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手法从其实质归纳起来主要有哪几类
诈骗的主要类型主要有:集资诈骗案;贷款诈骗案;票据诈骗案;金融凭证诈骗案;信用证诈骗案;信用卡诈骗案;有价证券诈骗案;保险诈骗案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二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第四十三条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四条 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5条)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第四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第四十八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扩展资料: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常见的网络诈骗有哪些方式
常见的网络诈骗有哪些方式,网络诈骗无处不在,无孔不入,其中常常看见骗子将自己伪装成高富帅或者白富美,通过相亲网站诈骗话术迅速和其陷入网络爱河,以下分享常见的网络诈骗有哪些方式。
常见的网络诈骗有哪些方式1一、常见的网络诈骗有哪些方式
1、黑客通过网络病毒方式**别人虚拟财产。一般不需要经过被盗人的程序,在后门进行,速度快,而且可以跨地区传染,使侦破时间更长。
2、网友欺骗。一般指的是通过网上交友方式,从真人或网络结识,待被盗者信任后再获取财物资料的方式。速度慢,不过侦破速度较慢。
3、网络“庞氏诈骗”。一般是指通过互联虚假宣传快速发财致富,组织没有互联网工作经验人员,用刷网络广告等手段为噱头,收敛会费进行诈骗。
二、诈骗罪的处罚是什么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常见的网络诈骗有哪些方式2一、 网络诈骗常见方法
1、积分兑换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各大银行、移动、联通、电信等产品具有积分功能的企业,给事主发送积分兑换短信、微信等,要求事主下载客户端或点击链接,套取事主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和银行卡密码等个人信息,利用上述信息在网上消费或划转事主银行卡内金额。
2、冒充客服诈骗,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网民购物信息和个人信息,以订单异常等理由,要求事主登录假冒的购物网站或银行网站进行操作,套取事主银行卡号码和密码,向事主索要验证码后,将事主卡内资金划走或消费。 另一种经常出现的案例有,事主因网购或转账不成功,在网上搜索相关公司客服电话,搜索到假冒客服电话后,按照假客服的要求进行操作被骗。
3、网络兼职诈骗,犯罪分子在求职信息、招聘信息类网站、论坛、微博、相关通讯群组上发布利用网络进行兼职工作的信息,要求事主在指定的违法购物网站购买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购物卡等虚拟物品,以刷单返利为诱惑骗取事主支付购买,并将所购买虚拟物品低价转卖处理。
4、机票退改签诈骗,犯罪分子以“航班取消、提供退票、改签服务”的名义,利用旅客着急出行的心理,通过短信、电话等形式要求事主向涉案银行卡转账,或索要事主银行卡密码和验证码实施诈骗。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能够准确说出事主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等详细个人信息,迷惑性较强。
还有一种就是旅客想对购买的机票进行改签,于是在互联网上搜索航空公司或订票网站的客服电话,结果搜索出假冒的航空公司客服电话,假冒客服要求旅客按照要求进行操作而实施诈骗。
5、冒充熟人诈骗,犯罪分子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事主的虚拟通讯工具、邮箱账号等内容后,以“我是你老板、你家人出事故了、我是你朋友”等名义,声称发生大事急需用钱,骗取事主通过网络进行转账。
二、 网络诈骗常见方法的提示
1、各大银行不会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的形式向任何人提供帐号要求汇款,出现上述情况请就近到营业网点向银行工作人员询问,或拨打正式银行客服电话进行确认。无论何种订单出现异常,均不会要求客户向指定账户汇款解决,因此请不要向任何未知账户汇款转账。
2、各大网站均不会制造虚拟购买记录提升网络知名度、信誉度,任何兼职工作需认真核实工作内容、性质及发布招聘信息人员的性质,不要轻信任何未见面即要求转账购买物品的网络陌生人。
3、在网上搜索航空公司和订票网站客服电话,各大搜索引擎均有官方认证电话号码,请不要相信其他任何电话号码,更不要拨打。各大航空公司和旅游类订票网站均有统一客服电话,不会要求旅客向任何账户转账汇款,更不会要求旅客在ATM柜员机上进行转账汇款操作,绝对不会要求客户提供个人银行卡密码和验证码。
4、犯罪分子会经常假冒有关部门以各种理由给您发短信、微信或打电话,由于个人信息泄露,犯罪分子会掌握您的部分个人信息,因此请不要相信更不要向犯罪分子提供您的个人信息,不要点击任何链接,里面会存有病毒,特别是任何企业和部门都不会要求公民提供银行卡密码和验证码,验证码是个人使用的唯一验证标识,绝对不能透露给自己以外的任何人。
5、冒充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业务伙伴以洽谈合同急需用钱、家人朋友急需用钱为理由,通过QQ、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要求事主向陌生账户汇钱,请您不要将网络通讯工具作为唯一的联络方式,遇到任何有要求转账、汇款的行为,请您提高警惕,通过多方途径核实对方身份,谨防被骗。
常见的网络诈骗有哪些方式3网络诈骗的方式有:
1、购买电脑软件骗局
在网上购买了一个价格比其他商店要便宜得多的电脑软件,当你在下载软件的时候,行骗者把电脑病毒一并下载给你,窃取你电脑中的信息,然后再利用这些信息在网上作案。
2、在家上班计划
