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税契+地契价值格

栏目:资讯发布:2023-09-30浏览:4收藏

清朝税契+地契价值格,第1张

  清代丁村田契截至现在共发现44件,时间从乾隆年间到光绪年间,其中有田地买卖文契38件、田地典当文契5件、分地和兑换田地合同各1件。田地买卖文契大多是白契,官契只有四件(未包括先立白契后又立官契的二件官契)。所谓白契,就是由民间自行协议,未经税契和官府钤印者;所谓官契,即红契,又称赤契,是税过契并经官府钤印者。据《清会典》载:“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契内田宅价钱一半人官”②。可见,白契是一种不合法的田契,但在民间却大量通行。不过也有先立白契后立官契者(如前述二件官契),说明此契约最后取得了政府承认的合法性。白契和官契的格式,除官契头额有官契二字并加盖官印和粘连契尾外,其内容大致相似。即开始写明卖者姓名,出卖原因,出卖田地所在地名,“四至分明”,卖於×××名下“永远为业”,同中面受时值价银若干,“日后如有一切违碍,卖主一面承当”,“恐口无凭,立卖存照”。最后是卖主中人签字画押。兹以乾隆二十九年(1764)白契和嘉庆十二年(1807)两件田契官契为例。

  例一:

  立卖地契人侯怀瑜,因为使用不便,今将自己村东坡祖遗坡地一段,计数一亩四分三厘一毫,其地东至侯国宁,西至丁永芳,南至丁惨,北至道,四至分明,出入依旧,立契卖与本里甲丁世新名下永远为业,同中作时值价银六十五两八钱二分半,本日银业两清,并无短欠,日后如有一切违碍,卖主一面承当,恐口无凭,立卖契永远存照。乾隆二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立

  卖地契人 侯怀瑜(押)

  中 人 丁世礼 侯国宁 丁梦瑞

  例二:

  立卖地契人丁稠,因为使用不便,今将自己原分村东北坟茔南北坡地二段,计数七亩,东南二至丁醇,西至丁采,北至道,四至分明,往南路在坟前走,同中卖与本甲丁溪贤名下永远耕种为业,作时值价银二百一十两整,其银业当日两清,并无短欠违碍,恐后无凭,立契存照。

  嘉庆十二年十二月初七日立

  卖契人 丁稠(押)

  同中人 丁重离 丁致瑞

  丁位西 丁效冉 写

  丁村次字第七号

  这张官契在嘉庆十三年过割,并在契尾写有“业户丁溪贤买丁稠……地七亩……价银二百一十两,税银六两三钱”“布字九百十五号,右给业户丁溪贤”。契尾所印文字现已模糊不清,但从隐约可见文字中与清代丁村其他官契相鉴,可知清代丁村所有官契所印文字皆同,总计957字,比清代闽北“契尾”多100多字③,比清代直隶“契尾”多660字④。其行文内容开场白是,“山西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为遵旨议奏事”,接着追述“河南布政使富明条奏”,“乾隆十二年五月内经安庆巡抚潘恩榘奏”,“今该布政司富明奏……臣等酌议……于乾隆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相应抄录原奏,并颁格式行交山西巡抚,钦遵施行”,“为此,仰官吏几遇民间置买田产於换税之时,即将契尾半前幅照常总肖业户姓名,买卖田房契价数目,后幅同季册送司审核,务须实力奉行,”最后是“倘有不书官使吏仍蹈前辙滥印白契,希图侵隐本司,即行详揭参处。至于小民无知,该州县不时晓谕,如有买卖田房不粘连契尾者,即照漏税例治罪。各宜凛遵毋违,须至尾者”。由上可见,各省契尾文字长短并不统一,有的较简略,有的较冗长,山西就属于后者,但其基本精神一样,都是要各州县按规定粘连契尾,使田宅交易得到政府承认并向政府纳税,否则官吏即行参处,百姓即照漏税治罪。契尾之目的和作用是再清楚不过的了。

