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的苗族契约

栏目:资讯发布:2023-09-27浏览:4收藏

契约的苗族契约,第1张

日本东京外国语大学国立亚非语言文化研究所于2001年3月出版了由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的《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 第一卷史料编》一书。全书用铜版纸印制,精装,大16开305页,装帧十分精美。书中将契约原件的照片和全文排版并列印刷,每件之首撰有简约说明文字,便于读者对比理解。这可以说是一部非常珍贵的中国苗族旧时契约文献的汇编。

书中所收苗契,主要是贵州省锦屏县文斗寨和平鳌寨苗族先人们所留下的林业契约。中国贵州省民族研究所的杨有赓先生,年轻时即进行民族学研究的田野调查工作,1960年代,他在贵州苗寨收集了200多份清代苗族的林契,进入80年代以后,杨先生先后有研究苗族契约的论文问世,引起日本学者的注意,日本学习院大学的武内房司先生,连续三次赴锦屏考察,他们一起在苗寨又收集到苗族同胞珍藏了几代人的600多份林契。这两次的收集成果,组成了现在这本汇编。这些契约绝大多数是杨先生为出此书从当地苗族群众中借出来的,由于得到日方资助,所以该书在日本出版。

这些苗契使用汉字写成,最早的一件订立于乾隆元年(1736年),最晚的一件订于民国39年(1950年)。所有契约按性质分为如下几类,每类都按年代顺序排列:A、山林卖契283件;B、含租佃关系的山林卖契277件;C、山林租佃契约或合同87件;D、田契55件;E、分山、分林、分银合同90件;F、杂契(包括荒山、菜园、池塘、屋坪、墓地之卖契及乡规民约、调解合同等)45件;G、民国卖契20件。

经过认真收集和精心整理的这些契约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文献学意义。 可以对清朝及民国年间贵州锦屏地区苗族的经济生活有新的认识

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基本是以农立国,重农轻商,土地是人们追求的主要财富,所留契约大都是反映土地买卖、租佃关系的,而有关山林的契约却极少。这一是由于生长于崇山峻岭之中的林木,由于交通等关系,很难成为商品流通;再者人们如需用木材,都以砍伐自然林为主,很少有人工营造树林,大家并不签约,即有签约,林子砍完,成了荒山秃岭,契约也就没用了。林木生长周期长达数十年,不像农田一年一收,这种周期的差异,当然要影响到人们的经营和生活方式。林木生长时间这么长,使人们很难以种植林木为生,中国历史上开荒砍伐山林之情况极为普遍,而较难见到规模性的人工造林,更难见林业上的租佃关系。贵州清代生活在深山老林里的苗族同胞,靠山吃山,他们一方面要以自然的山林为生,一方面又为了维持、改善自己的生存条件,经营栽培着林木,并由此形成一系列的买卖租佃关系,自然而然的防止着破坏性的开采,形成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这种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比只是单纯的政府行为要更有生命力。这些契约对研究清代以至民国期间苗族人民的特殊经济生活,对研究中国林业发展史都有重要意义,正好为我们从民族的、经济的、林业的多个方面提供了一批宝贵的原始资料。 在青铜器中,只有西周的青铜器上有契约资料,春秋、战国时期的青铜器没有这种资料。

西周时期实行土地国有制,土地不许买卖。《诗·小雅·北 山》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礼记·王制》曰;“田里不鬻。”这些记载都证明了上述情 况是事实.土地既为国家所有,不许买卖,就是尚未变为商品,因之也就没有土地买卖契约。其他动产多已成为商品,重要商品在买卖时,已使用契约,而且有专任官吏“质人”负责管理、监督此事.当时的买卖契约叫做“质剂”。《周礼·地官·质人》曰:“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奴婢)、牛马,兵器,珍异,凡卖价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邦玄注:“大市,人民、马牛之属,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这种买卖契约亦叫做“小约剂”。因广泛用于民间,所以称为“万民约”。

西周中后期,“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田里不鬻”的原则虽未变化.但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贵族之间已发生了土地的抵押、典当,赠送,赔偿等关系,并出现了相应的契约,与上述民用质剂相应,叫做“大约剂”。因只行用于贵族封君之间,所涉及的是封国、采邑疆土之事,所以称为“邦国约”。这种契约也是先写在竹简木牍上.再折券为二,双方各执其一。然后再铸于鼎彝上,《周礼·秋官·司约》曰:“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郑玄注;‘大约剂,邦国约也。书于宗庙之六彝,欲神监焉。”唐人贾公彦曰:“使人畏敬,不敢违之。”[4]载有这种资料的铭文不是照录契约原文,主要是记载此事的经过。中间或详或略地述及立约之事,如周恭王三年(前916年)的卫盉,五年的五祀卫 鼎,九年的九年卫鼎[5],恭王时的格伯◆,孝王二年(前883年)的口鼎,厉王二十五年(前833年)的◆从盨,厉王时的矢人盘等[6]。都是如此.对契约内容记述较详的,有立契时间、缔约双方名字、标的、契价和交割、见证人等内容,与“万民约”基本相同。在日后土地国有制破坏,土地私有制产生发展,土地买卖关系发展的情况下,此“邦国约”之名不复存在,使用于土地转让关系之中的契约也是“万民约”。青铜器上的契约资料的发现,为研究先秦契约和土地制度等提供了宝贵资料。 摩崖碑记中的契约资料以汉代的为最早,也以这时的为最珍贵.因为此时的契约原件保存下来的实在太少,文献中的有关记载也不多,能有摩崖碑记为之补充,确是难得之事。

