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祭祖的流程一般是怎样的?
祭祀共分九个仪程,即迎神、奠玉帛、进组、初献、亚献、终献、撤撰、送神、望瘗等。各仪程演奏不同的乐章(附录)。跳文、武“八佾”舞(由64人组成的古代天子专用的舞蹈)。清乾隆七年额定地坛设文、武、乐舞生480人,执事生90人。可见当时乐舞队伍之庞大。每进行一项仪程,皇帝都要分别向正位、各配位、各从位行三跪九叩礼,从迎神至送神要下跪70多次、叩头200多下,历时两小时之久。如此大的活动量对帝王来说是个很大的负担,所以皇帝到年迈体衰时,一般不亲诣致祭,而派遣亲王或皇子代为行礼。如清代康熙皇帝在位61年,前40年中亲诣地坛致祭26次,而后21年则全部由亲王、皇子代祭。
祭地现场的纪律要求极严。皇帝经常旨渝:陪把官员,必须虔诚整肃,不许迟到早退,不许咳嗽吐痰,不许走动喧哗,不许闲人偷觑,不许紊乱次序。否则,无论何人,一律严惩。据史料记载:清嘉庆二十四年五月甘四日,因恭修皇祗室内乾隆皇帝之神座,而派遣成亲王代行祭告礼。由于成亲王向列圣配位行“终献”礼时,亲。乱了先东后西之次序,事后被革职退居宅邱闭门思过,并罚扣半俸10年,照郡王食俸。此例可见君王对祭地礼仪之严肃认真。 祭祀结束后,按制度规定要向有关官员分赐食肉,叫“颁胙”。祭前,由太常寺负责登记造册,并发给胙单,(取肉证)至各衙门。,祭毕,各衙门持昨单各自到祭所领取。据记载:宗人府、内阁各10斤,六部、理藩院、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乐部、京[]道各7斤,太常寺蛮仪卫、詹事府、顺天府、太仆寺、光禄寺、鸿胪寺、六科五城各5斤,翰林院、起居注、国子监、太医院、钦天监、中书科各4斤。 祭地对平民百姓并无好处,特别是大兴、宛平两县既要派驻坛户守坛,又要负担200多名厨差役夫,还要摊派祭祀所需的杂费银两。当然,对这两县的官员来说,倒是件有名有利的大好事。
殿内分别置香案、设香炉、蜡台等贡器,主殿香案北侧设贡桌,陈设酒醴、贡果、糕点、杯箸;东南侧设小贡桌,放香炉、鞭炮等乐队、乐工设东墙位置。
祭祖程序如下:
一、主持、礼宾进入岗位,做好祭祖准备,负责组织整个祭祖活动
二、祭祖者恭临殿前:祭祖团选一名代表为主祭人,带领全体陪祭人员列队进入祭祖区。
三、安氏宗亲祭祖典礼开始。全体肃立(所有祭祖人员向前跨半步,脱帽、鞠躬、肃立)。主祭人一人换装。(主祭者换红色唐装)
四、祭祀
(一)奏乐
(二)鸣炮
(三)击鼓 (击鼓十一响代表“全世界七大洲四大洋安氏族人” )。
(四)鸣钟
(五)拂尘 (由执事拂尘)。
(六)上香(由四名礼宾带领众祭祖者醒香、捧香、纳香、行叩拜礼)。
(七)行三献礼(礼宾先生行礼、乐工奏乐)。
通赞:向祭者班齐,陪祭者序立主,祭者就位。
引赞:就位。
通赞:盥洗。
引赞:诣盥洗所、浴手、净巾。
通赞:参神。
引赞:诣香案前,就位、跪、上香、受爵、酹酒、祭酒、奠爵、叩首、起、复位。
通赞:进鱼米。
引赞:诣酒樽到神位前,就位、跪、上香、受爵、酹酒、祭酒、奠酒、奠爵、叩首、起、复位。
通赞:行初献礼,盥洗。
引赞:诣盥洗所,浴手、净巾、复位。
通赞:进炙肝、进割肉、进时食。
引赞:诣酒樽到。
受爵、酹酒、祭酒、叩首、起、复位。
通赞:诣神位前。
引赞:就位、跪、进馔。
通赞:读祝文。
引赞:诣香案前,跪。
通赞:读祝文。
陪通赞:叩首、起、复位。
礼通赞:行亚献,盥洗。
引赞:诣盥洗所,浴手、净巾、复位。
通赞:进炙肝、进割肉、进时食。
引赞:诣酒樽到。
通赞:诣神位前。
引赞:就位、跪、进馔、受爵、酹酒、祭酒、叩首、起、复位。
通赞:行终献礼,盥洗。
引赞:诣盥洗所,浴手、净巾、复位。
通赞:进炙肝、进割肉、进时食。
引赞:诣酒樽到。
通赞:诣神位前。
引赞:就位、跪、进馔、受爵、酹酒、祭酒、叩首、起、复位。
通赞:撤馔(此时,两位向祭生各端一碟时食回来,放在院中香案上,揖、叩首、复回原位)。
通赞:点茶(此时,两位向祭生各端一碟糕点,贡在神案两旁,叩首,复回原位)。
通赞:告礼成。
引赞:礼成。
通赞:辞神。
陪通:跪、叩首、起。
通赞:执祝生捧祝,执爵生捧爵,执杯生捧杯(均放在香案上)。
焚祝文(主祭者焚祝,并奠酒)。
引赞:各移燎位(此时,祝文捧在贡桌上,将祝文放在香炉上,用黄钱、香烛、酒礼,鸣炮)焚祝。
通赞:望燎,送神。
五、祭祖仪式结束,游宫开始。
备注:主持穿红色唐装、礼宾穿深蓝色唐装、主祭者穿红色唐装。
