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管理什么范围怎样管理?与会计出纳是否有区别?

栏目:资讯发布:2023-09-25浏览:5收藏

财务管理管理什么范围怎样管理?与会计出纳是否有区别?,第1张

财务管理是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企业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它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的内容有两项:1、组织企业财务活动;2、处理企业财务关系。其中财务活动主要包括:投资活动、筹资活动、资金营运活动和利润分配活动;财务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投资者、债权人、受资者、债务人、供应商、客户、政府等之间的关系,还有企业内部各单位部门之间以及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财务管理的环节,即财务管理的工作步骤与一般工作程序。一般而言,企业财务管理包括五个环节:(1)规划和预测;(2)财务决策;(3)财务预算;(4)财务控制;(5)财务分析、业绩评价与激励。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财务管理与会计的区别:1、概念不同,财务管理是根据财经法规的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企业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专门方法,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完整、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通过对交易或事项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并提供有关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资料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2、学科划分不同,会计属于经济学,是一级学科;财务管理属于管理学,是二级学科。3、职能作用不同,会计的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侧重于对资金的反映和监督。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是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侧重于对资金的组织、运用和管理。 4、面向的时间范围不同,会计面向过去,记录的是已经发生的事实经济活动;财务管理面向现在和未来,注重未来,它是基于一定的假设条件,在对历史资料和现实状况进行分析以及对未来情况预测和判断的基础上,侧重对未来的预测和决策。3.依据不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的统一会计制度,具体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选用由企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选定的。财务管理的依据则是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根据管理当局的意图。单位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享有独立的理财自主权。自主决策权。5、目的和结论不同,会计的目的是要得出一本“真账”,结论具有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相对来讲结论是“死的”。财务的目的在于使企业财富的最大化,其结论相对来讲是“活的”,它没有极值,只有恰当的、合理的,其结果不是唯一的。财务管理是一门科学,一门软科学。有理性一面,也由非理性的成分。因为它赖以存在的基本条件都是假定的,是经验值(如平均资金成本)。财务难就难在要对不确定性的东西,要依据经验、判断、推理做出决策。会计也是一项经济管理活动,是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的计量与报告。它更像是一种语言,一种规范的、用于描述经济活动的特殊语言。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财务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准确计量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控制和合理配置公司的财务资源;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本规定在公司内部暂时执行,随着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和不断拓展,将进行更改、补充和完善。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的财务管理体制,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即财务部。

公司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公司的核算体制和财务管理的实际需要,配备财会人员,加强对财会人员的管理。

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主要职责为: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各项会计制度拟定;

(2)参与公司筹资方案的拟定和实施;

(3)参与公司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

(4)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

(5)负责公司财务预算管理、会计核算;

(6)负责编制合并报表,提供财务数据,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作好项目和财务分析工作;

(7)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缴税收;

(8)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档案的保管,票据申购、使用、核销等管理工作;

(9)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账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10)参与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

(11)协调处理与各单位的关系

财务部建立稽查制度,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公司董事会按有关程序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

第三章 会计核算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结合经营项目实际情况,制订并实施有关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及时、正确反映经营业绩和披露经营风险。

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中文作为记录的文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置总分类和明细账科目。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并实行会计电算化。

公司依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和成本,以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

公司严格区分本期费用支出与期间费用支出。

公司各项财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如果财产发生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和收益、少计负债和费用。

第四章 财务预算管理

公司制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规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项目运作等实行全面财务预算,并依据其实施管理。

公司在年度开始前组织编制完成本年度的各项财务预算,财务预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经营预算;

2 盈利预算;

3 资金预算。

公司在预算年度开始后,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阶段的控制和监督,及时进行差异分析,并查实差异的原因,向总经理汇报。

第五章 收入、成本费用管理

公司建立并完善营业收入的管理规定,确保收入循环中的报价、签订合同、实际收款和开具发票等各环节的内部控制,以加强对业务活动的财务监督。

营业收入是指公司在营业期间收取的各种经营项目的主营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公司在收讫价款或取得价款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

公司对外投资性的收益包括短期投资收入和长期投资收益。短期投资收益在持有期满后确认,长期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取得的合法审计汇报中的财务年度权益确认。

成本费用的核算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当期发生的成本费用,无论其款项是否支付,都应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虽在本期支付的成本费用,但应有后期负担的均不能计入本期成本费用。但应归属本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不得挂账,调节利润。