摩崖以西汉地节二年(前68年)的《扬◆买山刻石》为最早,稍晚的是东汉建初元年(76年)《大吉买山地记》[7]。这是两则记事刻石,也像是简化了的契约录文。

碑记中最宝贵的是1973年发现于河南偃师县缑氏公社郑瑶大队南村的汉碑《东汉建初二年(77年)侍廷里父老◆约束石券》[8],这是里民为轮流担任里父老时得使用集体所购田地而立的合同。参与合同的里民二十五人都在券上署,唐碑中最宝贵的是《唐大中五年(851)勅内庄宅使牒》,刻在玄秘塔碑碑阴,文字基本完好[9]。唐朝实行均田制,规定田地不许买卖。《唐律疏议》卷12《户婚上·诸卖口分田》曰:“《礼》云:‘田里不鬻’。受之于公,不得私自鬻卖。”《唐律》又规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卖时,要“投状申牒”,即由业主赴官报告,由官府发给一准许出卖此产业的文牒,才可出卖。《通典·食货·田制》下: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令:“凡卖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这种文牒是很重要的,但唐代的有关田地买卖的文牒原件已经无存,其本来面貌已不易得知.此碑之存在,使我们得知当年的田地文牒上除一般公文之外,还具体载录业主、拟卖产业的坐落、四至、价钱等等,契约的大部分内容已经具备。金代《金大安元年(1209年)真清观牒》碑也很重要。碑身巨大, “高七尺一寸五分,广三尺八寸八分”,两截书写.上截是牒文,下截载“本观置买地土文契”,即《金大定二十八年(1188年)怀州马愈卖地契》[10],两件的文字都基本完好,真是双璧生辉。明清时期照录契约原文的碑记很多,亦有重要史料价值,反映城市经济生活的尤为可贵。 上述现存的契约原件和金石文字中的契约资料,都未接触到原始社会的契约问题.因为这些资料所反映的都是后代的契约.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交换关系产生并发展,萌芽状态的契约也已产生。中原地区当时的人类使用什么样的契约,目前还无具体资料可供论证。考古工作中虽发现了一些画在陶器上的符号,但表示何种意向,无从考查.再从文献记载来看,许慎《说文解字·后叙》曰:“古者庖牺氏……始作《易》八卦,以垂宪象。及神农氏结绳为治,而统其事.”此八卦、结绳是否已用于契约关系中,也不得而知.可是,孔子曾说过:

“天子失官,学在四夷.”[11]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社会发展很不平衡.近千年来,许多少数民族经历或停留在原始社会末期。这些民族使用契约的情况在汉族文献中有所反映。如宋代周去非《岭外代答》曰:两广“瑶人无文字,其要约以木契合二板而刻之,人执其一,守之甚信。”[12]元代意大利旅行家马可波罗说:云南“土人(傣族)缔约,取一木杖,或方或圆,中分为二,各刻画二三符记于上,每方各执一片.负债人偿还债务后,则将债权人手中所执之半片收回。”[13]清代袁枚《子不语》曰:海南岛“黎民买卖田土,无文契票约;但用竹签一片,售价若干,用刀划数目于签上对劈为二,买者卖者各执其半以为信.日久转卖,则取原主之半签合而验之。”[14]上述三个民族当时都处在原始社会末期,所用契约虽有一些差别,但有一个重要共同点,就是都无文字,而是以剖分竹签木片为信物.这种契约形式叫做判书。《周礼·秋官·朝土》曰:“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郑玄曰:“判,半分而合。”由此看来,判书可能是原始社会末期比较普遍采用的契约形式。汉族祖先在原始社会末期可能也是用这种契约。西周至两汉时期的契约之所以也为判书制度,渊源于此。 西周至两汉时期,已用文字书写契约。这时契约的形式虽仍为判书制度,但比原始社会的判书有很大的进步。此时契约的形式因用途不同,分为三种:即《周礼·天官·小宰》所说:“听称责以傅别”, “听卖买以质剂”, “听取予以书契”。这就是说,借贷契约用傅别,买卖契约用质剂,授予收受契约用书契。关于傅别的形式,郑玄曰:“傅别,谓为大手书于一札,中字别之。”[15]刘熙曰:“别,别也,大书中央,中破别之也。”[16]关于质剂的形式,郑玄曰:“质剂,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17]关于书契的形式,郑玄曰:“书契‘…”其券之象,书两札,刻其侧。”[18]刘熙曰:“契,刻也,刻识其数也。”[19]清代孙治让对这三种判书做过这样的比较说明:“盖质剂,傅别、书契,同为券书.特质剂,手书一札,前后文同,而中别之,使各执其半札.傅别则为手书大字,中字而别其札,使各执其半字。书契则书两札,使各执其一札。傅别札、字半别;质剂,则唯札半别,而字全具,不半别;书契,则书两札,札亦不半别也。”[20]这三种形式的判书在今存汉简中可以找到事例。

魏晋以后,纸契的使用日广,判书也起了变化。傅别,质剂之制逐渐不用,合同形式在产生发展.合同形式脱胎于书契,又吸收傅别之长,发展而来.其形式是“书两札”,将两札并起。合写一个大“同”字,后来合并大写“合同”二字。每一札上都有“同”的半字或“合同”的两半字,为合券的验证。这是最早的◆缝制度。后来,在买卖关系中广泛使用单契,由卖主—方出具。 官府为了保障人们合法的权利,消除财产等纠纷,维持社会秩序,很重视契约的内容书写和形式制作。《周礼·地官·司市》曰:“以质剂结信而止讼。”《明公书判清明集》曰:”在法,交易只凭契照。”凡人论诉田业,只凭契照。”这些记载都说明了契约的财产证明作用。官府为了使契约更好地起到这种作用,曾设法使契约规范化,因之契约的内容和形式时有改进。但使契约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的,不是契约内容的法律作用,而主要是历代税契政策的作用。如“红契”的出现就是如此。

有的学者认为,红契“就是皇权所订的法律的替身”,是“封建的土地国有制”[21]的证明,这是一种误解。其实,红契之所以“红”是由于盖了朱色官印。盖此官印与土地所有权没有关系,更不是土地国有制的证明。如上所述,而是税契的作用。《隋书·食货志》曰:“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这是中国古代税契制度的开始。“文券”就是在缔约双方缴纳契税时,官府加盖官印的契约,后代叫做红契、赤契或官契。元代陶宗仪曰:“红契,买到者则其无主转卖于人,立券投税者是也。”[22]南宋李心传曰:买卖田宅,“人多惮费,隐不告官:谓之白契。”[23]可见契约的这一大变化是由税契制产生引起的。所以要在契约上加盖官印,主要是为了保证契税的征收。