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摘要: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是家族司法执罚的先决条件;家族长是审判过程中主要的审理者,依据家族具备条件等情况配以相应的辅助执事,构成家族司法审判的基本组织形式。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在相应的司法程序约束下进行审判,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效力是古代中国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关键词: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审判效力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适用家族法裁断家族纠纷解决家族矛盾的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不但将纸面上的家族法落实于实践,且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直接决定作用。家族司法的施行只有通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决后才能实施,即使审判程序很简易。审判程序可以宣示家族法订立的正义性和家族司法施行的公正性,是家族成员拥护家族审判组织,服从裁决的重要基础,是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得以续存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运行,家族审判组织就无需建立,化解家族内部矛盾和有效治理家族在某种程度上都会受到影响。古代中国社会的治理关键是基层自治,基层自治的主要举措是社会各个大小家族内部矛盾自觉的自我消解,基层自治的社会治理方式亟待家族法的实际落实,家族法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规范和引导的作用,其落实通常经历简单或复杂的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继家族司法纠告和传唤程序之后利用证人证言等证据启动运行的裁断程序,审判过程不但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家族长也会考虑情理以及族内名誉等进行审判。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从机构组成和人员组织来分析,实则是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缩影,是在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家族内部具备的各种条件包括经济条件,建立的专门审理家族纠纷的家族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其独特的司法审判组织和特殊的司法审判程序,处理家族矛盾实现家族司法特殊的审判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最终表现的确定力、执行力和约束力是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根本表现。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体现为保障家族利益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起到重要作用,是古代中国基层自治的客观需求。
一家族司法审判组织
1家族长是主要审理者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得以进行的保障是以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为基础,族内各成员对审判机构负有监督责任,如《浦江郑氏义门规范》规定:“择端严公明、可以服众者一人,监视诸事”,“监视莅事,告祠堂毕,集家众于有序堂”,“监视,纠正一家之是非”,“立劝惩薄,令监视掌之。”①监督司法审判是否依据家族法之规定。司法审判的管理权则在家族长,或者是家族内公选出知识丰富及有威信的长者,《江州陈氏义门家法》中规定“立主事一人,副事二人,管理内外诸事。内则敦睦九族,协和上下,约束弟侄,日出从事,必令各司其局,毋相夺伦。”并“立司库二人,作一家之纲领,为众人之表率,握掌罚之二柄,主公私之两途,惩劝上下,勾当庄宅,掌一户版籍、税粮及诸庄书契等应。”②显然,家族长在家族审判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家族司法审判的主要审理者。家族长在审理族内纠纷时往往起于纠告程序③,有族人纠告,族长随即传唤,传唤程序④发起后,族内各相关成员聚集族堂,听任族长审断。家族长作为主要审理者的地位在清朝也体现尤甚,例如清朝乾隆年间,陈宏谋作为江西首领极力推行家族治理的基层自治方式,并推行家族长“奉官法至上,纠察违规子弟,确族长于族内权力统管之位,便约束族众。”⑤这均说明家族长在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中居于主要审理地位,并且对不听差事的家族成员有责备惩罚的权力,尤其是官府对家族长权力的进一步确认更加强了家族长主要审理者的地位。