  在丁村田契中,未见杨国桢同志所述闽北土地买卖中之“找”、“贴”、“断”等字样⑤,所有丁村买卖田契,除有三件写作“为业”,一件写作“耕种”,四件缺字外,均有“永远为业”字样。这是与《清会典》所载:“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永不回赎字样”⑥规定精神一致的,而且有“为业”,“耕种”字样之契,似乎也无“回赎”含义在内。

  典当文契,按《清会典》载:“凡民间活契典当田房,一概免其纳税”,“如系典契,务於契内注明回赎字样”,所以典契并不经官府,完全由民间自行协议,但一般都注明了“回赎字样”。兹以道光十年(1830)典契为例:

  立典地契人侯李氏,因为不便,今将自己湾子里坡地上下二段南北畛约数五亩五分,典与丁铭名下耕种,同中作价元系银一百二十五两整,日后取赎无拘年限为证。

  地系白地每年粮元系银六钱六分,一概杂差在内。

  银系铭平实马兑

  同中人 丁元吉 溪 莲

  道光十年四月初六日 立

  典 人 侯李氏

  分地合同和兑地合同,都是民间协议形式,前者实际上是析分家产协议书,后者是为各自方便,进行的土地交换协议书。

  为了便于比较研究,兹将清代丁村田契制成简表如上。

  二

  清代丁村田地出卖原因,在契约上书写均很简略,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情况:(1)粮差不及;(2)使用不便;(3)出殡欠债。兹举乾隆元年(1736年)因粮差不及出售田地例如下:

  立卖地契人段氏同男丁岚,因为粮差不及,今将自己村西北河滩……同中作时价银六两六……丁念武名下,永远为业,其银业当日两交,并无短少……恐后难凭,立卖契存照乾隆元年十月十三日立

  卖地契人 段氏 同男 丁岚

  中 人 丁国治 域 比彭

  据县志载,太平县(丁村清时属该县)于乾隆元年开始实行地丁制⑦而段氏卖地就发生在这一年。另有一例是发生在乾隆七年,可见地丁制实行后对于农民,特别是缺少劳力的孤儿寡妇来说,负担仍然是沉重的。加之,各种变相加派仍然不断,据《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三,乾隆六年上谕称:“山西地方自石麟为巡抚以来,因循旧习,吏治废弛,继也萨哈良(布政使)、额尔钦(学政)贪纵无忌,而名属浮收滥取之弊,更相习为固然。如征地丁钱粮,每两例加耗羡一钱三分,今加至一钱七八分不等,更有加至二钱者。……至乡村编氓有以钱纳粮者,每两收大制钱一千三十文,就时价合算计一两加重二钱有余,是耗外又加耗矣”,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终于被逼上了出卖土地这条绝路。因为使用不便而出卖土地,其内涵比较多,既包括日食不给,缺谷食用,亦包括挥霍开支和出垫资本。据乾隆十八年(1753)丁比彭撰《丁氏家谱抄本》载,雍正时,丁比彭父亡后,家道衰落,曾“弃村中基业一段,约得金四百余”“携本口口口口口州肆商贾业”。至于因出殡欠债出卖土地,则是天灾人祸,而这种事又多发生在家道贫寒、孤儿寡妇人家。兹举道光二十五年(公元1845年)田契为例:

  立卖地契人丁门王氏,因夫遗言用丁庭梅棺,情愿以地作价,今同中人将自己祖遗小道坡坡地上下两段南北畛计数二亩零八厘一一,北至买主烈文西至庭桂,东至烈文,南至坟,四至分明,出入依旧,出契卖于本里本甲丁庭梅名下,永远为业,同中面受时值价银六十二两四钱三分,当日银两两清,并无短欠违碍,恐口无凭,立契存证。

  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二日立

  卖地契人 丁门毛氏(押)

  同中人 丁景纯(押) 金音(押)

