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姓制度的简介
印度种姓制度源于印度教,又称瓦尔纳制度,是在后期吠陀时代形成的,具有3000多年历史。这一制度将人分为4个等级,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它是古代世界最典型、最森严的等级制度。
四个等级在地位、权利、职业、义务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
第一等级婆罗门主要是僧侣贵族,拥有解释宗教经典和祭神的特权;
第二等级刹帝利是军事贵族和行政贵族,他们拥有征收各种赋税的特权;
第三等级吠舍是雅利安人自由平民阶层,他们从事农、牧、渔、猎等,政治上没有特权,必须以布施和纳税的形式来供养前两个等级;
第四等级首陀罗绝大多数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属于非雅利安人,他们从事农、牧、渔、猎等业以及当时被认为低贱的职业。
同时,各种姓派生出许多副种姓(或称亚种姓、次种姓),进而衍生出更多分支。
除四大种姓外,还有一种被排除在种姓外的人,即所谓“不可接受的贱民”,又称“达利特”。他们社会地位最低,最受歧视。种姓世袭,不易更改。社会地位高低、经济状况好坏,大多与种姓有关。尽管印度独立以来,已废除种姓制度,但几千年来种姓制度造成的种姓歧视在印度不少地区、尤其是农村仍相当严重。
“种姓”一词原为“宗族”之意 ,后来随佛教传入中国,有时被转用来称呼瓦尔那 。然而到19世纪西学东渐以后,“种姓”又成为“caste”的中文翻译 。
于是,在中文世界出现用词混淆的情况:“种姓”既可以是指印度教经典所叙述的“vārna”(即瓦尔那,原义是颜色),也被用来指涉实际生活中运作的“Jāti”(即种姓制度)。
印度种姓制度源于印度教,又称瓦尔纳制度,是在后期吠陀时代形成的,具有3000多年历史。这一制度将人分为4个等级,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种姓制度是一种以宗教为中介的分工制度,这种制度是世袭的,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是世袭的。这种制度有趣的地方是:同一种工作,如果只是自己偶尔在家中做做的话,则不像专业那么有污染性;同一种工作,在不同地区,态度也不一样。
例如理发师,在印度南部,因为要负责丧礼事情,所以极度不洁;但在印度北部,因为不用负责丧礼事情,地位较高。
扩展资料
种姓制度
它是古代世界最典型、最森严的等级制度,并且种姓制度下的各等级世代相袭。
四个等级在地位、权利、职业、义务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
第一等级婆罗门主要是僧侣贵族,拥有解释宗教经典和祭神的特权以及享受奉献的权利,主教育,受众刹帝利,负责垄断文化教育和报道农时季节以及宗教话语解释权;
第二等级刹帝利是军事贵族和行政贵族,婆罗门思想的受众,他们拥有征收各种赋税的特权,主政军,负责守护婆罗门阶层生生世世;
第三等级吠舍是普通雅利安人,政治上没有特权,必须以布施和纳税的形式来供养前两个等级,主商业;
第四等级首陀罗绝大多数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属于非雅利安人,由伺候用餐、做饭的高级佣人和工匠组成,是人口最多的种姓。被认为低贱的职业。在种姓制度中,来自不同种姓的父母双方所生下的后代被称为杂种姓。
在四种姓中婆罗门为最高等的种姓,而婆罗门主要负责祭司事宜,这表明祭司活动对雅利安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且祭司阶层在社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婆罗门特殊的社会地位我们在吠陀文献《梨俱吠陀》中也能明显地感受到,因为那时代的圣歌除了大祭司外,几乎没有提到国王的高级官员在民政事务中担任任何职能。
在古印度人看来,婆罗门祭司掌管着祭祀大礼,是人与神沟通的中介,是神在人间的代言人,具有神的意志,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古印度社会,婆罗门精通各种知识经典,其职责是教授人们各种伦理道德、行为规范、施礼行政和教育等。由此,创造和传习文化知识都脱离不了婆罗门的领导,自然而然,婆罗门一开始就享有最崇高的社会地位。
仅次于婆罗门的第二种姓是刹帝利,它主要由王族和武士阶层演变而来。刹帝利掌握了一部分政治、经济和军事实权,且随着权力的增长,他们也越来越不满足于屈居于婆罗门之下并时时向婆罗门的无上地位进行挑战。到了吠陀时代的后期,刹帝利的权威已经超过了婆罗门,吠陀文献已公开声称,刹帝利是最高贵的,僧侣也只不过是国王的侍从。