2家族司法辅助执事
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最高一级的审判者是家族长。依据家族大小和各个家族具备不同条件的情况,有些家族对审判组织的人员职责设有明确划分。如纠察的设置,在《萧山管氏族谱》规定:“族内设通纠二人,纠族内是非并告族,需正直干练者为之。”⑥在《湖北刘氏族谱》也记载:“宗内设察事通纠族内之过,取志成之长者。”⑦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人员除了纠察以外,还有专门为展开家族司法审判而设的差役。差役如同官府的衙役,为家族司法传唤或者展开司法审判时做一些记录、押送、看押等辅助工作,还涉及到审判裁断结束后的责罚,如责杖、革胙、鸣官等有时需要差役。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设置虽然没有官府正式,但在族内基本形成辅助执事人员固定的习惯。有关辅助执事,如《浙江余氏家谱》记载:“族内非人命奸盗之事,不得诉官府,须投明族长审断,族事繁多,内设副审、监视、小差,各司职责。”⑧显然,家族司法审判不是家族长一人审理裁断的程序,而是在不同家族有不同的家族成员参与家族司法辅助执事,辅助执事人员的相对固定和参与为家族司法审判顺利进行起到重要的协助作用。家族长和家族司法辅助执事实际上构成了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根据家族司法纠告、传唤、审理、裁断、执行等序列程序,以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为前提,综合考量家族发展以及家族名誉等,对审判事件相关人形成一定的心里威慑,展开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系列裁判活动。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判活动的展开,一方面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另一方面需要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最后族长根据掌握案件事实的综合情况,由家族审判组织辅助执事参与协助完成家族司法审判活动。
二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1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展开时,通常情况家族长都会同家族内有名望威信的长者共同审理案件,有名望威信之长者有时是家族审判组织内本就设立的副审,有的则是因为名望威严对家族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可以起到作用,这种作用主要基于名望者对家族的影响力。如滠水《吴氏族谱》记载“族事审理进行时,族长等斟酌再三,博取众议,不受挟嫌挑唆,是非曲直以情理之中”⑨,这就要求族长审判案件时,要听取众人意见,为慎重起见往往请示族内有名望者,以达到家族司法审判是非分辨之功能以昭示公正的作用。家族长会聚名望者或其他族人审判案件时大多在祠堂或家庙进行。如《江西李氏族谱》记载:“祠堂乃圣地,族人敬奉,祭祖常备,也乃公堂之上,不受侵犯,凡族内忤逆违犯,都将祖意责罚。”①山西狄氏家谱记载:“一家一族,公法行于家庙,不法族人违犯祖上,进家庙责罚,严重者告官。”祠堂或家庙不但是族人聚集议事的公共场所,也是借助祖宗之意宣示家族司法执罚的祖意依据,因此祠堂或家庙作为家族司法审判场所,不但因为它是家族信奉祖先祭祀奉供的重要场所,也期待对家族成员起到震慑作用。其祠堂或家庙审理家族案件的震慑众人之用意,与家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案件提高公信力之意图一致,都是对家族司法审判之正义的昭示。
2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
家族司法审判对证据也尤为重视,证据是家族司法最终执罚的依据条件之一。《安徽桐城吴氏族谱》记载:“家内事小,首要公正,不得冤枉错怪,违犯族规可家法责罚,但有理有据,不失家风。”②家族纠纷若因族内闲诧小事则重在调解。但是一经涉及有关族内身份名誉或关乎家族与个人生存的根本,此时证据与情理不容忽视。证据的取得途径,一方面是被审判者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一方面是家族成员的举证。如《山西王氏家谱》记载:“违犯族规者,据实责罚,实之本源是据理,被罚族人有权申明,有理据者诉族长,族长统领一族之存亡,不可听信偏见,遇有其他族人控告有据,定公正裁断,不给予私。”