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00年前的家谱出炉,科学家揭示史前大家庭的基本结构

栏目:资讯发布:2023-10-03浏览:2收藏

5700年前的家谱出炉,科学家揭示史前大家庭的基本结构,第1张

来自英美等国的研究队伍,对英国一处新石器时代的墓址进行了研究。通过古代DNA技术,竟然完整的呈现出了这一“人类最古老的家谱”,首次揭示出了史前家庭的基本结构,为研究新石器时代的亲属关系和丧葬习俗提供了重要参考。

来自英美等国的研究队伍,对英国一处新石器时代的墓址进行了研究。通过古代DNA技术,竟然完整的呈现出了这一“人类最古老的家谱”,首次揭示出了史前家庭的基本结构,为研究新石器时代的亲属关系和丧葬习俗提供了重要参考。

古代DNA技术是以分子生物学的研究方法和技术为基础的,由分子生物学、考古学、人类学及古生物学等学科产生的交叉研究领域。古代DNA研究可以打破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直接分析古代生物遗存中的遗传信息。因此,应用古代DNA技术可以解决学术界许多用常规方法无法解决的重大课题。包括重建过去的进化 历史 ;建立灭绝种和现存种的进化关系;验证物种的迁徙、代替以及物种灭绝的原因;重建古环境的主要组成等。而本次研究则利用古代DNA技术,恢复了新石器时代一处墓葬的详尽家谱。

Cotswolds-Severn地区的哈兹尔顿北区长穴是英国目前保存最完好的新石器时代墓葬之一。科学家们从该墓葬里35具遗体的骨骼和牙齿中提取了DNA,分析检测后发现35人中有27人是近亲关系。他们构成一个大家庭的五代成员。

一支由纽卡斯尔大学的考古学家以及巴斯克大学、维也纳大学、哈佛大学的遗传学家组成的研究队伍主导了这项研究。分析表明,该族群大约生活在5700年前,亦即公元前3700至3600年。这个时期,大不列颠岛才刚刚引入农业不过百年。而本次研究的墓葬坑里埋葬的大多数人,都是来自于一个男人与四个女人所生育的后代。

哈兹尔顿北区长穴包括两个 L 形的分室区域,这两个分室被整个墓室结构的横轴线分割,一个分室位于北侧,一个则对称分布在南侧。家族成员在死后被分别埋葬在两个分室中。男性通常与他们的父辈和弟兄一同埋葬,以彰显其父系的代际,而他们与初代亲属的关系也完全由男性相串连。

墓穴埋葬有两个幼年夭折的女童,但却全然没有出现任何成年女儿的尸骨。这极可能表明,她们的遗体要么被放置在了与其育有子女的男性伴侣家族中,要么就是另外专门有地方埋葬她们。虽然墓葬的使用权通过父系关系来实现,但埋葬于北室还是南室则仍要取决于他们的是哪位第一代女性的后代,这表明这些第一代女性在家族中具有重要 社会 意义。

研究人员表示,也有迹象表明,世系中存在收养“继子”的情况:女性埋葬在该家族的墓中,但她的子女却并非全都是与该男性所生,虽然她也与该男性育有子女。此外,研究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另外8个人是家族的亲属,这可能进一步表明亲属并不是唯一的入葬资格考量。这8人中有3人是女性,她们可能在坟墓中有伴侣,但没有孩子,抑或是仅与伴侣育有女儿,但女儿在成年后离开家族。

该研究的第一作者兼首席考古学家、纽卡斯尔大学的 Chris Fowler博士说:“这项研究让我们对新石器时代社区的亲属关系的了解大为进步。哈兹尔顿北区的坟墓有两个独立的墓室区域,一个通过北部通道进入,另一个入口则在南部。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发现是,墓葬最初的两半格局中,每一半各安顿了家族两个分支中的一支。这项发现具有更深广的重要性,因为这可能帮助人们了解其他新石器时代墓葬的建筑布局、丧葬风俗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亲属关系是如何运作的。”

研究首席遗传学家、共同第一作者,巴斯克大学的Iñigo Olalde博士表示:“古墓中完美的DNA 保存情况以及古代DNA恢复分析技术的最新进展,使我们能够发现这个有史以来最古老的家谱并对其进行研究。我们得以了解有关这些古代族群的 社会 结构。”

