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族谱,叔叔名下没后代,这时候是把养子(大儿子)过继给叔叔,还是亲儿子(小儿子)过继给叔叔?

栏目:资讯发布:2023-09-30浏览:2收藏

修族谱,叔叔名下没后代,这时候是把养子(大儿子)过继给叔叔,还是亲儿子(小儿子)过继给叔叔?,第1张

如果只是为了修族谱 ,大儿子或者小儿子都可以写到叔叔的名下 ,不用真正的过继给叔叔 。如果想要将一个儿子 真正过继给叔叔 ,只能俩家大人商量了 ,同时也要征求一下俩孩子的意见,做到大家都没意见 ,才是最好的 。

收养手续或户口本或独生子女证为准,家谱没有法律效用。

当然也有家谱认定过继的先例,就是我们尊敬的江主席,

在他叔叔江上青烈士牺牲之后,由父母安排过继给叔叔做

继子写入家谱,党便合法地认定他为革命烈士的子女身份,

这可关系到毕生的前途的噢!哈,事在人为 。

1、始祖:指得姓祖先,亦指有世系可考的最初的远祖。

2、始迁祖:指某地迁徙的祖先。

3、祖宗:对始祖及先代中有功德者的尊称。

4、谱牒:记述氏族或家族世系的书。

5、家谱:又称族谱,记录家族世系和事迹的书,内容记载家族的起源、发展历史,家族成员的身份事迹及相关的各种内容。

6、家乘:春秋时期晋国史书名《乘》。后因称史籍为史乘。宋黄庭坚有《宜州乙酉家乘》是日记性质,后人撰写家族之始史,袭用《家乘》之名,其内容必备家谱更广泛、更详尽。如《即墨黄氏家乘》内有明清皇帝诰命、圣旨、敕谕,家族名臣给皇帝奏疏、议,家族贤达传记、墓志、科举、著作名录、诗词文章等。

7、玉牒:(1)、古帝封禅所用文书;(2)、帝王族谱(以编年体叙帝系而记其历数称玉牒);(3)、典册。

8、考:(1)、老;(2)、父亲。后只称亡父为考。

9、妣:(1)、祖母或祖母辈以上的女性祖先;(2)、母亲。“父为考,母为妣”,后来至用户亡母。

10、谥号、谥:帝王、贵族、大臣、士大夫死后,依其生前事迹给予的称号。

11、昭穆:古代宗法制度,宗庙或墓地的辈次排列,以始祖居中,二世、四世、六世的始祖在左方,称昭;三世、五世、七世位于右方,称穆;用来分别宗族内部的长幼、亲疏和远近。后来泛指家族的辈分。

12、伯仲叔季:兄弟行辈中长幼排行的次序,伯是老大,仲是第二,叔是第三,季最小。古时常用于表字或对人的敬称。

13、出嗣、嗣:嗣即继承,接续。出嗣是指在封建宗法制度下,把自己的儿子给没有儿子的亲属做过继子。

14、过继:亦称继。指自己没有儿子,收养同宗之子为后嗣。又指入养父之家为其后嗣。

15、承祧:承奉祖庙的继嗣。后亦称为承祧子。祧:古代称远祖的庙。在封建宗法制度中继承先代,称承祧。

16、双承:继承两支的继嗣。

17、嗣子、嗣孙:无子者以同辈兄弟之子过继为后人,称“嗣子”。过继孙辈的,称“嗣孙”。

18、乏嗣:缺乏继承人。

19、止:一般指已婚无后代(儿子),即去世。

20、早卒:早年去世。

21、流寓:寄居他乡。

22、适辽:至辽宁,泛指到我国东北地区。

23、配:原配,初娶的妻子,也称“嫡妻”。继配,原配亡故后,继娶之妻。

24、嫡、庶:“嫡”与“庶”相对,嫡在封建宗法制度中指正妻;庶指妾,又称副室、偏房。

25、冢子:即嫡长子。

26、守节:在封建社会中,妇女在丈夫死后,立志不嫁,直到老死就是守节的行为。这样的妇女称为“节妇”。

27、契:古代把合同、总账、案卷、具结都称作契,后单称买卖的文卷为契。

28、契约:双方或多方同意订立的条款、文书。

29、九族:“九族”泛指亲属。但“九族”所指,诸说不同。一说是上自高祖、下至玄孙,即玄孙、曾孙、孙、子、身、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一说是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父族四是指姑之子(姑姑的子女)、姊妹之子(外甥)、女儿之子(外孙)、己之同族(父母、兄弟、姐妹、儿女);母族三是指母之父(外祖父)、母之母(外祖母)、从母子(娘舅);妻族二是指岳父、岳母。

您好,您想问的是您的弟弟被叔父收养,叔父去世之后,您的弟弟能不能继承他的菜园地吗?

不一定。

一、菜园地能否被继承

请问您所说的菜园地指的是什么呢?如果是您叔父的个人财产,菜园地可以被继承。如果是宅基地的,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被继承。

二、您的弟弟是否有菜园地的继承权

如果菜园地能够被继承的,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您弟弟有继承权。

第一,您叔父有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在遗嘱中指明菜园地由您弟弟继承。

第二,您叔父没有对菜园地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您弟弟是叔父法律意义上的养子,那么他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您叔父的遗产,包括菜园地。

需要提醒您的是,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养子,需要看双方是否建立了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您提到的家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一般需要看您叔父和弟弟是否在民政部门进行了收养关系的登记。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修族谱,叔叔名下没后代,这时候是把养子(大儿子)过继给叔叔,还是亲儿子(小儿子)过继给叔叔?

如果只是为了修族谱 ,大儿子或者小儿子都可以写到叔叔的名下 ,不用真正的过继给叔叔 。如果想要将一个儿子 真正过继给叔叔 ,只能俩...
点击下载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