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履行请购、审批、合同订立、付款等程序,合理控制成本和费用。费用报销的审批及流程按照费用报销暂行规定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

公司合理运用财务杠杆,降低财务费用等资本成本。

第六章 资产管理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银行支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公司现金、银行存款管理暂行规定,对货币资金的使用、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进行管理。货币资金的保管和核算须岗位分离。

公司制定信用政策,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明确欠款对象,落实追款责任并依据结果施以奖惩。

公司采用余额百分比法估计坏账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计提的比例为期末应收款项的5‰。财务部对已确实不能收回的超龄应收款项 ,定期逐笔书面上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如数额较大者须通过董事会批准后处理。

公司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建立完善的采购、保管、领销、记录、盘点制度,保证账、卡、物相符。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确认其实际成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

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健全固定资产购建预算、授权购买、登记核算、维护保养、处置等控制制度。公司的固定资产按分类确定折旧率,采用直线法折旧。全部折旧额在相应资产的有效经营期内收回。

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建、清理、报废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会计核算。

公司对资产使用部门要求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当期末账面资产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发生差额时,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交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七章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管理

公司的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进行。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本变动、提取公积金以及分红派息等程序。

公司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

第八章 筹资管理

筹资是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在自有资金不能满足和保证公司正常运转时,从外部获取资金以达到公司经营目标的必要活动。筹资必须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掌握好筹资策略和方法,确保此项工作安全、有序,并取得最佳效益。

加强民营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措施:

1、建立产权清晰、产权分离、任人唯贤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通过量化核算,明确企业产权人产权与职责,实现权责对称平衡。改善企业管理层组成,吸引社会贤才进入公司管理层,杜绝公司决策“一言堂”,逐步减少产权所有者在执行层的比例,让产权人逐渐向公司战略管理转变。建立有效的人才吸纳、激励和约束机制,任人唯贤,拓宽企业人才能力素质提升渠道,提高人力资本水平积累,努力促进企业不断增值。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注意收集和研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政策赋予权利,采取合理方法和节税措施,降低私营对策税负,加强企业发展后劲。

2、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财务专业人才队伍。民营企业管理者要学习财务会计知识,重视财务管理工作,支持和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支持财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对会计人员进行适时知识更新,鼓励财务人员思考和创新,促进会计队伍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强化企业财务制度建设,按制度办事,规范会计行为,保障会计信息真实。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实现财务管理信息化,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加强内部控制,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为财务会计人员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创造条件,独立开展内审工作。要高度重视资金管理,拓宽融资渠道,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科学的成本管理机制,严格落实企业成本目标责任。

3、加强民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设计,严格落实已出台各项制度政策。从国家层面行,要完善法律规章制度,建立公平的财产保护制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保障其合法权益,国家应平衡政策差距,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使民营企业真正享受国民待遇。各级地方政府及管理部门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将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要细化监管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民营企业不法会计行为处理处罚力度,要增加民营企业不法行为成本,确保民营企业会计真实完整,财务管理规范。

4、加快转型,科学布局,建立正确的企业发展财务战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加强创新、改进服务、提升产能、降低成本,将粗放型外延式扩大生产转变为集约型内涵式扩大生产。强化资本布局,分散投资风险,拓展融资渠道,推进组织创新,实现经营方式多样化和战略手段多元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资本结构,民营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力,科学确定企业规模,确保企业规模与资本实力对称,避免负债过多,实施正确的利润分配战略,不断增加资本积累,促进扩大生产。

加强民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国经济“新常态”的必然要求。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的核心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只有合理的利用财务管理成果,才能实现企业利润与价值最大化,才能更好的实现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才能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风险。民营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意义,多管齐下解决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了解民营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营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信息失真。会计资料的真实全面反映经济行为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但大部分民营企业难以做到账实核对、账证核对、账账核对等等会计核算基本规范,加之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缺少正规的专业知识学习和实践锻炼,这些都导致民营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账目不清,造成了会计信息失真。

2财务管理意识不够。我国民营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足,在观念和思想上跟不上经济发展步伐,企业管理人员大部分既是投资者又是管理者,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财务管理不够重视,没有将财务管理纳入企业管理重点关注范围,缺乏科学性、制度性和连续性,未能确立起成本控制、资源优化配置、投融资筹划等现代财务管理思想。