第三种姓是吠舍,他们是农工商庶民组成的阶层,社会地位远低于两个高级种姓,而略高于首陀罗种姓。在古印度吠舍被认为是不洁者,凡是手工木匠接触过的东西会使祭典不洁,献神的祭品他们是不准接触的。吠舍往往同首陀罗结合成一个团体,共同抵制来自婆罗门和刹帝利的剥削压迫。
最低等的第四种姓被称为首陀罗,意为不可接触者,光从名字就可以看出首陀罗的社会地位是何等的低下,他们是奴隶种姓。首陀罗主要由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组成,随着雅利安人的不断争战,首陀罗的队伍也在不断扩大。
印度的种姓制度一旦确立,就是世袭相传而不能更改的。种性制度不仅与社会地位有关,而且与经济状况、政治权利息息相关,所以说它不仅是阶级制度,而且还明显具有种族隔离的意味。
印度社会的阶级制度。十六世纪时,葡萄牙人观察到在印度社会中,存在着一种因血统等因素而形成的特异制度,乃名之为caste(有血统、家世之义)。然而印度自古以来则称此制度为瓦尔纳(varn!a)。瓦尔纳,原为‘颜色’之义,当雅利安人进入印度之时,以肤色显示支配者雅利安人与被征服者原住民之区别,因此此语另有身分、阶级之引申义,其后被使用为‘种姓’之义。此外,亦有使用ja^t或za^t以称此制度者;此系从印度古代文献所使用之jati^(出生之义)衍生而来,亦适合译为种姓或种姓制度。
古代印度在后期吠陀时代(西元前1000年左右至西元前600年左右),四姓制度已告成立。所谓四姓,即∶(1)婆罗门∶指祭司、僧侣阶级,可为他人执行祭仪、教授《吠陀》圣典、接受布施。(2)刹帝利∶指王族及武士阶级。其职责在于保护人民。(3)吠舍∶指从事农业、畜牧、商业的庶民阶级。(4)首陀罗∶指奴隶阶级。即被前三阶级所征服的原住民,以服务前三种姓为义务。
此四姓之中,婆罗门之地位最为尊贵,首陀罗则是最下等的阶级。《梨俱吠陀》中的〈原人赞歌〉即以为婆罗门系从创造者(大梵)之口所生,刹帝利由其两腕出生,吠舍由其两眼出生,首陀罗则从其两足出生。又,在四姓之中,前三种姓被称为再生族,属于此族之男子于十岁前后行入门式,具有作为雅利安社会之一员而参加吠陀祭仪的资格。相对的,首陀罗不能行入门式,因此被称为一生族(ekaja),在宗教上、社会上、经济上较诸再生族有种种差别之不平等待遇。此外,另有一种‘不可触贱民’,为四姓之外的混杂种姓,被视为野蛮人而倍受歧视。
后世,四姓中的吠舍与首陀罗,由于职业的关系而有所变化,吠舍唯指商人阶级,首陀罗则指从事农业、畜牧、手工业等生产工作的一般大众。随着此种变化,首陀罗之阶级差别渐趋于缓和,而不可触贱民之差别则渐被强化。另外,由于职业分化、种族差异、社会生活复杂化、宗教宗派相异等因素的影响,阶级制度渐趋复杂,而分出更多阶级,遂形成今日形形色色之多种阶级的社会现象。
种姓制度的内部构造,略述如下∶
(1)结婚∶有关种姓的结婚规制相当多样,原则上以同一种姓者为配偶系其义务(内婚),但是不可与种姓内特定集团之成员结婚(外婚)。此外,另有上阶级之男性与下阶级之女性结婚的情形,此称顺生(anuloma)婚,可被接受。但应避免与顺生相反的逆生(pratilo-ma)婚。又,身为印度教徒的父亲,促使儿子与家世相当之异性结婚,是宗教义务之一,因而印度社会广行幼儿结婚之风习。此中,内婚制乃种姓制度中最坚固的部份,即使今日之阶级制度已逐渐崩溃,然而,社会地位不同之种姓,彼此成婚的情形仍然甚为少见。
(2)饮食∶对印度教徒而言,饮食也是一种礼仪。依规定,不可食用不净的食物,上阶级者禁食由阶级低者所调理的食物,而且不同阶级者不可共食。然而有关饮食之规定,依地方之不同而有异,未必皆严守此一原则。就食物种类而言,高阶级者禁忌较多。中、下阶级一般吃山羊、鸟、鱼等物,有部份不可触民阶级不能食用牛肉。近年,有关饮食的规制全面放宽,尤其都市地区更为明显。
(3)职业∶各阶级都有其固有的职业,且职业世袭。因此,各阶级之名称与职业有关系者甚多。但阶级与职业的联系并非绝对固定。实际上,属于同一种姓者从事不同职业的情形亦颇常见。近代,由于传统的经济关系崩溃,种姓阶级与职业的联系渐形松散;今日,印度宪法(1950年公布)在原则上保障职业自由。然而,印度人虽脱离种姓固有的职业,但对于其出身种姓之归属意识仍然甚为强烈。
(4)自治机能∶为保证种姓制度的持续不墬,凡遇有违反上述结婚、饮食、职业等特有习惯者,则由长老会议或成员集会决定,而施以各种制裁。制裁的方法或为罚金,或采用驱逐出阶级的方式。驱逐有暂时与永久两种。暂时者可藉赎罪行为或净化仪式(沐浴等)恢复原阶级;永久放逐者,大多沦落为卑贱的下层阶级。