很多美国妇女都希望自己能够在家庭与事业中找到一种平衡。在家上班当然是再完美不过的解决办法。此类骗局就是针对这种心理,精心设计。最常见的形式是收到猎头公司的E-mail,说是能帮你找到在家上班的工作,不但工作轻松,而且每周能赚1000美元以上。
只要付他们100美元左右的材料费,将提供你在家上班的各种工作挑选。一旦你把钱寄去之后,要么是没了音讯,要么就是收到一堆让你参加传销的废纸。
3、贷款申请费
网上有人提供利息很低的房屋或汽车贷款,申请条件也相当宽松,说是只要付一笔贷款申请费就保证批给你贷款。结果申请费收去后,就再也没有音讯。此类骗局以低利率贷款为诱饵,目的在于骗取申请费。
4、信用卡申请
有些人因为信用记录不好,很难申请到信用卡。此类骗局正是针对这消费者而来,说是为他们提供“免信用调查”的信用卡,只要申请人付一笔申请费,就保证发给他信用卡。结果,申请人付了申请费之后,还是拿不到信用卡。这是以骗取信用卡申请费为目的的骗局。
网络诈骗特点:
1、网络诈骗罪呈空间虚拟化、行为隐蔽化
2、网络诈骗罪网络呈低龄化、低文化、区域化
3、网络诈骗罪链条产业化
4、诈骗行为手法多样化,更新换代速度快
5、诈骗高危人群犯罪手法多元化、交叉化趋势明,
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诈骗数额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文县公安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法律分析:一、冒充公检法诈骗。
二、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
三、话费充值诈骗。
四、网络兼职诈骗。
五、编造虚假故事诈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兼职刷单诈骗。诈骗手法:犯罪嫌疑人利用招聘网站、兼职类QQ群等途径发布兼职刷单虚假信息,以高额报酬为诱饵,套用真实刷单流程,待受害人刷单成功后,再以系统、网络问题等借口要求多次转款。
二、网购退款诈骗。诈骗手法:犯罪嫌疑人事先根据存在问题的产品,主要是服饰、化妆品、母婴用品,筛选网络购物客户信息,专门针对购买此类产品的消费者实施诈骗。
三、冒充公检法诈骗。诈骗手法: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冒充公检法人员,编造被害人各类证件被异常使用或莫须有的违法犯罪行为,打着帮助受害人洗脱罪名的幌子,令其将钱款存入指定的“安全账户”配合调查。诈骗分子不断要求被害人不得告诉任何人,包括配偶、子女和警察。
四、冒充熟人诈骗。诈骗手法:骗子通过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冒充受害人的亲戚朋友、同事、老师等熟人,以遇到急事、还钱、交学费、代购等借口,编造各种剧情,骗取受害人信任后,要求受害人转账汇款实施诈骗。
五、冒充企业领导诈骗。诈骗手法:犯罪嫌疑人主要通过仿冒或盗用公司老板QQ、微信号码获取受害人信任或将财务人员拉入虚假公司内部群,设置仿真聊天情景,继而以“业务转账、支付合同金、办理退款”等理由,指定银行要求受害人转账汇款。此类案件诈骗分子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有针对性地实施精准诈骗,迷惑性、隐蔽性极强且涉案金额相对较大。涉案资金通过地下钱庄、第三方支付机构、POS机套现等方式被迅速转移。
1黑客通过网络病毒方式**别人虚拟财产。一般不需要经过被盗人的程序,在后门进行,速度快,而且可以跨地区传染,使侦破时间更长。
2网友欺骗。一般指的是通过网上交友方式,从真人或网络结识,待被盗者信任后再获取财物资料的方式。速度慢,不过侦破速度较慢。
3网络"庞氏诈骗"。一般是指通过互联虚假宣传快速发财致富,组织没有互联网工作经验人员,用刷网络广告等手段为噱头,收敛会费进行诈骗。
法律分析:1、虚构购车退税实施诈骗2、虚构或冒充受害人亲属朋友被抓缴纳罚款需要资金为由,让受害人向其提供的账户上汇款3、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以上学补贴为由实施诈骗4、虚构银联卡恶意透支或账户不安全实施诈骗5、冒充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金融部门工作人员,以受害人银行卡涉嫌洗钱为名实施诈骗6、冒充特定身份诈骗7、虚构“中奖”信息诈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认定标准,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各种财物:利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骗取结婚的,不构成本行为。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骗取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信任,使其“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隐瞒真相,是指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隐瞒部分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而使财物所有人、保管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给行为人。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诈骗罪具有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其实,这种“自愿”是受犯罪分子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出自被害人的真正意愿。
3、在主观方面,应当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对于使用欺骗手段,意图短期占有公私财物,追紧就还,不追就拖,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诈骗手法从其实质归纳起来主要有哪几类
本文2023-10-04 15:53:24发表“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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