  笔者所见清代丁村田契中,有60%是出售祖遗或应分原分田地,可见卖者绝大多数是自耕农。请看下表: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出卖者中,孤儿寡妇所立契约就有9件,占全部田地买卖文契的23.6%。另据县志载,太平县自人清以来,“休养生息二百余年之久,遂蔚然以繁富称”⑧。在农业收成方面,雍正和乾隆时除平年外,丰年与灾年之比是33比11。但是嘉道以来,自然灾害增多,据县志所载的39年中,就有24年是灾年。特别是嘉庆九年、十年(1804、1805)连年大旱,“寸草不生”,光绪三年、四年(1877、1878)“赤地千里”,“骨肉相食”⑨,自耕农经不住这些天灾的打击,不得已只好出卖田地,所以嘉道以来丁村土地买卖契约较乾隆时大量增加。

  三

  清代丁村田地买卖官契中,买主皆称业主,未见有闽北之把卖主称为“银主”之例⑩,但土地交易均是银两(光绪时有钱文一例),更未发现用实物作一般等价物者。丁村田地的买主,基本上都是本村人,未见外村人购买之例,但外村购买土地者不能说没有,因为前述《丁氏家谱抄本》就有本村人购买外村土地之例。所见田契中,又有4例是由本家、本族人购买,这可能与田地出售时本家、本族人有优先购买权有关,这一点,大多契文中都有“日后如有一些违碍,卖主一面承当”可作佐证。这句话的意思包括有所售土地已征得本家族人同意之辞。一般来说,购买土地者是本村中有一定地位的乡绅地主,也有经商致富者。如嘉庆年间丁嘉铃、丁溪贤、丁溪莲,先后购买土地三起,这丁嘉论就是丁溪贤、溪莲之父,而丁溪贤为嘉庆辛酉科举人,“谒其门者,多知名士”①,丁溪莲为溪贤之弟,乾隆六十年(1795)捐职州同,丁嘉是监生出身,因溪莲封赠宣德郎09。这种乡绅地主有盛有衰,衰时经商致富,富时或捐职,或由其子走科举之途人仕。这种地主、商人、官僚一体,是中国乡绅地主的一个特点,也是封建制度得以延缓的一个重要方面。前述《丁氏家谱抄本》就记述了丁翰卿一家到丁比彭一代之盛衰过程。丁翰卿是明万历年间人,现存3号院就是他的财产,至今东屋大梁上可见到写有建房时间和他的名字。他的晚年是这样给四个儿子分的家:大子丁诚得东北院一所,本村地数十亩;二子丁诏分东南院一所,本村地数十亩;三子丁谦分西北老院祖宅一处,本村地数十亩;四子丁谓分书院一所,本村地数十亩。看来丁翰卿的田宅都相当可观,到四个儿子的时代,除三房丁谦因早殇无子,人丁缺少,房地仅仅守旧,并未新置,亦未出卖外,其余三房田宅都大有增加,大房丁诚除建新院外,续置地一顷多,新旧共有地二顷几十亩;二房丁诏除建新院新房外,续置地数十亩,新旧共有地一顷余;四房丁谓除建窑院、新院外,续置地二顷余,新旧共有地二顷多。到丁翰卿之孙、曾孙辈,其家族“一时之盛”,已“不特见称於汾东”。但是传到重孙丁无非辈“脉气渐弱”,到无非子丁比彭辈“非惟书香无继,竟至破业糊口者”。清雍正时,丁比彭曾出卖“村中基业一段”,以所得金作资本外出经商,获得赢利,得以重振家业。丁比彭曾自称:“虽不能效陶朱致富,而所获蝇头,聊自糊口有余,愿后之子孙各知自备”。丁村以经商致富者还有丁耀、丁先登等。丁耀经商活动地在西北地区,丁先登在山东和西北,曾捐职州同。从前列清代丁村土地买卖契约简表可知,以嘉道时人丁铭、同光时人丁耀买地最多,分别有九件和八件,每次买地数量并不大,而是一块块扒进,历经46年和35年,各置买新地31亩和45亩。这种一块一块扒进土地的手段,可以说是中国封建社会乡绅地主增加资产的一个特点。

