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已故财产如何继承
夫妻一方死亡后,遗产继承的规定如下:
1、首先要对遗产进行认定。如果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的一半应当分给未死亡的配偶,再对剩余的遗产进行分割。
2、如果订立了遗产的,按遗嘱约定由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
3、如果法定继承遗产的,按法定继承人按以下顺序继承遗产: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3)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某人或某些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
办理遗嘱继承公证需带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财产权属证明、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公证申请书等资料。且申请经公证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在遗产案件中,主张继承遗产的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证据有:
第一,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第二,主张遗嘱继承的,需提供遗嘱;
第三,主张遗赠的,需要提供遗赠抚养协议,该情形下还需要提供证明已经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履行了相应义务的证明材料。
第四,主张法定继承的需提供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相应文件如户籍、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第五,财产清单。
继承遗产的标准如下:
1、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立有遗嘱,应当按遗嘱执行;
2、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内容冲突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
3、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4、法定继承中,一般应当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
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
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产继承需要注意的问题:
1、遗嘱生效后,并不表明遗产承受人在任何时候均可不受阻碍地行使其继承权利。
2、遗嘱继承在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的流转,所以遗嘱继承的效力会受到财产所有权效力的影响。
3、继承权作为一项权利,继承人有放弃的自由。
遗嘱继承形式如下:
1、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2、自书遗嘱,遗嘱人在生前亲笔书写的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不需要见证人;
3、代书遗嘱,如果遗嘱人因病或者不识字不能书写遗嘱,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
4、录音录像遗嘱,这种形式现在实际上并不多见,一般也不建议采用,因为存在着被剪辑或者篡改的可能性;
5、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的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分析:亲属关系证明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本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关系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亲属关系证明格式:
亲属关系证明
XX公证处:
我单位职工(或我村村民、社区居民)XXX,男(或女),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于X年X月X日在X因X死亡,其亲属关系如下:
1、XXX的父、母亲姓名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或父、母亲姓名X,X年X月X日在X因X死亡)。
2、XXX的原配是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如原配偶已死亡的请写明死亡时间,离婚的请写明离婚时间)。XXX的原配去世后(或离异后)是否再婚。(如再婚,请写明再婚配偶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
3、XXX与原配所生养的全部子女(包括收养子女)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
XXX再婚后,与再婚配偶所生养的全部子女(包括继子女)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
XXX共有上述X个子女,无其他子女。(如有子女已死亡的,请写明何时何地因何死亡,已死亡子女的配偶和子女的情况)。
4、XXX的兄弟姐妹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如有已死亡的,请写明何时何地因何死亡)。
5、XXX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如已死亡的,请写明何时何地因何死亡)。
出证明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
出证明人的姓名:_______
职务: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X年X月X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法律分析:证明和去世的人亲属关系的方式如下:1、如果户籍在一起的话,可以去户籍派出所开具;2、如果户籍不在一起,可以去子女出生上户口的派出所开具,因为出生上户口要登记父母,或者当年户籍在一起的派出所开具证明;3、如果是农村户口的话,村大队开具亲属证明后,乡派出所或者乡政府盖章也可以;4、若死者有单位,可以到单位开具亲属证明;5、到公证处公证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在父母名字后面填上“已故”即可,因为要调查的是与当事人有关的信息。
家庭主要成员主要是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和子女(含养子女),以及同本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的人,主要社会关系,主在是同本人联系密切、对本人影响较深的亲戚、朋友等,填写中不能把家庭成员理解为户口薄内的人,
即:不能把分居立户的父母等直系亲属填写在,主要社会关系栏内,也不能把户口薄内的公、婆等非直系亲属填写在家庭主要成员栏内。
扩展资料: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应填写称谓、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单位、职务或职业,填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不能把家庭主要成员与主要社会关系混淆,家庭主要成员,应填写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和子女(含养子女),以及同本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的人。
2、对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称谓要规范,不能使用地方习惯称呼,也不要使用含义不清的称呼。
3、政治面貌,应写明是哪个党派的党员(成员),如参加中国***,应写明中共党员,不能只写党员二字。
4、单位、职务或职业,应将单位名称,担任的职务或职业都写清楚,不能只写单位,不写职务或职业,也不能只写职务或职业,不写单位。
5、已离退休的,不能只填写离休或退休二字,而应写明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职务或职业,政治面貌等,并注明何时离退休。
6、父母已死亡的,不能不填,也不能只填“已故”二字,而应写明生前所在单位,职务或职业,政治面貌等,并注明死亡时间。
-家庭成员
配偶一方已故财产如何继承
本文2023-10-01 20:03:47发表“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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