契约大约在宋元时期,又发生过第二次大的变化,就是契尾的产生。所以这样,是由于红契之制不易防止官僚吏员侵吞契税,因之另创契尾之制。契尾就是纳契税的收据,元代叫做“税给”,一契尾分大尾与坐尾两联,大尾为收据,坐尾为存根,以备查究.此法实行后,对防止官吏贪污契税起了一定的作用。从此后,官府规定,凡投税者,“止钤契纸,不连用契尾者”[24]。违法。是红契之后又多了一张契尾,一份合法的契约必须一契一尾。 在先秦的文献中不见有契约录文。两汉的文献有叙事摘引契约文字的情况,但比较简单。如西汉初年,陆贾与五个儿子相约曰:“过汝,汝给吾人马酒食,极欲。十月而更。死家,得宝剑,车骑、侍从者……”[25]西汉后期,沛郡有一豪富在病危时为遗令曰“悉以财属女,但以一剑与男,年五十以付之。”[26]还有西汉神爵三年(前59年)王褒写的一篇游戏文字《僮约》[27]。这些资料虽不是契约的录文,但都接近于当时的契约原件,很有参考价值。文献中载有完整的契约录文是宋朝以后的事。要有两种情况:一为契约式样,一为契约原文。

契约式样大约开始流传于唐代后期。上述敦煌契约中有契约式样多种就是证明。北宋太平兴国八年,国家制定典卖契约式样[28],作为“标准契约”,由地方官府刊印,叫做“官板契纸’或“印纸”。民间缔约时,要向官府购买印纸,填写后,再投税印契。此种印纸制产生,对契约的规范化起了很大的作用。从此文献中载录契约式样之事大增。代的《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明代的《尺牍双鱼》[29]和《万宝全书》[30]等,都载有各种契约,为民间书写契约提供了方便,也为我们研究当时的契约形式提供了重要参考资料。

文献载录契约原文,主要见于“家谱”之记述族产、墓地部分中。但今天所见的家谱以清代修的为最多,明代的很少,元以前的已不易见到。因之其中所载契约也较晚.福建晋江县陈埭丁氏的家谱修于清道光时,中录元代契约资料八件,这确是一批难得的资料。八件资料分为三组,第一组为至元二年 (1336年)买花园房地用的“问帐”、“公据”、“官契”和“税给”,共四张。二组为至正二十六年(1366年)卖花园山地用的“问帐”、 “公据”和“官契”,共三张,缺税给。三组只有一张,为至正二十七年卖荔枝园及山地的“官契”[31]。大多数家谱中所载契约都很晚,属于明后期的不多。 [1]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编》陆《编辑后记》。

[2] 依次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乙编》下册肆《释文》第68页上,编号九一·一;第16页上,编号二六·一。

[3]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资料室编《敦煌资料》第一辑作《僧光镜负●布契》。

[4] 《周礼·秋官·司约》贾彦公疏。

[5] 均见岐山县文化馆,陕西省文管会《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西周铜器窖穴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5期。

[6]均见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第7册。

[7]依次见陆星《八琼室金石补正》卷2、卷3。

[8]高文《汉碑集释》第12页。

[9]王昶《金石萃编》卷114。碑今在西安碑林。

[10]王昶《金石萃编》卷158。

[11]《春秋左传》昭公十七年。

[12]周去非{岭外一代答}卷10《蛮俗门·大契》。

[13] 《马可波罗行记》第2卷190章《金齿州》。

[14]袁枚《子不语》卷21《割竹签》。

[15] 《周礼·天官·小宰》郑玄注。

[16]刘熙《释名·释书契》。

[17] 《周礼·天官·小宰》孙治让正义。

[18] 《周礼·地官·质人》郑玄注。

[19] 刘熙《释名·释书契》。

[20] 《周礼·天官·小宰》孙治让正义。

[21]贺昌群《关于封建的土地国有制问题的一些意见》,《新建设> 1960年2月号。

[22]陶宗仪《辍耕录》卷17《奴婢》。

[23]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田契钱》。

[24] 《清朝文献通考》卷3“征榷》六《杂征敛9》。

[25] 《史记·陆贾列传》。

[26] 《太平御览》卷836引应劭《风俗通》。

[27] 《艺文类聚》卷35。

[28]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太平兴国八年三月乙酉》条。

[29]明人熊寅几撰。

[30]清人毛焕文增补本。

[31]施一揆《元代地契》,原载《历史研究》1957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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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妻现象的存在,如同中国婚姻制度的一个毒疾,让那些封建士人无法回避,又羞于启齿。到了清代,中国的典妻现象达到了“全盛”,这个词也就不断地出现在士人的著作、史家的记载里。典妻现象遍及全国各地,名称各不相同,“浙江宁、绍、台各属,常有典妻之风”。在北方,典妻现象曾在辽宁、甘肃一些地方传播,辽宁称为“搭伙”,甘肃叫做 “僦妻”。范围很广,形式多样。

时代背景 第一,清军入关前后,大量抢夺他人妇女,因此民间买卖妻女之风兴盛。清初康、雍、乾三朝号称“太平盛世”,然而汪景棋在其所著的《西征随笔》中以陕西为例写到:“然督抚藩臬,皆满洲人为之。此辈不谙吏制,贪暴成性。三十年来,有司民以奉仁官。取之闾左者,十倍正供,桁杨桎梏,至卖儿贴妇以偿。”

第二,生活极度贫困。根据毛泽东《兴国调查》中所述,我们从中不难推想清代的情形。“在兴国,地主和富农不仅有妻,还有若干妾,中农的百分之十,贫农和手工业者百分之三十,游民的百分之九十,雇农的百分之九十九,连妻子都没有。”生活的贫困使典妻现象大量存在。 第三,出于随俗、从众的心理。据《琢县志》记述,当地民俗“尚有一种卖妻之恶风。男子家贫,嫁卖妻子以自活,女家概不干涉。且卖至某姓,女家与某姓依然以亲戚相往来。其不讲礼教之过,有如此者”。