在古来的印度社会中,这种具排他性的阶级是由经济、社会的相互依存关系结合而成的。通常一个村落由十至三十种阶级构成。各个阶级集中居住,最好的土地由上层阶级居住,村落的边缘地区为不可触民之居住区。各村落内,职业关系颇为分明,偶而或与其他村落互换物品,但实际上是一自给自足性甚强的村落。又,各阶级间亦有上下关系,在礼仪上以婆罗门为最上位,不可触贱民为最下位。但政治、经济方面的阶层差别与由礼仪所定的上下关系有异,例如婆罗门未必是村落内之最富裕者。
支持种姓制度的思想,主要为净、不净思想,以及业、轮回思想。此略述如下∶
(1)净、不净思想∶此种思想在印度教中非常盛行,印度之种姓制度即以净、不净的观点评价各阶级的职业与习惯。其中,最清净的婆罗门为最高阶级,而最不清净的不可触贱民阶级则为最下阶级。
(2)业、轮回思想∶印度教徒相信,灵魂受前世的行为所缚,以各种样相轮回。在此种业、轮回思想之下,印度教徒相信人之所以系属于不同的阶级,系前世行为的结果。因此必须专心于其所属阶级的职业,以求来世的幸福。如此彻底的宿命观对于阶级社会的维持有很大的作用。
在雅利安人的社会体制之下,种姓制度的各种习惯从古代持续到现代,并全面性地支配印度人的生活。甚至于在印度文化及印度教所影响的国家中,如印尼的巴里岛、回教国家巴基斯坦,或佛教国家锡兰,也都有种姓制度存在。
不过,佛教虽然是在印度产生的宗教,但对种姓制度是排斥的。佛教提倡平等主义,佛陀否认种姓的绝对性,尊重人类主体的实践,认为人人皆可出家修行,并组成僧团以实现此一平等思想。此外,近世印度教中毗湿奴派中之罗摩奴阇派的修行者罗摩难陀,也否定种姓制度,而倡说人类平等。其后,致力于印度教改革的喀比尔、那那克等人,对种姓制度也都持反对态度。
在现在的种姓制度中,古代印度的四姓差别,正逐渐地消失。在四姓之中,唯有婆罗门阶级内保存本来的特性,刹帝利唯在拉遮普族中仍存其名,吠舍亦只在巴涅(Banya^,商人阶级)之中留有其名。加上1848年的英国解放奴隶政策,也使相当于奴隶阶级的首陀罗渐形消失。在南印度及孟加拉地方,首陀罗的地位仅次于婆罗门,而形成银行员、律师、医师等知识阶层。
其后,印度独立,所发布的宪法(1950年公布)也规定人皆平等,又因工业发展、社会政策实施,乃使阶级现象在表面上更为锐减。
然而,有关结婚等问题,种姓制度仍然根深蒂固地支配着印度人,农村也仍有阶级的束缚。尤其被称为‘不可触贱民’者所受的虐待,更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甘地尝称彼等为神之子,意欲除去他们与一般人的差别待遇。而他们也曾发起解放运动,但前途似仍坎坷。
由于雅利安入侵。
雅利安自己的社会形成了三个群体,第一个是战士集团,称为Rajayana,后来名称改成了刹帝利,第二个是祭司集团,被称为婆罗门,这两个集团为争夺雅利安的政治权利进行了斗争,结果是我们熟悉的,婆罗门成为最后的胜利者。雅利安人的第三个集团是农业和手工业生产者,他们就是吠舍,许多印度的土著居民也被纳入了雅利安社会体系,成为首陀罗,首陀罗的最初来源不仅包括被征服的土著居民,还包括雅利安人和当地土著生的混血后代。吠舍往往是农场主、商人、手工业主、地主,而首陀罗则是在农场工作的农民或者在手工作坊进行劳作。
在雅利安征服后,雅利安人逐渐建立了许多社会和宗教制度和规则,使得这种阶层的区分被永久固定下来。种姓制度由此产生,种姓制度的最大特征就是其顽固性和凝滞性,各个种姓之间不会转化。不仅永久固定了社会各个阶层的地位,还固定了他们的职业,限制了各个种姓间的社会交往和婚配。
由于征服者雅利安人的浅色皮肤和当地人的深色皮肤对比鲜明,所以肤色是和种姓制度紧密联系的因素。种姓其实被称为瓦尔那(Varna),这个词就是指肤色。随着岁月演化,雅利安人的肤色也在变化,即使是今天的高等种姓的皮肤也往往比我们东亚的黄种人的皮肤都黑许多。在西方,有一个侮辱印度人的词汇,把印度人叫做“打磨过的黑人”,因为他们的肤色虽深,但是仍旧保留了白种人薄唇窄鼻等特征,仿佛把黑人的厚嘴唇和宽鼻梁打磨精细了。
扩展资料:
雅利安人梵文:âryâ是世界三大古游牧民族(亚非语系游牧民族、阿尔泰语系游牧民族和印欧语系游牧民族)中的其中的一支分支之一,高加索以及中亚的古代部落,使用印欧语系的语言,历史上原是俄罗斯乌拉尔山脉南部草原上的一个古老民族,古代雅利安人迁移至中亚的阿姆河和锡尔河之间的平原上定居下来。这些人被称为雅利安-旁遮普人,大约在公元前14世纪,雅利安-旁遮普人中的一支南下进入南亚次大陆西北部,称为雅利安-旁遮普人-印度人,这就是印度古代文献中所称的雅利安人;另一支雅利安-旁遮普人则进入伊朗高原地区,称雅利安-旁遮普人-伊朗人。
在伊朗高原地区,他们和古代的雅利安-旁遮普人融为一体,形成了后来的波斯人、米提亚人、斯基泰人等等。在南亚次大陆,他们往南部驱逐德拉维达人,创造了吠陀文化和建立了种姓制度,把雅利安-旁遮普语族的语言带到了印度。
参考资料:
古印度种姓制度的四个等级是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印度种姓制度一种以血统论为基础的社会体系。种姓制度以统治阶层为中心,划分出许多内婚制群体。各种姓依所居地区不同而划分成许多次种姓,次种姓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许多聚落种姓,聚落种姓再分成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层层相扣。因此,种姓制度涵盖印度社会绝大多数的群体,是传统印度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与规范。
印度种姓制度源于印度教,又称瓦尔纳制度,是在后期吠陀时代形成的,具有3000多年历史。这一制度将人分为4个等级,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一张根据《梨俱吠陀原人歌》所绘的瓦尔那等级:婆罗门是原人的嘴、刹帝利是原人的双臂、吠舍是原人的大腿、首陀罗是原人的脚。至于民,则被排除在原人的身体之外。
历史发展:
十九世纪后部分西方学者提出,在历史上古老的印度人种衰亡之后,新起的高加索人种雅利安人的一部分入侵者们经由印度西北方的山口,陆续涌入印度河中游的旁遮普一带,征服了南部印度的住民达罗毗荼人;经过几个世纪的武力扩张,雅利安人逐步征服了整个北印度。
在尼泊尔,婆罗门做了一件不寻常的事情:授予当地人较高种姓,大部分土邦国王(maharaja)也成了刹帝利。当地主体民族卡斯人没固定信仰,所以婆罗门经常授予整个村落的人以高种姓。在尼泊尔种姓较少而且高种姓较多。
历史上,种姓中的名人很多,《汉书》中记载的有:种兢、种邵、种拂、种辑等,其中种邵是洛阳人,在献帝时曾做过益州刺使。唐代有种如愿。宋代有种世衡、种放、种谔、种朴。明代有南宫知县、咸宁人种云龙、宁夏参将种兴,及宁夏总兵种勋。
仲山甫:周宣王时卿士,食采于樊……佐成中兴之治。仲山甫是周太王古公亶父的后裔,虽家世显赫,但他本人却是一介平民。早年务农经商,在农人和工商业者中部有很高威望。周宣王元年(公元前827年),受举荐入王室,任卿士(相当于后世的宰相),位居百官之首,封地为樊,从此以樊为姓,为樊姓始祖,所以又叫“樊仲山甫”、“樊仲山”、“樊穆仲”。《诗经·大雅·崧高》说:只有仲山甫和申伯是国家的栋梁。《诗经·大雅·燕民》是专门颂扬仲山甫的诗歌,他品德高尚,为人师表,不侮鳏寡,不畏强暴,总揽王命,颁布政令,天子有过,他来纠正等等。
种 暠(皓):字景伯,河南省洛阳人,仲山甫之后。中国历史名相(中国宰相录有记载)。有二子:种岱,种拂,孙种劭(种佛子)。种辑为种家别支(也是种暠之后),均为东汉大将。《后汉书·卷五十六种暠传》载。
种 岱:字公祖。好学养志。举孝廉、茂才,辟公俯,皆不就。公车特征,病卒。《后汉书卷五十六种岱传》
种 佛:字颖伯。初为司隶从事,拜宛令。时南阳郡吏好因休沐,游戏市里,为百姓所患。拂出逢之,愧其心,自是莫敢出者。政有能名,累迁光禄大夫。初平元年,代荀爽为司空(济南府)。明年,地震策免。李傕、郭汜之乱,长安城溃,百官多避兵冲。拂挥口而出:“为国大臣,不能止戈除暴,致使去欲何之!”遂战而死。子邵。
种 邵:字申甫,少知名。中平末,为谏议大夫。献帝即位,拜邵为侍中。卓既口权,而恶邵强力,遂左传议郎,出为益凉二州刺史。会之职。服终,征为少府大鸿胪,皆辞不受,曰:“昔我先父以身殉国,吾为国子,不能除残复怨,何面目朝觐明主哉!”遂与马腾、韩遂及议大夫马宇共攻李傕、郭汜,以报其仇。战死在长平观下。
种 辑:后汉帝时,为长水校尉。建安四年,与车骑将军董承、昭信将军王子服、吴硕、王义郎、接汉献帝旨除操。衣带诏事发,大骂操曰;“忠臣不怕死,吾等死作汉鬼,强似你阿附国贼。”建安五正月年被操杀并株连三族。《后汉书·献帝纪》
种 兢:字奉高,生卒不详。汉代(公元89年汉和帝刘肇)任洛阳令,《隶续》卷十二载。汉永元四年时任洛阳令种兢,因受班固家奴醉酒侮辱,为报复收捕了班固《资治通监四十八卷》载。修韩勃孔庙时,河南洛阳令种兢字奉高捐五百,《韩勃孔庙碑阴》载。
种如愿:唐代行军总管刘弘基军中之大将,唐武德二年(公元619年)七月十八日甲寅袭王世充河阳城(袭河阳城之战)焚毁其河桥得胜而还,后调守晋州。
种时光:南唐金天福八年(公元943年),南唐帝烈祖李异的夫人,后封郡夫人为皇太妈,其子南唐保宁王李景迈。《资治通鉴卷二五八三》载。
种道人:宋高宗绍兴间临安相士,诗人。事见《夷坚三志·辛卷》第四,
种 斌:济南知府,宋宁宗四十五年(公元1239年)宋史本纪第四十载。
种 诩:宋吏部令史,后调补长安主簿。(可考证,已知有三子:种昭衍、种放、种汶,种汶被授为‘秘书省正字’孙:种世衡、种世雍、种世才孟州司马)
