要求写进族谱的话那就是要同时写上他们和他们的妈的,也就是你老公妻子那一栏里有俩人。所以你要征询你老公意见。
话说族谱一般是死之后写的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过继子,俗称嗣子,是指夫妻为了养儿防老而过继的他人的孩子,一般都未办理法定的收养手续。
现实生活中,对以下不同情况,应该区别对待:
(1)未办理法定手续,仍与生父母在一起生活,未受到“过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也未对其尽赡养扶助义务的,事实上未形成抚养关系,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
(2)“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未形成抚养关系,而“过继父母”去世后又以“过继子女”身份料理丧事,意在争夺财产的,不享受继承权。
(3)“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但在经济上、生活上时常相互照顾的,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继承遗产,但可以生前给予被继承人较多扶助的人身份,要求分得适当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回答问题前,先大概了解一下养子,继子及家谱的关联。
养子为收养而非亲生儿子,与抚养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
继子有同宗过继(也称承祧,兼祧,入嗣,有同宗血缘),也有外姓过继(无血缘)。
家谱也称宗谱、族谱,是以记载父系家族世系、人物为中心的文籍。编纂家谱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考世系、序长幼、辨亲疏。家谱中的“世系表”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用来说明一个家族成员关系,如父子、兄弟间的相互关系,记录每一个家族成员,五世一表。
既然是以载父系家族世系为中心的文藉,对于那此没有成婚或成婚没有男性子嗣的人来说,为了在家谱上后继有人,防止成为绝户,通常以过断或收养儿子为自己继承人。有此地方也有养子或继子不能上谱的说法。但上了家谱的,标记上一般没有什么特别标记,只是会介绍该人是子嗣还是继养以及继养来龙去脉以及他的字、号、功名、官爵、生辰年月日、配偶、葬地、功绩等。
写家谱中的婚姻变故前妻要写入?
本文2023-10-04 16:40:38发表“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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