③可见,家族司法审理裁断族内纠纷,证据的掌握不可或缺,这关系到族内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公正性的判断,其判断的结论对凝结家族群体向心力有重要影响。家族成员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是其自证非罪的行为,这一行为如果成立即意味案件自然告破,家族司法审判再无需进行。因此通常情况下,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既然展开,并有举证审理过程直至最后裁断的产生,往往是其他家族成员的举证起到重要作用。如《湖南王氏家谱》:“家族审理事关个人安危,系家族延续之本,有罪证呈上,族人不可不服,裁断必有说法,族内其他成员据证诉怨,是家族审理续之必然。”④家族成员的举证往往受到家族名誉和信义的约束,《浏阳周氏族谱》记载:“盗奸之徒,其言不可信,听信恐危及家族,族内信义为首,乃家族立身之法。”⑤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特殊性,证人证言和物证等证据都起到关键的证明作用。在证明被审者罪行的同时,举证人往往承担证据虚假的责任。
3族长掌握案件事实后裁断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裁断为终结的构成要素,之后进入家族司法执行程序。司法审判终结的裁断主要是在案件审理过程确定是否违犯家族法,违犯家族法的裁断就是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家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除了会同名望威信者商议和采用证据以外,对情理的考虑也是审理裁断的重要参考因素。如《河南崔氏族谱附录成案》记载:“崔氏乃遗孤,父母惨遭不测,实是年少,又生活所迫,偷盗家族谷仓,未遂反被擒拿告族,族长审断:崔氏偷盗确违反家法,但于情理实则不该,族内均为宗亲,怎不容少年之腹,违犯之罪家规虽不容,但于情理不应责罚,宗亲皆受过。”⑥因此通常是否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违犯家族法是做出裁断的必要条件,但根据家族内部情况,家族长不拘于证据而于情理裁断的可能性也存在。家族长于情理审判与古代中国社会特殊的诉讼现象有关。情理审判不但在家族司法审判内存在,即使是国家司法审判也有此裁断形成。家族司法审判时,家族长有时会舍法据情,这种传统诉讼现象甚至贯穿于整个家族司法存续的历史。《杭州柳氏族谱》记载:“族亲一体,本位同生,小气闲诧不可乱心,族有审理纠纷琐事之权责,而情理是亲族之根本,据理是非终决于情。”⑦情理作为亲族之根本,自然在家族审判时,不会向官府一样据法审断,还要考虑到家族内的亲属关系与家族的和睦一体。所以家族长掌握案件事实的依据,除了家族法和相关证据以外,还要参照家族发展和内部秩序建立的因素,不纯粹是对被审判者违犯事实的判断。
三家族司法审判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效力首先表现为裁断的确定效力,也就是司法审判的裁断具有排除家族内同一事件再重新发起纠告,以及避免家族司法审判对同一案件重新裁断的效力。其次是不受争议的执行效力,家族司法审判裁判后,裁判结论在家族内不受争议,裁判结论作为家族司法执罚的依据,执罚具有一定效力。再次是家族司法约束效力,案件经家族司法审判后,对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都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包括当事人对审判裁断结果的遵守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遵守配合。
1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力包括外部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内部实质上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可能涉及到当事人和任何其他相关人。如《四川罗氏族谱》记载:“族长主管一族内外,凡涉家族利益矛盾,告族审理,裁断定论后,全族务必遵从,不得懈怠。”①可见全族务必遵从即包括当事人也包括其他相关人。确定效力之外部形式是指家族司法裁断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的确定效力,家族司法审判发生裁断后一般不得变更。外部形式确定效力发生后,即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