  在丁村田契中还有这样的田契,即买主不书写姓名,而以△△△代替。请看下例:

  立卖地契文约人丁折桂丁丹桂,因为不便,今将自己原分北门外椿树道西平地四段……共计平地一十四亩八分二厘六毫三系,坡地一段……计数二亩九分六厘九毫,四至分明,出入依旧,出契卖与本甲△△△名下永远为业,同中面受时值价银一千零一十两整,当日银业两交,并无短欠违碍,恐口无凭,立约存证。

  嘉庆二十三年十月十三日立

  卖地契人 丁折桂 丁丹桂

  同中人 丁 竹 柏 龄 握珠

  这张契约是所见丁村买卖田契交易额最大一次,但偏偏无买主姓名,这是为什么呢我想因为这张契约是一张白契,而成交额又在银千两以上,清政府规定,“契价在千两以上者,应如所请,令各州县将所填契尾粘连业户原契,按月申送知府直隶州查验”,这张契约既未纳税,又未查验,买主为防止仇人借此挟告,而故意不在契约上写上名字。

  四

  丁村田地主要是旱地,分为上次平地、坡地、河滩地几种类型。土地价格与田地好坏有着很大关系,同时一些人为因素亦能影响土地价格。兹将丁村田契中土地价格列表如下:

  由表可知,嘉庆时平地价在40至60两之间,坡地价为26两至33两之间,道光时平地价在35至50两之间,坡地价在35两至60两之间。至于乾隆时平地价较大幅度低于坡地价,可能因地契时间不同,而乾隆后期地价有所上升。如果我们按朝代加权平均,就会发现乾嘉道时,每亩地价在35两至45两之间,而同治光绪时每亩地价仅为4两至8两。请看下表:

  土地价格何以能如此急剧下跌呢这首先与清朝政局和经济形势有关。清朝在乾隆后期已经开始由盛走向衰落,嘉道以后,外国资本主义入侵,白银外流,封建社会濒于山穷水尽时期,到处呈现农业生产低落和经济凋敝的现象,其表现之一就是田价下降。其次,晋人以善于经商著称于世,而经营土地赋税(包括加派)繁重,加之天灾,农业生产很不保险,所以清季以来,晋省经商者大增,富人多不置田,曾国荃曾说:山西“秀异者,以心计为商贾,百倍农田之利。一经发家,则宫室车马妻妾*奢无底。……富者不肯置田,而趋于*佚”⑩。再次,光绪三年四年,山西连遭大灾,人口大减,以丁村所在的太平县来说,该县乾隆四十年(1775)有35,966户,153,551人,道光五年(1825)有32,613户,175,226人,但光绪三年大灾之后,光绪五年统计该县仅余41,223户,89,361人,人口比嘉庆、道光时减少一半左右。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价格自然要大幅度下跌了。

  五

  丁村典当契约仅发现5张,可分为三种类型,兹分别举例如下。

  例一:

  立典地文口丁佳音,今将自己瓜圪塔南边地约五亩,出契典与丁溪贤名下耕种,同中言明作时值典价银一百两整,当日银地两清,恐口无凭,立契存照。每年粮差银五钱,杂费一概在内口依贤九九平兑

  同 中 人 丁维赓 魏相魁

  道光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立

  典地契人 丁佳音(押)立

  例二:

  立典地文契人毛世恒,因粮差不给,今将转典前院毛海鹤地一段,计数一亩,情愿转典与毛元成耕种,同中说合作典价元银四两一钱,三年为满,有银取赎,无银常年耕种,此系白地,青苗在地,不准取赎,恐口无凭,立典契存证。

  同治八年十月十三日 立

  典契人 毛世恒(押)

  每年步脚纹银一钱二分,一应杂差在内

  同中人 毛元勋 毛春阳 田玉书

  例三:

  立典契人丁毛氏同胞弟茂桐, 因为粮差画卯,糊口不给,央中说合,愿将自己羊圈地路北上下一连三坪,计数十三亩,又鞍子坡路北坡地一坪,计数七亩,央中说合,情愿出典于丁先登名下耕耘,当日面受典价纹银五十两正,一典三年为满, 曰后有银取赎,无银不记年限耕种,恐口无凭,立典契存证。

  每年步脚纹良银二两,一应杂差在内

  同治八年十二月十三月 立

  典契人 丁毛氏胞弟茂桐(押)

  同中人 丁新稍 侯金策

  上面第一例,是将自有土地典与他人耕种,而接受典地之人不是别人,正是好与名士往来之举人丁溪贤,“丁老爷”自然不会下地耕田,所以这块田是或租佃出去,或雇佣长工耕种。第二例所述是典了前院毛海鹤地的毛世恒,因粮差不给,又将地转典与毛元成耕种,从契约上看典价银是一次性结算,但土地可以多人次转典,亦是“田骨”与“田皮”分离的一种表现。第三例在契约后还有一段批文。兹抄录如下:

  此地愿租于丁毛氏耕耘,每年除良纹银七两正,一年一清,如短租银,原地归回。

  此地十年六月收回,短租纹银十两零五钱。

  由上面批文可见,这块地出典后,仍由出典人租佃耕种,但不到3年的取赎年限,就因为短少租银,把这块地全部归了原接受典地人丁先登。这过程正是封建社会自耕农下降为佃农的一个典型事例。

  六

  通过对清代丁村田契的初步整理,以下仅就清代的土地买卖、典当问题提出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1、对土地买卖实行官契制,是清政府试图对封建土地所有制加强管理的一种手段,尽管清政府三令五申要求各州县严格实施,对滥印白契者,官吏即行参处,百姓即按漏税论处,但事实上仍是有大量白契在民间通行,以丁村田契来说,白契就占了全部契约的89%。以上说明清政府并不能完全控制土地的买卖活动,土地的买卖也不以政府的承认为必要条件,而是由买卖当事人的意志来决定。至于白契的行文格式,则是模仿官契,在契约中写明“永远为业”、“日后如有一切违碍,卖主一面承当”等字样。

  2、在西欧的中世纪,土地买卖是瓦解封建土地所有权的一种表现。但在中国,直至清朝这一点也不明显。从丁村田契看,土地出卖者大多是自耕农,小土地出租者,他们迫于赋役、生活和天灾人祸,最后只得将土地出卖,沦为佃农。另方面,地主则乘机一块块扒进土地,再利用土地残酷剥削农民。可见,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由于商品经济发展程度不够,只是地主曰益扩大田产,农民失去地权而受苦受难的过程,其结果是加强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而不是其他。

  3、从丁村田契并结合丁氏家谱看,有一些人是经商致富后,再购买土地,即“以末致富,以本守业”,然后再通过科举、捐职等途径跨人官僚集团。可见,这种商人、地主、官僚的三位一体,是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的一个特点。虽然这个阶级中的某个人、某家族有兴衰,但只是成员的变换,而且他们还可以通过经商致富,“重振家业”,前述丁比彭家就是如此。这个阶级人物的三位一体化,使他们在维持其阶级地位上互为补充,相得益彰,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4、在私有制基础的商品经济中,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清季,丁村土地价格的急剧下跌,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经济原因。它并不是耕地面积增多和人们投入到土地上的劳动(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使其产生新的使用价值的结果,而是清代农业生产凋敝、社会经济已濒临于山穷水尽地步的反映。