哈佛大学的 David Reich博士补充道:“这项研究反映了我所认为的古代DNA技术的未来。考古学家能够以足够高的分辨率水平来应用古代DNA分析,从而解决对考古学家来说相当重要的问题。”

维也纳大学的Ron Pinhasi博士表示:“几年前我们还很难想象我们会有机会一窥新石器时代的亲属结构。但这项研究还只是一个发端,毫无疑问,还有很多东西有待我们发现。英国、法国和其他地区的许多发掘点都有研究价值。”

该项目是由纽卡斯尔大学、约克大学、埃克塞特大学和中央兰开夏大学的考古学家与维也纳大学、巴斯克大学和哈佛大学的遗传学家携手完成。相关研究成果以《A high-resolution picture of kinship practices in an Early Neolithic tomb》为题发表于发表于Nature。

参考文献:

https://wwwnaturecom/articles/s41586-021-04241-4

法律分析:养子是因收养行为,而建立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是因一方育有子女的,离婚后又再婚的,与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跟随再婚一方生活的,该子女与另一方之间成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郭威为什么会传位给义子柴荣,他没有侄子吗?

先澄清一下,柴荣是郭威的养子,不是义子,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另外柴荣可不是半路出家被郭威收养,也不像别的军阀为了拉拢人心,给个名份,而是柴荣幼小时被姑姑柴氏抱着,嫁给了郭威,买一送一,即收为养子,柴荣在郭家长大,所以郭威与柴氏对于柴荣,既是姑父姑母,又是父母的关系。

柴荣,养子身份登顶皇位,五代第一明君,可惜早逝。

再说一下古代父子间的关系,有儿子、继子、养子、义子四种情况,这是按亲疏关系排列的,儿子就不解释了,如果没儿子,在同血脉中过继子嗣为继子,而养子有养育之恩,也情同父子,养子是能进家谱,并拥有与庶子同等的继承权,义子就要差很多,仅一个名分而已,所以在古代,养子能进家谱,拥有继承权,只是在有儿子和继子情况下,养子要往后站。

图为五代十国时期,后唐、后晋、后汉大概形势图。

于是在五代时期,后梁的朱温既有亲儿子,也有养子,都有继承权,朱温选储君,养子也在考虑范围内,结果被儿子一哄而上弄死了,但假如没有儿子呢,养子的地位自然就突出了,柴荣就是这样的。前面说了柴荣是被姑姑抱着嫁给郭威的,当即收为养子,从小跟着郭威习文弄武,视如己出,当时郭威还是下级军官,家庭不富裕,长大后柴荣做起了茶叶生意,赚钱补贴家用。

公元947年,刘知远在山西称帝,郭威有拥立之功,官拜枢密副使,后汉隐帝时,郭威已是枢密使,掌管全国兵权,隐帝慑于郭威的势力,在郭威带兵在外时,密诏将留在开封的郭威一家全杀害,于是郭威一家只剩下自己和跟在身边从军的柴荣,隐帝还派人去刺杀郭威,于是被迫起兵,后来郭威攻占开封,建立后周政权。

郭威的父亲郭简是顺州刺史,后来因为兵祸一家子全死了,仅有一王姓夫人带一子逃到王夫人娘家隐居,这一子也就是长大后的郭威,等于说郭威没有兄弟子侄,为后汉效命,自己老婆儿子被一锅端,仅剩还看得顺眼的养子柴荣,于是柴荣顺理成章的成为皇位继承人,如果给些郭威时间,说不定能诞下自己血脉的儿子,可时间不等人,称帝的第二年郭威就得了“风痹症”,步履艰难,第三年就死了,死前在众人面前传位于晋王柴荣。

没啥大区别

一般养子没有血缘关系

继子或多或少有血缘或亲缘关系

总之都不是亲生的

法律上 养子和父亲的关系自收养之日起形成法律权责

继子有点复杂

1、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同

养子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养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收养为养子,则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继子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不同

继子女的形成是因婚姻关系。而养子女的形成是因收养关系。

3、继承权不同

继子有合法的继承权。养子须按规定,在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的收养证明,然后才拥有合法的继承权。

扩展资料:

是否有抚养关系的判断标准:

(1)继子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2)继子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

(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共同生活,对继子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4)判断继父母与继子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法律分析:养子女是指养父母或养父、养母收养的孩子。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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