《湖南湘潭龙山周氏五修族谱》记载:“家法乃治家之本,遇有族事审断,其族长权威犹大,裁断既定,不可更改,不受族内势力左右,公正为先。”②裁断不受变更及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裁断生效意味确定效力之内部实质的确定力发生,即裁断对当事人及相关人的地位或财产等发生改变,例如家族内有关分家析产的审判裁断,就可以改变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的财产分配或家族地位。
《江苏毗陵符言上官氏族谱》记载:“族田分配涉及生存,不可视小,各房长对家内事小兼顾,遇有分家析产,自调处置,不能和谐纠于族者,听之审断,房地银两分配按族规各居其位,不得僭越。”③其实这种财产分配占有的僭越限制就是家族地位的确定,家族地位身份不得僭越决定了房地财产等分配的数量。家族司法审判的其他效力都发生于确定效力之后。只有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的确定效力发生,才相应产生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
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视为家族成员的委托,审判裁断一旦形成,意味家族成员对家族长的委托结束,裁断当然就生效。也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并非是家族成员的委托,家族长对家族纠纷作出裁断是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力的行为是否有确定力,最终要看家族成员是否服从和拥护裁断的结果,这是家族司法审判确定力在学界持有的不同观点。本文对于后者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的观点更赞成,但无论家族长行使权力是否受委托或是否代表家族,其实质意义上的确定效力不受影响。
2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是指司法审判的裁断结果对审判当事人有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家族司法执罚的效力。《湖北荆溪任氏家谱》记载:“违犯者听命惩治,不得违背,不遵照执行,视为犯上,加重处罚。”④《湖南湘乡成氏三修族谱》记载:“家族司法执罚祖意在上,族内子弟不可抗,有抗争乃家道有难,出族处置。”⑤这些对家族成员接受家族司法惩治不得违抗的要求,都无一例外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对执罚当事人的强制性,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最终体现。
然而,我们在前例中看到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除了执罚的强制性,还在不服从惩治加重处罚方面有所表现。其实对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的裁断而责重处罚的家族不在少数,例如《河南任氏宗谱》六卷记载:“对违规族人罚银的处罚,限期收缴,违犯者笞杖责罚,责杖数量据欠缴而定,”①这意味着经济上的处罚不能应家族要求补足,就会受到身体刑罚的处置,这种违犯族规加重处罚的方式,在《江苏骥江江氏重修宗谱》也有记载:“家法立命之法,不可废,孝悌伦理乃天理,天理祖意执罚,依照遵行,违犯者重罚,不遵行则出族。”②在古代社会个体依赖家族生存的本位思想,影响决定了出族惩罚实则与死刑相当,家族成员如果被驱逐出族意味没有生存的希望。因此,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执行则加重处罚,也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重要体现。
3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表现为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的评价,或者认为是符合家族法规定的,或者认为是不符合家族法规定的。《福建莆阳刺桐金紫方氏族谱》记载:“纲纪有常,礼法有据,责罚据礼而出,族众监督,执罚不符礼制,族中共议,确有不符,理当再论。”③这种符合家法礼制与否,就是家族司法审判以最终司法裁断的结果作为衡量是否符合家族法实施的标准与尺度,一方面对全体家族成员行为产生约束效果。如《江苏西河毛氏宗谱》二十卷记载:“家法礼制,约束族众,若有违犯,皆处置,族长不可徇私枉法,有之当处置。”④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家族法为家族司法提供司法依据,对家族司法的施行产生约束效力。