有努尔哈赤、皇太极、康熙皇帝、雍正皇帝。

努尔哈赤:天命汗爱新觉罗·努尔哈赤(1559—1626年),女真族,后金政权创立者。明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正月,在赫图阿拉称“覆育列国英明汗”,年号天命。在位11年。努尔哈赤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完成了统一女真各部大业,对后来满族共同体的形成,对加强各民族间经济文化的交流,促进辽东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皇太极:天聪汗爱新觉罗·皇太极(1592—1643年),努尔哈赤第八子,满族。天命十一年(1626年)九月,继后金汗位,以次年为天聪元年。天聪十年(1636年)四月,皇太极在沈阳称帝,建国号大清,改年号为崇德,并以是年为崇德元年。前后在位17年。在位期间,注意发展生产,增强兵力,不断对明作战,确定满族族名,建立清国,为清王朝的确立和后来统一中国打下了坚实基础。

康熙皇帝:清圣祖康熙皇帝爱新觉罗·玄烨(1654--1722年),顺治皇帝第三子,清入关后第二位皇帝。平定了三藩叛乱,收复了台湾,驱逐了沙俄势力,又平息蒙藏地区动乱,加强了多民族国家的稳定和统一。在经济和文化建设上,康熙也创下对后世产生积极影响的重大业绩,开创了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盛世--康乾盛世。

雍正皇帝:清世宗雍正皇帝爱新觉罗·胤禛(1678—1735年),康熙皇帝第四子,清入关后的第三位皇帝。在位13年。对有碍于皇权的反对势力大加挞伐,有效地改善了吏治,增加了国库收入,为乾隆朝社会的繁荣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扩展资料:

家谱名称繁多,大致有宗谱、世谱、族谱、家乘、祖谱、谱牒、宗谱、会通谱、统宗谱、支谱、房谱等称法。皇帝的家谱称玉牒,如新朝玉牒、皇宋玉牒。家谱为记载某个姓氏家族子孙世系传承之书,具有区分家族成员血缘关系亲疏远近的作用,为中国古代宗法制度的产物。

家谱为一个家族的历史记载,通过家谱,能够了解当时的历史面貌、时代精神、社会风尚,了解在那个历史背景下人们的生产、生活情况。相传由正史中的帝王本纪及王侯列传、年表等演变而来。家谱是和正史、方志一样重要的历史典籍,为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族谱

-努尔哈赤

胤、弘、永、绵、奕、载、溥、毓、恒、启、焘、闿、增、祺、敬、志、开、瑞、锡、英、源、盛、正、兆、懋、祥。

爱新觉罗氏统治中原初期,子孙并未按照辈分命名,康熙年一采用“胤”字,其中康熙帝之子雍正的名字为胤禛,孙辈用“弘”,曾孙辈用“永”。

乾隆时,又根据他作的一首诗,定了后人用“绵”、“奕”、“载”。

道光时定了“溥”、“毓”、“恒”、“启”,咸丰时定“焘”、“闿”、“增”、“旗”。

1938年修续爱新觉罗氏宗谱的同时,溥仪又添了12个字,“敬志开瑞,锡英源盛,正兆懋祥”。

扩展资料:

清朝皇族兄弟在避讳上亦没有划一方法。胤禛登基后,其兄弟则改名为“允”字辈,但其子乾隆帝弘历即位后,并不要求兄弟避讳。

当乾隆传位予永琰后,为免其他人要改名,反而将永琰改名为颙琰。道光帝绵宁继位后也把自己名字改为旻宁。

家族庞大,为了细分,由嘉庆开始,又规定同辈同一世系第二个字的部首要相同。例如咸丰帝叫奕詝,有同父异母兄弟奕䜣、奕誴、奕譞等,他们的名字的第二个字都是“言”部。庆亲王奕劻,因其出生时已不属于近支,则自取偏旁。

咸丰帝只有两子,长子同治帝无嗣,次子未命名夭折;光绪帝无子嗣,因此将道光帝的直系子孙当作近支。

道光帝是“绵”字辈,近支至“恒”字辈已为六世,“启”字辈以下行辈的第二字偏旁已无统一了。注:上表格中雍正前还有皇太极,顺治,康熙。

家族庞大,为了细分,由嘉庆开始,又规定同辈同一世系第二个字的部首要相同。例如咸丰帝叫奕詝,有同父异母兄弟奕䜣、奕誴、奕譞等,他们的名字的第二个字都是“言”部。

嘉庆帝侄子绵亿,就因替长子命名“奕铭”,被嘉庆帝斥责,更以“不似近支,自同疏远”为由,被革除职务。家族世系属于登基皇帝辈份,谱份越高。

——爱新觉罗

   

   

清代买一个仆人的价格是多少?