种 放:(公元955-年--卒于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公元1015年)宋著名道士、画家,易学家,教育家,诗人字名逸(《郡斋读书志》作明逸。此从宋史本传),自称隐士,云溪醉候,河南省洛阳人。《书史会要》卷六载。居华山,为陈抟弟子。宋真宗时(998—1022年)曾为左司谏,深受真宗赏识。他精通道学,又善书画,有名画《山居图》和诗句传世。南宋朱霞(约1127年前后生存)著《汉上易解》云:“陈抟以《先天图》传种放,放传木穆修、修传李之才,之才传邵雍”。沉默好学,七岁能属文。父令举进士,辞道:业未成,不可妄动)。住来嵩、华间,慨然有山林意。及父卒,奉母隐终南山,以讲习为业,凡三十年。咸平中(公元1001年左右)征赴阙,累拜给事中,迁工部侍郎。后真宗召为左司谏,辞归山。一日晨起服道衣,聚诸生列饮,取平生所作章疏,悉焚之,酒数行而卒。诏赠工部尚书。放好为诗歌,有集六卷,《文献通考》又有《蒙书》十卷及《嗣禹说表·孟子》上下篇、《太乙祠录》等,并行于世。《宋史卷四五七,种放传》载。种放终身未娶,无子嗣,卒,年六十。侄种世衡。
种 汶:任秘书省正字(监掌古今经籍图书、国史实录、天文历数之事,仇典籍,判正讹谬。)
种世衡:(985~1045) 字仲平,洛阳人,中国北宋军事统帅(中国历史军事统帅中,种世衡排在147名)。书画天才(有《枣龟》画存世)。有八子诂、诊、谘、咏、谔、所(说)、记、谊。《宋朝事实类苑》卷56‘种世衡’条),其中诂、诊、谔、谊为宋朝大将颇有战功,种昭衍、种记并无显赫事迹。孙种朴(谔之子)、种师道、种师中(均为记之子)、种师闵。曾孙种浩、种溪、种洌、种浤。玄孙种彦崇、种彦崧。
种世才:任孟州司马(孟州;位于今天焦作市西南)
种 诂:字大质。宋代名将。少慕从祖放为人,不事科举。当任官,辞以与弟,时称“小隐君”。世衡卒,录古为天兴尉,累转西京左藏库副使、泾原路都监、知原州、又徙鄜、隰二州,卒,年七十。
种 诊:宋代名将,洛阳(今属河南)人。英宗治平二(1065),为殿中丞,除洛苑副使、充环庆路都监(《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一之一一)。神宗熙宁三年(1070),知环州(《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五)。元丰四年(1081),知镇戎军。六年,充永兴军路兵马都钤辖
种 谔:(1027年—1083年),字子正,洛阳人,宋代名将(老种经略相公),世代守宋夏边境。以父任累官左藏库副使,延帅陆诜荐知青涧城。其人熟悉边情,性烈骁勇,谔善驭士卒,临敌出奇,战必胜,屡建战功,此时积怒在胸,主张再次讨伐西夏,雪“灵州丧师”之耻:“今之兴功,当自银州始,其次迁寡州于乌延,又其次修夏州。三郡鼎峙,则横山之地已囊括其中。又其次修盐州,则横山强兵、战马、山泽之利,尽归中国,其势居高俯视兴州、灵州,可以直覆西夏巢穴,迁东上阁门使、文州刺史、知泾州、后官至经略安抚使、鄜延道总管。在永乐城之战中与徐禧、李舜举等一起战死《种太尉传》。
种 谊:字寿翁,宋代名将。熙宁中,古入对,神宗问其家世,命谊以官。从高遵裕复洮、岷,又平山后羌,至熙河副将。谊倜傥有气节,喜读书。莅军整严,令一下,死不敢避;遇敌,度不胜不出,故每战未尝负败。拜西上阁门使、康州刺史,徙知鄜州。迁东上阁门使、保州团练使,卒,年五十五。
种 咏:宋代名将(宋宗二---三年)八月已卯,夏人犯大顺城,知庆州李复圭以方略授环庆路钤辖李信、庆州东路都巡检刘甫、监押种咏出战,兵少取败。复圭诬信等违其节制,斩信及刘甫,种咏死于狱。冬十月丙子,知庆州李复圭擅兴兵败绩,诬裨将李信、刘甫、种咏以死,御史劾之,贬保静军节度副使。
种 朴:宋代名将,知环州,元符二年(公元 1099 年),又举兵攻占青唐(今青海西宁),以青唐为鄯州,邈川(今青海乐都)为湟州,却遭吐蕃族的反抗,宋将种朴阵亡
种师道:(1051年-1126年)小种经略相公,北宋名将。(中国历史军事统帅中,种师道排在145名)。字彝叔,初名建中,避徽宗年号改为师极,诏赐今名,洛阳(今属河南)人。世衡孙。少从张载学。以荫补三班奉职,易文阶,为熙州推官,权知同谷县。累擢提举秦凤路常平,知德顺军。坐尝议役法忤蔡京意,入党籍,屏废十馀年。起知怀德军,历知西安州、渭州,进侍卫亲军马军副都指挥使,拜保静军节度使。徽宗宣和四年(一一二二),责致仕(《宋史》卷二二《徽宗本纪四》)。又起知宪州、环州,俄还保静军节度使,复致仕。七年,金人南下,召为检校少保、静难军节度使、河东河北路制置使兼都统制(《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七之六四)。钦宗靖康元年,加检校少傅,同知枢密院事,为京畿、河北、河东路宣抚使。金师退,罢为中太一宫使。复加检校少师,进太尉,换节镇洮军,为河北、河东宣抚使。以病卒,年七十六。谥忠宪。《宋史》卷三三五、《东都事略》卷一○七有传。