如《绮山东沙王氏支谱》十六卷记载:“订立家族法,举族全力,族之存亡,约束子弟纲常,执罚依据族法。”⑤家族法作为家族司法执罚依据,必然形成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是否符合家族法的判断,即对家族长之约束力的产生。因此,我们认为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是在落实家族法的过程中产生的。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对家族长而言可以看做是自我约束力,对于其他家族成员可以看做是“对他”的约束力,因为这种约束力是在家族长作为核心审理者对家族法的实施,然而,实施家族法、施行家族司法还需要其他家族成员的相互配合。这种自我约束力和“对他”约束力的集合成为维持家族司法审判稳定性、安定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审判效力。
总之,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实则与其确定力是密切相关的,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发生,即产生司法审判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一旦发生,约束力当即发生。因此为了实现家族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家族法订立的稳定性,我们必须考虑在家族内部实行审判裁断的妥当性,在追求家族司法审判公正的前提下,低成本维护家族司法审判的正确性。
例如作为约束力的例外,家族长根据家族发展的需要,对一些确实需要变更的裁断,若不加以变更,对家族发展极为不利。有些家族司法裁断由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比如死刑执罚的裁断,有时会受到国家司法的制裁,其制裁甚至影响家族存亡,此时就要全族合议做出适时的变更,以此缓和这种过于形式化的约束力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因此,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作为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对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推动社会基层自治起到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摘 要:近三十年,中国民间自发兴起了一股编修新家谱的热潮。文章先回顾了家谱的历史演变,再分析了重修家谱兴盛的原因,并以家谱的“前言”、“后记”来例证。 关键词:家谱 重修 原因
中图分类号:K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7(a)-0220-01
家谱,也称宗谱、族谱、世谱、家书等,是记载一个家族迁徙、繁衍、兴衰历史,褒扬家族功德人物的史实资料,可以说是一个家族的百科全书。近三十年来,中国民间自发兴起了一股编修新家谱的热潮。这股热潮,其声势之大、数量之多、影响之深,远远超过了中国历史上编修家谱的任何一个历史阶段。这股编修新谱的热潮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其原因可以从新修的家谱的“前言”、“序”、“后记”等中得到印证。
1 家谱的演变
最早的家谱可以追溯到夏商时期,在甲骨、青铜器上简单刻有父子兄弟世系,这是中国最古老、最原始形态的家谱。经过秦汉时期的发展,到了魏晋南北朝,家谱适应世家豪族的政治需要处于兴盛期,成为了世族之间通婚和做官的主要依据。唐代,谱学的发展达到了新的高度,官修谱牒巨大,私修家谱亦十分兴盛。宋代为家谱的转型期,官修谱牒废绝,私修家谱兴盛。家谱作为用来区别门第身份的政治功能消失,代之而起的是“尊祖、敬宗、收族”和“尊尊亲亲之道”的道德教化功能,并产生了对后世影响极大的欧式谱例和苏式谱例。进入明代,中国家谱发展趋于成熟,编修家谱的体例、内容更加完善,并基本定型。明代修谱进一步发展以朱熹“三纲五常”为核心的道德伦理作为修谱的指导思想。清代及民国时期,编修家谱的活动在民间非常普及。新中国成立后的50~70年代,编撰家谱一度停止,大量的旧谱牒遭到了破坏。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在福建、浙江等东南沿海省份率先出现了重修家谱现象,很快遍及全国各地。
2 重修家谱兴盛的原因例证