在古代的时候,有钱的人家是可以自己买仆人的,这样的买卖人口是个合法买卖。对于仆人来说,如果有人愿意买自己,那是件好事。因为这些仆人大多生活穷困,如果没人买自己,就有可能会被饿死。那么买一个仆人贵吗放在现代社会,买一个仆人要多少钱呢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

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内,凭陈黑子作保用身价银二十五两,白契买得大兴县民人郑荣,同妻刘氏,婿高受儿,女二妞四口为奴。

这段史料记载,乾隆年间有人买了4个仆人,总共花费了25两白银,也就是说一个普通仆人的价格大概在7两白银左右。那么7两白银相当于现在多少钱呢?不同时期的货币价值不一样,所以我们只能通过货币购买力来进行换算。所以我们不妨以猪肉为参照物来进行换算,清朝的一两银子大概可以买50斤猪肉,而现在的猪肉价格大概在35元一斤;也就是说,清朝的一两银子相当于现在的1750元。经过换算可以得到一个仆人的价格大概是现在的一万两千元。

然而1万两千元买到的只是一个普通的仆人,这些仆人一般都是在家里干些体力活,没有什么特别的技能。这类仆人的命运往往是最悲惨的,他们只能够从青年干到老年,直到有一天自己老了干不动了,就会被自己家的主人抛弃。没有任何劳动能力的仆人,最后也只能够饿死街头。要是遇到好的主人,当仆人劳动了一定的时间之后,主人可能会烧了仆人的卖身契。然后花一笔钱到官府那里去帮仆人去脱了奴籍,从此仆人就算是入了良籍(古代普通老百姓的户籍类型)。但是能够遇到这样的主人的奴仆毕竟是少数,而大多数的仆人都是悲惨的度过一生。

这些仆人就算是遇到好人家,后来从主人那里重获自由,也未必能够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他站住了,脸上现出欢喜和凄凉的神情;动着嘴唇,却没有作声。他的态度终于恭敬起来了,分明的叫道: “老爷!……”

似乎打了一个寒噤; 就知道, 们之间已经隔了一层可悲的厚障壁了。 也说不出话。

他回过头去说,“水生,给老爷磕头。”便拖出躲在背后的孩子来,这正是一个廿年前的闰土,只是黄瘦些,颈子上没有银圈罢了。“这是第五个孩子,没有见过世面,躲躲闪闪……”

鲁迅先生笔下的“闰土”还算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仆人,他只是鲁迅先生家里的短工。但是闰土作为一名旧社会的短工,已经是被奴化了,他们会发自内心地觉得自己低人一等,甚至是不敢抬起头做人。一名旧社会的短工尚且如此,奴仆的心里受奴化思想的戕害有多严重就可想而知了,要他们突然间以一种正常人的心态去过正常的生活,这可能对他们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件生不如死的事情,所以他们是很难回归到正常生活中去的。就像**《肖申克的救赎》中的布鲁克斯一样,他是一个在监狱里服刑了50年的老头,然后获得假释出狱。虽然他想通过犯罪来继续呆在牢房里,但是这个计划并没有获得成功。出狱后的他并不能习惯外面的新生活,因为他的思想已经被监狱洗脑了,最后他选择了自杀来向这个世界告别。