种师中:字端孺。宋代名将,历知环、滨、邠州、庆阳府、秦州,侍卫步军马军副都指挥使、房州观察使,奉宁军承宣使。太原保卫战,师中独以麾下死战,自卯至巳,士卒发神臂弓射退金兵,而赏赍不及,皆愤怨散去,所留者才百人。师中身被四创,力疾斗死(公元1126年四月)。师中老成持重,为时名将,诸军自是气夺。刘韐言:“师中闻命即行,奋不顾身,虽古忠臣,不过也。”请加优赠,以劝死国者。诏赠少师,谥曰庄愍。种师闵:宋代名将,公元1126年8月(宋靖康元年)领军四万与金军交战于河北井陉,在与金将金斡离木对阵时殉国。
种 溪:阁门祗侯
种 浩:官迪功郎
种 浤:义郎合门祗候。
种 兴:明代宁夏参将,天顺元年四月乙卯(公元1457年4月),孛来寇宁夏,参将种兴战死。
种云龙:明代南宫知县,咸宁人(武汉)
种 勋:明嘉靖三年(公元1524年),宁夏总兵官。
婆罗门(僧侣, 掌控神权)
刹帝利(国王,官员, 武士, 掌握世俗政权)
这两个都是贵族种姓
以下来自wiki百科
瓦尔那
主条目:瓦尔那
瓦尔那(वर्ण)是印度教经典中解释种姓制度的分类架构,其内涵主要见於《摩奴法典中文维基百科未有摩奴法典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百科的对应页面Manusmṛti。》与《瞿昙中文维基百科未有瞿昙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百科的对应页面Gotama。》等早期婆罗门教经典。瓦尔那原意是「颜色」或「阶层」,在该理论中主要指四种不同的阶层,经典中根据一些原则区分四种阶层,并明确规范彼此的义务与权利,然而实际社会中,种姓并非依据该理论的规范划分,因此不能将瓦尔那与种姓制度画上等号。
即使如此,瓦尔那理论仍被应用在近代的实际社会之中,成为许多种姓抬升自身地位的论述手段,因此仍然有其解释上的效力与合理性。
[编辑] 瓦尔那阶序
一张根据《梨俱吠陀·原人讼》所绘的瓦尔那等级:婆罗门是原人的嘴、刹帝利是原人的双臂、吠舍是原人的大腿、首陀罗是原人的脚。至於贱民,则被排除在原人的身体之外。
早期婆罗门所著的经典中刻意忽略贱民不提,主张将所有的种姓划分成四种瓦尔那。这四种瓦尔那同样以婆罗门为首,藉由职能与权利的划分规范,构成一严谨的阶序:
1 婆罗门(ब्राह्मणः):最高等的瓦尔那,也是整个阶序的核心。婆罗门本为祭司,根据《摩奴法典》规定,可从事教授吠陀经、司祭与接受奉献这三样工作,但在8世纪以后司祭逐渐不受重视,洁净便取代前者,成为婆罗门最主要的特徵。此外,婆罗门享有许多特权,如不可处罚、不用交税、不可杀害、可领回部份充公遗失物等。
2 刹帝利(क्षत्र):次等的瓦尔那,《梵书》称其具有与婆罗门共享「管辖一切生物」的权利。刹帝利是战士和统治者,掌握实际的政治与军事权力,但被排除在完整的司祭过程之外,因此不具有宗教上的权力。此外,其负有保护婆罗门之责。
3 吠舍(वैश्य):第三等的瓦尔那。吠舍是农人或牧人,任务是生产食物,并提供各种祭品。《瞿昙》规定吠舍可从事农耕、商业、畜牧与放贷的工作。
4 首陀罗(शूद्र):最低等的瓦尔那。首陀罗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奴仆,负责提供各种服务。
文字学家乔治·杜梅吉尔中文维基百科未有乔治·杜梅吉尔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百科的对应页面Georges Dumézil。认为,瓦尔那组成的阶序实际上并非由上而下排列,而是由一系列的二分原则所构成:先是首陀罗被排除在外,其他三个瓦尔那构成一组,即再生族(twice- born,能举行成年礼的瓦尔那);再生组排除吠舍,由婆罗门与刹帝利构成拥有「统治一切生物之权力」的一组;最后婆罗门排除刹帝利,独自拥有三种特权,即传授吠陀经、司祭与接受奉献[13]。杜蒙根据上述原则进一步补充,认为瓦尔那阶序刻意排除贱民就如同上述的二分原则。换言之,整个瓦尔那阶序的分类关系大致如下:
大 ← 包含范围 → 小
高
↑
地
位
与
特
权
↓
低
婆罗门
统治一切生物的权力
再生族 刹帝利
瓦尔那阶序 吠舍
实际上的种姓制度 首陀罗
贱民
根据上述的解释,我们可以理解到瓦尔那实际上是一套分类体系,而非具有实质内涵的规范架构。透过瓦尔那可以得知早期婆罗门心目中的理想种姓制度为何,却无法真正了解种姓制度实际运作的情形。
[编辑] 瓦尔那与种姓制度
19世纪英国人所绘的拉吉普人:拉吉普是孟加拉地区的实际统治者,但他们并非刹帝利,而且大都信仰伊斯兰教。