第四,夫权思想的影响很深,妇女地位十分低下。封建婚姻是建立在女性对男性的人身依附关系基础上,女子一旦结婚,就成为男性家族的私属物;妇女没有政治地位,只能依附于丈夫,夫荣妻荣,夫损妻损;妇女没有经济权力,必须依靠男子生存,受其支配。妻子的作用在于“上承先祖,下继万世”,如果男人不能自活,典妻也就顺理成章了。

第五,清代社会通奸现象的大量存在,引起了众多的休妻事件。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婚姻奸情类”档案数统计,乾隆年间,各省区每年上报朝廷批决的婚姻类命案要案平均在800件左右。这800件中,因通奸引发的约为250-530件。

第六,传宗接代的观念,是典妻婚的思想根源。典妻婚从表面看,好像与封建的贞节观自相矛盾,实际上正是这种封建妇德所造成的恶果。因为封建的贞节观片面要求妇女对丈夫忠贞,以保持血统的纯正。当“断子绝孙”的威胁直接关系到家族的兴衰存亡时,贞洁观只能服从“传宗接代”,正所谓“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

第七,社会保障体制的缺失。在封建社会,农民生活极其贫困,因此很多地区的宗族组织在制定族规时都写有要求族人相互帮助的条文,如有些家谱中规定:“夫亡独可哀而节义至重,如有寡妇孤儿最宜存恤使幼有所依而节得以全。”但这种保障是有条件的,“其有媒孽夺志或谋其财产而故离其母子者众共击之甚假公以正其罪也”。

这种互助不仅条件严格,而且在执行中效果也大打折扣,更不用说如东北地区这样的移民目的地了,人口流动使宗族组织不复存在或十分薄弱。到了清代末期随着经济的转型和外国资本的进入,农村经济的崩溃,对困难群体的保障就显得更加杯水车薪。  动机

因贫而典:男人因为贫困而典卖妻子,这是最通常的一种情况。如“陕督题:赵成都因贫捏以已身故,托人将妻徐氏嫁卖经郭宽契买作妾。赵成都屡往索钱,郭宽将其谋杀。”又如“黄万安因贫将妻章氏捏作孀居弟妇,浼人辗转说合,卖与余姚县知县疏筤作,嗣欲往探借贷,因无人引领入署,该犯即串嘱妻叔章礼庆出名具控疏筤买娶有夫之妇,希图讹索,实属狡诈。将黄万安比照将妻作姊妹嫁人杖一百律,酌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清朝野史大观清人逸事》载:“鲍忠仕超未贵时,贫甚,典其妻与人。” 这些都是典型的因贫困而典买妻子的事件,以人为物,按年龄、容貌论价,将自己的妻子作为商品换取生活资料。更有一些情况是,一些妇女为了自己的家人生计,不得不自卖自身,被典的妇女往往是走投无路才出此下策。辽宁省档案馆保存着一件卖身执照,原文是这样的:“立执照:婚书人刘门杨氏,因丈夫亡故,并无家业、儿女,无依无靠,度日难过,亲朋无有,每日哭哭啼啼,家人可叹,因此自托冰人自卖自身,情愿卖与周凤喜身旁为妻,度日远年,三造说允同家言明,做身价钱壹佰伍拾元正,当交不欠,笔下交足,自交价后,永不反悔,此系两家情愿,若有反悔者,有冰人执照为证。媒人:李德功、老金太太,宣统元年九月十二日杨氏代字赵青山。” 这件档案所展示的卖身执照发生在1908年。奉天省安东县的妇女刘杨氏因丈夫去世、膝下无儿无女,没有亲戚朋友,没有家产,也没有了在夫家再待下去的理由,且自己生活又无依无靠,实在生活不下去了。家里人(杨氏丈夫家里的亲人)看着很可怜,同意她另找个人家。因此,杨氏托了个媒人把自己卖给他人为妻。这种自卖自身的现象只能是妇女在走投无路时,迫不得已所采取的下下策,其未来命运只有听天由命了。

处罚不贞之妇:如:“奉尹咨:孙富有与大功弟妻通奸,后其夫将奸妇卖与他人为妻。”

变相霸占妇女:赵端士因见胡任氏被夫责逐回家,起意乘机谋娶,给伊子赵伯麟为妾,商同曹之铎等将胡有义唤至,令其休妻不允,该犯即以告官之言恐吓,并起休书稿底,逼令誊写。胡有义畏强照写,嗣赴学院衙门具控,又被该犯浼令孙精一拦回。该犯见事已寝息,往向氏母任陈氏说允聘娶作氏,与赵伯麟成婚。”这是一起典型的霸占别人妻子的案件。 又如,张俊保意图谋娶郑氏为妻,许给郑氏之母郑陈氏财礼,嘱令转向张孝相商休弃改嫁。郑陈氏贪利允从,张俊保即浼胡老黑等为媒,送给财礼钱文。郑陈氏嘱伊子郑长明写就休书,向张孝捏称郑氏患病,诓令张孝至家,郑长明母子逼令休妻不允,郑长明捉住张孝手脚,涂墨按印休书而散。

张俊保迎娶郑氏成婚,彼张孝邀同贺宗孝等同赴郑长明家理论,郑陈氏不服争吵,张俊保听闻赶往,将贺宗孝揪扭,被张孝殴伤,将郑氏拉回。此类案件有两个特点:第一,妇女本身的意志在封建婚姻中往往被漠视;第二,矛盾的主要当事方往往是女方的家人和女子的丈夫或是第三方与女子的丈夫,妇女在事件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