3会计核算薄弱。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建立会计核算的主要原因是应对税务部门管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记账报税,忽略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其他重要作用,例如,对现金管理不够,造成资金闲置或不足。对现金流量核算不足,应收账款周转缓慢,造成资金压力增大,资金周转困难。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顺利实现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各项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货币资金管理

公司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实行货币资金预算管理。

、财务部根据当期销售资金回笼计划和集团公司拨付流动资金,按生产经营、工程、生活福利及其他顺序编制当期资金支出计划,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计划款项实际支出时,经办部门应提出付款申请,报计划财务部审核后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凡单笔金额超出元的材料、设备、工程及劳务等款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否则财务可以拒绝支付。

、集团公司下拨资金明确作为清欠基建工程尾款的,财务部应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并视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分单位均匀支付。

、公司所属各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所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必须纳入公司财务核算。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将公司所得收入采取转存、私吞、坐支、私设小金库等形式截留或挪用。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未上缴至公司财务的各项收入(包括押金、罚款),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销售部应加强货款催收回笼工作,避免呆坏账发生,当形成的应收账款回笼率不得低于%,公司将按《销售承包管理办法》对此给予考核。以前度形成应收账款,销售部应加大清欠力度,当清欠比例不得低于初应收账款余额的%。

、销售部门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根据销售考核情况有计划地列支,并从其销售提成中如实扣减。其费用支出在公司领导监督下,由销售部自主控制,其他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要求从中列支费用。相关规定按照《销售承包管理办法》和《销售部营销管理方案》执行。

二、备用金管理

根据公司职工岗位业务性质及业务量大小,备用金按定额备用金及一般借款两类分别管理。

、限额备用金管理

()纳入限额备用金管理的包括销售员和小车司机等,其限额标准分别为销售员元/人、小车司机元/人。

()纳入限额备用金管理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到财务按规定限额借足备用金,平常不再办理其他借款。日常发生费用时据实报销,底前限额备用金全额冲清。

、一般借款管理

()实行限额备用金制度以外的部门因办公、购物、出差等确需暂付款的,应指定一名专人办理借款,同部门不得有多人同时借款。

()各部门办理借款时应详实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给予办理。

()财务部办理一般借款时须严格遵循“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借款人员应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及时报销冲账,超出一个整月仍不办理的,财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从其工资中逐月扣回借款。

三、管理性费用管理

加强费用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重心之一,为严格控制各种管理性费用的支出,公司遵循“事前审批、事中控制、事后考核”的管理原则,在集团公司下达的费用指标基础上,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具体控制办法

()公司可控性费用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即公司将所有可控性费用下达给综合管理部进行费用总控制;每项费用均分为一般限额和调剂限额。, 1 2 3

四川省藏传佛教寺庙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我省藏传佛教寺庙财务管理行为,帮助寺庙建立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财务制度,切实维护寺庙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藏传佛教寺庙财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在我省登记的藏传佛教寺庙(以下简称寺庙)的财务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寺庙财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和“积极引导、逐步规范、指导帮助”的原则。

第四条 寺庙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筹集资金;规范支出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合理配置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财务管控,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寺庙的财务活动在寺庙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寺庙财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指导寺庙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可以组织对寺庙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寺庙应当接受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寺庙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寺庙的合法财产。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寺庙应当根据国家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寺实际,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预算、会计核算、原始凭据、收支审批、资产、财务报告、财务公开、会计档案等管理。寺庙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寺庙应当建立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寺庙的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一般应当自求平衡,量入为出。寺庙一般应当于每年底编制完成寺庙第二年的年度预算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第十条 寺庙应当建立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应当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制度规定,确定会计核算方法,明确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规范填制会计凭证,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对严格按照借贷记账法核算确有困难的寺庙,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采用“收”“付”作为记账符号,简化核算方式和核算内容,具体办法由省委统战部、省民族宗教委、财政厅联合制定。

第十一条 寺庙应当建立完善原始凭证管理制度,确定原始凭据的种类、格式、填制内容和方法,规范原始凭据填制、审核、传递、保管。

第十二条 寺庙应当建立完善收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员,确定审批权限,规范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寺庙应当建立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机构人员,确定资产管理的范围、期限和方法。