21 主观愿望——敬宗睦族,惟有修谱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极为深刻和变化,其中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农村人口流动的增长,即农村人口外出务工、经商、求学日曾增多。各家族子孙迁居全国各地,甚至国外,彼此有相见不相识之感。而家谱,就是家族群体联系感情、亲情的纽带。族中老人希望通过修家谱,达到“敬宗睦族”的目的。浙江海宁《褚氏家谱》的“前言”中写到:“当大部分子孙汇集硖石参加迁葬时,彼此有相见不相识之感。尤其是少、青、壮年一代对褚氏根从何来、对家史一无所知。所有健在老人都为自己重任深感不安和内疚。后经合计,一致认为,有续修家谱刻不容缓的急切愿望,因此开始筹编。”修谱可以使民族源流清晰,能得到族人相互提携帮助。……吾族之谱,自公元一九二四年第四届续修至今,屈指已八十有六载,由于年代久远,族内后裔或谋生外迁,或经商发迹,子孙繁衍,徙居各地,昭穆既远。当今后裔辈份不清,祖宗支派不明,犹如陌路之人,如何将族内之人团结起来,惟有修谱。”
22 客观基础——盛世修谱,势在必行
中国有句古话:盛世修史,明时修志。盛世也为修谱提供了客观条件,这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冲破了“左”的思想牢笼,思想大解放使人们打破了精神枷锁,营造了宽松的文化氛围,让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有了新生的政治条件;二是经济快速发展,国力日益增强,百姓日益富裕,为修谱的各项费用提供了物质基础。《上虞管溪徐氏宗谱》序:“盛世修志,盛世修谱。可以说,政通人和,太平盛世赋予编史修志著谱的神圣使命和高度的责任感。”
23 推动因素——“两个通知”的发布
1984年,国家档案局二处、南开大学历史系、中国社科院历史所图书馆等单位联合编撰《中国家谱综合目录》。为使这项涉及全国各图书、档案、文化部门的联合目录编撰顺利,国家档案局会同教育部、文化部联名向大陆地区各文化厅、文管会、档案局等单位发出了《关于协助编好(中国家谱综合目录)的通知》(国档会字(1984)7号)。为了增加大陆以及海外收藏的中国家谱目录,2000年国家决定编撰《中国家谱总目》。为了推动此项工作进展。文化部办公厅于2001年2月发了《关于协助编好(中国家谱总目)的通知》(办社图函[2001]29号)。“两个通知”的发布对近三十年来的家谱编修意义十分重大,推动了家谱重修的盛行。
首先,家谱的价值重新得到了确认。在“”时期,家谱被认为是封建糟粕,不要说是修谱,连收藏的旧家谱也遭到了破坏。而在“两个通知”中,明确指出:家谱蕴藏着大量有关人口学、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民族学、教育学、人物传记以及地方史的资料,对开展学术研究有着重要价值,同时对海内外华人寻根认祖,增强民族凝聚力也有着重要意义。《钱塘孔氏宗谱》重修宗谱新凡例中说:“家谱,是记载一个家族繁衍迁徙的历史文献,曾经被作为维系宗法制度和祖先祭祀的工具而被奉为圣物。然而在上世纪中叶的“”中被作为“旧时代”的遗物而惨遭毁灭。浩劫之后,家谱的性质和现实意义重新被人们所认识,被认为与国史和地方史志同为民族历史文化大厦的三大支柱。”
第二,为农村修谱提供了契机,成为了修谱宗旨。需要敬宗睦族,修谱有了主观愿望。思想解放、物质丰富,修谱有基础。而家谱目录整理工作的开展,为修谱者重修家谱提供了契机。家谱目录专业工作人员为了对各地家谱资源进行调查、征集和著录工作,深入城乡,宣传家谱的价值、家谱工作的意义,民间私藏家谱被公诸于世。在家谱目录整理工作开展之际,各族人认为有必要对自家的家谱进行重修,并把“两个通知”精神定为修谱的宗旨。广西北流《郑氏族谱》凡例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关于编好《中国家谱总目录》等文件精神编好士球公宗支系族谱。并在书前附有“两个通知”的原文。《齐贤镇西徐巷村樊氏家谱》“谱例”第一条:遵循1984年国家档案局、教育部国档会字[1984]第7号联合通知“关于协助编好《中国家谱综合目录》”中指出:“家谱是我国宝贵文化遗产中的一部分,也是建筑自己的血缘关系……”之精神,作为编修本谱之宗旨。
编修新谱是历史上续修家谱的继续与发展,是适应社会需要、民众需求的一个文化现象。新修的家谱跟旧家谱相比,有继承、有批判、有创新。我们应对其进行引导,使新谱编修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健康向前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担当起构建和谐社会的文化功能。
参考文献
[1] 王鹤鸣中国家谱通论[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
[2] 赵小玲家谱征集工作的实践和体会[J]当代图书馆,2004(4)
家族祭祖的流程一般是怎样的?
本文2023-09-30 04:01:22发表“资讯”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lezaizhuan.com/article/1391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