诈骗行为:北抚咨:李怀志将妻范氏捏作为妹,改嫁廖志德为媳,李怀志捏称被拐,向索钱文。复起意纠众抢回,希图勒索。又如:姜兴价买武发起之妹武氏为妻,后因贫复将武氏捏作伊妹转卖与张范为妻。曾向武氏言明过门后乘机拐回,嗣因无隙可乘,起意强抢。邀允白天章等一共七人,夜前往将武氏抢去,并拒伤张范。 清代是一种宗法社会,它要求人们从婚姻的缔结上必需服从宗族的利益。“新娘中谁是最适当的在这种错综复杂的体系之下,决定这个问题的不是他个人的愿望,而是家庭的利益。”因此只要家族需要,妻子作为家族中“承宗庙,继子孙”的工具,完全可以被牺牲。而且因为在婚姻的缔结上,漠视当事人的意志,婚姻双方的结合是依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甚至还形成了童养婚之类的畸形婚姻。这样的婚姻不但没有感情基础,妻子也往往因此而对被出典的事情表现冷漠。一些妇女被反复买卖后甚至还参与了一些以自己为诱饵的诈骗行为。

慈禧是清末中国的最高统治者,长久以来,她普遍被认为出生在北京。然而,近来却有流传说,慈禧生于山西长治。时任长治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的刘奇,带着这个疑问展开了调查。 在山西长治上秦村,有个被村民们称为“娘娘院”的四合院,据说慈禧就出生在这里,院子的主人——宋德文一家,则自称是慈禧的后代,而且还保存着慈禧家信的残片以及帝后宗祀谱。 据宋家讲,由于当年家中贫困,慈禧在幼年被卖到潞安府做使女,后来被知府惠征收养,顶替他的亲生女儿选秀入宫。然而,在距离上秦村仅十公里的西坡村外,一座小坟前的石碑上却刻着“慈禧太后生母之墓”,立碑人王增昌也自称是慈禧五辈侄孙,他还保留着一本家谱,里面有对慈禧出生的记录。王增昌称,慈禧是先被卖到上秦村宋家,继而又被转卖到潞安府的。 慈禧死去还不到百年,她的身世却扑朔迷离,宋王两家掌握的一些证据,使慈禧的身世显得扑朔迷离,史学界对此一直存在着争论。

好吧~清朝对吧?反清么?反清吧~反清才有未来,中山先生用实际行动告诉我们只有反清才有未来,所以,让我们一起来一场清穿反清吧~~偷偷告诉你,我就在写清穿反清噢~~

1639年,崇祯十二年正月初,崇德四年,皇太极命多尔衮南下劫掠,多尔衮向西自北长城绕过一路南下,奸*掳掠无恶不作,直捣山东,屠城济南,俺们大济南百万个老少爷们就顷刻间死翘翘了……当年的惨状可以参考南京大屠杀,只不过不同的是,南京的高官显贵们都在得到消息的前一刻逃走了,但咱们大山东的官员们全部尽忠尽责了。学政兼山东巡抚宋学朱,山东布政使张秉文(尼玛居然是张英的大伯,张廷玉的~),、山东学政邓谦、历城知县韩承宣、按察副使周之训、兵备道郑谦、盐运使唐世熊、都指挥冯馆、济南知府苟好善、同知陈虞允等大小数十名官员统统献身,真是……

好吧,家乡史介绍完了,在和你讲讲其他省市的屠杀案哈~

辽东屠杀

天命九年正月,努尔哈赤下九次汗谕,清查所谓“无谷之人”,并谕令八旗官兵“应将无谷之人视为仇敌”,“捕之送来”,最后于正月二十七日下令:“杀了从各处查出送来之无谷之尼堪”。[1]

天命十年十月初三日,努尔哈赤指责汉民“窝藏奸细,接受札付,叛逃不绝”,命令八旗贝勒和总兵官以下备御以上官将,带领士卒对村庄的汉人, “分路去,逢村堡,即下马斩杀”。

“时奴贼既得辽阳,辽东八站军民不乐从胡者,多至江边…… 其后,贼大至,义民不肯剃头者,皆投鸭水(鸭绿江)以死。”朝鲜 《朝鲜王朝实录》

掠夺虐杀汉族奴隶

崇祯十一年冬至十二年春,清军在畿辅、山东一带掠去汉民四十六万二千三百馀人,崇祯十五年冬至十六年夏,清军又「俘获人民三十六万九千名口」。(《清太宗实录》)满清入关後,继续劫掠人口。 顺治二年八月辛巳日谕兵部「俘获人口,照例给赏登城被伤之人。」(《清世祖实录》)

汉人奴隶遭受非人的虐待,大量自杀。康熙初年,「八旗家丁每岁以自尽报部者不下二千人」(《清史稿》),仅自杀的汉人,在满清入关前後几十年间,就不下10万人。被虐待致死的,更不在少数。

由於满清的疯狂虐待,大量汉人奴隶逃亡,「只此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清世祖实录》)

满清统治者为了制止逃往,强化其1626年颁布的《逃人法》,顺治帝颁订:「有隐匿逃人者斩,其邻佑及十家长、百家长不行举首,地方官不能觉察者,俱为连坐」。顺治六年又改为「隐匿逃人者免死,流徙」、「再行申饬,自此谕颁发之日为始,凡章奏中再有干涉逃人者,定置重罪,决不轻恕」(《清世祖实录》)

扬州十日

南明弘光元年,清朝顺治二年(1645年)发生在清军攻破扬州城后对城中平民进行大屠杀的事件。由于当时南明将领史可法对清军的殊死抵抗,在同年四月廿五日(5月20日),清军攻占扬州后,当时大雨倾盆,多铎宣布在扬州城内进行了屠杀。当时的幸存者王秀楚所著《扬州十日记》中记载屠杀共持续十日,故名“扬州十日”。

清军攻破扬州城后进行了为期十天的大肆屠杀,史载:“诸妇女长索系颈,累累如贯珠,一步一跌,遍身泥土;满地皆婴儿,或衬马蹄,或藉人足,肝脑涂地,泣声盈野。”“初四日,天始霁。道路积尸既经积雨暴涨,而青皮如蒙鼓,血肉内溃。秽臭逼人,复经日炙,其气愈甚。前后左右,处处焚灼。室中氤氲,结成如雾,腥闻百里。”后来由城内僧人收殓的尸体就超过了80万具。