虽然瓦尔那提供一套稳固的解释框架,然而实际上的种姓制度常常与其架构差距甚远。以1901年的人口普查结果为例,马德拉斯省中文维基百科未有马德拉斯省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百科的对应页面Madras Presidency。没有任何种姓中属於刹帝利,属吠舍者亦十分罕见。大多数的种姓集中在首陀罗的类别下,共占当地总人口的一半以上,换言之,当地社会主要由婆罗门、首陀罗与贱民所组成;在孟加拉省中文维基百科未有孟加拉省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百科的对应页面Bengal Presidency。,战士与统治者为拉其普特中文维基百科未有拉其普特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百科的对应页面Rajput。担任,然而该种姓并非真正的刹帝利〈Risley 1901〉。事实上,在印度的历史中,各地的统治者未必皆由刹帝利担任,而且真正的刹帝利常被认为已经不存在於世上,虽然该瓦尔那在阶级中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
另一方面,瓦尔那阶级虽然规范各种事物,可是实际生活中却未必依据这些规范实行,比如婆罗门理应享有许多特权,并且与刹帝利共同统治一切,但是在历史上,政治权力大都落入婆罗门以外的种姓手中,婆罗门只以其象徵性的洁净受到大众景仰。同时,除了婆罗门与贱民这两个极端外,其他瓦尔那之间的种姓在现实社会中亦无明确的阶级关系,大多数的情形是种姓们彼此处於一种模糊的权力分工与关系上,而且经常与瓦尔那阶级矛盾。如此,瓦尔那阶级究竟反应多少真实性,其与现实中的种姓制度关系为何,便成为许多相关研究者探讨之焦点。
有些早期学者,如人类学家亚瑟·莫里斯·侯卡特中文维基百科未有亚瑟·莫里斯·侯卡特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百科的对应页面Arthur Maurice Hocart。,认为瓦尔那理论只能解释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不适用於近代以来的情形。印度学家爱德华·瓦士本·霍普金斯中文维基百科未有爱德华·瓦士本·霍普金斯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百科的对应页面Edward Washburn Hopkins。与社会学家奥利佛·克伦威尔·寇克斯中文维基百科未有奥利佛·克伦威尔·寇克斯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百科的对应页面Oliver Cox。则根据古印度的神话,主张古代的婆罗门与刹帝利之间是种相互竞争最高权力地位的紧张关系,因此瓦尔那阶级反映了婆罗门想夺取政治权力的企图。
然而晚近学者以杜蒙为代表,提出不同的解释。他们认为婆罗门与刹帝利原本就是种分工的关系,而且婆罗门与刹帝利皆带有神圣的性质令两者均无可替代[14],但它们的分工关系却是自我矛盾的:虽然在宗教地位上,婆罗门自认要高於刹帝利,可是实际的政治权力却由刹帝利掌握,这种情况下造成违反部分「洁净」规范(比如吃肉或行多妻婚)的刹帝利在种姓地位上不如婆罗门中的素食商人或祭司,这结果却非掌握权力的王族所能接受,因此瓦尔那阶级声称两个瓦尔那共享「统治一切生物的权力」,但婆罗门却将此权「授予」刹帝利,不问实际政事,刹帝利则「不需」插手婆罗门的宗教职权,且要负起「保护」与「供养」婆罗门之责,使其能安心地执行司祭职务。如此论述之下,瓦尔那巧妙地化解理论与实际生活之间的矛盾,建立起「政教分离」但彼此依赖的关系。
而且,这种功能性的分割使得即使原本的刹帝利消失了,日后掌权的新统治者却能根据此论述,模仿原属於刹帝利的角色,与婆罗门进行互动。换言之,瓦尔那是一个权力关系的架构,使婆罗门与统治者在不违背洁净与不洁的原则之下,在此之下能彼此合作,同时维系婆罗门的优越地位。此外,在英属印度时期,由於种姓制度被列入户口登记的项目,因此部分种姓会藉由普查的时候,可藉由宣称其瓦尔那拉抬自身种姓的地位。因此,瓦尔那阶级事实上提供了蓝图,供各种姓想像「理想的社会」应如何运作。
[编辑] 运作方式
如果说种姓制度的核心观念是洁净与不洁,种姓的实际运作则呈现「集体性」与「阶序」的特徵。这些特徵意味种姓并非一成不变的体系,而是深具包容性与弹性的社会制度。
[编辑] 禁忌与食物接触
[编辑] 政治权力
由於种姓制度与地域紧密结合,并有明显的区域范围[15],因此其政治权力可依区域大小分为三个等级:地方的小王国或地区行政中心、聚落以及各别聚落内的种姓。这三个层级的权力运作虽有高低之分,而且差异甚大,但其共同特色是权力施行者都在模仿瓦尔纳阶序中的刹帝利,而且都会宣称其权力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即使实际上未必如此。
