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中的继子女成不成年是怎么界定的?法律上有没有年龄上的硬性规定?

栏目:资讯发布:2023-09-29浏览:2收藏

继承法中的继子女成不成年是怎么界定的?法律上有没有年龄上的硬性规定?,第1张

继承法中的继子女成不成年是怎么界定的法律上有没有年龄上的硬性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年满十八周岁为成年人,但继承与年龄无关,法定继承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子女,并且继承还要为胎儿备份!

老人的房产继承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关于房产继承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推荐回答:继承方面优先适用《继承法》

关于房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推荐回答: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房产继承法律问题

推荐回答: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

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丧失权利

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因继承人的下列行为而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

继承手续

1被继承人证明原件

2被继承人房产证原件

3 被继承人单位开具的履历表可以证明与继承人的关系

4 继承人

公证材料

(一)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证明(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档案(原外销房需公证);

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5、继承人的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档案。

(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原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档案(外销房需公证);

4、继承人的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档案。

2016年父母去世房产继承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推荐回答: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

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丧失权利

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因继承人的下列行为而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

继承手续

1被继承人证明原件

2被继承人房产证原件

3 被继承人单位开具的履历表可以证明与继承人的关系

4 继承人

法律上的问题 关于房屋继承问题

推荐回答:房屋继承:

此类房产可分为单独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一、单独所有

即指公民个人拥有房产的完全产权。在此情况下,房屋的继承比较简单,该公民的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二、共同共有

一般存在于家庭关系中,如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况下,在公民后,先要将该房屋属于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为遗产,由死者的相关继承人继承。比如,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后,先将房屋属于另一方的分离出去,一般各占一半份额,剩余的一半份额才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

三、按份共有

和共同共有不同的是,按份共有中,死者对房屋拥有产权的份额在生前即是确定的,死后,只有这部分份额,比如房屋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属于死者的合法遗产,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比如,该房产是兄弟之间购买的,购买时支付的金额不同,兄弟之间按照出资金额占房屋全款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其中一个兄弟去世,他的继承人只能继承死者所占有的房屋份额。还有一些,在婚姻存续期间就约定财产的具体份额,比如约定房屋丈夫占40%,妻子占60%。同样,一方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继承属于死者的份额部分。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公民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便突然的情况。比如公民在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在办理过户手续取得产权登记证前突然,由于我国对房屋的产权实行登记制度,此时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房屋产权的有力凭证,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只属于债权的范畴,表示你可以得到房屋产权。这种情况下,实践中,继承人可先继承合同权利,待房产证取得后,再继承。

只拥有使用权的房屋

除了普通商品房外,还有央产房、军产房、公租房等等。由于这类房屋政策性很强,能否继承主要看政策规定。

只有使用权,但可以继承的房屋

有一些央产房、军产房等不能上市交易,虽然只有使用权,但政策允许继承。当然,继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权,即死者的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拥有使用权。然而多个继承人如何公平、合理并友好地行使共同的使用权,在实践中一直是个复杂的问题。比如,有的继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继承人希望出租,收取租金;有的继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间小,有的继承人认为公共区域无人维护等,往往矛盾百出。

只有使用权,但不能继承的房屋

此类房屋比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质是租赁,对于租赁的房屋,公民不拥有所有权,而且使用权也不能继承。

有一些公租房,在原有承租人后,同住同户口的继承人可以向房屋所属单位申请变更为新的承租人,继续承租居住该房屋。但有些公租房,已经不能变更承租人,理论上,原承租人后,除配偶尚活着需要居住外,房屋所属单位可收回该房屋。

实践中,必须结合公租房的政策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处理。

还有一类就是城镇居民购买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即所谓的“小产权房”,也不能继承。

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国家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更不承认此类房屋的产权。所以,此类房屋不属于继承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不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及上房屋