嘉定三屠

1645年(南明弘光元年,清朝顺治二年)发生在清军攻破嘉定后,清军将领李成栋三次下令对城中平民进行大屠杀的事件。

“市民之中,悬梁者,投井者,投河者,血面者,断肢者,被砍未死手足犹动者,骨肉狼籍。” 清兵“悉从屋上奔驰,通行无阻。城内难民因街上砖石阻塞,不得逃生,皆纷纷投河死,水为之不流。”“日昼街坊当众奸*。”有不从者,“用长钉钉其两手于板,仍逼*之。”,“兵丁每遇一人,辄呼蛮子献宝,其入悉取腰缠奉之,意满方释。遇他兵,勒取如前。所献不多,辄砍三刀。至物尽则杀。”(《嘉定乙酉纪事》)

昆山大屠杀

昆山县人民杀该县清委知县阎茂才,起兵反清。七月初六,清军破城,随即屠城,士民死难者达数万人。

「总计城中人被屠戮者十之四,沉河堕井投缳者十之二,被俘者十之二,以逸者十之一,藏匿幸免者十之一。」(《昆新两县续修合志》卷五一兵纪),「杀戮一空,其逃出城门践溺死者,妇女、婴孩无算。昆山顶上僧寮中,匿妇女千人,小儿一声,搜戮殆尽,血流奔泻,如涧水暴下」!((研堂见闻杂记))

江阴惨杀

“满城杀尽,然後封刀。……城中所存无几,躲在寺观塔上隐僻处及僧印白等,共计大小五十三人。是役也,守城八十一日,城内死者九万七千馀人,城外死者七万五千馀人。”《江阴城守纪》

常熟大屠杀

“通衢小巷,桥畔河干,败屋眢井,皆积屍累累,通记不下五千馀人,而男女之被掳去者不计焉。”“沿塘树木,人头悬累累,皆全发乡民也。”(《海角遗编》)

湘潭大屠杀

1649年正月二十一日清军攻入湘潭,南明督师何腾蛟被俘。清郑亲王济尔哈朗下令屠城,“屠至二十六日封刀,二十九日方止”。湘潭城中百姓几乎全被杀光,城中不满百人。”(康熙三年《湘潭县志》

南昌大屠杀

1648年,金声桓、王得仁在江西起兵抗清,七月初十清军包围南昌。次年三月间,南昌城陷,清军屠城。

“妇女各旗分取之,同营者迭嬲无昼夜。三伏溽炎,或旬月不得一盥拭。除所杀及道死、水死、自经死,而在营者亦十余万,所食牛豕皆沸汤微 集而已。饱食湿卧,自愿在营而死者,亦十七八。而先至之兵已各私载卤获连轲而下,所掠男女一并斤卖。其初有不愿死者,望城破或胜,庶几生还;至是知见掠转卖,长与乡里辞也,莫不悲号动天,奋身决赴。浮屍蔽江,天为厉霾。”(徐世溥《江变纪略》)

潮州大屠杀

“纵兵屠掠,遗骸十余万”,揭阳县观音堂海德和尚等收尸聚焚于西湖山,将骨灰葬在西湖南岩。福建同安县屠城死难5万余人,梵天寺主持释无疑收尸合葬于寺东北一里之地,建亭“无祠亭”,墓碑上则刻“万善同归所”。

广州大屠杀

“甲申更姓,七年讨殛。何辜生民,再遭六极。 血溅天街,蝼蚁聚食。饥鸟啄肠,飞上城北。 北风牛溲,堆积髑髅。或如宝塔,或如山邱。五行共尽,无智无愚,无贵无贱,同为一区。”(《祭共冢文》 王鸣雷),“可喜屠广州,孑遗无留;逸出城者,挤之海中。”(倪在田《续明纪事本末》)

《广州市宗教志》:“清顺治七年(1650年),清军攻广州,‘死难10万至70万人。’在东郊乌龙冈真修和尚雇人收拾屍骸,‘聚而殓之,埋其馀烬’合葬立碑”。

意大利籍耶酥会士卫匡国(Martin Martini,1614~1661)在《鞑靼战纪》中记述:“大屠杀从11月24日一直进行到12月5日。他们不论男女老幼一 律残酷地杀死,他们不说别的,只说:‘杀!杀死这些反叛的蛮子!”

荷兰使臣约翰纽霍夫(John Nieuhoff)在其《在联合省的东印度公司出师中国鞑靼大汗皇帝朝廷》一书记述:“鞑靼全军入城之后,全城顿时是一片凄惨景象,每个士兵开始破坏,抢走一切可以到手的东西;妇女、儿童和老人哭声震天;从11月26日到12月15日,各处街道所听到的,全是拷打、杀戮反叛蛮子的声音;全城到处是哀号、屠杀、劫掠;凡有足够财力者,都不惜代价以赎命,然后逃脱这些惨无人道的屠夫之手。”

南雄大屠杀

1649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九日,清军抵达南雄,年三十除夕晚上清军放火焚烧鼓楼,趁明军慌乱救火之际,攻入城内。对南雄县民大肆屠杀,“大清平、靖二藩克雄城,民尽屠戮,十存二三。”(乾隆十八年《南雄县志》)[6]

“ 家家燕子巢空林,伏尸如山莽充斥。死者无头生被掳,有头还与无头伍。血泚焦土掩红颜,孤孩尚探娘怀乳。(清军文书陈殿桂,《雄州店家歌》)