[编辑] 小王国与地区政府
[编辑] 聚落
印度行政体系表:村落潘恰雅特也是今日印度地方行政体系中的一个环节(见左下角),2002年时全印度约有26500个村落潘恰雅特。
在近代印度,经常想像乡村地区有一「村落共同体」的民主自治传统存在,并认为这是透过「村落潘恰雅特」(Gram panchayat)的方式表现。宰制种姓
[编辑] 聚落种姓
英属印度的殖民官员爱德华·亚瑟·亨利·布兰特(Sir Edward Arthur Henry Blunt)根据1911年他本人在联合省中文维基百科未有联合省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百科的对应页面United Provinces of Agra and Oudh。主持的种姓调查,指出各种姓内的自治状况可分为三种类型:
没有潘恰雅特的种姓:属於再生族的高阶种姓通常直接根据普遍的公众意见(可能是流言或许多人的抱怨)作决定。
有非永久潘恰雅特的种姓:这些种姓容许当事人(通常是触犯禁忌者)受到他人严重敌视与排挤时有权请求召开临时性的潘恰雅特,然而实际上这种请求甚少提出,实际上召开潘恰雅特的情形自然非常罕见。
有永久潘恰雅特的种姓:不同於其他两者,有永久性潘恰雅特的种姓具备常态的潘恰雅特组织,使其具有定期召开该会议之能力。一般而言,这类型的种姓大都属於从事专门职业的种姓或低阶种姓[16]。
在此,种姓潘恰雅特属於潘恰雅特的一种,指每个聚落(或邻近地区)的单一种姓自行召开的种姓自治大会,目的是处理种姓内部的纠纷(通常是道德与司法问题)与对外的联合行动。一般而言,只有在「有永久潘恰雅特的种姓」才会有常态的潘恰雅特筹备组织,以及负责筹备召开会议、纪录与通知当事人等事务的执事。
潘恰雅特(पंचायती )原为「五」之意,意即由少数专家与地方领袖召开的小型会议。该词汇可泛各种地方社会的自治组织,这类定期的群众大会是其组织内部的小型委员会主导一切,这其中主要包含指导大会的流程与出面解决争端。即使如此,种姓潘恰雅特却非少数人垄断的体系,而是一种由多元权威构成的组织,其存在目的是维护种姓内的习惯与和谐,促使内部成员尽守职责,以及对外保护全体利益,因此实际上犹如种姓内的自治机构。
一般而言,种姓潘恰雅特会出面调查各种有争议的案件,这类案件大都涉及宗教与道德层面,比如共餐、婚姻问题(离婚、通奸或偷情等)、交易与杀牛等。换言之,种姓潘恰雅特大都裁决与官方法庭无关的纷争。其审判或协调方式因种姓而异,有些审判前要求当事人发誓与接受试炼,有些采大会全体或内部委员会投票等方式。至於惩罚方面,种姓潘恰雅特以停止当事人享有的特定权利作为手段,这其中包含停止与他人共餐、停止享用某种服务等。最严厉的惩罚是禁止当事人与其他种姓成员来往,这又分暂时的禁止与永久的禁止,其判决。通常这类惩罚施行於与「不洁」的人或事物接触者,而这种规范往往涉及一个地方种姓在社会上的地位。即使种姓潘恰雅特会惩罚部分成员,但大多数的状况下,它谋求调解内部的争议,而非惩罚其成员。
对外事务上,种姓潘恰雅特主导对特定种姓的杯葛或抵制,以维系自身的行业利益。有时这类事务还会牵涉与其他种姓的交涉,比如某位银行家与糕饼师傅有争执,导致糕饼业种姓找制瓦业种姓建立协议,要后者在该银行家修房时拒绝提供其所需的瓦片。
为了建立自身权威,种姓潘恰雅特在召开大会时,常引用「潘恰雅特的声音即梵天的声音」或「种姓的国王亦为种姓」等诸如此类的语句,以强调组织本身在种姓内的最高权威(好比种姓内的刹帝利)。然而实际上,种姓潘恰雅特往往缺乏执行效率与高阶种姓的支持,这两点正反应其缺乏正式权威的局限。
[编辑] 分工
种姓制度是一种以宗教为中介的分五制度,这种制度是世袭的,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是世袭的,这种制度有趣的地方是,同一种工作,如果只是自己偶尔在家中做做的话,不像专业那麼有污染性
同一种工作,在不同地区,态度也不一样。例如理发师,在印度南部,因为要负责丧礼事情,所以极度不洁;但在印度北部,因为不用,地位较高。
[编辑] 婚姻
除了婆罗门种姓不可离婚与寡妇不可再婚后,一般种姓的妇女也通融可再婚,但以第一次婚姻(首次婚)最认真,之后也可再婚但不太光采,历史上如果丈夫过世那寡妇会执行殉夫仪式萨蒂投火自尽。虽然高种姓妇女不可以嫁给低种姓男子,但另一方面低种姓女子被强烈鼓励嫁给高种姓男子以提高种姓的地位。
种姓制度的简介
本文2023-10-04 08:51:57发表“资讯”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lezaizhuan.com/article/1717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