宅基地只有本集体组织成员才可申请取得,而且有“一户一宅”原则,所以,它的继承还关系到继承人的身份问题。

如果继承人和死者一样均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其继承死者的宅基地和房屋一般都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甚至已经成为城镇户口,因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体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同样,继承后如何真正实现居住、使用的权利,依然需要有关法律和规定不断探索和完善。

现实生活中的情况远比上述内容纷繁复杂,仍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况详细分析和论述。

法律相关:

《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二十六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继子女成年后与养父断绝法律上的关系,有继承养父的财产权吗

继子女成年后与养父断绝法律上的关系,就没有继承养父的继承权。除非这位养父有遗嘱指定继子女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 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 配偶、子女、父母,并明确《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7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也有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不同与其他父母与子女关系,它是由于父或母再婚。然而根据我国法律,仅仅凭借生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只有在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他们之间才具有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适用《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所以只要是和继父母一起生活,且有生活,教育方面费用的支出就可认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一定得扶养关系,则继子女就应对继父母的财产有一定得继承权。

法律上,继子有没有继承权?

继承的时候遗嘱优先,如果没有遗嘱,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成年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是否有继承权要区分具体情况,首先要看被继承人死前是否留下了有效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与法定继承。

如果不存在遗嘱的话,则要看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已经形成了扶养关系,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该条文中还明确本法中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双方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话,继子女是有法定继承的权利的。

司法依据:

《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养子女与继子女法律如何规定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1、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女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 。继子女成年时,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生父母和继父母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只要收养关系一成立,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消除了,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继子女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存在了。

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股权的合法继承会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这对有限责任公司会产生深刻影响。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许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会导致因新旧股东的不合而产生纠纷或者突破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等。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条款第76条对股权继承做出明确规定。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其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

法律中,继承房产是怎么规定的?

1、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先分出一半给配偶,另一半作为死者的遗产。

2、作为遗产的一半房产:由配偶、子女、死者的父母共同继承,一般是均分。

3、继承的房产过户,应有继承公证或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法律有没有硬性规定子女偿还父母的债务

没有此规定。但是对于继承了父母财产的子女,有在其继承财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的责任。

遗产继承顺序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我想你说的应该是法定继承吧,就法定继承而言,《继承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以上就是与法定继承相关的条文,第10条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11到14条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情形。

在古代,义子、养子、继子的身份待遇是不一样的,要区分好。

义子仅仅只是个名分,大部分的时候就和师徒差不多

养子就要比义子更进一步,和养父关系更加密切,顾名思义,与之有养育之恩,情同父子。姓氏可改可不改

继子就等同于儿子,在过继于人的时候是要举行仪式,家族中重要人物要出席,从法律意义上给与很定,享受和儿子一样的待遇,改姓、进宗庙。由于享受和儿子一样的待遇,所以就必然要继承继父的财产地位,为了防止家族财产落于外人之手,大部分时候继子都是自己的族人。

比如刘封就是刘备的继子(很多书上只是笼统地说养子,是不正确的,养子可没继承权),有对刘备王位的继承权,所以才对在继承问题上否定自己的关羽深怀怨恨,以致关羽身死麦城。刘封最后被刘备刺死,主要并不是因为关羽之死(以当时形势来看刘封去了也很有可能是肉包子打狗),只是怕他死后刘封威胁刘禅的王位,因为刘封是继子而不仅仅是养子,有继承权。

还有个有名的是末代皇帝溥仪,他就是以光绪和同治的继子的身份继承了皇位。

继子是什么意思:指某人的妻或夫在前次婚姻关系中所生的孩子(男),另外也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之子(男)。

一、继子和养子的区别

1、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同

①养子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养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

②继子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继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③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收养为养子,则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继子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不同

继子女的形成是因婚姻关系。而养子女的形成是因收养关系。

3、继承权不同

继子有合法的继承权。养子须按规定,在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的收养证明,然后才拥有合法的继承权。

二、继子是否有抚养关系的判断标准

1、继子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2、继子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

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共同生活,对继子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4、判断继父母与继子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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