大同屠杀

“清人所至,无不狼藉,尸则无完肤,人则无完发,烧杀抢掠,乃贼人之便饭矣。

然后呢这毕竟是前清,他们坐稳了江山还屠杀就是神经病了,于是便开始了奴役统治,比如你家女儿出嫁前必须给满大人睡了才能嫁人,你们几个人弄个诗会就叫造反,随便下江南睡女人劳民伤财,居然还用强奸的(江苏镇江事实)!尼玛这是皇帝该有的教养么,说什么除了我生的和生我的都能操,四库全书毁的书比修的都多,要不然,被梁启超作为开启国民思想自由的书籍诸如原君焚书等书在清末才从日本传回来,那是国产欸~明末三大思想家的大作,对,没错的,就是那个喊出“君主,天下之大害也”的家伙,还有那个顾炎武居然写了一本假象限制君权的政治制度的书……我可以负责任的讲,要是没有满清入关,我大中华依旧是中央之国,世界无法企及的高度……等等,俺个外行就不多说了,总是,你要是看了这些还写拥护清朝的书,我只能,只能问你,你是不是满人啊?对啦,听说那个写清穿拥清的雁九是蒙古人,但是满人对蒙古人更残酷,进行减丁之策,就是讲啊,你们部落的人口标准就XX人,多出来的,无条件屠杀,懂了么,这就是万恶的满清啊~~

 一张婚书,是一个家庭的开始,也是一个时代的婚姻缩影。在这一次的展览里,有一块空间专门留给了不同年代的婚书。这些散落在民间的婚书,犹如展现一部中国婚姻的民宿史,我们看到了婚姻从封建包办到自由恋爱,也看到了冥冥中缘分的开始与结束。

 乡愁是什么?是一枚小小的邮票,我在这头,母亲在那头;是一张老照片,记录着那山、那水、那人;也许更是一种情感,有惆怅、有期盼,说不清道不明……而你的心底,又是什么东西能盛载关于家乡的记忆?

 浙江省图书馆一楼展厅里,「记得乡愁」浙江省民间档案文献收藏精品展昨日正式开展,在这里或许能找到关于家乡,关于传承的最好载体——泛黄的契约、家书、古籍;厚厚的家谱;胶木老唱片、孩子们都已经不知道的幻灯片;象征着甜蜜爱情的婚书……

 展览将持续到6月14日,期待您一起去探寻这份独特的「浙江记忆」。

 从道光十九年到民国十七年

 一块三亩三分田的百年流转

 有一种乡愁叫做「根」,说的便是我们脚下那片泥土。

 在展出的藏品里,一套泛黄的关于萧绍地区的百年地契,就诉述着「根」的故事。

 这一张张地契说的都是卖地的事,有意思也很难得的是,这买进卖出的都是同一块地。地契上显示,这块土地位于山阴县四十五都三图必字号江田,面积为三亩三分六厘二毫。

 山阴县其实就是现在的绍兴,而「都」和「图」相当于现在的「乡」和「村」。

 翻看这套地契,你会发现,从道光十九年到民国十七年,89年间这块土地经历了5次转卖,土地价格也随着每次转卖而发生变化。

 比如,期间第一次转卖,道光十九年(1839)当时的地契还叫「推旗单」,这块土地卖了186千文。

 仅仅过了10年,这块土地再次被转让,价格没涨反跌,以160千文的价格成交,卖地的主人还立下了「绝卖文契」。所谓绝卖文契,是指田产卖出之后,永远不能赎回,称为「死契」。可见卖地人卖地的态度坚决,而对于买方而言,则不必担心对方反悔,尽可放心买地。

 在随后的几次买卖中,这块土地还经历了多次的戤[gai]卖。比如民国17年,这块土地进行了先戤后找的最后一次转卖,戤价英洋140元,找价英洋560元。戤[gai]卖是老底子对抵押的一种叫法,土地被戤[gai]卖后,其实还是可以被赎回的。而找价呢,其实是卖方觉得当时土地售价过低,要求买方给予一定补偿,在原来抵押的基础上再向买家要了英洋560元,就相当于是说「喏,再补贴点钱,这块地就真的卖给你,永远不赎回」的意思了。

 浙江省档案馆的工作人员说,这整套地契,都源自一位申屠先生的民间收藏,对于研究萧绍土地的变迁有着重要意义。

 宣统年间改嫁需要五十两银子

 曾经的分手费还有六两肉

 一张婚书,是一个家庭的开始,也是一个时代的婚姻缩影。在这一次的展览里,有一块空间专门留给了不同年代的婚书。这些散落在民间的婚书,犹如展现一部中国婚姻的民宿史,我们看到了婚姻从封建包办到自由恋爱,也看到了冥冥中缘分的开始与结束。

 有些私心的说,这是钱报小记在整个展览中觉得最有意思的一部分,因为这里有人情、有故事。

 先来说分手的故事。

 瞧,这份宣统元年间,白纸黑字的改嫁婚约书,就让我们看到了封建年代一位勇敢的女子。

 婚约书写得挺直白,「翻译」成现在的话说,就是「丈夫身亡,自己青春年幼,难以守节,提出改嫁。同时愿意支付改嫁银五十两。」

 改嫁婚约书上,女人还交代了自己的财政状况,以及改嫁的决心,还请了村长、族人作证。在那样一个封建礼教严苛的年代,这位女子也算是「勇者」了。

 一份1950年红纸黑字的离婚协议书,让很多参观的人忍俊不禁。这份离婚协议书不叫「离婚协议」,而叫「劳燕分飞」,就连伤感和无奈都透着点「文艺范」。

 协议书里,俩人分手的原因也是写得清清楚楚,「同居数载后,双方意见不合,时起口角,连日争吵,全无和好之意,势难度日。」在表明了自愿离异的意愿后,协议书里还写明了分手费,乙方补贴甲方婚费损失糙米一十八斗,银镯一副,还有六两肉,嗯,真的挺实在的。

 手绘的婚书要写结婚理由

 结婚贺仪还有送荷叶的

 而再来看看结婚的故事。

 一份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婚书同样别出一格,因为它长得就像一张奖状,有意思的是,证书上的所有装饰图案和文字都是手绘手写的,时髦点的说法,那就是「DIY」的个性款,证书最底下那个一箭穿俩心的丘比特之剑手绘图案,在那个年代也绝对是「亮点」。这对夫妻在证书上洋洋洒洒,写下了两人的爱情故事。在一个工厂工作,又在同一个工校读书,日久生情,情投意合,双方家长又同意,这好事儿就成了。