第十四条 寺庙应当建立完善财务报告制度,明确财务报告的主要内容、编写要求、审核程序、报送时限等。

第十五条 寺庙应当建立完善财务公开制度,明确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审核程序、时间期限、具体方式等。

第十六条 寺庙应当建立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要求。

第三章 管理组织

第十七条 寺庙应当设立财务管理机构,在寺庙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寺庙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机构一般由寺庙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等人员组成,财务岗位应当符合内部管控要求,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1]

第十八条 寺庙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寺庙的财务管理全面负责,保证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支持寺庙财务机构、财务人员依法实施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寺庙财务负责人应当熟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具体负责并组织开展本寺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寺庙会计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工作,保证会计核算反映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 寺庙出纳应当依法依规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

第二十二条 寺庙更换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时,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更换会计、出纳等人员时,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寺庙可以由寺庙管理机构代为记账,或者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也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寺庙收入是指寺庙依法开展宗教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导致寺庙财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寺庙对取得的各项收入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十五条 寺庙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宗教服务收入,包括举行拜佛、诵经、讲经、受戒、灌顶、开光等佛事活动收入以及为信教公民提供的其他宗教服务收入;

(二)商品销售收入,包括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日用品等取得的收入;

(三)捐赠收入,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实物和货币资金等;

(四)政府资助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寺庙的所有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入账,纳入寺庙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七条 寺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给捐赠者出具省民族宗教委统一印制的收据,加盖财务印章。寺庙设有捐款箱的,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开启时三人应当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登记并由三人签字后交财务人员入账。捐赠的是实物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核价入账。

寺庙应当严格执行接受捐赠资金报批制度。接受境外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寺庙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接受,寺庙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不得强迫或者摊派。接受境内捐赠,寺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八条 僧尼接收的捐赠给寺庙的钱物,或按照教义教规由其本人接收但应当上交寺庙的钱物,均作为寺庙收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入账。僧尼及任何人员不得将捐赠给寺庙的财物据为己有。

第二十九条 寺庙所有收入均应当及时存入寺庙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含电子银行账户),纳入寺庙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将寺庙资金存入寺庙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及其电子银行账户(含支付宝、微信账户等)。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条 寺庙支出是指开展宗教活动、日常运行、寺庙修建等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寺庙各项支出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制度。[1]

第三十一条 寺庙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宗教服务支出,包括举行拜佛、诵经、讲经、受戒、灌顶、开光以及其他佛事服务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二)商品进购支出,包括进购用于销售的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日用品等发生的支出;

(三)管理活动支出,包括支付水费、电费、办公费等管理费用、僧尼生活开支及其他工作人员报酬支出等其他日常性支出;

(四)缴纳税费支出,包括依法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费支出;

(五)资产购建支出,包括购置设备、车辆以及修建建筑物等发生的支出;

(六)公益慈善活动支出,包括开展非营利性的灾害救助、扶贫济困、救孤助残等公益慈善活动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合法支出。

第三十二条 寺庙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非法领域、非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寺庙的所有支出应当经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1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寺庙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大额支出应当经寺庙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并形成会议记录。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应当先征求信教公民意见。

第三十四条 寺庙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纳入寺庙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

第三十五条 政府资助寺庙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寺庙款项的出借和借入,应当经寺庙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并形成会议记录。借款双方应当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借款合同。寺庙对外出借款项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抵押,防范债务风险。寺庙借入款项应当考虑自身偿还能力,保证按期还款。

严禁寺庙参与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寺庙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寺庙应当依法管理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等。寺庙应当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明确出纳专人管理,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八百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大殿、经堂等房屋和建筑物,电脑、发电机等设备设施,车辆等交通工具,佛像、经书、唐卡等宗教陈列品或宗教文物以及其他固定资产。寺庙应当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定期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寺庙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寺庙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寺庙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其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寺庙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取得的收入计入本场所收入。 

第四十一条 寺庙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

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僧尼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四十二条 寺庙占有、使用的文物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不得损毁。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寺庙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支出情况,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四条 寺庙应当通过张榜公布、重要法会公布等方式公开半年、全年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僧尼和信教公民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寺庙的财务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涉及财务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寺庙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六条 寺庙应当接受寺庙管理机构的日常财务监督,定期、不定期接受政府民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寺庙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离任时,登记管理机关或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寺庙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在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寺庙所属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寺庙及所属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八条 寺庙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省委统战部、省民族宗教委负责解释。各地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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