有一技之长的仆人或者青楼女子其价格会高很多

而对于一些有才艺的仆人,其价格会高很多,这类仆人的价格可以高达30两银子,也就是现在的52万元左右。要说明一下的是,被购买的有才艺的仆人一般都是女性,因为古代中国是男系社会,男人有着比较高的社会地位,是一个家庭的主人,男性在家庭里面有着绝对的话语权。这类仆人被买回去,一般不需要从事体力劳动,只需要发挥自己在琴棋书画方面的一技之长就可以在主人家生存下去了。有时候这类仆人还会被自己的主人看上,虽然不可能成为主人的正妻,但是成为主人的妾也是可以一辈子衣食无忧的。要是自己还给主人生了个儿子,很有可能就此母凭子贵,在家里面享有一定的地位。

也有一些人看上了青楼女子,便想要给她们赎身,方便娶回去做妾。从青楼赎身的价格会高很多,一般不会低于100两银子,也就是说至少需要175万元,才能够给一个青楼女子赎身,然后娶回去做妾。但是一般来说给青楼女子赎身的人很少,这倒不是因为钱的原因,毕竟能买得起仆人的人一般都不会在乎这点小钱。而是因为娶一个青楼女子做妾,毕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为了自己有一个好名声,一般都不会去娶一个青楼女子。

古代买一个仆人真的那么便宜,那不是现在很多人都买得起?

说到这里,肯定有很多人心里在想,要是自己生活在古代就好了,还能够花钱买几个仆人。但是我要来泼冷水了,就算你生活在古代并且有相当于现在的10万块钱,你也未必买得起仆人。前面我们是用猪肉来衡量买一个仆人的价格,但是猪肉是一件商品,既然是商品那么它的价格肯定就受供需影响,就像去年市场的猪肉供应量减少,猪肉马上就成倍地涨价。而古代的生产力水平低下,猪肉的生产量很少所以才会珍贵,也就是说你现在拥有买7两银子猪肉的钱,但是你回到古代却未必就买得起仆人,除非你在穿越的时候把这些猪肉也给带回去了,并且还在古代把这些猪肉以市场价卖完了。

所以在拥有了买7两银子猪肉的钱时,我们还要再增加一个指标,那就是自己达到中产阶级以上水平。因为就算是在古代,也要达到了中产阶级以上的人才会买仆人。按照《福布斯》对中国中产阶级的定义,达到中产阶级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指标:

生活在城里,这里的城里我认为至少也要是地级市以上水平的,并且还要求在城里有房有车,而不是简单的在城里活下来就好了。

年龄不能太大,一般是指25~45岁,因为在这个年龄段的人基本上都有自己独立挣钱的能力,有着稳定的收入来源。

一般接受过良好的教育,有大学以上学历,也就是在古代至少是一个秀才的文化水平。

是某些方面的专业人士或者是成功的企业家,这些人一般有着不低的收入,在社会上有着一定的地位和影响力。

年收入在1~6万美元,我们取个折中的数,也就是说一年的收入最好是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

  清朝族谱如下:

 1、努尔哈赤:天命汗爱新觉罗·努尔哈赤。

 2、皇太极:天聪汗爱新觉罗·皇太极。

 3、顺治皇帝:清世祖顺治皇帝爱新觉罗·福临。

 4、康熙皇帝:清圣祖康熙皇帝爱新觉罗·玄烨。

 5、雍正皇帝:清世宗雍正皇帝爱新觉罗·胤禛。

 6、乾隆皇帝:清高宗乾隆皇帝爱新觉罗·弘历。

 7、嘉庆皇帝:清仁宗嘉庆皇帝爱新觉罗·顒琰。

 8、道光皇帝:清宣宗道光皇帝爱新觉罗·旻宁。

 9、咸丰皇帝:清文宗咸丰皇帝爱新觉罗·奕詝。

 10、同治皇帝:清穆宗同治皇帝爱新觉罗·载淳。

 11、光绪皇帝:清德宗光绪皇帝爱新觉罗·载湉。

 12、宣统皇帝:清宣统皇帝爱新觉罗·溥仪。

清朝税契+地契价值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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