 结婚了,亲朋好友的礼金那是少不了的,当然每个年代,礼金的数量都不尽相同。民国二十年,礼金的标准是怎么样的呢?展出的这份民国二十年贺仪就写得清清楚楚。

 贺仪其实就相当于现在的彩礼本,七大姑八大姨客人们都送了多少礼金,这不是都得记个账么。这本民国二十年的彩礼本上记录的礼金就挺有意思,有送贺仪洋元4元的,也有洋元5元、2元的,最有趣的是,还有人送了一担喜酒的,还有荷叶六十枚,鸡一只的。

 建成仅仅89天的钱塘江大桥

 被炸的瞬间在这里被定格

 曾几何时,老照片成了触动记忆,寻找乡愁最直观的物品。在这场展览里,有一块区域特别留给了老照片,循着它们,时光仿若倒流。

 有组黑白照片,正好捕捉到了1927年杭嘉湖一带船民们的生活影响。这个别样的人群有一个凄美的名字——「水上吉普赛」;他们无房无地,所有家产往往只是一条渔船;他们世居水上,捕鱼为生,船即是家,家即是船— —「连家船」承载着他们的生产生活和全部希翼。

 一张钱塘江大桥的照片,大桥中央,数节桥面倾塌在江中。照片的背后是一段属于杭州的特殊记忆。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后,正在建设中的钱塘江大桥工地笼罩在战争阴云之中,日军飞机时常光顾施工中的大桥。大桥工程师建设者们冒着被敌人轰炸的危险,尽忠职守,夜以继日地加速赶工。

 1937年9月26日,第一列火车从钱塘江大桥的下层单线铁路桥飞驰而过,大桥宣告建成。这是我国自行设计、建造的第一座双层铁路、公路两用桥。

 然而,抗战局势急转直下,1937年11月,日军在杭州湾登陆,战事急转直下,上海沦陷,杭州危急。为了预防日寇袭击,于是这座建成仅仅89天的大桥在1937年12月23号下午5点,随着一声巨响,钱塘江大桥被炸毁,炸桥的人就是这座桥的总设计师茅以升。

 另外,还有一些几乎从日常生活中消失的东西也在展出,比如幻灯片、老唱片等等,大家不妨也带着孩子去看看,说不定还能看到自己童年的生活呢。

 

陈村老祖陈德有三子十二孙,长子陈济为西门,次子陈积为中门,三子陈清为东门。为何这样分门,说法比较多。    

一种说法是,原来长子居村西为西门,次子居村中为中门,三子居村东为东门,从旧村子的居住格局看也基本相符,差别主要是西门居住在村西北和村东的垅上头(东门主要居垅底下),几百年的时间,村址村貌都有大的改变,这种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

另一种说法是按从穆凹坟分小坟说起的,长子后人最早分小坟在村西羊畔坡坡顶,风至梁南小麦腰最长的地头(如图)已摊,再后来到高天背后,此坟尚在,有碑,也是西门在家谱中追溯中,记录最早的辈份了,从十九世记起;次子后人最早的分坟在后坡里(如图)已摊,现在家谱中记录最全的中门陈洪范一支的坟仍在后坡里,只是位置有所不同,中门分支多,分扎的小坟较多。三子后人最早的分坟在穆凹坟东的拉母子坡,大约在店里下面现在进村公路附近,后来到鸭凹里,这也是东门在家谱中,记录最早的辈份,从十一世记起。当然,经过多次摊坟,现在知道详情的已很少了。

无论是居住位置说,还是分扎小坟说,都能说服人们思想里东为上为大的习惯思维,时代久远了,如高天背后就有陈家各门的小坟,可以说明我陈家在此地很早就有占有权,如高天南的虎峪村名源于居陈村右,左青龙右白虎,这里地下也有丰富煤,有很多废弃的窑口,也印证先辈开煤矿的传说,当然,村中也传言因分坟,三门形成了不同的门风特点,这也符合遗传变异的科学,但大的方面同宗一脉后人无论面相、性格、言谈习惯都可以说神似貌像,大致相同有迹可寻。

陈家户院在村里楼坡凹左峰之下(如图),是供奉先祖神位和族群集中活动的之所,每年春节期间,陈氏族人在这里祭祀先祖,敲锣打鼓祈福新岁,论辈造册,共议族中大事,族人尊老爱幼,互助粮银,团结和谐,积极向上,尽显"望门陈氏"家风。户院大院依山而建,前庭开阔明亮,整个户院建筑与穆凹坟祖坟隔村中心,一左一右,一东一西,遥向呼应,可见先辈是精心选择而为。户院坐北朝南,主窑为枕头窑一孔两偏窑,算一厅两房,东西南有棚子小窑,大门向东,棚子小窑为各门议事厅,土地改革时,公产分与姜姓后转卖郭姓,于1990年拆除盖城现在新院,至此我陈氏祖坟户院全部拆除毁坏,十分可惜,也十分可悲。

户院建于何时无存考证,据传户院有很多先祖圣祗丶谱蝶、牌位等均以烧掉,有很多石碑或毁坏或淹埋,其中,有乾隆戌子年(1768年)陈氏后人补修劳心,考德立碑名单,原在窑墙内,也被砸成打夯石,好在陈新民前辈抄录下来(如图),从碑文名单看,当时我陈氏有能力出钱出力之男丁达150多人,从辈份看是从十八世至二十二世,涉及五辈人,加上无劳动能力与幼少,我陈氏世存七代人已是事实,现在已存八代人了,可惜的,这些先辈的名讳大部分没有记入现存的家谱中,更无法辩别其门户身份,由此可以想象,早现在二百年前的十多代先辈,无论他们有何功德,或他们移民迁居何处,一概难觅其踪,失去后人寻根的依据,令人痛心!

  (未完待续…)

契约的苗族契约

日本东京外国语大学国立亚非语言文化研究所于2001年3月出版了由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的《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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